机关内部管理制度汇编

发布时间:2018-08-23 18:19:16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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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为了方便全院各级各部门和广大干警学习掌握机关内部管理制度,进一步增强全员遵章守纪意识,不断提升机关管理水平,切实改进司法作风,院办公室将我院近几年制定出台的关于机关安保、涉诉信访、行政管理、职业行为等制度规范辑印成册,发放给每位干警,供大家学习、执行。

市中院办公室

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目  录

机关安保制度

1、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出入人员安全管理和当事人接待工作的通知

2、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全防范工作规范

3、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门卫安全保卫工作细则

4、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值班工作制度

5、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法官人身安全保障的意见

6、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从源头治理入手着力营造和谐安全诉讼环境的通知

7、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突发事件处置预案

涉诉信访工作制度

8、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信访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9、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做好涉诉信访工作的若干规定

10、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涉诉信访当事人行为的指南

11、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院领导分案由接访日规定

12、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信访工作流程管理暂行办法

13、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导引员岗位职责及相关要求

行政管理制度

14、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机关行政管理若干规定(试行)

15、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财务管理制度

16、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厉行节约的意见

17、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立卷归档办法

18、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立卷归档和案卷管理工作的意见

19、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保密规定

20、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公文处理办法

职业行为管理制度

21、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职业行为规范(试行)

22、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干警职业纪律规范

23、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和其他干警职业道德规范

24、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干警文明礼仪规范

25、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规范

26、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改进机关人员工作作风五项制度(试行)

一、机关安保制度

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出入人员

安全管理和当事人接待工作的通知

院属各部门:

近一段时间以来,我院各级各部门和广大干警安保责任意识不断增强,认真履职、协同配合,机关安保制度执行情况总体较好,为以审判执行为中心的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了安全保障。但是,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有的当事人、来访人员、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不走安检通道,规避“凡进必检”制度;有的干警来客不迎送、不登记,让来客随意出入机关;有的部门和干警接待来访人员不主动,有时甚至出现推拖、无人负责的情况;有的干警不认真执行“专区接待”制度,仍然在门口等非接待场所接待来访人员;有的干警以工作忙为由,使当事人在接待室久候;有的干警不随手关闭安全门等。这些问题给机关安全带来隐患、给来访人员带来不便,必须引起我们高度重视,认真加以解决。

为了进一步加强机关安全管理,改进司法作风,切实做好来访人员接待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重申如下:一是要严格落实“凡进必检”制度。严禁当事人、来访人员及诉讼代理人、辩护人从机关前后大门出入。对上述人员必须坚持“凡进必检”制度,一律要经过安检通道进入审判区、办公区、接待区。二是要严格落实“来客迎送”制度。对来院办事的客人,接待部门和干警要到门口迎接、办理入院登记,接待完毕后要将客人送至门口、办理离院登记。门卫值勤人员要审查入院人员的身份证件,认真做好来客登记。三是要随手关闭安全门。干警在出入机关大门和办公楼时,要随手关闭安全门,严防当事人及其他人员不经安检通道直接进入机关。四是要严格落实“区分隔离、专区接待”制度。要认真执行审判区、办公区、接待区隔离制度,在专门接待区接待当事人和来访人员,严禁在办公室和大门外等其他场所接待上述人员。五是要改进司法作风,切实做好当事人和来访人员接待工作。对来访人员,导引室工作人员要及时联系归口部门负责人安排接待事宜,因客观原因无法与部门负责人取得联系或部门负责人借口不安排接待的,可直接通知该部门主管院领导安排接待。部门负责人和主管院领导接到导引室工作人员的通知后,要迅速责成专人接待或亲自接待,如认为不属本部门接待事项的,要积极协调其它相关部门接待,坚决防止无人负责、相互扯皮的情况发生。除正在庭审不能脱身的情况,负责接待的干警不允许以其他理由拖延接待,让来访人员久等;接待要文明热情、细致周到,认真解答和办理来访事项。

全院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增强安保责任观念,发挥领导示范带头作用,坚持警钟长鸣、常抓不懈,强化良好习惯作风的养成,形成长效工作机制。各部门每周例会除将政治学习、司法业务作为重点内容外,还要把安全教育、安保管理及司法作风建设列入重点,经常性地进行提醒、警示;各部门要利用一周(81日-5日)的时间集中开展以“强化机关安保和司法作风建设”为主题的教育活动,组织全体干警认真学习关于机关安保和来访接待等内部管理制度。

安保职能部门要加强管理,履职尽责;其他部门和广大干警要树立全局观念,服从统一管理,严格执行制度;监察室要对上述安保、接待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对有关责任人员及时诫勉警示,对情节严重、造成后果的要严肃问责。

特此通知。

河北省秦皇岛市法院安全防范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人民法院的安全防范工作,确保全市法院办公场所、审判法庭、派出法庭及广大干警的人身安全,根据全市法院实际,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 人民法院安全防范工作,要坚持人人有责,全员参与、全员防范的方针;坚持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坚持权责对等,权责挂钩。

第三条 不断加强安全防范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和完善安全防范工作制度;成立安防工作领导机构,定期分析、排查安全隐患、堵塞安全漏洞;制定防范工作预案,真正结合预案搞好演练,提高快反能力和正确应对能力。

第四条 人民法院安全防范工作,应当遵循预想情况,超前谋划,严格措施、狠抓落实,刚柔相济,果断处置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全市两级法院均应建立安全防范工作领导机构(简称安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院安全防范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章立制、宣传教育、督导检查等工作,确保安防措施落到实处。

第六条 安防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任组长,常务副院长任常务副组长,其他党组成员任副组长,办公室主任、监察室主任、信访办主任、各业务庭长、司法技术辅助室主任、计财处(科)长、法警支(大)队长为成员。

安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法警支(大)队,由法警支(大)长任办公室主任。

安防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应急分队(见安防工作标准)。

第七条 人民法院安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安防工作预案的制定、修改和完善工作;负责定期分析安防形势,检查制度措施落实情况,查找和堵塞安防漏洞;负责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演练和对突发事件进行处置及善后工作的处理等。

第八条 人民法院安防工作领导小组,应当与当地公安、武警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相互交流沟通情况,逐步打造人民法院与公安、武警共同应对突发案件的联动平台。

第九条 人民法院安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上级安防工作精神的传达贯彻,督促全市法院按上级要求抓好落实。必要时,组织全市安防工作检查,检查情况通报全市法院。

第三章 思想教育

第十条 加强思想教育,增强广大干警的安全防范意识。全市两级法院领导和全体干警务必站在法院建设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在当前社会矛盾错综复杂的环境下做好安防工作的极端重要性。通过经常性的思想教育,增强责任心和使命感,增强全员防范的意识,确保人员不出问题,案件不出问题,庭审活动不出问题,装备设施不出问题。

第十一条 加强法官的职业道德教育,真正做到“公正、廉洁、为民”,立定从源头上消除安全风险和隐患。要教育法官严格遵守最高法院的“五个严禁”和“法官不得有的十三种行为”,“公平、公正、公开”且在审限内及时办理好每一个案件;要积极履行当事人权利及诉讼风险告知义务,耐心细致地做好明法析理及判后答疑工作,尽力消除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努力化解当事人对法院的不满乃至怨恨情绪,力求案结事了,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第十二条 加强对司法警察的教育,努力做到依法执勤,文明执勤。司法警察在执行警务保障任务时,要严明纪律,严防乱用强制措施,做到依法、文明、热情、周到;谋事要有前瞻性、预见性,措施要有科学性、可操作性。

第十三条 加强对司机的教育,确保行车安全。要教育司机严格职业操守,严守工作纪律和交通规则,不酒后驾车,不开斗气车,不开霸王车,服从命令,听从指挥,确保行车安全。

第四章 机关安全防范工作

第十四条 两级法院各部门应当严格遵守院里的有关规定, 任何人不准在办公区接待、会见当事人,并严格遵守法官不准单独会见当事人的工作纪律。

第十五条 全市法院广大干警应当积极配合门卫安检工作, 不准引领未经安检的任何人员进入办公区;不准乘坐外单位车辆进入院内,不准搭载当事人等外来人员进入院内。

第十六条 各院上下午均应安排2在引导室进行接待,所有来访人员统一由引导人员进行引导,根据案情安排当事人分流和联系相关业务庭进行接访。

第十七条 机关门卫要认真履行职责,重点做好联系、登记工作和课余时间的机关警卫工作。

第十八条 法警支(大)队每天应安排充足的警力负责大门口来访人员的管控疏导、安全检查和接访人员的安全监控工作,坚决杜绝未经联系和安检的当事人会见法官和进入审判区、办公区。

第十九条 法警支(大)队安检人员要熟练掌握和使用安检设备、以刑事庭审的标准做好安全检查工作,切实做到所有进入法院的当事人均严格进行了安检。同时,要注重提高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突发事件处置能力,搞好自身防护。

第二十条 不断加强安防设施建设,努力提高安防系数。具备条件的法院大门口应安装红外监控系统,办公区大门安装门禁系统。条件差的法院也应千方百计改造和完善安防设施,提高安防等级和安防可靠程度。

第五章 刑事庭审安全

第二十一条 刑事案件的庭审活动是法院安全工作的重点,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负责地组织好每次庭审活动。业务庭应提前掌握利害双方当事人的主要情况,要主动向法警支(大)队通报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法警支(大)队要根据案件情况和本队警力在位情况合理配备警力,周密部署,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第二十二条 业务庭是庭审活动的组织者,有义务协助法警支(大)队做好安全工作。业务庭和法警支(大)队共同对庭审安全负责。审判长是庭审的具体组织者和指挥者,对庭审安全具体负责。应着力做好重点旁听人员的思想工作,使其配合庭审活动的正常进行。当发生重大突发情况时,业务庭领导或审判长负责及时请示相关领导,拿出正确的处置意见,组织好应对工作,警队要主动搞好配合,确保庭审安全。

第二十三条:警队在保障庭审的过程中,要严格落实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押解规则》、《看管规则》、《值庭规则》和《安检规则》,确保每个环节安全顺畅。

第六章 民(商)事、行政审判庭审安全

第二十四条 要切实加强和改进民(商)事、行政案件的庭审安全工作,着力做好安检和值庭工作。要不断加强基础建设,完善安检设施,落实安全措施。要加强警队与业务庭之间的配合,努力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第二十五条 民(商)事、行政审判过程中,业务庭负责人和主办法官要切实了解和掌握诉讼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理安全隐患,力争把不安全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

第二十六条 各业务庭应当将本周开庭计划(包括具体时间和地点)于上周五送警队,以便于警队统筹协调进行保障。

第二十七条 当庭审活动确实存在安全隐患时,业务庭主办法官或庭长应当提前一天将情况通报警队,警队应根据案情和警队在位人员情况安排警力进行保障。巡回审理到县区开庭的安全问题由所在地法院保障。

第二十八条 当庭审过程中出现当事人或旁听人员扰乱法庭秩序或有过激行为的苗头时,审判长应当及时通知值班法警到庭协助处置;值班法警当发现情况复杂自身难以处置时,应迅速报告警队领导,请求警力增援;遇有突发暴力行为等情况时,在场执勤法警应迅速采取果断措施,予以控制,必要时审判长应迅速报告主管院长,对严重滋事者采取强制措施。

第二十九条 各业务庭要与法警支(大)队建立顺畅的联络机制,至少要熟知法警支(大)队领导两种以上的联络方式,以便于突发情况出现时能及时与警队领导进行沟通。

第七章 执行工作安全

第三十条 执行部门在组织具体执行活动时,要切实搞清被执行人的情况,认真细致地做好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尽一切可能使其配合执行。当被执行人抵触情绪较大,拒不配合,且存在安全隐患时,应讲究执行艺术,尽力避免发生不测事件。

第三十一条 执行工作确需警力配合时,一般情况应当提前三天与警队沟通情况,特殊情况下按院领导的指示执行。

第三十二条 案件复杂并存在安全隐患,执行局若需警力配合,应当将安全隐患的主要情况通报警队,警队根据具体情况安排警力。必要时执行局和法警支队共同制定执行预案,拿出安全防范措施。

第三十三条 法警参与执行,一般情况下只携带防御性警用装备,特殊复杂的案件经请示院领导同意后,可以携带枪支等警用装备。

第八章 信访接待安全

第三十四条 加强信访办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掌握接访特点,学会做群众工作的能力,努力提高接访艺术和接访成功率。

第三十五条 加强法院接访设施建设,充分发挥信访办职能作用。市中院对东二楼进行彻底改造,所有来访人员统一由引导室接待后进行分流。

第三十六条 各业务庭领导要妥善安排好接访工作。当事人来院上访或闹访,信访办值班人员通知案件主办人或庭长后,案件主办人或庭长必须及时出面接待当事人。接待过程中不但要依据法律法规认真解答当事人的疑难问题,而且要深入细致地做好当事人的思想转化工作,尽力化解当事人的不满情绪,防止简单粗暴,防止矛盾激化。

第三十七条 各业务庭每次接待后,负责接待的人员要将当事人送出法院,防止个别当事人趁机闯院长办公区,影响领导工作。

第三十八条 当主办法官或庭长不在院里时,庭里其他领导应当出面接待,做好当事人的稳控工作,防止其在院心、楼道和院领导办公区大吵大闹,影响整个机关的办公秩序。

第三十九条 周三院长接待日,法警支(大)队应当安排至少2名正式干警到场维持秩序,协助接访。遇有突发情况时要果断处置,情况复杂时迅速请示队领导增派警力。

第四十条:各业务庭在接待过程中,当发现个别当事人有危险倾向时,除做好自身的安全防范外,还要及时通知警队,警队接到情况通报后应当迅速安排人员到场协助做好稳控工作,坚决防止意外事件发生。

第九章 派出法庭安全

第四十一条 派出法庭的安全防范工作是全市法院安防工作的一个弱点,务必引起基层法院领导的高度重视,尽一切可能给予基本的安全保障。

第四十二条 派出法庭应当配备至少1名司法警察,警力不足的法院积极与当地党委、政府协调进行解决。

第四十三条 当前情况下,派出法庭认为存在安全隐患的案件,可申请院里派法警到庭保障或到机关进行庭审活动由警队进行保障。

第四十四条 派出法庭应当积极与当地派出所建立联系,若遇意外突发情况,及时请求派出所协助处置。

第十章 值 班

第四十五条 院值班人员要按时到岗,坚守岗位,履职尽责。要严格遵守值班制度,及时掌握和处置各种情况,尤其是节假日、双休日和平时夜间值班,要加强巡视,重点掌握院内重点目标和重要部位的安全情况。要坚持好交接班制度,填写好值班日志。

第四十六条 门卫值勤人员要严格审查进入机关的外来人员、车辆,履行好来访登记、验证手续,严格放行条件。下班后要及时关好大门,夜里有人员车辆进院时,必须坚持“一询问,二开门,三检查,四登记,五放行”的工作程序,严防身份不明人员进入机关。各部门要积极支持门卫工作,有朋友、客人来访时,让其把车停在院外,并主动到大门口接待。

第四十七条 每逢节假日或遇有重大活动时,法警支(大)队要安排正式法警带班,充实门卫值勤力量,组织和带领门卫严格执勤,确保机关安全。

第四十八条 政治部(处)要加强对值班情况的督导检查,确保值班制度真正落到实处。检查每季不少于一次,敏感期和特殊时期加大检查力度,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必要时向全院干警通报。

第十一章 警队建设

第四十九条 加强组织建设,配齐配强警队领导班子。全市法院要高度重视警队的领导班子建设,选派能力强、综合素质高,年富力强的同志担负警队主要领导,以加强领导力量,适应日益复杂的形势需要。

第五十条 增强队伍力量,夯实执法基础。要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法院[1992]35号)的文件要求,确保司法警察力量适应当前形势的需要。部分基层法院的现有警力充其量也只能保障刑事案件的庭审活动,其他庭审、机关安全等工作难以保障,各基层法院要充分认识到其警力不足的严重性和紧迫性,下大力气增强警队力量,为依法执勤打下坚实的基础。

第五十一条 加强装备、设施建设,打牢安全保障的物质基础。

一)装备建设要严格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用装备配备标准》(法发[2006]8号),保证司法警察具备应对重大突发事件的物质条件。

二)设施建设要尽可能做到审判区与办公区隔离,要建立当事人专用通道。有条件的法院安装红外监控系统、X光射线监测系统、危险液体监测系统和办公区指纹门禁系统,最大程度地保障机关安全和庭审安全。

第五十二条 加强制度建设,健全安全管理机制。全市两级法院法警队除严格执行院里的安全制度外,要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押解规则》、《值庭规则》、《看管规则》和《安检规则》,并视情况将规则的重点环节进行细化,力争做到万无一失。

第五十三条 加强业务技能训练,提高业务素质。两级警队要围绕机关安防、庭审安全等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好业务技能训练。训练要结合当前日益复杂的新情况、新特点进行,边训练、边研究、边提高,真正把问题研究透,把应对措施准备足,把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的战术动作演练熟,着力提高执法和处突制暴的能力。

第十二章 防火防盗防事故

第五十四条 落实市委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有关精神,加强机关“三防”设置建设,完善相关的规章制度,消除安全隐患,堵塞工作漏洞,确保法院机关安全。

第五十五条 加强对枪弹库、财务室、保密室、档案室等重点目标的检查,及时发现并排除不安全因素。尤其是节假日要将上述目标作为“三防”工作的重点,真正做到节前有检查部署,节假日有值班人员管控,节后有责任部门或人员衔接,使之始终处于安全状态。

第五十六条 加强食堂管理,严格采购和加工程序,认真负责地做好食堂卫生安全工作,确保全院干警饮食安全。

第五十七条 加强车辆管理,严格车辆派遣手续,严禁出私车,严禁带故障出车,严禁酒后驾车,防止交通事故。

第五十八条:加强全院监控系统建设和管理,经常检查其技术性能和工作状态,充分发挥监控系统功能和作用。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全市法院要结合本单位的工作实际,认真执行本规范,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对违反本规范的行为,将按照有关纪律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纪律责任或者进行相应的组织处理。

第六十条 本规范由市中院安全防范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门卫安全保卫工作细则

为进一步落实《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采取有利措施加强人民法院安全保卫工作的紧急通知》和《省高院关于加强庭审警务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进一步做好中院安全保卫工作,有效预防、杜绝各类影响法院安全问题的发生,切实维护正常审判秩序、办公秩序和全院干警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细则:

1、中院工作人员持出入证经正门进入院内,主动接受门卫对出入证的检查。

2、上级领导来院检查或在本院内组织召开会议时,相关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法警队并到门卫迎接领导或参加会议人员,并协助门卫做好车辆、人员的查验工作。

3、各县区法院来中院送卷、取卷、汇报等办理公务的人员,凭有效工作证件经门卫查验、登记后从正门进入院内。

4、检察院、公安等机关来中院办理公务的人员,应提前与相关部门进行联系,由接待部门的人员到门卫接来访人员,并在门卫登记后进入院内。

5、来访、开庭当事人由导引室值班人员负责接待,凭身份证登记,当事人持接访单进入安检通道并进行安检。安检人员收到接访单后,负责对当事人的管控,维护安检秩序,并指导其严格按安检程序接受安检人员检查。先让其将随身携带的物品放置在备检框中,再让其通过安检门进行安检。如果报警,先让其进一步配合将随身携带的物品放在桌上安检,而后用手持金属探测仪按规则要求对其进行全身安检。

6、全身检查时,重点对危险液体、危险物品和录音、录像设备进行检查。发现有危险品如管制刀具、剪刀等物品一律予以没收,并做好登记。

7、安检时,两名安检人员密切配合,一人安检,一人协助和保护,并注意和防止其他意外情况发生。

8、对检查出危险品的当事人,安检人员应及时向办案法官及执勤法警通报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查和处理。

9、在东二楼小审判庭开庭当事人应当由相关业务庭人员到安检通道口接领当事人;庭审结束后,由相关业务庭人员送出安检通道,以防止双方当事人在楼道发生吵闹、争执、厮打或其他安全事故。

10、接待当事人必须在接待室进行,严禁当事人进入办公区。

11、各业务庭每次接待当事人后,负责接待的人员要将当事人送出安检通道,防止个别当事人趁机闯入办公区,影响正常工作。

12、来中院开庭的律师,凭律师证从安检通道经安检后到东二楼开庭。需要到办公区阅卷、印卷的律师,应提前与审判人员联系,由审判人员到门禁值班室登记后领入办公区,工作结束后,由审判人员送至门禁值班室后,经安检通道离开。

13、院内施工的人员,由计财处发给临时出入证,施工人员在正课时间持临时出入证和身份证经安检通道,进行登记后从门禁进入院内;施工人员在休息时间持临时出入证和身份证,并在接受门卫检查、登记后,通过门卫进入院内。

14、到正门上访、闹访的当事人,由门卫与信访办值班人员取得联系,并由信访办人员通知案件主办人或庭长做接访工作,防止当事人情绪激动,矛盾激化。如果出现突发事件,按相关预案处理。

15、安检和门卫执勤人员应当每日检查警用装备的性能,确保始终处于良好状态,并带好单警装备执勤,保证出现紧急情况时可随时使用,并注意保护好自身安全。

16、因中院车辆较多且停车场较小,县区法院来中院办公的车辆,必须凭中院发放的通行证并经门卫检查后在西侧停车场停放,车头朝东,对于违反停放规定的,视情况进行责令改正、批评教育直至收回通行证、扣押车辆。同时,门卫对车辆所搭乘人员的工作证进行查验。

17、本院及县区法院入院停放的车辆应当将出入证放置在驾驶台正前方,以便于门卫检查出入证。所有入院车辆严禁搭载非工作人员进入院内,一经发现,门卫有权责令改正、批评教育直至收回通行证、扣押车辆。

18、施工、送水、加油、送纸、邮递等车辆确需进入院内时,应由门卫进行安全检查登记后,由相关部门工作人员领入。

19、院内东侧为私家车停放场,西侧为公车停放场。私车停放场车辆车头一律朝西,公务用车车头一律朝东停放。私车不准在公务停车场停放,私家车停车场车辆停满后,其他私家车要在院外选择适当位置停放。

20、门卫执勤人员应当做好门外的车辆管理和疏通工作,避免发生拥堵现象,影响正常办公秩序。

21、正课时间,门卫应当有1-2名正式法警带班,晚上安排1名正式法警带班,以确保机关安全。

22、双休日、节假日及休息时间关闭正门,不接待非本院工作人员的来访。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值班制度

为加强上下联络,确保机关信息畅通,切实服务保障以审判执行为中心的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结合本院实际,制定如下值班制度。

一、值班规定

(一)本院实行工作日、夜间、节假日值班制度。

(二)在职干部均应参加值班。人员值班表在每月末制定下月的值班安排表。每周由院领导班子成员带班,负责上班考勤、工作监督、处理应急、临时、突发事件等;重要敏感时段临时制定值班安排表,并由院领导带班。如遇当日值班有事请假的,自行安排值班人接替值班。

(三)遇突发事件和重大事件,视情况增加值班人员。

二、值班任务

(一)接转、受理上级法院、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通过值班电话、传真等发给本院的指示、通知、报告等。

(二)处理非办公时间的紧急事项,协助院领导和有关部门处理在本辖区发生的重大事故和突发事件。

(三)接待、疏导来访人员,受理电话咨询等。

(四)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值班时间

周一至周五除上班以外的时间为值班时间;星期六、星期天按排班表轮流值班。星期六、星期天值班时间为上午8:00至下午5:30;夜间值班时间当日下午530至次日早晨800

三、值班要求

(一)接到电话或上门来访者,应先问明对方情况(包括单位、姓名、职务、联系电话),并将接待内容完整、准确、及时地记录在《值班记录登记本》内,并与对方核对内容。

(二)在正常工作日内,值班人员对各级、各单位的联系内容或文件,要及时接转有关工作人员办理。

(三)非办公时间收到上级、各单位文、电等,要认真记录,有重大事件、突发事件的,要及时向带班院领导报告。一般性的文、电,可在上班后按正常工作运作渠道办理。法定节假日遇到紧急事项,应及时报告带班领导,并根据领导指示处理。

