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草案第二稿与现行著作权法对比表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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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草案第二稿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第一条
权,以及传播者的相关权,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科学和经济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中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受本法保护。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受本法保护。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和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中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根据其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受本法保护。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其在中国境内的表演或者在中国境内制作、发行的录音制品,受本法保护。
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形式固定的智力成果。作品包括以下种类:(一)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二)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三)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乐曲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四)戏剧作品,是指戏曲、话剧、歌剧、舞剧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五)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小品、快板快书、鼓曲唱曲、评书评话、弹词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六)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
著作权法

则第一章第一条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


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外国人、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七)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滑稽等通过形体和动作表现的作品;
(八)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九)实用艺术作品,是指具有实际用途并有审美意义的作品;
(十)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包括作为其施工基础的平面图、设计图、草图和模型;
(十一)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
(十二)视听作品,是指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技术设备向公众传播的作品;(十三)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
(十四)立体作品,是指为生产产品或者展示地理地形而制作的三维作品;
(十五)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
(十六)其他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
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自动产生,无需履行任何手续。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实用艺术作品,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对中国作者的实用艺术作品给予保护的,受本法保护。本法所称的相关权,指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第四条
书或者期刊的版式设计享有的权利,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录音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制品享有的权利,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的权利。
相关权自使用版式设计的图书或者期刊首次出版、表演发生、录音制品首次制作和广播电视节目首次播放之日起自动产生,无需履行任何手续。
第五条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相关权人行使相关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第四条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国家对作品的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著作权人和相关权人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第六条
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专门登记机构进行著作权或者相关权登记。登记文书是登记事项属实的初步证明。登记应当缴纳费用,收费标准由国务院财政、价格管理部门确定。
著作权和相关权登记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条著作权保护延及表达,不延及思想、过程、原理、数学概念、操作方法等。本法不适用于:(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二)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信息网络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第八条务院另行规定。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著第九条作权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著作权管理工作。著作权第二章第一节著作权人及其权利著作权人包括:第十条(一)作者;(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五条本法不适用于(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二)时事新闻;(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第六条务院另行规定。
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著第七条作权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著作权管理工作。

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第八条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性组织,其设立方式、权利义务、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的收取和分配,以对其监督和管理等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著作权第二章第一节著作权人及其权利第九条著作权人包括(一)作者;(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一条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包括:(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二)署名权,即决定是否表明作者身份以及如何表(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明作者身份的权利;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三)保护作品完整权,即授权他人修改作品以及禁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止歪曲、篡改作品的权利。权利;
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包括:(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一)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录制、翻拍以及数(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固定在有形载体上的权利;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二)发行权,即以出售、赠与或者其他转让所有权(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三)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计算机程序或者包含作品的录音制品的原件或者复(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制件的权利,计算机程序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外;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四)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五)表演权,即以各种方式公开表演作品,以及通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过技术设备向公众传播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六)播放权,即以无线或者有线方式公开播放作品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或者转播该作品的播放,以及通过技术设备向公众传(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播该作品的播放的权利;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七)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无线或者有线方式向公性的新作品的权利;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获得作品,以及通过技术设备向公众传播以前述方式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提供的作品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八)改编权,即将作品改变成视听作品以外的不同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体裁、种类或者形式的新作品,以及对计算机程序进(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行增补、删节,改变指令、语句顺序或者其他变动的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权利;(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九)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种语言文字的权利;(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
(十)摄制权,即将作品摄制成视听作品的权利;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十一)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美术、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文字、音乐作第十二条品的手稿首次转让后,作者或者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对原件或者手稿的所有人通过拍卖方式转售该原件或者手稿享有分享收益的权利,该权利不得转让或者放弃,其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外国人、无国籍人其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承认中国作者享有同等权利的,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
第二节著作权的归属第十三条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第十四条以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等方式利用已有作品而产生的新作品为演绎作品,其著作权由演绎者享有。使用演绎作品应当取得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十五条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妨碍合作作品的正常使用。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他人侵犯合作作品著作权的,任何合作作者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但其所获得的赔偿应当合理分给所有合作作者。第十六条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

第二节著作权的归属第十一条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第十二条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第十三条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第十四条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

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使用汇编作品应当取得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制片者使用剧本、音乐等作品摄制视听作第十七条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编剧、但原作作者、视听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原作作者、编剧、导演、作词、作曲作者有权就他人使用视听作品获得合理报酬。视听作品中可以单独使用的剧本、音乐等作品,作者可以单独行使著作权,但不得妨碍视听作品的正常使用。第十八条职工为完成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为职务作品,其著作权归属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职工享有,但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程序以及受聘于报刊社或者通讯社的记者为完成报道任务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单位享有,作者享有署名权。依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职工享有的,单位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第十九条受委托创作的作品,其著作权归属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委托作品的著作权由受托人享有,但委托人在约定的使用范围内可以免费使用该作品;当事人没有约定使用范围的,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第二十条作品原件所有权的移转,不产生著作权的移转。美术、摄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可以展览该原件。作者将未发表的美术或者摄影作品的原件转让给他人,受让人展览该原件不构成对作者发表权的侵犯。陈列于公共场所的美术作品的原件为该作品的唯一载体的,该原件所有人对其进行拆除、损毁等事实处分前,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通知作者,作者可以通过.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第十五条摄影、导演、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行使其著作权。
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第十六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第十七条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第十八条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回购、复制等方式保护其著作权,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作者死亡后,其著作权中的署名权和保第二十一条护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保护。
著作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其署名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