(四)对上级法院、本地党委、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或人民群众电话或当面咨询、查询的问题,要酌情予以答复,提出需要帮助的,要尽能力予以帮助,不是本职范围的,要正确引导。凡属重要的或没有把握答复的问题,应及时请示相关领导;凡属于一般行政、业务性问题,应及时转相关工作人员办理。

(五)对来访人员要热情接待,妥善处理问题。

(六)值班人员要做好值班日记,值班日记内容包括:当日值班接待的来访、来电、传真和领导交办等应处理的事项、处理的结果和交接等事项以及其他需要记录的内容。

(七)值班人员应遵守值班制度,在值班时间不得擅自离岗、不得接待无工作关系的人员,不得在值班室内打牌、饮酒等。在值班时有特殊情况需要暂时离岗的,须请示带班领导同意、并有相关人员替岗后,方可暂时离岗。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加强法官人身安全保障的意见

为了加强全市法官人身安全保障,确保法官人身安全不受侵害,维护司法权威,经院党组研究决定,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协调沟通,切实保障法官人身安全

1、对于重大、疑难和矛盾易于激化的案件,全市两级法院要认真做好工作预案,及时主动地向当地党委、人大汇报,寻求指导、帮助和支持,同时积极与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进行沟通。

2、建立联动机制。对发生暴力抗法或群体性事件的,除汇报外,应当及时与公安机关取得联系,寻求支持与协助。并与公安机关在防范、制止和处置暴力抗法等方面建立联动机制和快速应急处理机制,形成规范诉讼秩序、保护法官人身安全、维护司法权威的合力,尽最大努力减少和消除法官和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隐患。

二、强化跨区域协作配合,保证审判执行措施平稳实施

3、建立法院区域审判执行协作制度。相比较而言,法官异地审判、查封、扣押、执行时,更容易遭到当事人及案外人的围攻、殴打。而外出审判执行的法官人数不可能很多,所以法官往往处于孤立无援的地位。针对此情况,全市两级法院要进一步加强跨区域调查、财产保全和执行工作的协作配合,跨县(区)调查、财产保全和执行的,由市中院统一协调;跨省(市)调查、财产保全、执行的,由市中院报请省高院统一协调。法官到外地审判执行时,首先应与当地法院联系,请当地法院派出法官或法警协助,这样可以防止当事人蛮横生事。且在这种情况下,当地法官地位比较超脱,可以协助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三、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法官人身安全保障机制

4、构建法官安全保障机制。积极探索建立体制保障、职务保障、自我保障等多种保护机制,形成互相联系的保护体系。进一步加强司法警察队伍建设,适当增强法警力量,提高法警处理突发和紧急事件的能力,做到开庭、执行时确保有必要的警务力量;建立对法官人身保护的应急处理机制,在当事人向法官发起侵害时,能迅速制止,并将侵害人进行控制;进一步建立健全法院接待当事人来访制度,严格执行禁止法官单独、私自或在家中会见当事人的规定;进一步落实最高院关于审判区与办公区实行隔离的要求,完善各项防护措施,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确保法官和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对法官个人信息实行保密;审判人员在自身安全确实受到威胁时,应及时向所在庭及院领导报告情况,所在单位要积极采取预防保护措施。

5、建立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协助机制。人民法院可以聘请镇村政法干部、人民调解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作为法院调解、执行工作的联络员。在法院调解、巡回审理、执行时邀请他们到场协助调解执行,既可为法院做好法律宣传工作,钝化矛盾,又可在发生当事人、案外人扰乱审判执行秩序,暴力抗法,侵害法官时,利用人熟的优势发挥劝解、阻止等作用。

6、实行法官轮岗制度。一个法官长期从事某一类案件的审判工作或在某一个审判岗位工作时间过长,不仅限制了法官的法律视野及思维角度,而且从长远角度对法官职业廉洁性和法官人身安全保护都将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必须立足法官队伍建设实际,坚持从有利于确保法官职业廉洁性、有利于法官人身安全保护出发,围绕建立法官轮岗制度进行有益探索和实践,对在一个岗位工作时间相对较长或职业安全风险相对较高的特殊部位、重点岗位法官实行定期轮岗交流,以最大限度地消除危害法官人身安全的不利因素。

四、注重预防,努力把安全防范工作做在前面

7、加大经费投入力度。要切实加强相关基础设施和有关物质装备建设,着力提高技术含量,尤其在办案所需车辆、安检装备、安全防范技术设施的维护保养、更新等方面要舍得投入,使之经常处于良好技术状态。积极为具有较大职业风险岗位的工作人员办理职业安全保险。

8、着力提高法官的自我保护和安全防范能力。一方面,要教育广大法官公正办案、文明司法,讲求审判、执行工作艺术,防止因自身原因激化矛盾;另一方面又要教育引导大家不断强化自我保护和安全防范意识,掌握处置各种突发事件的程序和方法,并进行必要的训练演练,确保一旦遇有突发情况能够立即果断处置。

9、争取案件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理解与支持。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和宣传手段,在全社会广泛深入地进行法制宣传教育,通过宣传教育,让老百姓知法、懂法、守法,使当事人知道法院对案件裁判处理的法律依据,增加对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理解和服从,使当事人对法院判决公正的认识趋于理性,从而自觉履行法院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同时也使当事人了解如采取过激行为自己将要承担的法律后果,进而约束自己的行为。

五、严惩违法犯罪行为,创造良好的审判执行工作环境

10、维护正常审判秩序。对少数意图通过非理性方法获取不正当利益的当事人,不应姑息迁就。对扰乱法庭秩序的,要及时采取制止、训诫、强行带离法庭、罚款、拘留等措施。对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有效地收集、固定证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将处理情况公诸于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妨碍司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应当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11、加大对暴力抗法的处罚力度。一旦发生暴力抗法事件,在查清事实后,要严肃处理,决不姑息。通过处理暴力抗法人员,警告其他相关案件的当事人,不可以存有侥幸心理和仿效心理。

六、积极争取有关机关和部门支持,落实法官法有关规定,维护法官合法权益

12、法官未有法定事由和未经法定程序不能随意被免职、降职或给予其他行政处分。如遇上述情况,其所在法院要积极向党委、人大及上级法院汇报,寻求支持,切实保护法官的权益不受侵犯。全市法院各级领导干部要勇于为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秉公办事、公正司法撑腰打气,弘扬正气、制止歪风邪气,努力营造良好的审判工作环境。

13、法官未经法定程序而被拘留、逮捕的,其所在法院应当及时建议有关机关予以纠正;有关机关不予纠正的,报告党委、人大及上级法院责令有关机关纠正。法官如遇到被违法或者错误拘留、逮捕的,法官及其近亲属可依法提起诉讼和申请国家赔偿。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从源头治理入手着力营造和谐安全诉讼环境的通知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上级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安保工作的指示精神,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危害人民法院安全因素的发生,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是要切实增强抓好安保源头治理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转型、利益格局调整的时期,各类社会矛盾碰头叠加,社会治安压力持续增大,人民法院面临的执法环境越来越复杂,自身安全保卫工作受到重大挑战和严峻考验。实践证明,强化安保措施,发挥人防、物防、技防的作用,尽管在安全保障工作中不可或缺,但只是“治标”的手段,有的甚至可以说是权宜之计,不能从根本上营造和谐安全的诉讼环境。为此,全市两级法院要深刻认识到,要从根本上解决自身安全问题,必须着眼于“治本”,始终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紧紧抓住队伍思想作风和能力建设这个核心,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这个关键,从改进和加强执法办案工作做起,狠抓源头治理,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同时,努力营造和谐安全的诉讼环境。

二是要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要始终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发挥司法调解主导作用,凝聚多方智慧,借助各方力量,形成化解纠纷的强大合力,最大限度地消除当事人之间的怨恨和矛盾;要始终坚持“关口前移、注重预防”的工作要求,不断加强立案和解和诉前调解工作,积极采取诉前劝导、委托调解、邀请调解等方式,尽最大努力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前、化解在案外;对于矛盾尖锐对立的涉众型、疑难复杂、敏感案件,要及时主动向党委汇报、政府通报,在争取党委、政府支持配合的基础上,采取综合、协调的手段,尽可能通过非诉讼方式解决问题。

三是要认真排查消除不安全隐患。日常要高度重视对案件的分析研判和安全隐患风险的评估,凡事谋划在前、料变在先,提前应对,努力从源头上预防突发事件的发生。全市法院各级的领导和广大干警要时刻绷紧安全这根弦,要把排查案件安全隐患工作机制化、常态化,切实解决时冷、时热,时松、时紧的问题。对于受理的婚姻家庭纠纷、宅基地纠纷、土地承包纠纷、相邻关系纠纷等容易矛盾激化、当事人可能采取极端手段的案件,在立案、审判、执行和申诉等各个环节,要深入细致地了解案情、当事人的基本状况和案件的有关背景,尤其要善于从当事人言语、情绪、行为等表象特征,来深入分析和掌握其心理变化,做到防患于未然。还要重点排查涉诉信访案件,一旦发现不满法院裁判、误解法官、有可能行凶报复的重点人员,要耐心扎实地做好辨法析理、判后答疑和思想疏导工作,必要时要报告党委政法委、通报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齐心协力进行稳控和管控,做到排查得出、控制得住、处置得了,严防造成现实危害。对具有铤而走险苗头、可能制造事端的,以及威胁、恐吓法院干警的高危人员要果断采取措施,依法处理,同时对干警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四是要不断改进审判工作作风。人民法院既是国家审判机关,也是群众工作部门,人民法官既是司法工作者,也是群众工作者。广大干警要始终坚持群众路线、站稳群众立场、牢记群众观点、把握群众工作方法。要学会与群众打交道,正确认识和把握群众语言,增强群众工作能力。广大干警在内心要尊重群众,用真心贴近群众,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解群众之所困,努力赢得群众的支持和信任。要学习、借鉴和推广优秀法官陈燕萍的“四用”工作法,即用群众认同的态度倾听诉求,用群众认可的方式查清事实,用群众接受的语言诠释法理,用群众信服的方式化解纠纷。一些案件当事人对法官存有疑虑,甚至抵触,大多因为他们缺乏法律知识,法官首先要抱着理解去面对质疑,而不能一味地埋怨和指责。对判决结案的案件,要坚持判后答疑制度,在判决后与当事人面对面沟通,给予当事人提问的机会,给予当事人表达情绪的空间,给予当事人质疑的权利。要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做好接待工作,做到态度和气、服务周到、语言文明,力求实现“带着怨气来,挂着微笑走”的良好效果。要杜绝和防止因干警语言生硬、态度粗暴、推诿扯皮,而伤害当事人感情、激化矛盾的现象发生。对弱势和特困当事人,要依法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切实落实便民利民措施,提供公正高效、和谐、文明的司法服务。

五是要狠抓队伍的教育管理。面对越来越繁重的执法办案任务,面对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面对一些当事人对法院和干警的批评、责难甚至暴力抗法行为,绝大多数干警头脑清醒、立场坚定、坚持原则、勤奋工作、秉公司法。但有些干警的心态发生了明显的变化:有的认为办案越多责任越大,出错概率越高,因而不愿多办案、快办案;有的担心被当事人报复伤害,刻意疏远当事人,与当事人保持距离,不愿深入基层做群众工作;有的认为工作压力大、责任重、收入低,工作积极性下降,极少数人还向当事人吃拿卡要等。全市法院务必高度重视这种复杂司法环境下的队伍建设问题,一方面,要继续坚持对广大干警进行严格教育、严格管理和严格监督,依法规范司法行为,不断改进司法作风,加强对干警业外活动的约束,认真落实“五个严禁”等反腐倡廉制度规定,确保广大干警正确行使审判权、执行权;另一方面,要继续坚持从优待警政策,充分考虑干警工作任务重、压力大等实际情况,真情关心大家的身心健康,想方设法改善干警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切实加强职业保障,疏缓干警的心理压力,激励大家更好地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突发事件处置预案

为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做到有组织、有分工、有步骤、按计划处置可能出现的各种突发情况,现结合我院实际和奥运安保工作,制定本预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法官法》、《人民法院法官组织法》、《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为依据,以做好奥运安保和涉诉信访工作为重点,在院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在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强制职能作用的同时,举全院之力,协调联动,有理、有力、有节地应对一切突发事件,依法维护法院正常的审判秩序和机关办公秩序,确保奥运期间我院以审判为中心的各项工作安全顺畅。

二、组织领导及分工

为加强应急工作的统一领导,中院成立应对突发事件领导小组(简称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由党组书记、院长闫五一同志任组长,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刘福明同志任常务副组长,其他院领导任副组长;政治部副主任张传友,法警支队支队长侯志强,办公室主任李敬松,计财处处长陈铁军,技术室主任李吉惠,信访办主任任秀文及各业务庭庭长为领导小组成员。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法警支队,由法警支队支队长侯志强同志担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了解事件情况,反馈有关信息,提供决策依据,协助指挥调度,组织预案演练,处置突发事件。

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6个工作组,即综合协调组、取证及信息报道组、机关保卫组、执行勤务组、后勤保障组、医疗救护组。

1、综合协调组

组长:任秀文

成员:各业务庭庭长及信访办全体人员

2、取证及信息报道组

组长:杜清徐  李敬松

成员:政治部宣教处及办公室人员。

3、机关保卫组

组长:李跃东(正课时间),院值班领导(课余时间)

成员:院值班员、值班法警、聂军利、李闯、唐利伟、张国友。

4、执行勤务组

组长:侯志强

成员:法警支队全体人员。

5、后勤保障组

组长:陈铁军

成员:计财装备处全体人员。

6、医疗救护组

组长:李吉惠

成员:技术室全体人员。

三、任务区分

(一)综合协调组

1、负责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情况;

2、传达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命令、决定;

3、协调各组工作,统一调配力量,负责请示政法委,协调警力增援;

4、督促案件主办人、业务庭主要负责人亲临现场答疑解惑,必要时,请主管院长出面接待当事人,宣讲法律、法规,解释有关政策,做好稳控工作;

5、组织清理现场,登记物品、资料,安排专人看管,办理交接手续;

6、处理善后事宜。

(二)取证及信息报道组

1、负责案发现场的摄影、录音录像、收集有关资料;

2、负责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案发现场取证工作;

3、负责院内监控设备录取的固定证据收集工作;

4、按照上级要求发布信息及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5、协调新闻媒体做好舆论导向工作。

(三)机关保卫组

1、负责法院机关办公区域的秩序维护和重要目标、重点部位的警戒保卫;

2、协助综合协调组、案件主办人、业务庭长及时到场接访,必要时报告主管院长;

3、对入院外来人员、车辆进行安全检查;

4、处理大门口群众上访,哄闹、冲击法院机关,干扰办公秩序或具有其它违法行为的突发事件,必要时迅速向支队和综合协调组报告情况;

5、负责法院机关夜间的防盗、防火、防破坏等安全防范工作。

(四)执行勤务组

1、负责处置押解、庭审及传唤、拘传、拘留、执行死刑等任务中的突发事件;

2、负责门卫规模较大的集体上访、严重闹访或冲击法院等突发事件;

3、负责保护、封锁、清理案发现场;

4、负责向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汇报案发现场情况;

5、负责控制可疑人员,必要时抓捕涉嫌犯罪分子;

6、负责辖区系统内调警,联系有关部门派专业人员清除爆炸物品;

7、设立安全通道,引导受困人员撤离现场;

8、配合公安等有关部门勘察案发现场和调查取证;

9、配合信息报道组收集案发现场资料。

(五)后勤保障组

1、负责车辆、器材保障及急需物资、经费供应;

2、负责受损装备、设备、设施抢修恢复;

3、负责抢救受灾物资,必要时联系消防人员救助;

4、根据需要协助医疗救护组抢救受伤人员;

5、必要时组建应急小分队配合执行勤务组执行勤务。

(六)医疗救护组

1、组织抢救伤员,安排救护事宜;

2、通知医疗急救中心(120)到场施救,配合急救中心工作;

3、统计报告伤亡情况,拿出处理意见;

4、必要时,请计财处派人增援,组成救援小分队,遂行救护任务。

四、预想情况及处置

预想情况及处置,是结合我院实际,针对易发生突发事件的环节,预先想定的各种情况,并就想定情况,逐一拿出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的处置预案,以提高预见性,预防性,熟悉处置程序和方法。真正做到有条不紊,沉着应对。

(一)当正课时间发生当事人闹访、多人上访或大规模群体上访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处置:

1、当个别当事人闹访时

1)先由机关保卫组做其稳控工作,同时,分别联系信访办、案件主办人或庭长出面做当事人的工作,避免事态扩大;

2)当事人坐卧大门口阻拦车辆进出或企图拦截领导乘坐的车辆时,机关保卫组和案件主办人应想尽一切办法将其控制在接待室内,继续做工作,确保大门口进出畅通;

3)当事人身浇汽油,手持打火机杨言要自焚时,案件主办人和庭长要尽力做好稳控工作,为机关保卫组控制当事人创造条件,机关保卫组适时组织人员迅速果断地进行有效控制;

4)对情节特别严重或具有破坏行为者,机关保卫组应将情况迅速上报综合协调组,并及时采取防范措施,控制闹事者;

5)综合协调组根据院领导指令,通知各组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协调各组统一行动;

6)取证及信息报道组到场做好证据收集工作,为依法处罚滋事者提供法律依据和相关证据;

7)执行勤务组备勤警力迅速进入现场执行勤务;

8)后勤保障组做好拘留用车准备;

9)医疗救护组做好救治伤员的准备;

10)综合协调组根据院领导指示适时处理善后工作。

2、当多人上访时

1)机关保卫组先行做好稳控工作,并尽可能将上访人员安排在接待室内或引领到多功能厅等候接待,同时,迅速联系案件主办人、庭长及信访负责人;

2)案件主办人和庭长应尽快到场做工作,必要时庭长通知主管院长到场做工作;

3)若上访当事人不听劝解强行闯办公楼或有其他过激行为时,机关保卫组应立即向综合协调组报告情况;

4)综合协调组应立即协调各组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工作;

5)执行勤务组备勤人员迅速出警协助控制局面,并根据领导指示控制带头滋事者;

6)取证及信息报道组要做好证据收集工作;

7)当出现人员受伤时,医疗救护组要进入现场进行救护;

8)综合协调组根据院领导指示,适时处理善后工作。

3、当出现大规模群体上访时

1)机关保卫组要首先做好稳控工作,同时迅速联系案件主办庭庭长及信访办主任;

2)机关保卫组应立即向综合协调组报告情况,必要时可直接向主管院长报告;

3)综合协调组要迅速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

4)案件主办庭庭长接到情况报告后,要立即进入现场,做好稳控工作,并将情况报告主管院长,必要时请主管院长到现场做稳控工作;

5)信访办接到指令后,要立即赶赴现场协助院长工作;

6)执行勤务组备勤警力要迅速出警进入现场做好安全保卫工作,防止个别人趁机起哄滋事,同时,执行勤务组向就近法警大队下达调警令;

7)必要时,后勤保障组根据指令迅速组建应急小分队,增援执行勤务组工作,由执行勤务组统一指挥调动;

8)取证及信息报道组派人到现场摄影、录音录像、收集证据,为处理善后工作提供依据;

9)医疗救护组要做好救治伤员准备工作;

10)后勤保障组做好相应保障;

11)综合协调组根据院领导指示适时处理善后工作。

当出现矛盾激化或局面难以控制的情况时

1)在场负责人要对其违法行为提出警告;

2)执行勤务组要戴钢盔、持盾牌、警棍等警械具迅速采取行动,设置警戒带,封锁闹事区,并根据指令对带头滋事者采取强制措施,同时,向就近法警大队下达调警令;

3)综合协调组要迅速报告市委政法委请求警力支援,并根据需要安排业务庭或法院其他干警予以协助;

4)如有人员受伤,医疗救护组应立即开展救护工作;

5)有财产(装备、设备、设施、物资等)受损时,后勤保障组视情况组织人员抢险或调集技术人员抢修恢复;

6)综合协调组根据院领导指示处理善后工作。

(二)当正课时间发生上访者或不法分子携带凶器或危险物品强行闯入,企图进行自杀、自焚、爆炸、放火、报复杀人或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时,要坚决、果断,依法处置:

1、当上访者或不法分子携带匕首、尖刀、棍棒、绳索等凶器或携带汽油、硫酸、农药、炸药等危险品强行闯入院内企图自杀、自焚或报复行凶时

1)机关保卫组应快速反应,在做好当事人稳控工作的同时,分头向支队、综合协调组和主管院长、院长报告情况,同时向“110报警;

2)院领导应迅速判明情况发出号令;

3)各小组按照指令和各自职责迅速开展工作;

4)执行勤务组要迅速组织备勤警力(无备勤警力时迅速向辖区法警大队调警),穿戴钢盔、防弹、防刺背心、防割手套、持盾牌等械具进入现场,采取果断措施,制服上访者或不法分子;

5)综合协调组请示市委政法委协调市公安局防爆支队派警协助处置,当发现爆炸物品时,负责请求专业部门派员排除;

6)取证及信息报道组派人到现场摄影、录音录像,收集证据,并负责对外宣传和舆论引导;

7)医疗救护组做好伤员救护工作,根据人员受伤情况采取救护措施;

8)后勤保障组做好机动车辆保障(指挥车、囚车、护送伤员用车),如遇装备、设施受损应立即组织人员抢修恢复;

9)综合协调组根据院领导指示,适时处理善后工作。

2、当犯罪分子携带枪支闯入院内欲行凶、报复杀人时

1)机关保卫组应迅速疏散大门口附近的人员,同时报告支队领导、综合协调组和院领导;

2)综合协调组迅速向全院发出信号,关闭门窗,不要在窗口探望,防止激怒犯罪分子,同时组织人员关闭办公楼正门,设置障碍物,告之东西侧楼照此应对,防止犯罪分子闯入,并向市有关部门报告情况,必要时请求警力支援;

3)执行勤务组迅速组织警力,穿戴防弹衣、钢盔,领取枪支,安排狙击手占领有利地形,首先使用手持嗽叭向犯罪分子喊话,进行攻心宣传,必要时,根据领导的指令将犯罪分子击毙;

4)取证及信息报道组采取隐弊方式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进行摄影、录音录像、收集证据,并负责对外宣传和发布消息;

5)后勤保障组及时保障执行勤务组用车、用枪和所需防护器材,组织技术人员对毁损装备、设施进行抢修恢复,并根据需要派出小分队协助医疗救护组做好救护工作;

6)医疗救护组做好救治伤员的准备,如有重伤员应立即拔打“120进行急救,并跟踪服务,安排救护事宜;

7)综合协调组负责处理善后事宜。

3、当犯罪分子持枪劫持人质进行抵抗时

执行勤务组要首先保证人质安全,采取灵活方式(如与犯罪分子对话、谈条件、向犯罪分子宣传宽大政策等)与犯罪分子周旋,攻破犯罪分子心里防线,使犯罪分子情绪缓和,放松戒备,在确保万无一失的前提下将犯罪分子制服或击毙。如犯罪分子玩固不化,继续抵抗,暂无击毙可能时,则应先稳住犯罪分子情绪,等待援兵(“110”防爆警察)前来增援,配合防暴警察制服或击毙罪犯。

(三)当夜间遭遇窃贼行窃时

在院值班人员不论谁先发现都应立即向带班领导报告,并通知其他在院值班人员迅速起床,值班法警携带警棍,强光手电等装备与其他人员一起逐楼巡视检查,能抓捕的尽力抓捕,难以抓捕的也要将损失降到最低。

(四)当押解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遭遇伏击劫持或犯罪嫌疑人脱逃时,应结合突发情况,妥善处置:

1、当押解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时,应按照先急后缓,统筹兼顾的原则进行处置。

一是当由于我方责任发生交通事故时

1)在场负责人首先要沉着冷静,并告知己方人员冷静克制,不可由于己方执行押解任务而出言不逊,导致对方情绪恶化,引发新的突发事件;

2)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好被告人,当车内可作为临时羁押场所时,尽可能将被告控制在车内,否则将被告用械具暂时控制在附近固定物体上,当押解数名或多名被告人时,要采取交叉串联的方式将其控制在附近固定物体上,并安排适当警力看管;

3)不论对方或己方若有人员伤亡时,要迅速报“120”急救;

4)注意保护好现场,通知“122到场处理事故;

5)通知或请求附近警队到场协助,重点是将被告人押至安全场所,同时协助抢救伤员、处理事故、维修车辆等;

6)报告院领导,请求综合协调组、后勤保障组到场处理善后事宜;

7)待增援人员车辆到达后,适时将被告押至指定地点或押回原羁押地(其他责任事故参照此程序灵活处置)。

二是当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人员伤亡严重时

在场能够行动且警衔最高的法警要立即履行组织指挥职能,首先要迅速抢救伤员,在抢救伤员的过程中可以依法征用地方车辆;同时,注意控制好被告。其他程序参照前项。

2、当押解过程中遭遇不法分子袭击,同时企图劫持犯罪嫌疑人时

此种突发事件就目前而言,只有两种可能,第一,长途押解重要犯人,押解信息泄密,涉黑同伙企图劫持被告人。第二,傍晚过后,往抚宁县看守所还押过程中,102国道距抚宁县看守所有较长距离,且道路狭窄,秋季道路两侧均为2米多高的庄稼,安全隐患较大,是不法分子劫持被告人的理想场所。要做到不发生上述两种事件或发生此类事件时能从容应对,应注意做好以下工作。

1)控制重要犯人押解知情人范围,防止泄密;

2)增加警力,两车(1台囚车和1台指挥车)同时前往;

3)携带枪支弹药遂行押解任务;

4)对犯人使用两种以上不同型号的械具;

5)出现突发事件时,现场指挥员首先对不法分子进行口头警告,口头警告无效时鸣枪示警;

6)鸣枪警告仍无效,不法分子继续实施袭警行为,企图劫持被告人时,指挥员应果断下令予以还击;

7)请求就近“110支援;

8)报告院领导;

9)适时转移,脱离险境;

10)待增援警力到达后实施还押或将被告押至指定地点;

11)医疗救护组随时准备出动,进行现场救治,必要时,请“120随同前往;

12)如有装备毁损,后勤保障组及时组织抢修恢复;

13)综合协调组根据院领导指示处理善后工作。

3、当犯罪嫌疑人脱逃时

1)遂行押解任务的负责人迅速作出部署,选派身体素质好的法警实施追捕;

2)安排其余法警看好其他被告人,并对其提出严厉警告;

3)立即向支队领导、院领导报告情况,并请求增援;

4)向“110”报警,请求协助抓捕;

5)追捕时可以鸣枪示警,鸣枪示警无效时,依法使用武器将犯罪嫌疑人击伤或击毙;

6)对伤者应及时进行抢救,伤情严重时,可拔打“120”进行紧急救治;

7)情况稳定后,及时将犯罪嫌疑人还押看守所;

8)必要时(犯罪嫌疑人被击毙后)安排法警保护现场,取证及信息报道组做好证据收集及信息报道工作;

9)综合协调组负责处理善后工作。

(五)当庭审过程中发生犯罪嫌疑人自杀、自残、行凶或旁听人员哄闹、冲击法庭时,审判长和值庭法警应视情节慎重处置:

1、当庭审过程中发生犯罪嫌疑人自杀、自残、行凶等危险性行为时

1)审判长应果断宣布休庭,并协助值庭法警进行清场;

2)押解法警应坚决果断地制服犯罪嫌疑人,并将其带回看管室,进行批评教育或训诫;

3)若有人员受伤或其伤势严重时,审判长应通知医疗救护组立即进行抢救,必要时拔打“120”进行救治,同时,保护好现场,通知取证及信息报道组到场,收集证据;

4)后勤保障组做好相应保障。

2、当庭审过程中发生旁听人员哄闹、冲击法庭等违法行为时

1)审判长应果断宣布休庭,同时做好旁听人员的稳控工作;

2)押解法警迅速将被告人押至看管室,视情况或根据审判长的指令,将被告送回看守所;

3)当审判大厅正门被围堵暂时无法还押时,应关闭看管室相邻门窗,封锁进入看管室的通道;

4)值庭和安检法警要主动配合审判长对不明真相的群众进行劝解、说服,劝其尽快离开,分化不明真相者,对挑头滋事者予以警告;

5)审判长或法警负责人迅速将情况报告院领导;

6)综合协调组,取证及信息报道组到场展开工作;

7)执行勤务组备勤警力和机关安全保卫组部分警力迅速到场协助,执行勤务组视事态或根据院领导指令,对带头滋事者采取果断措施予以强力控制;

8)下县开庭遇有此类情况时,审判长应迅速向当地法院领导报告情况,请求支援,支队在场负责人迅速指令当地法警大队到场协助处置;

9)待院领导有进一步指示后,执行勤务组依法对带头滋事者进行拘留;

10)后勤保障组除做好车辆保障外,适时组织人员对审判大厅进行清理;

11)医疗救护组做好救护准备,一旦发生人员受伤迅速到场展开救治,必要时,请“120”到场救护;

12)综合协调组根据院领导指示,适时处理善后工作。

(六)当执行死刑过程中,犯罪分子家属企图劫持罪犯尸体时

1)首先告之殡仪馆收尸负责人需注意的相关事项;

2)负责押解的司法警察4-6名和刑一庭法官1名随收尸车一同前住,防止罪犯尸体途中被劫持;

4)当发生劫持尸体事件时,支队领导接到报告后,应迅速组织其余警力火速增援,坚决杜绝尸体被劫持事件发生;

5)当罪犯家属使用暴力企图劫持尸体时,执行勤务组首先要对其进行口头警告,口头警告无效时,可鸣枪示警,并向“110”报警;

6)必要时综合协调组根据院领导指示,报告政法委,请求警力增援,法警支队向就近大队调警;

7)取证及信息报道组到场收集证据,负责发布信息和宣传报道;

8)医疗救护组做好救护准备;

9)后勤保障负责保障车辆;

10)综合协调组负责处理善后事宜。

五、具体措施

(一)坚持做好七个到位

1、值班到位。带班领导、值班员、值班法警以及门卫值勤人员必须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杜绝擅离职守的现象发生。

2、联系到位。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及全院干警务必保持高度警惕,尤其是奥运安保期间,部门副职以上领导,法警支队全体正式干警,计财处司机及枪库管理人员,要坚持24小时开机,保证随叫随到。

3、报告到位。发生突发事件后,现场指挥员、院值班员、值班法警、门卫值勤人员必须迅速作出反应,及时判明情况,同时坚持边处置边报告的原则,逐级报告情况,情况紧急时,在本院范围内可以越级上报,之后向本级领导报告情况。

4、保障到位。后勤保障组奥运安保期间每天要安排2台警车24小时备警(1台指挥车、1台囚车),备警车辆要性能良好,加满油,备警车辆司机夜间要留院备勤。

5、检查到位。政治部要加强对值班人员和备勤司机的检查,确保其到岗在位。

6、协调到位。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或综合协调组要加强与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局(110)、市消防支队(119)、市人民医院(120)的沟通协调,确保发生突发事件时上述单位迅速增援。

7、责任到位。应对突发事件是一项紧急危险的工作,容不得丝毫懈怠和延误,因此,特殊时期更要严明纪律,强化责任。对在应急工作中表现突出,做出重要贡献者予以重奖;对不服从命令,甚至失职、渎职、贻误战机,造成重大损失者予以严肃处理。

(二)坚持修订完善预案

预案制定后,要根据人员变化,实际操作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其阶段性工作重点,适时组织人员进行不断地修订和完善、使之始终适应情况变化,更具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三)坚持结合预案进行演练

要适时开展预案演练,通过演练使指挥员熟练掌握处置各种突发事件的指挥程序;使各组成员熟知工作任务,熟悉处置方法;使全院干警熟悉各自职责,熟练各种突发情况的处置动作;检验车辆、装备性能,发现问题及时维护;检验预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对预案进行充实和完善。

二、涉诉信访工作制度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信访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一、树立科学发展观,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工作方针,认真做好涉诉信访工作,切实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遵守最高人民法院“五个严禁”、省政法委“四条纪律、等规定,保持司法廉洁。

三、严格执行着装规定,保持良好形象。

四、坚持严格执法,热情服务,使用文明、规范、准确的语言,不得粗暴,对待来访群众。

五、及时处埋信访事项,对来信、来访要严格按照本院的规定予以处理,不得拖延推诱。

六、对老弱病残孕等来访者,要优先接待;来访人出现意外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适当救护措施。

七、集体来访的,做好疏导工作,稳定来访人情绪,并及时向领导汇报,安排接待并联系有关部门共同处理。

八、信访事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要自觉遵守相关规定,对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不披露、不使用、不散播。

九、对来访人采取吵闹、谩骂、堵门、打横幅、滞留法院等非正常行为的,要保持克制和冷静,立即向领导汇报,及时进行规劝和教育,不得用不当言行刺激来访人,防止意外发生。

十、对来访人遇到困难或申请救助的,及时给予帮助,根据实际情况联系社会救助站给予救助。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做好涉诉信访工作的若干规定

为规范信访工作程序,维护正常信访秩序,减少涉诉信访,着重解决信访群众的实际问题,结合全市法院信访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接访人员要在上班前5分钟将来访人员引领到接待大厅或接待室就座,发放顺序号、来访须知卡,填写登记表,告知来访人员的权利义务。

二、接访人员接待来访时,必须着装整洁,态度和蔼,语言文明,耐心细致。不允许与来访人发生语言冲突。对来访情况要认真登记,包括来访时间、来访人的基本情况、反映的问题、答复或处理意见等。

三、接访人员在工作期间不得脱岗,有特殊情况需离开岗位的必须待替班人员到岗后方能离开。

四、接访人员对来访人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解释、答复和办理。

(一)接访人员能够当即答复处理的,要直接予以答复处理;通过与中院相关庭室和基层法院沟通,能够答复处理的,也要直接予以答复处理,不得推托。

(二)接访人员不能直接答复处理或来访人对接待人员与相关单位沟通后的答复不满意,要求相关单位直接答复处理的,接访人员要立即联系相关业务庭、室,该业务庭、室接到通知后,I0分钟内必须到指定地点接访。承办人不在,审判长或庭长到;需基层法院答复处理的,耍立即与相关法院联系,由该法院确定接待时间、接待人后,告知来访人到该院反映问题。

(三)中院业务庭、室,基层法院接待完毕后,及时将接待情况反馈给信访办接待人,由信访办接待人记录在《来访接待登记本》上备查。

五、信访办和庭、室人员在接访过程中发现有可能发生集体访、非正常访等异常情况的,必须及时向院领导汇报。迟报、漏报、瞒报引起严重后果的,由接访人负责。

六、接访人员对所接待的事项要跟踪负责到底。除当即处理解决的信访事项外,负责对未能即时解决信访事项的全程督办、反馈和汇总上报。

七、信访办每周对信访情况进行详细梳理统计。对不能当即解决的信访事项,区别不同情况和类别予以处理:

(一)属中院处理的信访事项,按院领导的分工进行统计,将统计名单等情况报各分管院领导并填写信访案件分流卡,由分管领导督办并交业务庭、室办理,由业务庭、室7日内书面报办理情况。重点信访案件信访办挂账督办。

(二)属基层法院处理的信访事项,直接交基层法院办理,基层法院10日内书面报办理情况。由信访办挂账督办。

(三)上级领导机关挂帐督办的案件,由信访办登记挂账,按照案件所处的环节交承办单位办理并办理交接登记手续。承办单位必须于5日内向人访办书面报告办理情况,并按要求的时限办结后报信访办。

(四)信访办要随时了解挂账督办案件的办理进度,对办理期限即将届满的,及时催告承办单位,各分管院领导也要责成专人负责将办理情况及时反馈信访办,以便答复来访人。

(五)信访办实行即时通报和月通报制。信访办每月对信访情况特别是信访问题解决情况实行月小结制,向分管领导详细汇报后认真汇总并进行通报,对重大信访情况即时通报。

八、对重大疑难信访案件实行协调会商和听证制度。

(一)重大疑难信访案件由信访办与案件主办单位会商认定后,报主管领导确定。

(二)重大疑难信访案件在办理过程中,需协调其他庭室或其他单位的,由办案单位主管领导负责协调。

(三)根据上访人的要求或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主办人认为公开听证有利于案件解决的,可以组织公开听证,以明辨是非。听证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上访人所在地党委、政府、村(居)民委会负责同志参加。

九、进京、赴省、到市或来中院上访的,通知相关法院或中院相关业务庭、室接人、接待,必须按照下列要求办理:

(一)上访人进京、赴省上访,上级机关通知接人的,相关法院接通知后,必须迅速派车在有效的、最短时间内将上访人接走。

(二)上访人到市领导机关、中院上访,通知相关法院接人的,四个区法院必须在30分钟内将上访人接走;50公里内的法院必须在1个小时内将上访人接走; 50100公里内的法院必须在1个半小时内将上访人接走; 100公里以外的法院2个小时内将上访人接走。

(三)上访人到市领导机关上访,需中院相关业务庭、室接待的,相关业务庭、室的案件主办人或庭、室负责人接到通知后,必须在20分钟内派人接待。到中院上访的,接通知后,必须I0分钟内派人接待。

十、发生围堵机关大门或打横幅等非正常访时,由门卫值班人员及时通知法警队和信访办。法警队应及时将上访人劝离引导到接访大厅或接待室,信访办要及时予以接待或通知相关庭、室接待。对于打砸机关设施、辱骂干警的,法警队立即通知驻地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十一、未按上述规定办理,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信访事件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十二、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规范涉诉信访当事人行为的指南

为了规范信访接待工作,维护信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信访当事人有效、遵纪、守法、有序的进行信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信访条例》,结合我院的信访工作实际,制定本行为指南(以下简称《行为指南》)。

一、涉诉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反映有关问题并申请人民法院给予解决的活动。

二、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申请再审或申诉应符合法定主体资格

1、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2、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的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再审或申诉。

三、申请再审或申诉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1、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应在案件发生法律效力后至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

2、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申请再审或申诉应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提出。

四、法院受理信访案件的范围

1、有证据证明原判决在实体上或在程序上可能有错误的案件。

2、有证据证明可能有错误的执行案件。

3、反映法院工作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枉法、违法违纪行为的。

4、需要法院提供法律服务的。

5、其他需法院管辖的案件。

五、信访人的权利

1、告诉、申诉或申请再审的权利。

2、反映法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失职、渎职行为的权利。

3、反映案件在审理、执行中侵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的权利。

4、对反映事项有要求答复的权利。

六、信访人的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信访工作的秩序。

2、提供相关的信访材料。信访材料应签署真实姓名、详细通讯地址、联络方式,反映问题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3、对所反映的问题应当具有证明相关事实的证据材料。

4、尊重信访接待工作人员,服从接待管理和人民法院依据法律和事实做出的答复。

七、信访人不得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

1、不准携带枪支、刀具等危险物品威胁信访接待人员。

2、不准无理取闹、呼口号、写大字报、打横幅、妨碍公务、扰乱公共和办公秩序;不得妨碍执行公务、侮辱、殴打或者威胁、纠缠、谩骂法院工作人员;禁止损害公共财物。

3、不准无理缠闹、占据办公场所滞留不走,妨碍法院工作和正常工作秩序。

4、不准以上访为名,造谣惑众、煽动闹事、围攻法院、拦截车辆、堵塞交通。

5、不准捏造事实或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6、不准将老人、病人、残疾人、婴儿以及所带物品遗弃在人民法院。

八、信访人有上列违法违规行为,人民法院视情节依法可采取以下强制措施:

1、批评教育,予以训诫。

2、通知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及监护人将其带回。

3、由法警强制带回。

4、违禁物品予以收缴,移送有关部门。

5、对造成不良影响构成治安事件或刑事犯罪的移送公安部门,依法予以拘留或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院领导分案由接访日规定

为切实保证涉诉信访接待工作更有针对性、有效性,进一步增强各级领导同志的责任感,妥善处理申诉信访问题,依法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现对本院分案由接待群众的工作规定如下。

一、接待时间:每周三上午8:30---11:30

二、接待地点:本院院长接待室

三、接待领导:各党组成员及各业务庭庭长。

接待领导职责:认真接待每一名来访当事人,填写好接待记录;在接访过程中,根据需要调度各庭庭长、主办人做协调工作;需各基层院、本院各庭处理的案件,填写交、督办卡,明确责任人;发现矛盾、及时化解矛盾,做好法律解释、宣传引导工作。

四、信访接待具体时间划分:

1、每月第一个周三接待涉及刑事诉讼方面的信访当事人(刑一庭、刑二庭审理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

2、每月第二个周三接待涉及婚姻家庭、侵权、相邻关系、知识产权、劳动争议等民事诉讼的信访当事人(民一庭、民二庭所审理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

3、每月第三个周三接待涉及行政诉讼、申请国家赔偿、经济合同(二审)和企业破产案件和申请执行的信访当事人(行政庭、民四庭所审理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以及执行庭负责执行的案件)。

4、每月第四个周三接待涉及程序性诉讼、申诉复查、再审案件和经济合同(一审)案件的信访当事人(立案庭、审监庭、民三庭、信访办所审理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

五、接待领导工作规则

1、各党组成员按序进行接访(由信访办排班),各业务庭庭长按案件类别参加接访。接待领导和庭长按规定时间到院长接待室工作,有特殊情况庭长不能到位的,经请示主管副院长同意,可由副庭长参加接访。

2、被接待人员由信访办接待室安排编号,由门卫掌握依次安排进入院长接待室。

3、接待领导针对上访人反映的问题,做出解答、协调、劝导、交办等相应处理,并将上访人要求解决的问题,处理意见等填写在接待记录中,以备汇总。根据需要有权随时调度各基层院院长、本院各庭庭长及案件主办人;需各基层院、本院各庭处理的案件或相关事项,填写“信访案件(事项)交(督办)卡”,经接待领导签发由随同接待的庭长负责交、督办并负责向接访领导和业务分管副院长报告案件处理的进度和结果。信访办在院长接待日派一名干警参加负责协调掌握信访动态。

4、负责办理交办案件事项的各县(区)院院长、本院各庭庭长,须立即安排具体承办人,明确办理的具体要求和办理期限。

5、凡领导接待交办的案件(事项),承办部门要认真办理,对接待领导限期督办的要将办理情况形成结案报告,在期限内报交办领导。

6、接待中的重大问题,紧急情况,由接待领导及时向院长汇报。

7、分管业务的副院长对其分管的业务庭管辖范围内产生的信访案件负领导责任。是本人直接接访的,由本人直接督办;是其他不分管业务的党组成员接访的,接访后应向分管业务的副院长讲明交办情况,两人共同督办,以分管业务的副院长为主。对于进京赴省访的信访案件,分管业务的副院长要逐一研究解决;特别复杂疑难的,报院长研究协调解决。

六、领导接待日由法警队安排两名法警值班,维持接访秩序。

七、院长根据情况不定期召开领导接待工作调度会。

八、信访办接待室负责对领导接待工作情况汇总,对各县区基层法院、本院各业务庭室办理接待领导交办案件(事项)情况定期通报。

九、本规定自二〇〇七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信访工作流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信访接待工作,深化该项工作的改革,建立全员信访工作责任机制,进一步明确责任,确保在较短时期内解决涉诉信访较多的问题,有效预防新的信访问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院信访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建立信访工作大格局,明确全体法官的信访工作职责,实行案件责任倒查追究制,原合议庭、办案的主办人是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 信访工作原则

(一)有诉必理、有诉必立。

(二)归口办理,谁主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分管,谁负责。

(三)预防与处理并重,以源头预防为主。

(四)解决实际问题与进行思想疏导相结合。

(五)保护当事人诉权与维护司法权威严肃性并重。

第四条 坚持以人为本,体现人文关怀,构建和谐的司法环境,依据法律,积极主动为群众排忧解难,坚持文明接待,礼貌待人,认真解答来访群众提出的有关问题。

第五条 通过信访程序,认真审查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各类案件,做到有错必纠。

第二章 接待登记制度

第六条 查验来访人的身份证及能证明身份的有效证件;

第七条 审查来访人出具的各类信访材料,来访人是否具备法定主体资格,来访事项是否为本院管辖的事项。

第八条 对多人访,查清人数,组织来访者推举不超5人的接谈代表。

第九条 对来访人的基本情况、反映的问题及处理结果登记造册。

第十条 接受来访人查询信访事项。

第十一条 特殊情况及时上报并妥善处理。

第三章 来访接谈制度

第十二条 接谈人员由信访办安排,根据来访人反映的问题分类,确定应当接待的庭室,由该庭室指派案件主办人或相关的其他人员接谈。

第十三条 接谈人员在与来访人接谈时,要认真阅看来访人携带的有关材料,询问来访人姓名、性别、民族、政治面貌、职业、单位、住址、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耐心听取来访人反映情况并做出认真解答。

第十四条 对来访人反映的问题需要调查处理的,报相关业务庭主管领导,由主管领导安排有关人员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对重大、紧急情况,要及时上报院领导,并妥善处理。

第十六条 院领导接访,按《院长接访接待日制度》执行。

第四章 信访接待处理制度

第十七条 本院信访办负责安排、落实、协调、督办重大信访事项,并负责审查处理应由本院管辖的当事人申请再审(或申诉)的各类案件。

第十八条 信访的受理范围:

(一)依照法律规定正在审理的应当由本院管辖的刑事、民事、商事、行政、国家赔偿的案件;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提出再审申请或者申诉的各类案件和申请执行案件。

(二)对法院工作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枉法、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控告、检举。

(三)承办上级法院、市委、人大及有关部门批办、转办和本院领导交办的信访案件。

(四)需要法院提供法律服务的。

(五)其他属于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来信来访。

第十九条 处理来信程序

信访来信由信访办负责整理、登记、存档。登记内容包括收信日期、来信人姓名、来信事由及处理情况等。

(一)拆信。做到当日来信当日拆封,不得拖延积压。

(二)阅信。认真审阅来信,对来信反映的问题进行分类,将反映的问题及时摘要登记。

(三)处理:

1、直接处理,由信访办直接处理的来信,应及时办理,并及时答复信访人。

2、转办。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在三日内转相关业务庭。需要上报处理结果的,相关业务庭要按要求及时将情况反馈信访办。

3、对于需要复信的,复信的内容应合法、严谨、准确、明了。

第二十条 接待来访程序

(一)登记。接待人员应认真登记来访人姓名、住址、联络方式,提供的材料及反映的问题。

(二)接访。对群众的来访应当耐心听取,主要情节要仔细问清,分析来访反映的问题,除应直接答复处理的问题外,安排有关庭、室接待处理。

(三)处理方法

1、对法律咨询可直接答复来访人。

2、对尚未审结和执结的案件,当事人来访的,记录情况后通知相关业务庭庭长或副庭长,由业务庭派主办人负责接待解决。

3、对来访的已审结案件的当事人反映的问题,记录情况后,通过相关业务庭庭长或副庭长,安排原承办人负责判后答疑和解释工作。

4、对需要院领导接访的来访人,安排院长接待日接待,特殊情况应当日接待。

5、反映干警违法违纪问题的,通知纪检、监察负责人,由该相关部门派人接待。

6、对不属于法院管辖的问题,告知来访人去有关部门反映,需要转办的,及时协调到有关单位处理。

7、对重大案件、集体访或发现有矛盾激化苗头的案件应及时向院领导报告,主管领导应及时到场处理;对于特别重大的隐患案件主要领导要及时到场处理。

第二十一条 重点信访案件(指非正常进京赴省访由省市政法委和省高院交办的),实行合议制。由案件原承办单位另行组成合议庭,必要时要申请省高院指定异地管辖。

第二十二条 经各院长接访后建议复查的案件和当事人申请再审信访办认为应当复查的案件,由信访办组成复查组进行调卷复查。调卷时,各业务庭必须积极配合,不得拖延,在3日内把案件卷宗全部交到复查组。

第二十三条 建立定期和不定期的矛盾排查制度,信访办及各业务庭审判人员应本着主动、经常、预防的原则,从源头解决问题,化解矛盾,对排查出的问题,要及时解决到位。

第二十四条 下列信访属重要信访案件

(一)案情重大或在本市内有重大影响的。

(二)集体上访的。

(三)矛盾激化或可能激化,经劝解疏导无效的。

(四)多次来访未获处理的。

(五)缠诉缠访,多次做工作无效,多次进京赴省访或长期滞留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

(六)上级有关单位领导及本院院长交办的。

(七)其它重要信访。

第二十五条 信访办负责各敏感期的进京、赴省及到北戴河值班接访,需要各业务庭配合的,应积极配合。

第五章 责任及要求

第二十六条 信访接待工作要做到公正司法,热情服务,文明礼貌,有诉必理,有理必查,有错必纠。

第二十七条 全院各庭、各部门要增强责任意识,定期分析研究信访工作形势,解决信访工作中疑难问题,从源头上抓信访,形成全院处理信访的大格局,促进信访工作秩序持续好转。

第二十八条 实行领导包案和重点信访案件挂帐督办制度。对重点信访案件根据案件类别,按照院领导业务分工,实行领导包案、挂帐督办制度。要一包到底,直至息诉罢访。

第二十九条 接访人员对来信来访工作要高度负责,认真热情接待,依法及时处理。禁止“冷、横、硬、拖”,不得有敷衍塞责,上交矛盾或置之不理的行为。

第三十条 认真抓好初信初访的处理,严格控制重访和越级上访。对初访要做到认真负责,及时处理,作好思想疏导工作,防止矛盾激化,把上访人稳定在当地。

第三十一条 要依法审查各类申诉或申请再审案件,依法应当维持的予以维持,并做好息诉罢访工作;依法应当再审的,必须及时立案再审。

第六章 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十二条 要建立定期考核制度,检查信访责任制度的落实情况。来信来访责任制度的考核与年终干部考核结合起来,实行一票否决。因承办人的过错责任造成上访的,取消年终评先的资格,同时也做为是否选拔任用的依据。

第三十三条 考核的重点内容是:每个审判人员、每个业务庭所办案件的当事人上访率、重访率、各类案件再审改判率、所办案件的申请再审和申诉率、交办事项办结率。

第三十四条 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充分利用信访简报的形式,定期向全院通报信访情况。

第三十五条 接访人员在信访工作中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造成一定后果的,或者因过失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承担直接责任,有关领导承担相应领导责任。

第三十六条 信访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属于本业务庭、本岗位职责范围的信访事件,经信访办通知应当接访而不接访,推诿、拖延或者不按期办理的,第一次通报批评;第二次由相关业务庭长带主办人到业务主管院长处作深刻检查;第三次下岗培训。

(二)接访时态度不认真、服务不热情、语言不文明等,造成信访人情绪激烈或行为过激的,要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影响的,由相关业务庭长带领接访人员,到业务主管院长和信访主管院长处作深刻检查;后果严重的,下岗培训。

(三)对上级交办的信访案件拖延不办,紧急情况通知不到场或处置不力,造成后果的。

(四)对交办的不稳定因素排查重视不够、排查不细或者漏查,造成后果的。

(五)工作态度不端正,措施不得力,相互推诿,导致矛盾激化造成后果的。

(六)多次发生重复访、越级访、进京访及集体访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丢失、隐匿信访检举、揭发、控告材料,泄漏审判秘密造成后果的。

(八)对信访人进行殴打、刁难、辱骂或打击报复的。

对违反上述(三)至(八)项规定的,视情节经院党组和院长办公会研究,给予相应处分。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导引员岗位职责及相关要求

为了进一步方便人民群众诉讼,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诉权,规范接待秩序,使来院人员及时准确地到有关部门参加讼诉和办理相关事宜,特在本院大门东口设立导引室,由两名法官担任导引员,专门负责为当事人或来访群众担当法律咨询和帮助,并指导其讼诉。同时负责约见院领导及便民服务工作,负责收集,整理当事人或来访群众对法院工作意见和建议。为此对导引员的岗位职责及相关要求规范如下:

1、导引员必须是熟悉法律的正式干警(法官)。由全院从各业务庭统一抽调合适人选,轮流到导引室值班,结合《全市法院安全预防工作(配备)标准》规定,每两周轮换一次。

2、导引员应按时到岗,着装整齐,热情接待,尊重和善待每一位当事人及群众,及时为来院人员提供各种便民服务。

3、对来院人员,导引员要主动问候,热情导引。对所有来院人员均要问清姓名、年龄、工作单位、家庭住址,并检查身份证及工作证等有效证件,凭导引员开出的票证出入法院。

4、对于想约见法官,向其反映案件情况的当事人,导诉员负责与本院法官联系,并指定接待室,在接待室内法官与当事人进行交谈。对于当事人想约见人员不在的,经询问若可换人接待的,要及时与其部门负责人联系,并对其做好耐心解释工作。

5、对参加庭审的当事人、旁听群众将其指引到相应审判庭(仅限大院内审判庭),同时由主审法官或其他合议庭成员到大门口导引室前来接迎,对多人(一般指五人以上)参加旁听的群众,由主持庭审的审判人员视情况推选若干代表,并进行登记,亦做到凭证进出;对前来立案、查询立案信息的当事人,指引到立案庭;对前来申请再审或申诉的当事人引领其到信访接待室。

6、对于前来法院办事的非当事人及约见院领导的人员,导诉员直接与相关部门和院领导联系,得到允许后,在门禁处等候,指引其入内。

7、对前来法院起诉、咨询,但法律知识欠缺需要提供帮助的当事人,导诉员要通过耐心解释或发放“诉讼指南”等方式向当事人提供恰当、便捷的解决问题渠道。

8、对上述所有参加庭审、办事等来院人员要离开法院的,均要有人陪同送出,同时将出入证交给导引员。

9、对反映不属于法院职责主管范围的问题,由导诉员耐心进行解释,并告知其到相关部门咨询处理。

10、对于开庭的业务庭,要于每周五上午十一时之前,将下周开庭信息,如:合议庭成员、书记员、开庭时间、庭审大约时间、第几审判庭等情况,书面报送导引室。同时要求全院所有干警要配合导引员的工作。

11、对无理取闹、影响工作秩序的要及时通知、配合值班法警立即制止并及时报告。

12、本岗位职责和相关要求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三、行政管理制度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机关行政管理若干规定(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法院机关行政管理,严格工作纪律,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保持良好秩序,树立和维护人民法院良好形象,参照有关制度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是人民法院机关行政管理的基本依据,适用于机关及其正式、临时工作人员,基层法院参照执行。

第三条 人民法院日常行政管理必须做到依法、依纪、科学、规范、有序,体现审判机关特点和良好风貌。

第四条 各级领导、各部门对本规定的落实负有管理责任,其中,组织人事处、办公室、监察室、法警支队、计财装备管理处负责检查、监督和落实。

二、作 息

第五条 作息时间按照全市统一规定执行,即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

第六条 食堂就餐时间,早餐:730820;中午12001300晚餐17301830

三、考 勤

第七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应当自觉遵守考勤制度,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擅离职守。

第八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请销假制度。病假、事假、婚假、产假、探亲假、年休假、丧假等按中院关于干部职工休假制度的通知执行,请假期满后,及时销假。

第九条 政治部组织人事处负责全院考勤管理,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和抽查,及时进行通报。

各部门明确专人具体负责本部门考勤工作。将本部门工作人员的请销假情况以及迟到、早退情况登记造册,逐月汇总,经部门领导审核,主管院领导签字后,送政治部组织人事处备案,原则上每季度通报一次。

第十条 下列情形应视为旷工:

(一)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二)假期已满,不续假或续假未准而逾期不归的;

(三)经查实谎报请假理由的;

(四)经组织分配工作后,无故拖延不按时报到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离开工作岗位的。

有以上情况之一的,一次由部门领导批评教育,两次以上由主管领导诫免谈话,多次不改的参照有关规定处理。

四、值 班

第十一条 值班按院有关规定执行,由办公室负责每月安排一次,法定节日单独排班,政治部负责查岗,做好值班记录,发现问题及时通报。有关领导和部门负责同志对所属人员存在的问题负有督促改正的责任。

第十二条 值班人员必须按时到岗并在值班室值班,不能在自已办公室值班,在院里执行特殊规定情况下,带班领导要驻院值班;值班结束应当向下班进行移交,并履行交接手续,接班人员不到,交班人员不得离开值班岗位。

第十三条 值班人员应加强责任心,遇到紧急情况应及时处置,重要情况应及时请示报告,该向有关部门转办的应及时转办。

五、着 装

第十四条 着装和仪容仪表是人民法院司法形象和干警精神风貌的综合反映。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应当做到服装整洁、举止得体、仪容仪表端庄。

第十五条 审判人员从事审判活动时应当着审判制服。法官开庭审理案件时应当着法官袍,在庭外从事调处纠纷、执行判决、讯问被告人、接待申诉来访人等活动时应当着佩戴胸徽的审判制服。

法官助理和书记员参加审判活动时应统一着佩带胸徽的审判制服。

司法警察在执行押解、值庭、看管、安全检查、送达等公务时,统一着司法警察制服。工作时间除特殊情形外,应当着警服。

第十六条 第十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日常工作时间应当着正装。正装的范围包括:审判制服、司法警察制服、深色西装和夹克、单色衬衣,女性工作人员着装应大方、庄重、得体。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参加会议、外事等其他公务活动时,应当按照统一要求着制服或其他正装。

第十八条 着审判和司法警察制服时,衬衣、领带以及胸徽、警号等应当配套齐全并符合相关佩带规定,制服不得与便装混穿。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执行任务时,制服的季节款式要保持一致。

第十九条 执行公务或工作期间,女性工作人员不得染指甲、留长指甲,不得化浓妆,不得留怪异发型,不得染彩色头发,留长发者不得散发;男性工作人员不得留长发、大鬓角、纹身,不得蓄胡须,非因治疗等特殊原因不得剃光头。

除工作需要和患有眼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

第二十条 严禁在工作场所着圆领衫、超短裙、低胸外衣、短裤、背心等过于裸露或其他与工作性质明显不相适宜的服装,不得佩带式样奇特或怪异的饰物,不得穿拖鞋或鞋跟过高的鞋类(4厘米以下)。

第二十一条 在工作场所或公共场合,要注意着装和举止文明。衣服要清洁,衣领、衣扣要齐整,不得披衣、敞胸露怀、趿拉鞋、挽袖、卷裤腿和外露衬衣下摆。

第二十二条 非因公外出不得着制服。除执行公务需要外,不得着制服佩戴专业标志出入营业性娱乐场所及消费场所。

六、礼 仪

第二十三条 干警在上班时间和外出工作时间称呼应当亲切、得体,下级与上级打招呼应称呼标准职务;同级之间应称呼标准职务或姓名加职务;上级与下级打招呼应称呼标准职务或姓名,同事之间打招呼应称呼姓名或姓名加同志,不得以兄弟、姐妹相称。

第二十四条 干警依法履行职责时,行为举止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做到语言文明、态度谦和、举止端庄、行为规范、办事公正。

第二十五条 在立案、信访等窗口或院内公共场所接待当事人、群众法律咨询、受理案件时应做到:

1、首问负责,热情接待,认真记录,耐心解答,不得推托;

2、属于人民法院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解答、办理,并在法定或者承诺时限内回复;

3、不属于人民法院职责范围的,应当明确告知当事人、群众向××主管部门咨询或申请;

4、严格履行一次性告知的规定;

5、不得滥用职权,不得超越职权。

第二十六条 在执行财产保全、查封、扣押时应做到:

1、敬礼或致意,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和执法依据,要求当事人予以配合;

2、应当有当事人或见证人在场依法有序进行,不得损坏当事人财物;

3、询问当事人应当严肃认真,不得询问与案件无关内容,不得采取诱导、压制的方式进行;

4、注重法律宣传和释明,不得有激化矛盾的言行;

5、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第二十七条 在庭审时应做到:

1、值庭法警要保持精神饱满,站(坐)姿端正,表情严肃,动作规范;

法警执勤和执行死刑的有关规定参照中院《关于加强刑事审判和死刑执行工作安全的意见》执行。

2、审判人员举止端庄,语言文明,不吸烟,不接打手机,不随意离开审判席;

3、审判人员不得提前进入法庭,不得在开庭前与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寒暄、交谈;

4、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时应准确、全面、声音清晰宏亮;

5、庭审过程中,合议庭人员或独任审判员要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或被告人发言,除当事人严重偏离争议焦点或超时限等情况外,不得随意打断当事人或代理人发言,严禁斥责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

6、审判人员应尽量说普通话,语言应符合法律规范,对文化水平低,接受能力不高以及有生理障碍或年老的当事人,还应尽量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

庭审的其它规定参照中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庭审活动的规定(试行)》执行。

第二十八条 干警在履行公务时,体态举止应做到:站姿要挺直,不得勾肩搭背;坐姿应保持上身端正,不得仰卧、斜躺、翘腿、抖腿、席地而坐;走姿应抬头、挺胸,不得袖手、背手和插兜;不得嬉笑打闹、高声喧哗。

第二十九条 干警在履行公务时,语言表达应做到:谈吐文明、语气亲和、用词恰当、礼貌待人。对待服务对象要使用“您好”、“请”、“对不起”、“谢谢”、“再见”等十字文明规范用语。

(一)接听上级机关、平行单位和群众电话时:

1、您好,我是××(单位名称),请问您有什么事?

2、请稍等,我给您查(找)一下;

3、对不起,您咨询(反映)的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的职权范围,请您直接向××部门咨询反映;

4、您要找的人不在,请稍后再来电话或我让他给您回电话,如方便我也可以代为传达;

5、您反映的问题我已记录下来,请留下您的电话号码,我们将尽快给您回复;

6、再见,如果您还有什么不清楚可随时打电话。

(二)立案、信访等窗口部门和其他部门接待当事人规范用语:

1、您好,请问您要办什么事?

2、您要办的事,需要具备××条件,准备××材料,按照××程序办理,请您按告知的内容进行准备;

3、您提供的材料齐全有效,可以办理,请稍后;

4、您提供的材料不全,缺少××(材料或份数),请您补齐后再来;

5、您的材料我们收下了,这是受理凭证请收好,并在×日内通知您办理结果。

(三)送达规范用语:

1、您好,我们是××人民法院法官(司法警察)×××、×××,这是我们的证件;

2、请您出示××证件,材料;

3、这是××通知书(判决书、裁定书、强制执行通知书),请您查收,并在回执上签字,谢谢配合。

(四)强制措施、强制执行规范用语:

1、您好,为了查清××案情,依照《××法》第×条第×款关于××规定,我们将对××物品(账户)先行凳记保存(查封、扣押)、这是《××法律文书》和《物品清单》,请您核对,如无误请签字,我们将在×日内作出处理决定,谢谢您的配合。

2、您好,依照《××法》第×条第×款关于××规定,我们将对已生效的《××判决(裁定)》实施强制执行,请不要防碍执行公务,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谢谢您的配合。

七、办公区管理

第三十条 所有机关工作人员、借调人员凭工作证、临时出入证进入院内,自觉接受门卫验证。

第三十一条 下级人民法院或外单位人员来院联系工作,须持工作证或其他有效证件、介绍信到传达室登记,传达室验证并征得有关部门或个人同意后,发给会客单方可进入办公楼。本院召开会议或重要来宾到院,接待部门要事先通知门卫,并派人到门口迎候。

第三十二条 律师、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经审验相关证件和安检后可进入审判法庭,律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经主办法官批准和接受法警检查后可进入内部办公区域。

第三十三条 办公楼内不得进行私人会客,私人会客原则上在传达会客室进行,法官不得私自会见律师和当事人。

第三十四条 严禁携带下列物品进入办公楼:

1、易燃、易爆物品;

2、剧毒、放射性物品;

3、枪支、弹药、刀具;

4、其他有碍安全的物品;

第三十五条 出入人员的检查、登记、验证等日常管理由法警支队负责。

第三十六条 审判法庭、会议室等公共场所及有第三人在场的办公室内严禁吸烟。办公楼及庭院内严禁焚烧物品。

第三十七条 办公室及院区内不得存放私人大件物品,不得改变房屋结构。

第三十八条 禁止在办公室内私自串接、并接电源线、网络线、电话线及有关设备。如确因工作需要,可向计财装备处申请办理。

第三十九条 不得在办公楼内使用电炉、电熨斗等易燃设备,不得擅动公共电气设施和空调、热力、消防、卫生等设备。

第四十条 办公室开窗时不得使用空调,下班时应关闭空调、灯和各类电器,切断所有电器的电源。

第四十一条 办公室内在满足亮度的前提下,尽量少开灯或不开灯。办公区域夏季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摄氏度,冬季空调温度设置不得高于20摄氏度。倡导少开空调,鼓励自然通风。

八、卫生管理

第四十二条 机关所有场所应保持卫生整洁,环境优美,物品放置有序,禁止随地吐痰、乱扔乱丢。

第四十三条 每次开庭前或会议前,主审法官、书记员或会议承办部门应提前通知清洁人员将审判庭、会议室室内及桌椅认真清扫擦拭。夏季要开窗透气,冬季提前打开空调,保持空气清新,温度适中。

第四十四条 办公室应做到每天整理、清扫擦拭,正在使用的档案、文件及重要资料应存入保险柜内,办公桌上的临时放置物品、文件应摆放有序,保持室内整洁。

第四十五条 机关食堂应保持良好卫生环境,厨具、餐具应定期消毒,炊事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讲究个人卫生,衣着要符合卫生要求。

九、车辆管理

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按计财装备处划定区域停放和进入车库。

第四十七条 室外消防栓周围三米内不准停放车辆。

第四十八条 分配给部门直接使用的车辆由部门负责管理。

第四十九条 因工作需要出秦的,一般不派公务车,可按规定乘飞机、火车。特殊情况确需机关派车的,应提前向计财处提出申请并报主管领导批准。

第五十条 非因特殊工作需要,不得在工作时间或业余时间将警车或冀O公用车号牌车辆停放在宾馆、饭店、娱乐、洗浴、休闲等公共娱乐场所。

十、作风建设

第五十一条 工作时间应保持在岗在位,经明查暗访不在岗位又没有正当理由的,一次通报所在部门和个人,超过三次由监察室诫勉谈话,超过五次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十二条 工作时间不得饮酒,业余时间不得酗酒,严禁酒后驾车。

第五十三条 工作时间和业余时间,均不得涉足与案件有关人员安排的营业性娱乐场所。

第五十四条 工作时间不得在办公室玩游戏、炒股、闲聊等;业余时间不得赌博和从事其它不健康娱乐活动。

第五十五条 人民法院机关全体干警八小时以外活动应符合《法官法》、最高人民法院“五个严禁”、省委政法委“四项纪律”及其他廉政规定。

十一、附则

第五十六条 各基层人民法院参照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由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教育培训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根据后勤管理需要,为提高经费使用效率,切实为广大干警提供服务,保障以审判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圆满完成,根据市财政局、审计局、人事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津贴补贴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市财政局关于《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因公借款

1、各部门人员因公外出需要借款的,需报主管财务的院长同意,由承办人到财务填写借款单,并附必要的文件,经部门负责人和计财处处长签字后到财务借款,财务将根据实际确定借款数额。

2、尽量使用公务卡消费,执行公务卡消费制度。

3、完成任务后15天之内到财务办理报销还款手续。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归还的,经催款后仍不归还,财务将从其正常补助中扣除。

二、经费报销

4、严格按预算规定执行各项开支,超出预算的费用要征得财政同意后报销。

5、各项经费报销必须经部门领导、计财处长、主管财务的院长审批,大项开支须院党组研究决定。

6、差旅费报销规定

1)、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其中伙食补助费50/天、公杂费30/天(市内交通15/天、通讯费15/天)实行定额包干,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在规定的标准内凭据报销。

出差人员无车、船、飞机和住宿费票据的,其出差补助由出差人员向财务提供车、船、飞机和住宿费票据的复印件,对方当事人证明信(对方当事人为个人的,由该当事人出具证明信,并签章;对方当事人为单位的,由该单位出具证明信,并加盖单位公章)。财务人员审核后,经部门领导、计财处长、主管院长、主管财务的院长审批后报销。

2)、出差人员要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火车

轮船

(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

副厅级以上

软席

(软席、一等软座、软座)

二等舱

普通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硬席

(硬座、二等软座、硬卧)

三等舱

普通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3)、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乘坐全列软席列车的,按照软座车票的40%)给予补助。

4)、干警去石家庄开会、汇报案件、培训等公务活动可以乘坐飞机,无特殊情况,一般不带车前往。出差至路途较远或任务紧急(石家庄以外)须经主管财务的院长批准后方可乘坐飞机。

严格执行分等级乘坐航班的标准,出差人员一律乘坐普通舱。

往返机场应乘坐专线客车,不报销出租车费,秦皇岛市区往返机场可派车接送。

因乘坐飞机发生的定票手续费、民航机场建设费、旅客人身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5)、出差人员原则上要到政府定点饭店住宿,厅级以上人员住标准间,其余人员两人住一个标准间。住宿费标准县域内200/标准间.每天,省内260/标准间.每天,省外300/标准间.每天。

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6)、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在途期间的城市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按前款规定执行。

会议主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不再报销;未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按前款规定报销;如主办单位只负担部分费用,参会人员凭主办单位开具的相关证明在差旅费标准内报销差价。

6)、工作人员因公受派遣外出参加学习、进修、培训,在途期间的城市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按前款规定执行。

主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学习、进修、培训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不再报销;未统一安排食宿的,学习、进修、培训期间的住宿费按前款规定报销。如主办单位只负担部分费用,参会人员凭主办单位开具的相关证明在差旅费标准内报销差价和补助

7)、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等人员,在途期间的城市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按前款规定执行。

8)、因工作需要,经院领导批准,夜间加班工作到23时以后的,每人每天发放7.5元夜餐补助费,因公外出期间,不报销夜餐费。

7、接待规定

1)、上级法院人员、外地有关单位人员来院办案公干,本院可招待一餐,其余为工作餐。

2)、本院召开的全市法院系统会议可以安排工作餐。

3)、基层法院来我院办案、办公、汇报等,到饭时可以安排工作餐。

4)、严格控制陪客人数,一般不超过来客人数的二分之一。

5)、接待一律在定点饭店进行。

6)、接待标准由计财处本着热情、节约的原则统一掌握。

7)、所有由院里负责的接待,各对口部门需填写接待审批单,经主管财务的院长审批后,计财处方可安排。

8)、来院人员的旅游门票费用院里一律不予报销。

8、培训费的规定

我院干警原则上只参加法院系统、市委市政府组织的培训班,其他的培训班、研讨会、论坛、学习参观一般不予参加。参加培训班需由政治部统一报批,经主管财务的院长批准后财务方可支出费用。

三、其他规定

9、津贴补贴改革后,财政、审计、纪委对各单位自行发放的津贴补贴和奖励做了严格的限制。今后,凡院内组织的超范围评比奖励活动原则上不再发放现金和奖品(立功和公务员奖励、优秀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除外),确须发放,应由承办单位请示院领导确定范围和规格。

10、学历教育必须经院政治部批准和盖章后参加,毕业后须出具毕业证和有税务章的专用发票由政治部审查后,经主管财务的院长批准方可报销学费(最高4000元)。同等学历只报销一次。

11、未经领导批准个人购买书籍、资料、在外就餐一律不予报销。经批准的购书必须附清单。

12、本院干警因伤、病住院,统一由政治部牵头协调院领导、工会、所在部门负责人参加,进行一次性看望,费用不超过300元。

13、本院干警及其直系亲属身故,统一由政治部牵头协调院领导、工会、所在部门负责人参加,进行一次性看望,费用不超过500元。

14、领取办公用品的制度

1)、各庭列出所需办公用品清单,由庭长或副庭长签字到计财处经处长或副处长签字后方可领取。

2)、实行以旧换新制度,暖瓶、脸盆、订书器、门锁、电话等耐用物品领取时以旧换新。

3)、打印纸到计财处领取,不准到打字室取。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厉行节约的意见

年初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连续下发了《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坚决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的通知》,市委、市政府也对厉行节约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贯彻落实上级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切实增强厉行节约的意识

全体干警要从思想上充分认识建设节约型机关的重大意义,树立“节约为荣,浪费可耻”的风尚。从领导做起,从自己做起,从现在做起,从一点一滴做起。要树立主人翁的思想,以院为家,建设节约文化,倡导节约文明,努力形成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良好风气。

二、节约办公费开支

1、减少会议,缩减文件数量。要减少会议,部门开会须经主管领导批准;以院里名义召开会议须报主要领导批准。会议要尽量利用视频设备,以节省时间,降低费用,提高效率。同时要缩减文件、简报发放的范围和数量。以院里名义发文,大文头须报主要领导批准,小文头须报主管领导批准。

2、一年内打印机、复印机、电脑数量原则上不再增加,

打印机、复印机以换粉为主,不轻易换配件;电脑以维修为主,不更换主机。特殊情况需报请主管院长和主管财务院长共同批准。

3、集中发送特快专递。凡发往外地的法律文书(受理案件通知书、传票、出庭通知书、判决书、调解书)统一交由计财处发送,以减少各庭室队去邮局的次数。

4、办公耗材坚持以旧换新,如订书器、剪刀、拖布、电水壶、插座、电话机等物品。

5、加强纸张管理。办公室要建立批准登记制度,对办公用纸严格管理。各部门组织活动、召开会议,尽可能通过内网和电话通知,在内网不健全前以内部电话通知为主,原则上不再发书面通知;控制复印数量,复印文件材料须经各部门一把手同意。打字室对外复印要按市价收费;各部门文印材料要加强校对,防止一错再错,并压缩文印份数,减少浪费。所有复印、打印文件,都要双面用纸。

6、节约电话费用。办公电话做到长话短说,减少费用,提高效率。减少不必要的私人电话。充分利用IP电话与外界联系。计财处要不定期的公布各办公室电话费用,供大家监督。

7、从严控制外出学习考察培训。所有外出学习考察必须经政治部统一掌握,并报院主要领导批准。今后凡除以省院和市领导机关名义安排的学习考察外,其它以各种名义组织的考察培训,确需参加的,须经主要领导同意。

8、节约用电。开空调时关闭门窗,下班关闭屋内一切电源。

9、节约用水。加强对管道的检查,杜绝跑冒滴漏,禁止在院内用水洗车。

三、减少公务接待出差费用

10、严格接待审批制度。各部门来客需院里接待必须经院主管后勤的副院长批准,统一填写计财处印制的接待单,凭接待单,就餐酒店方可接待。

11、公务来客院里原则上只宴请一次,其余为工作餐。

12、公务招待坚持从俭节约的原则,体现本地特色,就餐标准遵守市里的有关规定。招待用酒以本地酒为主。减少陪餐人数,院里一般为2-3人。

13、工作餐可上少量啤酒。辖区法院来人用工作餐,召开会议用工作餐,执行死刑用工作餐。

14、严格执行差旅费报销标准。杜绝多开住宿费多报差旅费行为,一经发现,要按照违反财经纪律做出严肃处理。

四、降低燃油费和维修费

节约燃油费目标是在2008年总耗油的基础上,减少5%,在运行车辆增加的情况下2009年度不超过50万元

节约车辆维护费的目标是在2008年总的维护费基础上减少10%在运行车辆增加的情况下2009年度不超过40万元

15、加强对驾驶员的思想教育和管理。计财处要加强对驾驶员日常的思想教育和管理,加强对驾驶员的技能训练,教育驾驶员增强节约意识,熟练掌握驾驶技能,安全行车,节约用车。除此之外,每季度召开一次驾驶员工作讲评会,对每季度每辆车用油数量、维修费用、车辆百公里耗油升数公开讲评总结,对表现好的驾驶员进行表扬,对耗油高的给予批评教育并要求及时改正。

16、加强车辆管理,严格用车审批程序。(1)、严格控制长途用车,长途用车需经主管院长审批。各部门因公外出人员尽可能乘坐火车、大客车或飞机,减少长途用车数量。(2)、县区办案、办事,各部门应统筹协调,集中办理,防止重复出车。县区办案、办事的各部门应每周报计财处一份用车计划。(3)、市区内用车应提前半小时向计财处申请,力争同方向办事人员用同一辆车,以减少车辆往返次数。控制因私事用车和驾驶员私自用车。(4)、严格行车路线,驾驶员出车应选择较近路线到达目的地。禁止以公车为由办私事。(5)、每周五下午为车辆维护日,原则上不安排车辆外出办事。(6)、车辆夜间停放机关院内。双休日和假日除值班车辆外一律封存停放。

17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减少和杜绝交通事故的发生。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要对驾驶员予以批评教育直至责任追究、经济赔偿;情节严重的,坚决予以辞退。

18、加强车辆维护保养,切实保障好审判和各项工作。对车辆加强正常保养。在4S店维护的车辆根据行驶公里数定期进行维护。需要更换主要部件的向主管领导汇报并决定是否更换。其它车辆的正常维护或保养要根据车况和行驶里程定期更换机油和三滤。需要更换主要部件和修理费用较高时要及时向主管院长汇报。车辆修理要坚持到政府指定的修理单位修理。对修理项目和修理价格要进行修前确认。修理后要严格验收,保证所修项目质量好,安全系数高,价格合理。

19、本意见从下发之日起实行,由计划财务装备处负责解释。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立 卷 归 档 办 法

诉讼文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1]法(办)发46号文件《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办法》、冀高法办发[20088号和冀高法发[200866号文件《关于审理申诉、申请再审案件调卷的规定》,结合我院具体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诉讼文书要根据刑事、民事、行政类别,按年度、审级、一案一号的原则,单独立卷,审级改变的案件另行编号。

二、收案以后。即着手立卷的准备工作。案件办结后,要认真检查全案的文书材料是否收集齐全,发现法律手续不完备的,应及时补齐。

三、卷内诉讼文书材料。一般只保存一份,特殊情况领导有批示的除外。

四、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总的要求是,按照诉讼程序的客观进程形成文书的时间自然顺序进行排列。

1)刑事一审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文书卷归档办法》中的第九条、第十条进行排列装订。

2)民事、行政一审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按照《办法》中的第十二条进行排列装订。

五、诉讼文书材料经过系统排列后,要逐张编号。案卷封面、卷内目录、卷底、备考表不编号码。页码编在右上角。

六、要认真登记好卷内目录。一份诉讼文书材料编一个顺序。卷内目录应按卷内诉讼文书材料排列顺序逐件填写并标明起止张号。

七、案卷封面所列的各个项目都要用毛笔或钢笔逐项填写齐全。书写要工整。

八、卷宗装订前。对破损或褪色的材料。应当进行修补和复制。有金属物的要剔除干净。

九、一个案件的诉讼文书材料。每卷以二百张左右为宜。过多时应按形成的顺序分册订卷。订卷时用线绳三孔装订牢固。

十、人民法院的诉讼文书材料要单独立卷,不要与公安、检察机关卷混订或合订。

十一、案件审理终结后,将卷宗及时整理、装订,自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审判庭内勤或承办书记员负责编写归档清册,向本院档案室移交归档。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归档的,经主管院领导批准可延长15天,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十二、归档的物证。凡是能够附卷保存的,应装订卷或装入证物袋,不适于保存的,可拍照附卷,经领导批准销毁或处理。

十三、已归档的诉讼材料不得从卷内抽取,需要增添文书材料时,必须征得档案人员同意,按立卷要求办理。

行政文书:

一、归档文件齐全完整。凡属本单位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材料必须收集齐全,统一立卷。同一问题、同一会议的文件以及正本与底稿、请示与批复、来文与发文均应收集齐全完整。

二、分类准确,整理系统。所立案卷要贯彻“分门别类”的原则,全面准确地反映本单位各项活动情况。根据各自的职责任务、文件多少。一般按年度、机构分类。也可按年度及问题分类。对于跨年度的案件材料要放在结案年度。年度计划、总结、预决算放在针对年。长远规划、计划放在开始年。多年的总结放在最后一年。

三、组卷正确,保持联系。要按照文件自然形成规律和保持文件之间的历史联系。应灵活运用组卷的六个特征。从具体情况出发,把有密切联系的一个问题、一项工作、一次会议形成的文件立在一起。打印件在前、定稿在后。批复在前,请示在后。转发文件与原件立在一起。不同保管期限的文件应分别组卷,案卷要达到“便于保存和查找”的要求。

四、卷内文件排列条理。根据每个案卷的具体情况,按照问题结合时间或者按照作者结合时间进行排列,总的要求是卷内文件排列有序、系统条理。保持联系,便于利用。

五、保管期限划分准确。组卷时要参照保管期限表,准确划分文件的保管期限。同时结合本单位实际,掌握以下几个尺度,即:本级文件从宽,综合材料从宽,突出性材料从宽的原则,从而达到永久的精炼,长期的全面。

六、拟写标题,简明确切。要求案卷标题正确全面地反映卷内文件内容。一般应包括作者、问题和名称三个部分,文字要简炼、准确、体式一致。使用的简称通俗易懂,不随意省略、简化。

七、抄写卷内目录,填写备考表。永久长期案卷应固定格式逐件抄写卷内目录,没有作者和时间的文件需考证清楚填写,目录上的标题应与文件上的标题相符,目录置于卷首。卷内需要说明的情况和件数、张数应由立卷人填写在备考表上,并由立卷人签名,以示负责。备考表置卷末。

八、去掉书订、大头针、曲别针等金属物,编写张号,无论单、双面书写、简子页、折叠页、大小页均应一页编一个号。编写的位置应在每页材料的右上角。背面在左上角编写页号。

九、装订结实,整齐美观。装订前应把文件底边和装订的对侧蹲齐。装订线不能压住字迹,大于公文纸的应折叠,破损文件或字迹占装订线影响装订的要糊表。要用三孔一线的方法装订,结头在后,每卷一般不能超过二百页。

十、填写卷皮整洁清楚。案卷封面用毛笔或钢笔逐项填写清楚,字迹工整清楚,起止日期按卷内最早和最晚的文件日期填写。

十一、排列案卷,编写目录。案卷排列要系统化,每一类或项的案卷要按问题的联系性、排列案卷次序,按照不同保管期限分别给每个案卷编上顺序号,抄写案卷目录要一式两份,自留和上交一份。

十二、每年三月底前向档案室移交上一年的文书档案。

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进一步规范立卷归档和案卷管理工作的意见

针对去年全市法院案卷管理清查活动中发现的问题,并根据档案管理工作的需要,现就进一步规范立卷归档和案卷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立卷归档问题

为保证案卷归档质量和效率,从今年8月份起,在全市法院执行“月归档”制度和案卷归档双重审查制度。

“月归档”制度的基本要求是,办理终结的案件,业务庭要及时组卷、装订,须在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由内勤或承办书记员编写归档清册,向本院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归档。确有特殊情况经主管院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归档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案卷归档双重审查制度的基本要求是,归档案卷必须经过实体审查和质量审查。先由各业务庭对已办结待归档的案卷进行程序、内容的实体审查,并由庭长签字确认;实体审查合格后再组卷装订交本院档案管理部门进行立卷归档质量审查。双重审查合格后的案卷才能正式归档入库。同时,由审判管理部门负责,每半年组织对归档案卷进行2%比例的质量抽查,发现问题的,对案卷做退卷处理,并进行通报;问题严重的,要追究办案人和直接领导的责任。

二、关于调阅卷问题

上级领导机关和法院的调卷,凭带公章的调卷函或介绍信等正规手续,由档案部门负责办理取卷出库、报送和回收入库。档案管理部门留存调卷函和其他调卷手续,记录调卷情况备查,并负责定期清查和提醒回收。

上级领导机关和法院的调卷,一般情况走机要信函,按调卷函要求的时间及时报送。特殊和紧急情况通知案卷所属业务庭派专人报送。

因业务庭归档不及时造成所调案卷未归档的,由档案部门通知案卷所属业务庭,按限定时限完成归档和调卷上报。

政法机关因工作需要查阅案卷的,按照政法机关办案的有关规定,须两人以上凭阅卷手续或介绍信、本人工作证到档案部门办理,一般只可在指定的阅卷室查阅案卷。

律师、诉讼代理人、当事人的查阅卷,须事先联系相关业务庭或办案人预约时间,凭本人身份证、委托书或其他有效证件到档案部门办理阅卷。

阅卷要在专门阅卷室并在档案管理工作人员监控下进行。条件具备的要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全程记录阅卷过程。

对上级法院、党委政法委(包括联合接访中心)之外的单位和部门因工作需要利用法院档案的,要严格按照最高法院办公厅法办[2008]7号文件的规定办理,确保档案完整安全。上述单位和部门确需调取卷宗的,可提供复印件,严禁出借卷宗原件。

卷宗材料确需复印的,可收取复印成本费。

按照最高法院的规定,副卷仅限人民法院内部使用。因此,只有上级法院可以调阅案卷副卷。

三、关于历史遗留积存案卷清理归档问题

因历史等各种原因目前积存在业务庭或办案人处的已办结未归档案卷,均要全部清理组卷。组卷时须对案卷未归档原因、案卷缺失手续、材料情况进行详细说明,随卷装订,并由办案人、庭长、主管院长签字。

因各种原因不符合归档条件又暂时不能补充完善的上述案卷,经庭长审查确认后,统一交档案部门办理临时保管。档案部门对此类案卷专门开辟临时保管库存区,单独登记造册、入库上架、集中管理。

上述临时保管案卷需要补充材料或手续的,须严格按档案出入库程序取回案卷。补充完材料或手续后,随卷附上补充办理的说明后重新组卷。符合正常归档条件的,办理正式归档手续;仍然不符合归档条件的,须在案卷出库的一个月内,继续按临时保管办理入库手续。

20119月底为限,各基层法院、中院各业务庭不得再自行保存已办结的历史遗留积存案卷。因工作量和其它原因不能在期限内完成的,必须完成历史遗留积存案卷的清理和登记造册,并经主管院长签字限期完成入库。

每年上半年各法院自行安排集中归档活动,总的要求是在每年的上半年完成上一年度办结案卷的清理归档,不能再出现跨年度案卷未归档现象,具体工作要求和重点视各院情况自行决定。集中归档活动完成后,每年6月底前向中院上报未归档案卷情况及原因。如发现隐瞒不报或出现问题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四、关于执行案卷管理问题

已办结的历史遗留积存执行案卷,也要按普通案卷的要求办法办理正常归档或临时保管。

中止、终结的执行案卷,各院可以选择两种办法管理:一是由执行局自行集中统一管理;二是也按临时保管的办法交档案部门集中管理。但原则上此类案卷必须集中管理,不得再散存在办案人手中。

临时保管的中止、终结执行案卷,条件具备需要恢复执行的,办案人随时可以从档案室履行手续取回案卷继续办理,办结后应及时按正常程序归档入库。仍无法办结的,在一个月内仍须交回集中统一管理。特殊情况经主管院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五、关于基层人民法庭档案管理问题

人民法庭要规范档案移交制度,驻地离基层人民法院较近的人民法庭,各类案件应严格按照规定在裁判文书生效后30日内向所属基层人民法院移交。驻地较远的人民法庭,可以适当延长移交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45日。

人民法庭应指定内勤或其他审判人员兼管档案工作。兼职档案员应依据法院档案工作有关规定,收集整理档案资料并立卷、归档,负责对法庭档案妥善保管并移交。人民法庭庭长对法庭档案工作应及时督促检查。

人民法庭应根据自身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尽可能地方便当事人利用。每个案件的判决书、调解书等结论性材料除装订入卷外,必须额外保留一份,在年终时按照年度、类别、案号装订成册,由各人民法庭自行保管,方便当事人对档案的利用。

六、关于档案基础建设问题

加强档案管理,务必要重视档案管理队伍建设。要按照上级关于档案管理工作的要求,配齐配足管理人员。在没有新的规定前,仍须按1万册配备一名管理人员,每超过1.5万册增配一名管理人员的标准落实,并且各院必须有一名以上的法院正式工作人员负责管理档案。要注意配备责任心强、工作踏实、能长期负责档案工作的人管理档案。各级领导要切实关心、关注、厚爱档案管理人员,着力解决他们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和职级待遇等问题,并及时培养补充后备档案管理人员。要重视专业化、职业化建设,要注重配备具有档案管理专业学历或经过档案管理专业培训的管理人员。

要注重搞好档案管理人员的培训和互相经验交流。中院计划每年结合集中归档活动,集中组织各种形式的在职培训、外出学习,以加强联系、提高素质、交流经验,实现资源共享。

加强档案管理,务必要注重档案电子化、信息化建设。条件具备的法院,可以先行试行档案电子化、信息化管理。这是形势发展的要求,省法院、市中院正在制定相关规划,各县区法院要及时与省法院和市中院沟通,争取资源、设备的共享利用,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实行档案电子化,要注意与传统管理手段的联系和结合。在没有上级明确意见前,不得轻易放弃或废除传统的档案检索查询和保管手段。

加强档案管理,务必要注重档案库房建设和管理。现有条件下,特别要注意挖掘和发挥现有库容的潜力,提高档案密集架的利用效率。新建审判综合楼的法院至少要按照满足今后十年的库容量预留库房。要注意落实档案库房的“八防”措施,每年定期检查更新设备装置,并对检查情况做好记录。基层人民法庭要安排专门的档案工作经费、档案库房,配置档案装具及防火、防盗、防潮等设备。

加强档案管理,务必要实现和落实制度化管理。实现制度化管理是搞好档案管理的前提和关键,是避免工作被动、拖延的要诀。各院要根据档案法律法规和上级法院的有关指导文件,结合自身实际,认真整理、修订、完善档案工作管理制度,并狠抓落实,大力推进档案工作规范化建设。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保密规定

第一条 为做好我院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结合我市法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不该知道的秘密不问,不该看的秘密文件不看,不该说的秘密不说,不在公共场所谈论涉密事项和交接涉密文件。

第三条 建立严格的文件(包括计算机软盘、磁带、音像资料、文件资料汇编,下同)登记和保管制度。秘密文件要存放在有保密设施的文件柜内。不准携带秘密文件到与工作无关的场所。

第四条 严格遵守秘密文件、资料、档案的管理及借用制度和登记手续。党中央、国务院及各部委秘密级以上的文件(包括密码电报)不得自行复印、摘录和外传。如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复印时,需报院领导批准,由机要人员操作,复印件要做明显标记,按正式文件管理。绝密文件的复印、摘录需报发文单位批准。

第五条 传达和阅读中央文件,要按规定范围及程序进行,不得随意扩大。

第六条 凡涉及国家秘密及审判秘密的内容一律不准用普通电话、未经加密的传真机联系和传送。机要文件递送,要通过机要交换渠道办理,不准以普通邮件邮寄。

第七条 计算机的管理必须严格按照国家保密局下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执行。凡属国家秘密及审判秘密的文件、资料不准输人联网计算机。储存有国家秘密及审判秘密内容的计算机(不联网)应制定相应的保密规定,并由专人管理。计算机储存内容,磁盘、磁带等涉密载体,按秘密文件管理办法管理,无关人员不准调用。打印涉密文件时计算机要与干扰器同步使用。

第八条 市内开会、联系工作时需要携带秘密级以上文件的,不得乘公共电、汽车、出租车。到外地出差必须携带秘密级以上文件时,需经单位领导批准,并认真办理登记手续,不得遗失。

第九条 在对外交往中,不准携带国家秘密及审判秘密文件、资料与外宾会谈、参加宴会、陪同参观游览或进人外国驻华机构。

第十条 禁止携带属于国家秘密级以上的文件、资料和其它物品出境。因特殊情况需携带出境的,按国家保密局(关于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它物品出境的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出国团组要有专人负责保密工作。每次活动结束要检查有无文件遗失,发现失密要及时报告,积极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二条 秘密级以上文件、资料要定期清查和按时归档、收退、销毁。销毁文件必须指定专人负责。销毁秘密文件、资料必须逐件登记,报单位领导批准,并由二人监销。

第十三条 本院印章和领导人名章,必须用保险柜保存,并指定专人保管。使用印章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各单位的印章,也要按照此规定,严格管理。

第十四条 参加会议的工作人员,对会议的保密内容不得随意传播。会议的记录、录音带、录相带,要集中管理。

第十五条 对审委会、庭务会、合议庭讨论评议案件的情况,审理案件的涉密问题,以及和有关部门或专家交换意见等情况,不得向外泄露。

第十六条 对本院未公开的重大事项,不得向外泄露。对正在审理的案件和正在办理的涉密文件、事项等,不得向无关单位及人员提供。

第十七条 本院人员调动工作或离(退)休时,必须将自己经管的涉密文件、资料全部移交清楚。

第十八条 向报刊投稿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及人民法院内部不宜公开发表的信息。

第十九条 机要办公室、秘书办公室内不准私人会客。办公室无人留守时,应锁门关窗。

第二十条 元旦、春节等节假日要进行全面保密检查,发规失密、泄密现象要及时报告,认真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领导要根据国家保密法的要求和最高人民法院的保密规定,结合本部门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保密规定,并每半年向院保密委员会报告一次本单位的保密情况。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领导要经常对本单位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对保密工作做得好的,要及时表扬;对违反保密规定,泄密、失密者必须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违反保密法规定,故意或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凡泄露国家秘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并根据被泄露事项的密级和行为的具体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对泄露国家秘密尚不够刑事处罚,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给予行政处分:

(一)泄露国家秘密已造成损害后果的;

(二)以谋取私利为目的泄露国家秘密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不大但次数较多或者数量较大的;

(四)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的。

第二十六条 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情节轻微的,可以酌情免予或者从轻给予行政处分;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情节轻微的,可以酌情从轻给予行政处分,也可以免予行政处分;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情节特别轻微的,可以酌情从轻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对那些泄密不很严重,情节比较轻微的,绝密级以下的可以免予行政处分,但应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八条 对泄露工作秘密,情节严重的应给予行政处分,情节较轻的应给予通报批评。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公文处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文处理工作,促进处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办公效率和公文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人民法院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法院系统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民法院的公文(包括电报,不含诉讼文书),是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和行政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是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国家法律,指导布置和洽谈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 办公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和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四条 公文处理人员(含秘书、文字工作人员,管理文电人员,文印和工作人员等)应努力学习,钻研业务,积极努力做好公文处理工作。

第五条 公文处理必须准确、及时,保守党和国家机密。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六条 人民法院公文的种类主要有:

1、令

适用于授予司法警察警衔、奖惩有关人员。

2、议案

用于本院依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3、报告

用于向同级党委、政法委、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级人民法院等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4、决定

用于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做出安排。

5、规定

用于对特定范围内的工作制订带有规范性的措施。

6、公告、通告

公告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通告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

7、通知

用于发布规章,转发公文,要求下级法院办理和需要周知或共同执行的事项,任免和聘用干部。

8、通报

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情况。

9、批复(答复)

用于答复下级人民法院除司法解释批复、司法行政批复以外的请示事项。司法解释方面的请示事项用答复。

10、请示

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或批准。

11、函

用于人民法院之间或本院同其他机关商洽工作,询问或答复问题,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请求批准等。

12、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精神和议定事项。

13、意见

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第三章 公文发布的主要形式及适用范围

第七条 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机关发布公文的主要形式和适用范围。

1、《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件》(大文件)主要用于印发重要决定、规定、通知、会议文件和院领导讲话及转发省高级人民法院等上级机关的文件等。

2、《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小文件)主要用于命令、议案、请示、报告、批复、通报、意见、函和有关事项的通知、决定、规定等。

3、《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文件》主要用于根据院领导授权,传达或代本院发布某些事项,以及在办公室职权内事项。

4、本院机关各部门行文,一般使用机关信笺版。

第八条 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织发布公文的主要形式及适用范围。

1、《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主要用于向市委、市委政法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等党的领导机关请示问题,报告工作情况,发布重要的决定、决议等。

2、《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机关委员会》主要用于向市直机关或市委请示问题,报告工作情况,发布重要的决定、决议、通报、通知等。

3、《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保密委员会》主要用于向市委保密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保密委员会请示问题,报告工作情况,发布重要的决定、决议、通知、通报、函等。

4、《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纪检组》主要用于向上级党的纪检监察机关等请示问题,报告工作情况,发布通知、通报、决定、函等。

第四章 公文格式

第九条 公文一般由发文机关、秘密等级、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印章、成文时间、附注、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单位和时间等部分组成。

1、发文机关应写全称或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主办机关应排列在前。本院与公安、司法行政等机关联合发文,本院应排列在前。

2、秘密公文应标明“绝密”、“机密”、“秘密”和秘密标识及保密期限。绝密、机密文件还要标明份数序号。

3、紧急公文应分别标明“特急”、“急”,紧急电报应分别标明“特急”、“加急”、“平急”等。

4、发文字号,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序号。联合发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

5、上报的公文请示、报告,应在首页注明签发人姓名。

6、公文标题一般应标明发文机关、公文的主要内容(简明扼要)和公文种类。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和转发公文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7、会议通过的公文,应在标题之下,正文之前注明会议名称和通过日期。

8、请示应一文一事,只写一个主送机关,如需同时送其他机关,应用抄送形式,但不得同时抄送下级机关。

9、公文如有附件,应在正文之后、成文时间之前注明附件顺序和标题。

10、公文除会议纪要外,应当加盖印章。除联合上报的非法规性公文,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联合发文机关都应加盖印章。

11、成文时间以领导签发的时间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领导人的签发日期为准。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

12、公文应标注主题词。

13、公文应在末页下方标明印发单位、时间。

14、文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

15、公文用纸日前一般为十六开型(长260毫米,宽184毫米)。今后将根据工作需要采用国际标准A4(长297毫米、宽210毫米)。张贴公文用纸大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公文应在左则装订。

第五章 行文规则

第十一条 行文应当确有需要,注重实效,坚持少而精,可发可不发的公文不发,可长可短的公文要短。要严格按照本级人民法院的隶属关系的职权范围行文。

第十二条 办公室可以对下级人民法院和其他机关行文。各部门可以在自己的权限内互相行文,可以与上级、下级和其他机关的业务对口部门行文,但不得直接对上、下级人民法院或其他机关行文。

第十三条 向下级人民法院的重要行文,应同时抄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必要时也可抄送有关机关。

第十四条 向上级机关请示应一文一事,送一个主管机关,如需同时送其他机关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下级人民法院或下级部门。

第十五条 “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第十六条 对不符合行文规则的公文,办公室可退回承办部门。

第六章 公文办理

第十七条 公文办理分收文和发文。收文办理一般包括传递、签收、登记、分发、拟办、批办、承办、催办、查办、立卷、归档、销毁等程序;发文办理包括拟稿、审核、签发、缮印、校对、用印、登记、分发、立卷、归档、销毁等程序。

第十八条 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文程序:

拟稿者要用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拟稿纸拟文,在首页注明发文号、缓急、密级和保密期限、拟稿单位、拟稿人、份数、标题等,由部门领导审核,送主管院领导签发。以本院名义草拟的公文,在送院领导签发前,应送办公室审核。审核重点:是否需要行文、公文格式、内容和文种使用等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要求。

第十九条 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文程序

1、保密办应把收到的文电登记上夹送办公室主管领导审

阅,办公室领导根据文件的内容、性质提出处理意见,再送院领导批阅。

2、经院领导批示需要办理的文电由保密办负责处理。

3、办公室负责做好市委、市人大、省高级人民法院、本院领导批示件的督促、催办工作。凡领导批示件要逐件进行登记、传阅,并按院领导批示意见速交有关部门办理。办理期间要积极主动进行督促检查,定期将办理情况和结果向上级机关和领导反馈。

4、按发文范围需送各部门的党政和有关业务文件,由机要工作人员登记,各部门内勤逐份清点后签收。

5、因工作需要借阅文电要办理借阅手续,借阅者写明借阅文电的编号、标题、借阅的时间、归还日期,并署名落款。密级和发送范围较高的文电应经办公室主管领导批准方可借阅。借阅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周。

第二十条 草拟公文应做到:

1、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机关的指示,完整准确地体现发文机关的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2、情况确实,观点明确,条理清楚,内容充实,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练,书写工整,标点正确。

3、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引用公文,应先引用标题,后引发文字号。日期应根据公文内容写明具体的年、月、日,年份应写全称。

4、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二)”,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5、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6、公文中使用简称,第一次应写明全称,并在括号内注明简称。

第二十一条 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时间、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和法律原本使用汉字的法条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码。五位以上数字,尾数零多的,可以万、亿为单位;一个用阿拉伯数码书写的多位数不能移行。在同一公文中,数字的使用应前后一致。

第二十二条 以本级人民法院草拟的公文,由主管院领导签发。重要的或涉及面广的,由院长签发。经院领导授权,有的公文可由办公室主任或有关部门签发。

第二十三条 院领导审批公文,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写上姓名和时间。其他审批人签阅,应当视为同意。

第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办理公文涉及其他单位的,应主动与其协商或会签。

上报的公文涉及其他单位的,应当如实反映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草拟、修改和签批公文,必须使用钢笔或毛笔,所用墨水必须符合存档要求。不得在文稿装订线外书写。

第二十六条 翻印、转发上级机关的公文,除绝密和注明不准翻印的外,需院领导批准。翻印时要注明翻印的机关、时间和印发范围。密传、密码电报按有关规定执行,非机要部门不得翻印复制。

第二十七条 传递秘密公文时,必须采取保密措施,确保安全,利用计算机、传真机等传输秘密文件,必须使用加密装置。绝密级公文不得利用计算机、传真机传输。

第七章 公文的送印

第二十八条 需打印的文件材料,首页须用发文稿纸抄写,应有拟稿人、核稿人、签发人的签名,并写明发送范围和印制份数,正文各页须用方格稿纸抄写。不符合以上要求的公文、材料,文印部门可以拒绝接稿。不确定上报下发公文、材料一般不安排打印。

第二十九条 送印的公文、材料,一律用钢笔或毛笔拟稿。增删改动较多,文字模糊不清的文稿办文部门应重新誊写(若领导进行较大修改后签发的文稿,誊写后还须附上领导签发的原件),送文印部门按先后顺序安排打印。

第三十条 急需印制的文件材料,经院领导或办公室同意后,由文印部门按急件登记并按急件先后顺序安排打印。

第三十一条 已经院或庭、处、室领导审核签发的公文,在校对时不得再任意增删、涂改。校对由办文部门负责,校对时需使用钢笔或圆珠笔修改,改校符号要清楚、明确,校毕要签名。因校对疏忽造成公文、材料有重大错漏确需重印时,承办人应写明事由,经主管院领导审批后方可再送印。

第三十二条 凡召开会议需印文件、材料,承办部门一般应提前与办公室联系,并能一同交付审定稿。

第三十三条 为保证文件材料的印制质量,同时也避免浪费,印制份数应按公文发放范围计算准确。

第八章 公文的立卷、归档和销毁

第三十四条 公文处理部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和人民法院行政文书立卷、归档的有关规定,及时将公文定稿、正本和有关材料整理立卷、归档。电报随同文件一起立卷、归档。

保密办负责本院党组公文、行政公文、电报和党政机关、上级人民法院的文件、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各部门负责对口业务公文、材料的组卷归档工作。

公文的立卷必须做到齐全、完整,使案件内容能正确反映主要工作情况。归档卷应在次年上半年移交档案室管理。个人不得保存应存档的公文。

第三十五条 本院和其他机关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机关立卷、归档,协办机关存复印件。

第三十六条 公文复制作为正式文件使用的,应加盖复制机关证明章。复制秘密文件必须履行批准手续,对复制件应视同正式文件,妥善保管。

第三十七条 没有存档价值的公文、材料,经过鉴别后由部门领导批准,定期销毁。销毁秘密公文,要进行登记。由二人监销,保证不丢失、不漏销。

第九章

第三十八条 基层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公文处理办法,并报本院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本院制定的有关公文处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四、职业行为管理制度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职业行为规范(试行)

为了规范法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职业行为,引导公正、高效、廉洁、文明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法官行为规范(试行)》等,制定本规范。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 坚定政治信念

(一)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二)坚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奋斗;

(三)坚持党的领导,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

(四)努力实践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

(五)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工作方针。

第二条 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

(一)坚持“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实体公正、程序公正、形象公正;

(二)提高审判质量,努力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各种诉讼期限,在法定时限内及时履行职责;

(四)科学合理安排工作,提高审判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第三条 坚持审判独立

(一)依法独立审判,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二)敢于坚持正确意见,自觉抵制权势、金钱、人情、关系等因素对审判活动的干扰;

(三)保持中立,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偏袒一方;

(四)不得影响其他承办人审理案件,不为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打听案情。

第四条 保持司法廉洁

(一)严格遵守有关廉政规定,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不当利益;

(二)不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不得在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三)正确处理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关系,不得私下与一方单独会见,不得违反规定为其提供咨询意见,不得为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辩护人及中介机构,或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案件;

(四)对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的馈赠或者贿赂行为,应当果断拒绝并给予批评。

第五条 加强职业修养

(一)崇尚法治,维护正义;

(二)公正廉洁,讲求效率;

(三)谨言慎行,刚正不阿;

(四)正直善良,以人为本;

(五)勤勉敬业,忠于职守。

第六条 注重着装仪表

(一)严格执行着装规定,保持良好形象;

(二)工作时间穿制服时,应当配套;穿便服时,做到整洁、庄重;

(三)工作时间不浓妆艳抹,不佩带与法院工作人员身份不相称的饰物;

(四)开庭时按规定着穿制服。

第七条 约束举止言行

(一)谨言慎行,不得有任何损害司法公正和法官形象的言行;

(二)使用文明、规范、准确的语言;

(三)态度温和,举止得体,乐于助人,不得粗暴对待当事人。

二、立案

第八条 基本要求

(一)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

(二)便利人民群众诉讼;

(三)确保立案质量,提高立案效率。

第九条 当事人来法院起诉

(一)符合起诉条件的,在法定时间内及时立案;

(二)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当事人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三)当事人自愿放弃起诉的,应当准许;

(四)提供诉讼指导材料。

第十条 当事人口头起诉

(一)告知应当递交书面诉状;

(二)当事人不能书写诉状且委托他人代写有困难的,要求其如实提供案件情况和联络方式,记入笔录并向其宣读,确认无误后交其签名或者捺印。

第十一条 诉状内容和形式不符合规定

(一)告知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更正,做到一次讲清要求;

(二)不得因起诉要件以外的瑕疵拒绝立案。

第十二条 当事人预交诉讼费

(一)严格按照规定确定数额,不得额外收取或者随意降低;

(二)需到指定银行交费的,及时告知账号及地点;

(三)确需人民法庭自行收取的,应当按规定出具收据。

第十三条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有困难

(一)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告知可以申请缓交或者减免诉讼费;

(二)不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可以书面形式通知其在规定期限内交费,并告知无正当理由不交诉讼费将按撤诉处理。

三、庭审

(一)基本要求

第十四条 审判人员开庭审理案件应做到居中裁判并体现公正、平等、文明和效率的原则。

第十五条 合议庭开庭审理案件,由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主持法庭审判,审判员、书记员履行法庭职责,司法警察维持法庭秩序。

第十六条 审判人员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审判活动,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第十七条 院政工、监察部门负责对审判人员、书记员和法警执行本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二)庭前

第十八条 审判人员应严格按照拟定的开庭时间准时开庭,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准时开庭或需要延期开庭的,必须提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第十九条 书记员一般应在开庭时间前10分钟到达法庭,检查法庭设备是否正常,通知法警做好开庭准备,查明应当出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并将检查和准备情况报告审判长。审判人员开庭、闭庭进出法庭和宣布判决结果时,书记员应当提示全体人员起立。

第二十条 案件开庭审理前,审判人员、书记员、法警、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必须关闭手机、传呼机等通讯工具。

第二十一条 审判人员、书记员和法警严禁酒后参加诉讼活动。

第二十二条 审判人员、书记员和法警在庭前不得单独会见当事人,不得私自与案件当事人、代理人和辩护人谈论案情,不得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过密的言行。

(三)着装

第二十三条 出庭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和法警应按照规定着统一法袍或制服,系专用领带,佩戴徽章、警衔和警号等标志。

第二十四条 着装应清洁整齐,上下装颜色相同。不得与便服和不同季节的制服混穿,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和卷裤腿。

第二十五条 合议庭成员开庭审理案件,着装应当统一。

(四)仪表

第二十六条 审判人员、书记员和法警出庭时,不得戴戒指、耳环等饰品,不得染彩发。女同志不得化浓妆、染指甲、披长发,男同志不得留长发、蓄胡须。

第二十七条 审判人员、书记员和法警在法庭上,应当仪表庄重,坐姿端正,精力集中,不得随意走动或出入法庭,不得阅看和办理与案件庭审无关的读物和事宜。

第二十八条 庭审期间,审判人员、书记员和法警不得吸烟、喝水。

(五)语言

第二十九条 审判人员、书记员在法庭上一般应讲普通话。有特殊情况的,可使用当事人易懂的语言。对不通晓汉语的少数民族或外国诉讼参与人,法庭应当提供翻译。

第三十条 法庭发问应体现公正形象,使用语言应准确、严肃、规范、文明。

第三十一条 审判人员在庭审中,应保证双方当事人平等、充分、正当的陈述、发言和辩论的权利,不得随意限制或偏袒一方;不得故意误导、操纵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

(六)处罚

第三十二条 诉讼参与人和法庭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纪律或在庭审中出现手机、传呼机等通讯工具响声或使用手机的,执庭法警或审判长应予以警告,拒不听从劝告的,应驱出法庭。

第三十三条 审判人员、书记员和法警违反本规范的,庭长、审判长应当及时指出,仍不改正的,可交由所属部门或院政工部门处理。

第三十四条 对于审判人员、书记员和法警违反本规范的,当事人可以通过来信来访、诉讼监督信箱或其他途径向所在法院政工或监察部门举报。院政工或监察部门应不定期对审判人员、书记员和法警的庭审行为进行巡查。

第三十五条 审判人员、书记员、法警凡无特殊原因违反本规范的,经查实一次予以诫勉谈话,查实两次的,责令其离岗培训,并由院政工或监察部门参照《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制度》和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六条 对不认真执行本规范和督促检查不力的部门,由院政工或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七条 审判人员、书记员和法警进行听证、询问等其他诉讼活动,也适用本规范。

第三十八条 本规范中的审判人员指审判长、审判员、独任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

四、执行

第三十九条 基本要求

(一)依法及时有效执行,确保生效法律文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坚持文明执行,严格依法采取执行措施;

(三)讲求方式方法,注重执行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第四十条 被执行人以特别授权为由要求执行人员找其代理人协商执行事宜

(一)根据执行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与被执行人的代理人联系;

(二)确有必要与被执行人本人联系的,应当告知被执行人有义务配合法院执行工作,不得推托。

第四十一条 申请执行人来电或者来访查询案件执行情况

(一)认真做好记录,及时说明执行进展情况;

(二)申请执行人要求查阅有关案卷材料的,应当准许,但法律规定应予保密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 申请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要求退还材料原件

执行当事人确需保留原件而要求退还的,执行人员应当在核对当事人提交的副本后将原件退还。

第四十三条 被执行财产的查找

(一)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供被执行财产线索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并将有关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

(二)执行人员应当积极依职权查找被执行人财产,并及时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第四十四条 执行当事人要求和解

(一)及时将执行当事人和解请求向对方当事人转达,并以适当方式向执行当事人客观说明执行的难度和风险,促成执行当事人达成和解;

(二)执行当事人拒绝和解的,应当继续依法执行;

(三)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达成和解的,应当形成书面和解协议;无书面协议的,应当将和解协议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

第四十五条 执行中的暂缓、中止、终结

(一)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采取暂缓、中止、终结执行措施;

(二)告知申请执行人暂缓、中止、终结执行所依据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并耐心做好解释工作。

(三)告知申请执行人暂缓、中止执行后恢复执行的条件和程序;

(四)暂缓、中止、终结执行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纠正。

第四十六条 被执行人对受委托法院执行管辖提出异议

(一)审查案件是否符合委托执行条件,不符合条件的,及时向领导汇报,采取适当方式纠正;

(二)符合委托执行条件的,告知被执行人受委托法院受理执行的依据并依法执行。

第四十七条 案外人对执行提出异议

(一)要求案外人提供有关异议的证据材料,并及时进行审查;

(二)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对执行财产采取限制性措施,暂不处分;

(三)异议成立的,采取适当方式纠正;异议不成立的,依法驳回。

第四十八条 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

(一)严格依照规定办理手续,不得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财产;

(二)严格按照拍卖、变卖的有关规定,依法委托评估、拍卖机构,不得损害当事人利益。

第四十九条 执行款的收取

(一)执行款应当直接划进执行款专户;

(二)被执行人即时交付现金或者票据的,应当会同被执行人将现金或者票据交本院财务部门;

(三)异地执行、搜查扣押、小额标的执行或者因情况紧急确需执行人员直接代收现金或者票据的,应当即时向交款人出具收据,并及时移交本院财务部门。

第五十条 执行款的划付

(一)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执行费用和执行款的结算手续,并及时通知申请执行人办理取款手续;

(二)需要延期划付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书面说明原因,并报领导审查批准;

(三)申请执行人委托或者指定他人代为收款的,应当审查其委托手续是否齐全、有效,并要求收款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款凭证。

第五十一条 被执行人以生效法律文书在实体或者程序上存在错误而不履行

发现生效法律文书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提请院长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没有错误的,及时做好解释工作并继续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有关部门和人员不协助执行

应当告知相关法律规定,做好说服教育工作;仍拒不协助的,依法采取其他措施。

五、涉诉信访处理

第五十三条 基本要求

(一)重视并认真做好涉诉信访工作,切实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

(二)及时处理信访事项,努力做到来访有接谈、来信有着落、申诉有回复;

(三)依法文明接待,维护法院形象。

第五十四条 对来信的处理

(一)及时审阅并按规定登记,不私自扣押或者拖延不办;

(二)需要回复和退回有关材料的,应当及时回复、退回;

(三)需要向有关部门和下级法院转办的,应当及时转办。

第五十五条 对来访的接待

(一)及时接待,耐心听取来访人的意见并做好记录;

(二)能当场解答的,应当立即给予答复,不能当场解答的,收取材料并告知按约定期限等待处理结果。

第五十六条 来访人系老弱病残孕者

(一)优先接待;

(二)来访人申请救助的,可以根据情况帮助联系社会救助站;

(三)在接待时来访人出现意外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适当救护措施。

第五十七条 集体来访

(一)向领导报告,及时安排接待并联系有关部门共同处理;

(二)视情况告知选派15名代表说明来访目的和理由;

(三)稳定来访人情绪,并做好劝导工作。

第五十八条 信访事项不属于法院职权范围

告知法院无权处理并解释原因,根据信访事项内容指明有权处理机关。

第五十九条 信访事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一)妥善保管涉及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

(二)自觉遵守有关规定,不披露、不使用在信访工作中获得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第六十条 信访人反映辖区法院裁判不公、执行不力、审判作风等问题

(一)认真记录信访人所反映的内容;

(二)对法院裁判不服的,告知其可以依法上诉、申诉或者申请再审;

(三)反映其他问题的,及时将材料转交本院有关部门处理。

第六十一条 信访人反复来信来访催促办理结果

(一)告知规定的办理期限,劝其耐心等待处理结果;

(二)情况紧急的,及时告知承办人或者承办部门;

(三)超过办理期限的,应当告知超期的理由。

第六十二条 信访人对处理结果不满,要求重新处理

(一)发现处理确实不当的,及时报告领导,按规定进行纠正;

(二)处理结果没有问题的,应当做好有关解释工作,讲清处理程序和依据。

第六十三条 来访人表示不解决问题就要滞留法院或者采取其他极端方式

(一)及时进行规劝和教育,避免用不当言行刺激来访人;

(二)立即向领导报告,积极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意外发生。

六、司法警察执法行为

(一)一般规定

第六十四条 注重警容仪表

1、严格遵守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保持良好形象;

2、除不宜或不需要着装的情形外,在工作期间必须着警服。规范缀钉、佩戴警衔标志、警号、胸徽、领花、臂章等;

3、女司法警察不得染指甲、留长指甲,不得染彩发,不得化浓妆,发辫不得过肩;

4、男司法警察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

第六十五条 约束举止言行

1、谨言慎行,不得有任何损害司法公正和司法警察形象的言行;

2、使用文明、规范、准确的语言;

3、不准对群众和当事人采取冷漠、生硬、蛮横的态度,不准耍特权;

4、不得打骂、体罚、虐待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二)押解

第六十六条 基本要求

1、遵守押解工作纪律,严格执行押解工作规则;

2、提高警惕,确保押解工作安全;

3、按照规定正确使用警灯、警报器,使用文明、规范的用语;

4、根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配备警械和武器。

(三)值庭

第六十七条 基本要求

1、遵守法庭纪律,精神集中、举止端庄、行为文明、态度严肃;

2、提高警惕,维护法庭秩序,确保庭审活动顺利进行;

3、根据审判长、独任审判员的指令依法履行职责;

4、根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规定,配备警械和武器。

(四)看管

第六十八条 基本要求

1、严密监控被告人,按照规定进行巡查、检查;

2、依法告知被告人在看管期间的权利和应遵守的规章制度;

3、不得从事与看管工作无关的事情;

4、根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规定,配备警械和武器。

(五)安全检查

第六十九条 基本要求

1、按照规定认真查验相关人员的证件并进行登记;

2、按照规定对进入法庭的人员进行人身和随身携带物品的检查;

3、坚持严格、细致、文明的原则,保持高度警惕,使用规范的言词;

4、准确、迅速识别违禁物品和危险品,处置方式正确。

(六)送达

第七十条 基本要求

1、按照要求的时间、地点,将法律文书准确无误送至被送达人;

2、妥善保管卷宗、法律文书,不得毁损和丢失;

3、规范言行,文明礼貌,保持良好形象;

4、谨慎驾驶,确保交通安全。

(七)强制执行

第七十一条 基本要求

1、坚持文明执行,严格依法采取执行措施;

2、讲究方式方法,注重执行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3、及时有效地制止执行过程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采取强制措施,保障执行人员和相关财产的安全。

七、附则

第七十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其所辖基层人民法院。

第七十三条 本规范由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七十四条 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干警职业纪律规范

为加强全市法院队伍职业化建设,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确保廉洁办案,秉公执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树立良好的法院和法官形象。根据省、市政法委的要求,特制定本纪律规范。

一、规范办案人员与律师行为的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法官队伍廉政建设,提高整体执法水平,使案件得到依法、公正处理,确保审判人员秉公办案和代理律师(含其他法律工作者及诉讼代理人,下同)正确履行职责,根据有关规定,对法院办案人员提出以下“十二个严禁”。

1、严禁以任何理由剥夺代理律师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2、严禁为当事人介绍律师。

3、严禁在诉讼过程中私自会见律师。

4、严禁向律师泄露任何审判机密。

5、严禁与律师一同进行调查取证、财产保全等诉讼活动。

6、严禁不经批准擅自让律师查阅案卷材料。

7、严禁让律师代收当事人过付款及法律文书确定应交付的其他标的物。

8、严禁让律师为当事人代收诉讼代理费。

9、严禁向律师索要或接受律师的任何钱物、馈赠或赞助。

10、严禁参加由律师支付费用的各种娱乐活动和其他消费活动。

11、严禁接受律师的宴请和其他招待。

12、严禁托律师办私事或让律师报销个人费用。

上述“十二个严禁”,由案件承办人员于案件受理后(或律师接受代理后)送达律师,以便于广大代理律师监督执行。对办案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将由法院纪检组、监察室严肃查处。

二、办案人员与当事人双向约束监督规定

为保证廉洁办案,秉公执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办案人员在审判活动中应当做到“十个保证”,当事人参与诉讼活动应当遵守“十个不准”。

办案人员“十个保证”

1、保证遵守职业道德,对当事人热情接待,细心询问,耐心解答问题,诚恳化解纠纷。

2、保证忠实履行职责,及时合法地审理案件。

3、保证严守职业纪律,不做违反组织原则和国家法律规定的事,不吃请收礼,不贪赃枉法,不索贿受贿,不主观臆断,不借办案之机托当事人办私事,不欺压侮辱当事人,不在自己家中接待当事人。

4、保证严格执行诉讼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实事求是,主持公道,不偏不倚。

5、保证办案质量,所办案件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调解合法,判决公正。

6、保证严格执行法定诉讼程序。

7、保证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原则,公开收案范围,公开起诉条件和立案标准,公开诉讼程序和当事人的权利及义务,公开法定审限和结案时间要求,公开审判方式,公开诉讼费收取标准和收取办法。

8、保证认真贯彻按受理案件的先后顺序审理案件的原则,不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

9、保证认真执行回避制度。

10、保证认真对待、自觉接受有关机关、组织及人民群众的监督。

当事人“十个不准”

1、不准在任何时候以任何形式、手段向办案人员送礼、行贿。

2、不准在任何场合以任何方式请办案人员吃喝或进高消费娱乐场所。

3、不准托任何人通过任何渠道向办案人员捎话说情。

4、不准到办案人员家中谈论案情。

5、不准以任何方法对办案人员家属实施贿赂拉拢。

6、不准通过办案人员的亲友拉关系走后门。

7、不准为办案人员办私事。

8、不准以任何动机和方式给办案人员施加压力或设置办案障碍。

9、不准对办案人员进行刁难、诽谤和无理纠缠。

10、不准无故推诿法庭合法传唤或拖延出庭时间。

违反上述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办案人员违反“十个保证”,视其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后果,依照有关规定,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或相应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当事人违反“十个不准”,由人民法院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当庭训诫,社会曝光,没收贿赂财物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关于加强干警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的规定

(一)为进一步加强干警队伍管理,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确保干警在八小时以外不发生任何问题,维护和树立良好的法院和法官形象,结合本院队伍和党风廉政建设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关于干警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的内容,以《法官法》规定的法官不得有的十三种行为、中央政法委“四条禁令”和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及本院有关规章制度为依据。

(三)加强干警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必须充分发挥家庭和社会的监督约束作用,鼓励干警家属主动与本院政工、纪检、监察部门沟通联系,建立和完善机关、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综合防范机制。

(四)加强干警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必须与强化干警思想政治工作、加强教育引导相结合,通过创造各种学习条件、文化娱乐活动条件,引导干警把业余时间投入到健康、向上、有益的活动中。

(五)对干警八小时以外的监督管理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按照本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努力构筑政工、纪检、监察部门密切配合、各庭、室、处、队齐抓共管的多层次、立体化监督管理机制。

(六)干警八小时以外必须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1不得私自会见或以任何形式介绍其他审判人员会见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

2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由本人或配偶、子女收受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赠送的物品或参与请吃、娱乐和出资旅游活动。

3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向本院或上下级法院审判人员为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说情或出面宴请、娱乐;

4不得利用工作之便拉关系、“傍大款”,充当当事人的保护伞。

5不得利用工作之便从事“第二职业”,当中介进行盈利活动。

6不得向配偶、子女或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人员泄露案情和审判秘密。

7严格限制“生活圈”和“社交圈”,不与不三不四的人或不了解的人来往,不到藏污纳垢的场所参与活动。

8不在公共场所酗酒闹事或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

9不自费或接受任何人提供的不健康、不文明的服务活动。

10不得利用职权私自借用当事人车辆或接受当事人提供的车辆外出游山玩水;不得动用查封、扣押车辆。

11不得利用职权找当事人或接受当事人为自己装修房屋以及购买家电等物品。

(七)对干警八小时以外的监督管理主要通过下列渠道进行:

1上级领导机关和领导批示。

2接待案件当事人来访。

3处理人民群众来信。

4听取干警和干警家属子女的反映。

5听取有关部门的反映。

6其他方法、途径。

(八)通过本规定第七条所列渠道反映本院干警有违反本规定第六条所列行为或事项的,应及时向院领导汇报,对其中情节严重构成违纪的,经院长同意,由监察室立案查处。

(九)通过本规定第七条所列渠道反映本院干警社会交往过滥或生活娱乐消费明显高于本人或家庭收入的,经院长同意,由监察室立案查处。

(十)干警在八小时以外发生违法违纪问题,依据《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和党纪政纪及本院有关规定处理。

(十一)干警在八小时以外发生违法违纪问题,其所在部门负责人承担失察、失管、失教之领导责任。

(十二)本规定适用于本院全体工作人员。

(十三)本规定由监察室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官和其他干警职业道德规范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法院干警的职业道德标准,提高干警职业道德素质,维护人民法院法官和其他干警的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一、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司法公正

1、法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切实做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并通过自己在法庭内外的言行体现出公正,避免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的怀疑。

2、法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忠实于宪法和法律,坚持和维护审判独立的原则,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不受来自法律规定之外的影响。

3、法官在审判活动中,除了应当自觉遵守法定回避制度外,如果认为自己审理某案件时可能引起公众对该案件公正裁判产生合理怀疑的,应当提出不宜审理该案件的请求。

4、法官应当抵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或者案外人利用各种社会关系的说情,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5、法官不得违背当事人的意愿,以不正当的手段迫使当事人撤诉或者接受调解。

6、法官应当公开并且客观地审理案件,自觉接受公众监督。但是,法律规定不公开或者可以不公开审理的除外。

7、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应当坚持独立思考、自主判断,并敢于坚持正确的意见。

8、法官在审判活动中,不得私自单独会见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9、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应当避免主观偏见、滥用职权和忽视法律等情形的发生。

10、法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平等对待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得以其言语和行为表现出任何歧视,并有义务制止和纠正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员的任何歧视性言行。法官应当充分注意到由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健康状况和居住地等因素而可能产生的差别,保障诉讼各方平等、充分地行使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11、法官审理案件应当保持中立。法官在宣判前,不得通过言语、表情或者行为流露自己对裁判结果的观点或者态度。法官调解案件应当依法进行,并注意言行审慎,避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对其公正性产生合理的怀疑。

12、法官对与当事人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有关的措施和裁判应当依法说明理由,避免主观、片面地作出结论或者采取措施。

13、法官和其他干警应当尊重其他法官对审判职权的独立行使,并做到:(一)除非基于履行审判职责或者通过适当的程序,不得对其他法官正在审理的案件发表评论,不得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案件提出处理建议和意见;(二)不得擅自过问或者干预下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三)不得向上级人民法院就二审案件提出个人的处理建议和意见。

14、法官和其他干警除履行审判职责或者管理职责外,不得探询其他法官承办案件的审理情况和有关信息。法官不得向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辩护人泄露或者提供有关案件的审理情况、承办案件法官的联系方式和其他有关信息;不得为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辩护人联系和介绍承办案件的法官。

15、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应当避免受到新闻媒体和公众舆论的不当影响。

16、法官和其他干警在公众场合和新闻媒体上,不得发表有损生效裁判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的评论。如果认为生效裁判或者审判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可以向本院院长报告或者向有关法院反映。

二、全力履行职责,提高工作效率

17、法官和其他干警应当勤勉敬业,全身心地致力于履行职责,不得因个人事务、日程安排或者其他行为影响职责的正常履行。

18、法官应当遵守法律规定的诉讼期限,在法定期限内尽快地立案、审理、判决;其他干警应当严格遵守工作时限要求,积极努力地做好上级交办或本职范围内的工作,确保在规定时限内高质量地完成任务。

19、法官和其他干警必须杜绝粗心大意、无故拖延、贻误工作的行为,认真、及时、有效地完成本职工作,并做到:合理安排各项审判及其他事务,提高工作效率;(二)对于各项司法职责的履行都给予足够的重视,对于所承办的案件及其他工作都给予同样审慎的关注,并且投入合理的、足够的时间;(三)在保证审判及工作质量的前提下,注意节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时间,注重与其他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共事的有效性。

20、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应当监督当事人遵守诉讼程序和各种时限规定,避免因诉讼参与人的原因导致不合理或者不必要的延误。法官应当加强对当事人的诉讼引导,减少诉累。

21、法官在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时,应当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尽快予以执结。

三、坚持严以律己,保持清正廉洁

22、法官和其他干警在履行职责时,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利用职务和地位谋取任何不当利益。

23、法官和其他干警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款待、财物和其他利益。

24、法官和其他干警不得参与可能导致公众对其廉洁形象产生不信任感的商业活动或者其他经济活动。

25、法官和其他干警应当妥善处理个人事务,不得为了获得特殊照顾而有意披露自己的身份;不得利用法院及法院工作人员的声誉和影响为自己、亲属或者他人谋取私人利益。

26、法官和其他干警及其家庭成员的生活方式和水准,应当与他们的职位和收入相符。

27、法官和其他干警不得兼任律师、企事业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律顾问等职务;不得就未决案件给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提供咨询意见和法律意见。

28、法官和其他干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申报财产。

29、法院干警必须向其家庭成员告知法院干警行为守则和职业道德的要求,并督促其家庭成员不得违反有关规定。

30、法院其他法官及工作人员不得利用与案件主办法官熟识等便利条件为当事人说情或从中介绍,鼓动法官接受当事人的吃请、礼物、邀请娱乐及金钱等,使法官作出违反法律规定的裁判。

四、遵守司法礼仪,保持良好形象

31、法院干警应当严格遵守各项司法礼仪,保持良好的仪表和文明的举止,维护人民法院的尊严和法官的良好形象。

32、法官应当尊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人格尊严,并做到:(一)认真、耐心地听取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发表意见;除非因维护法庭秩序和庭审的需要,开庭时不得随意打断或者制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发言;(二)使用规范、准确、文明的语言,不得对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有任何不公的训诫和不恰当的言辞。

33、法官开庭时应当遵守法庭规则,并监督法庭内所有人员遵守法庭规则,保持法庭的庄严,并做到:(一)按照有关规定穿着法官袍或者法官制服、佩带徽章,并保持整洁;(二)准时出庭,不缺席、迟到、早退,不随意出进;(三)集中精力,专注庭审,不做与审判活动无关的事。

五、加强自身修养,提高司法水平

34、法院干警应当加强修养,具备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忠实地执行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35、法官应当具有丰富的社会经验和对社会现实的深刻理解。法官应当具备忠于职守、秉公办案、刚正不阿、不徇私情的理念,惩恶扬善、弘扬正义的良知,正直善良、谦虚谨慎的品格,享有良好的个人声誉。

36、法官有权利并有义务接受教育培训,树立良好的学风,精研法理,汲取新知识,提高驾驭庭审、判断证据、制作裁判文书等各项司法技能,具备审判工作所必需的知识和专业能力。

37、法官和其他干警在日常生活中,应当严格自律,行为检点,培养高尚的道德操守,成为遵守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的楷模。

六、约束业外活动,维护法院公信力

38、法院干警从事各种职务外活动,应当避免使公众对法院的公正司法和清正廉洁产生合理怀疑,避免影响法官职责的正常履行,避免对人民法院的公信力产生不良影响。

39、法院干警必须杜绝与公共利益、公共秩序、社会公德和良好习惯相违背的,可能影响法官和其他干警形象和公正履行职责的不良嗜好及行为。

40、法院干警应当谨慎出入社交场合,谨慎交友,慎重对待与当事人、律师以及可能影响法院及法官形象的人员的接触和交往,以免给公众造成不公正或者不廉洁的印象,并避免在履行职责时可能产生的困扰和尴尬。

41、法院干警不得参加带有邪教性质的组织。

42、法院干警在职务外活动中,不得披露或者使用非公开的审判信息和在审判过程中获得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非公开的信息。

43、法院干警不得参加营利性社团组织或者可能借法院影响力营利的社团组织。

44、法院干警可以参加有助于法制建设和司法改革的学术研究和其他社会活动。但是,这些活动应当以符合法律规定、不妨碍公正司法和维护司法权威、不影响审判工作为前提。

45、法院干警发表文章或者接受媒体采访时,应当保持谨慎的态度,不得针对具体案件和当事人进行不适当的评论,避免因言语不当使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的怀疑。

46、法院干警退休后应当继续保持自身的良好形象,避免因其不当言行而使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的怀疑。

七、附则

47、本规范适用于全市法院法官和其他干警。

48、人民陪审员依法履行审判职责期间,应当遵守本规范。

49、本规范由秦皇岛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管理处负责解释。

50、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干警文明礼仪规范

为推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和干部作风建设活动的深入开展,进一步加强法院干警文明礼仪教育,规范干警文明行为,提升干警文明素质,充分发挥法院及广大干警在引领社会文明风尚中的作用,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制定法院干警文明礼仪规范。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司法核心价值观为根本,以《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法官行为规范(试行)》、《秦皇岛人文明公约》和《秦皇岛市机关文明行为规范(试行)》为基本要求,从解决干警在工作生活中不文明的行为入手,深入开展文明礼仪宣传教育实践活动,进一步普及文明礼仪知识,规范文明礼仪行为,塑造人民法院干警讲文明、知礼仪、重诚信、团结友善、热情真诚、亲和融洽的良好形象。

二、工作目标

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在推动文明礼仪建设中肩负着重要职责,要结合法院实际,坚持抓宣传教育与抓实践活动相结合,树立先进典型与解决突出问题相结合,逐步推进、营造氛围、形成强势、务求实效,通过各种活动载体,使全院干警在提高文明礼仪意识、增长文明礼仪知识、遵守文明礼仪规范等方面有持久地提高,树立人民法院干警的良好形象。具体目标:

1当好模范,争做文明礼仪的倡导者。全院干警尤其是立案、信访、审判执行等窗口和一线部门,要增强文明礼仪意识,不断提高个人修养,从小事做起,注重行为举止细节,坚决向低级庸俗的言语、乱扔垃圾、随地吐痰、乱闯红灯、不守交规、铺张浪费以及“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等一切不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不文明行为告别。围绕礼貌、礼仪、礼节和科学、文明、健康的基本准则,加强道德实践,摒弃陈规陋习,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时刻以自己的模范言行影响亲朋好友和周围群众,改变不文明行为。

2树好形象,争做文明举止的实践者。全院干警要带头积极参与“文明礼仪宣传教育实践活动”,树立新风尚,培育新特质,塑造知荣明耻、司法为民、遵纪守法、艰苦朴素、言谈举止文明的公仆形象;要以积极健康的心态,昂扬向上的精神风貌,努力构建和谐法院机关;要不断美化工作环境,规范行为举止,参与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塑造充满活力、文明礼貌的法院机关;大力发扬民主作风,塑造公平正义、团结奋进的法院机关;大力弘扬创业精神,塑造与时俱进、跨越发展的法院机关;深入开展结对帮扶活动,关心贫困当事人冷暖疾苦,塑造关爱他人、诚信友爱的法院机关。

3做好表率,争做文明市民的示范者。全院干警要带头说文明话、办文明事、做文明人。积极培养严谨务实、雷厉风行、清正廉洁的优良作风;要脚踏实地、埋头苦干、爱岗敬业、乐于奉献,争做“人民满意好法院”和“人民满意好干警”;要倡导科学理念,做健康生活的引领者;发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做弘扬道德风尚的践行者;带头移风易俗、树立文明新风,以文明举止引领时代风尚,以文明行为体现人民法官优良风范。

三、文明礼仪规范的主要内容

重点围绕端正司法理念、坚持司法为民,改进司法作风、坚持文明司法,规范司法行为、积极探索高效便民的司法方式三个方面展开。教育各级各部门和全体干警从礼节规范入手,坚决纠正吃拿卡要,以权谋私,故意刁难和办人情案、关系案,坚决纠正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等现象,做到既要严格司法、履行职责,又要文明司法、礼貌司法。

具体内容突出以下四个方面:

1、社会礼仪。社会礼仪是公民在公共生活和社会交往中应遵循的行为规范,是社会公德的具体形式,也是公民道德修养和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表现。针对当前公共生活领域中的突出问题,结合社会公德教育,大力宣传文明行车、文明乘车、文明走路、文明游览、文明就餐、文明观赏、爱护公物、保护环境等礼仪知识,使广大干警首先成为一个懂礼仪规范、讲文明言语、守公共秩序的好公民。

2、职业礼仪。职业礼仪是职业道德的具体表现,是所有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应该遵循的行为规范。全院干警要结合创建文明行业、争做“人民满意好法院”和“人民满意好法官”活动,制定完善人民法院文明礼仪规范,组织开展文明礼仪比赛。着重抓好服务态度、服务质量以及仪态规范、服饰规范、语言规范等职业礼仪,切实树立人民法院、人民法官良好形象,切实礼待当事人、信访人。

3、生活礼仪。生活礼仪是家庭美德的具体形式,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应该遵循的行为规范。要结合家庭美德教育,围绕生活中待人接物的基本礼节,大力宣传尊老爱幼、家庭和睦、邻里团结、讲究卫生、体态端庄、穿着得体等礼仪知识,以进一步建立文明和谐的人际关系。

4、涉外礼仪。涉外礼仪是人们参与国际交往所要遵守的惯例。随着改革开放脚步的加快,人们在生活和工作中外事交往增多,在涉外交往中,遵守国际惯例和一定的礼节,有利于我国的对外开放,有利于展现中国礼仪之邦的风貌。要重点学习国际交往中普遍遵行的政务礼仪、商务礼仪、司法礼仪和日常生活礼仪以及世界各国礼节概况、生活习惯和禁忌习俗等外事礼仪知识。

四、文明礼仪规范的具体规定

1、干警在上班时间和外出工作时间称呼应当亲切、得体,下级与上级打招呼应称呼标准职务;同级之间应称呼标准职务或姓名加职务;上级与下级打招呼应称呼标准职务或姓名,同事之间打招呼应称呼姓名或姓名加同志,不得以兄弟、姐妹相称。

2、干警依法履行职责时,行为举止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做到语言文明、态度谦和、举止端庄、行为规范、办事公正。

3、在立案、信访等窗口或院内公共场所接待当事人、群众法律咨询、受理案件时应做到:

1)首问负责,热情接待,认真记录,耐心解答,不得推托;

2)属于法院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解答、办理,并在法定或者承诺时限内回复;

3)不属于法院职责范围的,应当明确告知当事人、群众向××主管部门咨询或申请;

4)严格履行一次性告知的规定;

5)不得滥用职权,不得超越职权。

4、在执行财产保全、查封、扣押时应做到:

1)敬礼或致意,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和执法依据,要求当事人予以配合;

2)应当有当事人或见证人在场依法有序进行,不得损坏当事人财物;

3)询问当事人应当严肃认真,不得询问与案件无关内容,不得采取诱导、压制的方式进行;

4)注重法律宣传和释明,不得有激化矛盾的言行;

5)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5、在庭审时应做到:

1)值庭法警要保持精神饱满,站(坐)姿端正,表情严肃,动作规范;

法警执勤和执行死刑的有关规定参照中院《关于加强刑事审判和死刑执行工作安全的意见》执行。

2)审判人员举止端庄,语言文明,不吸烟,不接打手机,不随意离开审判席;

3)审判人员不得提前进入法庭,不得在开庭前与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寒暄、交谈;

4)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时应准确、全面、声音清晰宏亮;

5)庭审过程中,合议庭人员或独任审判员要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或被告人发言,除当事人严重偏离争议焦点或超时限等情况外,不得随意打断当事人或代理人发言,严禁斥责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

6)审判人员应尽量说普通话,语言应符合法律规范,对文化水平低,接受能力不高以及有生理障碍或年老的当事人,还应尽量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

庭审的其它规定参照中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庭审活动的规定(试行)》执行。

6、干警在履行公务时,体态举止应做到:站姿要挺直,不得勾肩搭背;坐姿应保持上身端正,不得仰卧、斜躺、翘腿、抖腿、席地而坐;走姿应抬头、挺胸,不得袖手、背手和插兜;不得嬉笑打闹、高声喧哗。

7、干警在履行公务时,语言表达应做到:谈吐文明、语气亲和、用词恰当、礼貌待人。对待服务对象要使用“您好”、“请”、“对不起”、“谢谢”、“再见”等十字文明规范用语。

8、接听上级机关、平行单位和群众电话时:

1)您好,我是××(单位名称),请问您有什么事?

2)请稍等,我给您查(找)一下;

3)对不起,您咨询(反映)的问题不属于法院的职权范围,请您直接向××部门咨询反映;

4)您要找的人不在,请稍后再来电话或我让他给您回电话,如方便我也可以代为传达;

5)您反映的问题我已记录下来,请留下您的电话号码,我们将尽快给您回复;

6)再见,如果您还有什么不清楚可随时打电话。

9、立案、信访等窗口部门和其他部门接待当事人规范用语:

1)您好,请问您要办什么事?

2)您要办的事,需要具备××条件,准备××材料,按照××程序办理,请您按告知的内容进行准备;

3)您提供的材料齐全有效,可以办理,请稍后;

4)您提供的材料不全,缺少××(材料或份数),请您补齐后再来;

5)您的材料我们收下了,这是受理凭证请收好,并在×日内通知您办理结果。

10、送达规范用语:

1)您好,我们是××法院法官(司法警察)×××、×××,这是我们的证件;

2)请您出示××证件,材料;

3)这是××通知书(判决书、裁定书、强制执行通知书),请您查收,并在回执上签字,谢谢配合。

11、强制措施、强制执行规范用语:

1)您好,为了查清××案情,依照《××法》第×条第×款关于××规定,我们将对××物品(账户)先行凳记保存(查封、扣押)、这是《××法律文书》和《物品清单》,请您核对,如无误请签字,我们将在×日内作出处理决定,谢谢您的配合。

2)您好,依照《××法》第×条第×款关于××规定,我们将对已生效的《××判决(裁定)》实施强制执行,请不要妨碍执行公务,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谢谢您的配合。

各基层人民法院干警参照本规范执行。

本规范由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教育培训处负责解释。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司法警察的工作纪律、学习纪律、生活作风,加强队伍建设,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是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基本依据,适用于司法警察队伍中干警和工人编制司法警察,以及协勤人员。

第三条 司法警察的队伍建设,是警队进行各项建设的基础,是巩固和提高战斗力的重要保证,其基本任务是:使每个司法警察明确和认真履行职责,维护警队良好的内外关系,建立正规的警备、训练、工作、生活秩序,培养优良的作风和严格的纪律,保证警队圆满完成任务。

第四条 各级领导和机关对本规范的施行负有重要责任,必须按级负责,各司其职,加强检查和监督,认真贯彻落实。

第二章司法警察工作纪律

第五条 爱岗敬业,刻苦钻研业务,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不断提高司法警察业务和文化素质。

第六条 模范地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执法、文明执法、依法办事。

第七条 服从命令、听众指挥、令行禁止。

第八条 牢固地树立为审判工作服务的思想,努力做到“四不”,即:

1)不推:对有关审判庭交给的工作不推诿;

2)不催:不以各种理由和方式催庭;

3)不打:严禁殴打、体罚刑事被告人;

4)不骂:严禁侮辱、谩骂刑事被告人。

第九条 法警工作时,应严肃认真、精神饱满、警惕性高、警姿良好、动作规范。

第十条 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不失密、为泄密。

第十一条 上班时间,禁止玩游戏机、打扑克、下棋、睡觉以及做其他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中午不准饮酒;晚上执行任务亦不准饮酒。

第十二条 严格按照《枪支管理法》和警械具、警报器的使用规定,保管使用枪支弹药和警械具、警报器,严防丢失和滥用。

第十三条 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安全驾驶,严禁酒后开车。

第三章司法警察廉政纪律

第十四条 不准受人之托过问案件、为当事人说情。

第十五条 不准受人之托给刑事被告人带口信、送钱物。

第十六条 不准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及参加营业性的娱乐活动。

第十七条 不准擅自决定让刑事被告人的亲友、律师、记者及其他人员进入暂押室与刑事被告人见面、通话、采访和摄影。

第十八条 不准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组织或个人。

第十九条 不准开特权车。

第二十条 不准对求助群众采取冷漠、生硬、蛮横的态度;不准对群众耍特权、抖威风,败坏司法警察的形象。

第四章司法警察文明行为规范

第二十一条 着装时应当举止文明。

第二十二条 不准边走边吃东西、吸烟、扇扇子。

第二十三条 不准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臂、揽腰。

第二十四条 不准聚集街头、嬉笑打闹。

第二十五条 不准打架斗殴、出言不逊。

第二十六条 不准酗酒、赌博。

第二十七条 不准乱丢烟头、纸屑,禁止随地吐痰。

第二十八条 遵守公共秩序,自觉维护司法警察的声誉。

第五章司法警察拘传、司法拘留工作规范

第二十九条 拘传是指人民法院强制被告到庭的一种措施。司法拘留(以下简称拘留)是指人民法院对实施了严重妨碍民事诉讼行为的人,采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第三十条 法警在协助执行拘传、拘留任务时,承办人必须持院长签发的拘传票、拘留决定书。

第三十一条 案件承办人应向法警介绍案情及被拘传、拘留人的相关情况。否则,法警应主动询问。

第三十二条 实施拘传、拘留任务时,必须配足警力,携带必要的警械具,携带枪支要经主管副院长批准。

第三十三条 协助执行拘传、拘留任务的法警,应当认真阅看拘传票、拘留决定书,核对被拘传、拘留人的姓名、年龄、籍贯、家庭住址,防止差错。

第三十四条 在协助执行拘传时,应首先动员被拘留人立即跟随到庭;如果被拘传人拒绝跟随到庭,可以使用械具强制其到庭。

第三十五条 在协助执行拘留时,有条 件的要事先与被拘留人所在单位及当地公安部门取得联系,请求给予协助。实施拘留后,应及时将被拘留人送当地公安机关羁押,并按公安机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第三十六条 拘传、拘留途中,要按照押解工作规范执行,防止被拘传、拘留人逃跑、自杀等意外情况发生。

第三十七条 严格执行警械具使用的规定,坚持文明执法,对被拘传、拘留人不得打骂和体罚。

第三十八条 搜查女性被拘传、拘留人的身体,应当由女法警进行。

第三十九条 遇有群众围观,应向他们宣传法制,劝阻围观者;对有意捣乱、故意干扰强制执行的,以说服教育为主,避免发生冲突,必要时可同当地公安机关联系处置。

第六章司法警察支队会议制度

第四十条 为了加强司法警察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其战斗力,确保以审判为中心的各项警务保障任务的圆满完成,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四十一条 党支部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遇有重大、紧急问题可随时召开,传达上级有关精神,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的决定,研究部署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和警务保障等工作。

第四十二条 党员大会每季召开一次,遇有重大问题可随时召开,讨论决定党支部委员会提请党员大会讨论的重大问题。

第四十三条 党小组会每周一次,进行学习讨论;党员民主生活会每季一次,进行思想交流。

第四十四条 队务会每季召开一次,总结工作,交流经验,部署任务。视情况召开专题会议和训练形势分析会。

第七章司法警察请示报告制度

第四十五条 司法警察部门必须建立严格的请示报告制度,确保信息畅通。

第四十六条 对本单位无权决定或者无力解决的问题应当及时向上级请示。通常采取书面或者口头形式,逐级进行。书面请示要规范,口头请示要有记载。请示应当一事一报,条 理清楚,表述准确。上级司法警察部门对下级的请示,必须认真研究及时答复。

第四十七条 发生突发事件、各类事故、司法警察重大违法违纪事件及伤亡情况,以及在处置各类事件中所产生的先进典型和先进事迹,必须及时向上一级司法警察部门报告,不得以任何理由隐瞒或者拖延不报。

第四十八条 必须定期向上级司法警察部门报告有关司法警察业务和队伍建设的基本情况,对上级部署的工作,要及时汇报落实情况。

第八章司法警察请销假制度

第四十九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司法警察队伍的作风建设,确保司法警察在位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五十条 司法警察因事离岗,必须请假,按时归岗销假。

第五十一条 严格控制请假人数,司法警察在位率不得低于80%,警卫人员(门卫)在位率不得低于50%,遇有特殊情况时不得请假。

第五十二条 请假三日以内的,由支队领导批准;请假三日以上的报主管院长批准,并报政治部备案;支队领导请假,由主管院长批准。

第五十三条 对伤、病假,根据伤、病情况和医务人员建议,给予半休或全休。

第五十四条 休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本人要填写审批表,经支队领导批准后,报主管院长或政治部审批。

第五十五条 请假、休假人员,因特殊情况经批准后方可续假,未经批准,超假或逾期不归的,要视情节予以批评或处分。

第九章司法警察学习制度

第五十六条 理论学习是加强思想政治建设的重要形式,是运用理论指导实践,提高党员、干部职工决策水平、理论水平、政策水平和工作水平的有效途径。为不断提高警队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素质、政策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使理论学习更加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结合警队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五十七条 学习组织。由支队长负责审定学习计划、主持集中学习交流,督促、检查、落实学习内容,支队长因故不能参加学习时可委托支队政委组织学习。

第五十八条 学习内容。一是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等理论知识,进一步强化党性修养,坚定共产主义信念;二是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中央、省、地、市的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不断提高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素质;三是学习警务保障工作必需的政治、法律、政策等业务知识,努力提高干部职工的综合素质。

第五十九条 学习形式。学习形式采取个人自学、集中学习、交流经验等形式进行。以个人自学和集中学习相结合为主。个人自学按照统一布置的学习内容和必读篇目分专题进行自学,并联系工作和思想实际,撰写自学读书笔记、心得体会、交流发言材料和年度学习总结。集中学习由支队长根据年初计划和各个时期的需要确定学习内容和形式,组织全队干部职工集中学习。

第六十条 时间安排。自学时间全年在30天以上。每月组织至少一次集中学习讨论,每次集中学习讨论时间不少于2小时,全年集中学习时间在12天以上。

第六十一条 学习要求。

1、支队全体成员要提高对理论学习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正确处理好工学矛盾,认真落实学习计划,自觉完成自学任务,积极参加集中学习。凡不能按时参加学习的,须事先向主持会议的领导请假,并在事后自觉补课。

2、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把学习理论同解决思想认识问题结合起来;把学习理论同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地、市的重大决策,解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当前警务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结合起来;把学习理论同加强领导班子建设与干部队伍建设结合起来。学习要有针对性,注重提高学习效果。

3、支队领导在加强自我学习的同时,要认真指导和督促分管队员的理论学习,每年不少于1次。

第十章司法警察训练制度

第六十二条 人民法院新录用或从非警察部门新调入的正科级以下司法警察必须接受不少于30天的训练;

第六十三条 从非警察部门调入的首次担任副处级以上职务的司法警察必须接受不少于10天的训练,并经考试考查合格后,方能正式上岗和任职。

第六十四条 是全面实施职务和警衔晋升必训,并与干部任职资格制度结合,副科级以下的职务晋升训练或一级警司以下的警衔晋升训练,职(等)级内不少于10天;

第六十五条 跨职(等)级不少于15天;正科级、副处级的职务晋升训练或三级、二级警督的警衔晋升训练,职(等)级内不少于15天;跨职(等)级不少于20天;处级以上的职务晋升训练和一级警督以上的警衔晋升训练不少于30天。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不得晋职晋衔。

第六十六条 全面实施司法警察年度职能训练,要将与审判工作相关的应对突发事件、平息暴力抗法等内容纳入训练之中,训练时间不少于10天。

第十一章司法警察考核制度

第六十七条 考核的原则和内容

1、司法警察考核的原则:①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②坚持多层次考核的原则;③坚持严格考核的原则。

2、考核的内容。即对司法警察的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重点考核工作成绩。①“德”主要指司法警察的政治思想表现、行政道德、工作作风。②“能”主要指司法警察从事本职工作必备的基本能力和特殊能力。③“勤”主要指司法警察的事业心、工作态度和勤奋精神。④“绩”主要指司法警察的工作实绩,即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和效率。

第六十八条 考核的分类。根据考核的时间,可分为定期考核与不定期考核;根据考核内容,可分为工作成绩考核,工作态度考核,学历经历考核(包括法律知识考核),性格考核;根据考核的目的和作用,可分为例行考核,晋升考核,转正考核,评定警衔考核;根据考核的主体,可分为上级考核,自我考核,同事考核,下级考核。

第六十九条 考核的标准。主要指评价司法警察在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划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的尺度。①“优秀”是指司法警察在五个方面都表现出色,圆满地达到任职要求,成绩显著;②“称职”是指司法警察在五个方面能达到胜任职务的要求,较好地完成了任务;③“基本称职”适用于基本满足考核标准,但在一些方面还存在一定不足,需要进一步改进和提高,这种评价基本上是肯定性的;④“不称职”是指司法警察在政策水平、工作能力方面达不到现任职务的要求,缺乏工作责任心,不能按照要求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这是个否定性的评价结果。

第七十条 考核的方法:①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方法,即把主管领导对司法警察的考核与群众参与考核结合起来;②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的方法,定期考核与平时考核为基础;③对非领导成员司法警察的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

第七十一条 考核的程序。对非领导成员司法警察的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其具体程序如下:①个人总结。个人总结是司法警察本人按照其担任的职位职责和有关司法警察考核的要求对其一年来各方面情况的自我总结。司法警察个人总结应当遵循客观、真实的原则。②主管领导听取群众意见。这是考核中的民主程序,人们群众的真实体会是衡量与评价司法警察的重要参考指数。③领导提出考核建议。这个过程是在民主程序结束之后进行的,领导根据与参考群众意见之后,形成考核建议。④考核等次的确定程序。这个程序由本机关相关的负责人或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对领导成员定期考核方式与程序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的规定办理。

第七十二条 考核结果的使用。司法警察的考核结果的等次与级别的晋升、工资待遇的调整密切相关,参照公务员考核制度实行。

第十二章司法警察值班制度

第七十三条 为确保法院机关的安全,预防各种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七十四条 司法警察在节假日要安排值班,特殊情况按院长指示安排。

第七十五条 值班人员由本院司法警察轮流担任,每班24名。

第七十六条 司法警察值班表由司法警察支队负责安排,并抄送办公室,司法警察因故不能值班时,应当找人替班并报告支队领导或司法警察支队领导负责调班。

第七十七条 司法警察值班期间必须坚守工作岗位,认真履行职责,发现情况,及时处理,如遇紧急或重大情况,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妥善处置。

第十三章司法警察备勤制度

第七十八条 值班备勤,是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警务工作的一种方式。以保证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司法警察始终处于严密的组织系统中,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第七十九条 工作日期间,除参加当日警务保障的其他人员为备勤人员。

第八十条 非工作日期间,除正常值班人员,其他人员为备勤人员。

第八十一条 有重大警务保障工作时,备勤人员由支队领导统一明确。

第八十二条 任何备勤人员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备勤工作的,必须向支队领导请假。

第八十三条 备勤人员要在规定的地点、时间待命,做好随时执行警务保障工作的准备。

第八十四条 全队人员要时刻保持通信畅通。

第十四章附则

第八十五条 全市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支(大)队,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认真执行本规范,做好各项制度的落实。对违反本规范的人员,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纪律责任或者进行相应的组织处理。

第八十六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改进机关人员工作作风五项制度(试行)

为牢固树立“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宗旨意识,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的作风建设,不断提高司法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根据干部作风建设年活动要求,结合法院的工作实际,建立和完善如下五项制度。

一、承诺必践制

第一条 畅通诉讼渠道。对起诉、上诉、申诉案件及时审查,凡符合受理条 件的,在法定期限内立案。

第二条 坚持公开审判原则。切实做到对案件审理、宣判、执行依法、及时、全面公开,诉讼收费标准公开。规范对当事人告知义务,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除法律规定不予公开的内容外,所有审执结的刑事、民事、行政、再审、立案、执行的生效原始裁判文书均公开。

第三条 落实法律援助及司法救助制度。对因经济困难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刑事被告指定有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事务所或律师提供法律援助;对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依法实行缓、减、免交诉讼费,确保符合救助条 件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

第四条 畅通涉诉信访渠道。坚持院长接访制度,让当事人投诉有渠道、疑问有答复,真正把涉诉信访变成察民情、便民诉、解民忧的司法窗口。

第五条 落实各项便民措施。依法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探索简便、快速裁判方式,加大巡回审判力度。着力解决申诉难、申请再审难和执行难问题。以积极的态度救济民权,以优质的服务减轻民负,以快捷的审理解除民忧,以公正的裁判保障民利,以有力的执行实现民愿。

第六条 强化公正意识。以省委纪委、省委组织部等四部委联合制定的《关于狠刹不良风气的规定》和“五个严禁”、“四项纪律”规范干警的行为,教育干警在执法活动中恪守法官职业道德和司法礼仪,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七条 完善监督制度,接受群众监督。公开投诉电话,对群众的投诉认真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投诉人。

第八条 严格兑现服务公开承诺事项,对于违诺行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二、首问首办责任制

第一条 首问责任人。本规定所称首问责任人是指到法院各部门办理问询事务及电话咨询的服务对象接触、接受问询的第一位工作人员。

第二条 对首问责任人的具体要求:1、要热情接待服务对象,耐心解答服务对象提出的事项,做到有问必答,百问不烦。2、接电话要做到“铃响三声,必有应声”。“先说您好!后报部门,再问事由”。3、接待来访要做到主动热情打招呼,细心、耐心听陈述,有问必答,不允许借故推诿、敷衍应付。4、首问责任人对涉及自己工作职责的事项,要做到按规定程序办理。一次可以办妥的,绝不让当事人或来访群众跑第二次。对因手续不完备等原因暂时不能办理的,要向当事人或来访群众说明原因和注意事项;对不符合政策规定的事项,要耐心做好解释和说服疏导工作。5、首问责任人对不属于自己工作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要联系相关部门派人接待或引导到相关职能部门办理。6、首问责任人对年老体弱、残疾、行动不便的当事人或来访群众,必须搀扶、护送到接待室或通知相关职能部门派人到场就地接待和办理有关事项。7、不准对服务对象使用生硬及使服务对象反感的语言进行推脱或敷衍,如:“不清楚、不归我管、你去问别人”等。8、遇到对政策理解有差异或无理取闹的服务对象,首问责任人或具体办事人员要坚持原则,耐心说服,无论什么情况都不得与服务对象发生争吵。

第三条 凡因违反规定,受到服务对象举报、投诉,经调查属实的或领导及监督人员发现的,应追究其责任,并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限时办结制

第一条 对各类案件的审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审判流程管理规定》规定的审理时限。

第二条 对省高级人民法院、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纪委、市委政法委领导、院党组交办或院有关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有时限规定的,则按规定时限办理完毕,且在办理部门、分管领导、主管领导三个环节分别各按三分之一的时间确定。

第三条 对省高院、市人大、市委、政府、纪委、政法委领导、院党组交办或院有关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没有时限规定的,如需进行调研后才能提出办理意见的,原则上按相关规定办理;其他事项原则上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四条 其他有时限规定的办理事项,各个办理环节的时限,分别按办理部门、负责领导、主管领导各三分之一的时间确定。

第五条 对重大、紧急事项,应特事特办、急事急办、随到随办。

1、如遇重大自然灾害、生产安全、抗灾抢险、群体性上访、社会不稳定问题以及其他需要及时办理的事项,按《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置突发事件预案》的规定办理。

2、紧急情况下,可在向院领导报告同意后先办理事项,事后补办补齐相关手续。

第六条 对院机关一般性公文严格执行公文处理规定并按以下时限办理,院办公室收到的外来公文必须在24小时内登记、分送处理完毕,各部门收文时间以院办公室的登记收文时间为准。对紧急公文应随收随办,从收文拟办、审核送签到印制发出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七条 对一般性来访咨询或电话咨询,受理后即时答复或请相关部门予以答复;不能即时答复的疑难问题,在请示汇报后,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告知服务对象。

第八条 如遇到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交叉办理的情况,则由主办部门牵头在限时内办理完毕。

第九条 对法律或政策规定不明确的事项,应及时向单位领导请示汇报,根据领导的批示或答复作出相应的处理。

第十条 以上九类事项,遇有不可抗拒的因素,在承诺时限内不能办结的,须向有关领导报告,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应将延长办结限时的原因和最后承诺的办结时限反馈服务对象。

四、考核评议制

第一条 考核评议制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条 考核评议制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之中,作为评定工作实绩、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考核评议由政治部负责牵头组织,纪检监察、立案庭、研究室等部门参加,全面负责考核评议的组织领导工作。

第四条 考核评议结合年度工作进行,在全面考评德、能、勤、绩、廉五方面基础上,重点考评干警尤其是中层以上干部的作风建设、履职能力和工作实绩。

,主要考评干警的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表现;

,主要考评干警的司法能力、驾驭庭审活动能力、做群众工作的能力、审判技能提高、法律知识更新等情况;

,主要考评干警的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工作纪律情况;

,主要考评干警履行职责情况,完成审判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社会效益;

,根据党风廉政建设的总体规划和部署,主要考评干警执行《关于狠刹不良风气的规定》、“五个严禁”及“四项纪律”的情况。

第五条 考核评议制根据部门职能和管理权限,实行分级分类考评,考评中要注重上下结合与内外结合。

第六条 考评分为平时考评、年度考评和任期考评。平时考评由所在部门组织,根据工作台帐及日常表现进行,考评结果要有明确记录;年度考评和任期考评由单位统一组织。年度考评以平时考评为基础,任期考评以年度考评为基础,任期考评可与当年年度考评同步进行。

第七条 考核评议程序

1、自查自评。部门和个人根据实际情况对照年度工作目标及考核评议内容进行自查,写出总结和述职报告,接受领导和群众的评议和监督。

2、民主测评。在自查的基础上,由考核评议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对各部门及工作人员进行述职和民意测评。一般工作人员在本部门进行述职和民主测评;部门及部门负责人在全院范围内进行总结、述职和民主测评。

3、社会评查。主要是通过调查、走访、发放征求意见表、设置举报箱、公示栏等形式广泛征询各方面尤其是人大代表、上级机关和服务对象的意见和建议。

4、综合评定。考核评议领导小组根据平时考核、述职及民主测评等情况对各部门及个人进行综合评定,确定考评等次。一般人员由部门领导写出评语,提出考评等次,报主管院长审核;部门和部门负责人由主管院领导写出评语,提出考评等次,报院考评领导小组审核。

5、考评结果通知部门及本人,并存入档案。

第八条 部门考核评议分为先进、达标、基本达标和不达标四个等次。干警个人考核评议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九条 考核评议结果作为晋职晋级、立功受奖、评选先进的主要依据。

评议结果“不合格”的,一年给予“黄牌警告”,连续两年受到“黄牌警告”的待岗培训。

第十条 建立考核评议工作审核备案制度。年度考核评议结束后,将部门及个人的评定等级进行审核备案。

五、追究问责制

第一条 问责种类

根据《秦皇岛市机关工作人员问责办法(试行)》所列问责形式,分以下八种:

1、责令检查;

2、诫勉谈话;

3、通报批评;

4、离岗培训;

5、调离岗位;

6、责令辞职;

7、免职;

8、辞退。

第二条 问责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1、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上级的指示、决定、命令不执行或执行不力;对上级明令禁止的事项,不加禁止,违规操作;对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不依法办理。

2、独断专行、决策失误的。不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在日常管理和审判工作中不听取合理意见,不注重调查研究,主观盲目决策,致使决策失误或出现重大偏差,给工作造成较大损失的。

3、欺上瞒下、弄虚作假的。在实际工作中缺乏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暗箱操作,逃避监督,干扰和影响上级的正确决策,给工作造成较大损失的。

5、态度冷漠、作风粗暴的。漠视群众疾苦,麻木不仁,不在解决实际问题上下功夫;不文明司法,对待案件当事人或来访群众生硬蛮横,出言不逊,伤害群众感情,造成不良影响的。

6、推诿扯皮、执行不力的。对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事项,拖着不办,顶着不办;对应该及时办理的事项,敷衍塞责,久拖不结,久拖不执,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

7、工作不力、处置不当的。由于工作不到位、疏忽等原因,致使工作绩效与上级的要求差距较大,或在审判、执行及其他业务工作中发生事故,以及在事故发生后,未能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或者处置方式不当,致使损失和影响扩大的。

8、院党组认为应当问责的其他事项。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虽未出现问责范围第1项至第7项内容,但院党组认为应当对其进行问责的事项。

第三条 问责程序

1、通过以下渠道反映有本办法规定八种情形的,由院领导指定相关部门进行初步核实。

1)上级党委、纪委、政法委、上级法院、市委、市纪委、市委政法委及其领导的指示、批示和通报;

2)本院领导提出的意见建议;

3)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检举、控告;

4)巡视、督查、工作检查或工作目标考核中的意见建议;

5)新闻媒体的曝光;

6)其他渠道的反映。

2、经初步核实,反映的问题基本属实的,由院党组决定启动问责程序,院领导指定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

1)被调查的部门领导干部应当配合调查。阻挠或干预调查工作的,调查组可以按照干部任免程序的有关规定,提请暂停其职务。

2)调查组应当听取被调查部门领导干部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核实,如其成立,应当采纳。不得因被调查人申辩而从重问责。

3、调查组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向院党组提交书面调查报告。情况复杂的,经过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

4、调查终结后,由院党组按照干部管理的规定和程序作出问责决定。

5、问责决定书应当自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并告知被问责人享有的权利。

6、被问责的部门领导干部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院党组提出申诉。申诉期间,问责决定不停止执行。

7、院党组收到被问责人的申诉,应当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议、复查,并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8、本院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未认真落实五项规定,被检查发现、媒体曝光、当事人或来访群众反映投诉,经调查属实的,所在部门不能被评为先进集体,个人不能评优,公务员考核不能评定为称职;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六、附则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各县、区法院;

第二条 本规定由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纪检组、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5771001803090012095 579036822859633082

5771001803090012386 576137399735760696

5771001803090013594 578077579902515512

5771001803090012387 577164982601818051

5771001803090012138 572131192158918326

5771001803090012359 579036822361076053

5771001803090012356 576135286143791742

5771001803090012355 575087869704693279

17088100343355274 101229944325833379

17088100343355275 101866732938832008

17088100343356107 101581152501500522

17088100343356108 101000180059871732

17088100343354295 101074194142687017

17088100343356184 101878660869628802

17088100343356185 101775831174086674

17088100343356109 101086014373572846

17088100343356110 101152207216014916

17088100343355237 101027041605702709

17088100343355238 101229364861425414

17088100343356169 101862204402635718

17088100343354928 101760654089788804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97cd177e3868011ca300a6c30c2259010302f3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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