如果作者未明第二十二条
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五十年内,其发表权可由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其发表权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
第二十三条著作权属于自然人的,自然人死亡后,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转移。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国家享有。合作作者之一死亡后,其对合作作品享第二十四条有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由其他合作作者享有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其著作权除署名第二十五条权外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作者身份确定后,其著作权由作者或者其继承人、受遗赠人行使。报刊社对已经出版的报刊中的作品进第二十六条行数字化形式的复制,其他使用者以数字化形式复制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对著作权的保护期未届满的作品,使用者尽力查找权利人无果,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机构申请并提存使用费后使用:(一)作者以及作品原件所有人均身份不明的;(二)作者身份不明,作品原件所有人身份确定但无法联系的;(三)作者身份确定但无法联系的。前款具体事项,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另行规定。著作权的保护期第三节
第二十七条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第十九条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
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国家享有。




第三节权利的保护期第二十条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第二十八条自然人的作品,其发表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身及其死亡后五十年;如果是合作作品,其保护期计算以最后死亡的作者为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视听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的保护期为首次发表后五十年,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实用艺术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二十五年,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二十五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的保护期为首次发表后二十五年,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二十五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前四款所称的保护期,自作者死亡、相关作品首次发表或者作品创作完成后次年11日起算。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其著作权中的财第二十九条产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自该作品首次发表后次年11日起算。作者身份确定后适用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关权第三章出版者第一节
本法所称的出版,是指复制并发行。第三十条
本法所称的版式设计,是指对图书和期刊的版面格式的设计。出版者有权许可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第三十一条书、期刊的版式设计。
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十年,自使用该版式设计1日起算。的图书或者期刊首次出版后次年1第二节表演者第三十二条本法所称的表演者,是指以朗诵、歌唱、演奏以及其他方式表演文学艺术作品或者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自然人。第三十三条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一)表明表演者身份;(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三)许可他人以无线或者有线方式公开播放其现场表演;

第二十一条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著作权(署名权除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四)许可他人录制其表演;
(五)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其表演的录制品或者该录制品的复制件;
(六)许可他人以无线或者有线方式向公众提供其表演,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表演,以及通过技术设备向公众传播以前述方式提供的表演。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不受限制;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自该表演发生后次年11日起算。
被许可人以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方式使用作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演出组织者组织表演的,由该演出组织第三十四条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表演者为完成工作任务进行的表演为职第三十五条务表演,其权利归属由当事人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职务表演的权利由表演者享有,但集体性职务表演的权利由演出单位享有,表演者享有署名权。
依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职务表演的权利由表演者享有的,演出单位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免费使用该表演。片者聘用表演者摄制视听作品,应当第三十六条签订书面合同并支付报酬。
视听作品中的表演者根据第三十三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权利由制片者享有,但主要表演者享有署名权。主要表演者有权就他人使用该视听作品获得合理报酬。录音制作者第三节本法所称的录音制品,是指任何对表演第三十七条
的声音和其他声音的录制品。本法所称的录音制作者,是指录音制品的首次制作人。录音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制品享有第三十八条
下列权利:(一)许可他人复制其录音制品;(二)许可他人发行其录音制品;(三)许可他人出租其录音制品;







(四)许可他人以无线或者有线方式向公众提供其录音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录音制品,以及通过技术设备向公众传播以前述方式提供的录音制品。
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自录音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次年11日起算。
被许可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以下列方式使用录音制品的,其表演者第三十九条和录音制作者享有获得合理报酬的权利:
(一)以无线或者有线方式公开播放录音制品或者转播该录音制品的播放,以及通过技术设备向公众传播该录音制品的播放;
(二)通过技术设备向公众传播录音制品。
外国人、无国籍人其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承认中国表演者和录音制作者享有同等权利的,享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权利。广播电台、电视台第四节本法所称的广播电视节目,是指广播电第四十条
台、电视台首次播放的载有声音或者图像的信号。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播放的广播电视第四十一条节目享有下列权利:(一)许可他人以无线或者有线方式转播其广播电视节目;(二)许可他人录制其广播电视节目;(三)许可他人复制其广播电视节目的录制品。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自广播电视节目1日起算。首次播放后的次年1月被许可人以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方式使用作品、表演和录音制品的,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和录音作者的许可。权利的限制第四章
第四十二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作品出处,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一)为个人学习、研究,复制他人已经发表的文字作品的片段;(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引用部分不得




权利的限制第四节第二十二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或者实质部分;(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电视台、信息网络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表的作品;
已经发表的作品;(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信息网络等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台、信息网络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得使用的除外;(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信息网络等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声明不得使用的除外;(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不得出版发行;(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并向公众提供,但不得以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该艺术作品的相同方式复制、陈列以及公开传播;(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十一)将中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十三)其他情形。
以前款规定的方式使用作品,不得影响作品的正常使
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计算机程序的合法授权使用者可以从第四十三条
事以下行为:(一)根据使用的需要把该程序装入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内;(二)为了防止计算机程序损坏而制作备份复制件。这些备份复制件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并在本人丧失合法授权时,负责将备份复制件销毁;(三)为了把该程序用于实际的计算机应用环境或者改进其功能、性能而进行必要的修改;未经该程序的著作权人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修改后的程序。。为了学习和研究计算机程序内含的设第四十四条计思想和原理,通过安装、显示、传输或者存储等方式使用计算机程序的,可以不经计算机程序著作权人




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计算机程序的合法授权使用者在通过第四十五条
正常途径无法获取必要的兼容性信息时,可以不经该程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和翻译该程序中与兼容性信息有关的部分内容。
适用前款规定获取的信息,不得超出计算机程序兼容的目的使用,不得提供给他人,不得用于开发、生产或者销售实质性相似的计算机程序,不得用于任何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教科书,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条件,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图形作品。文字作品在报刊上刊登后,其他报刊可第四十七条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条件,不经作者许可进行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
报刊社对其刊登的作品根据作者的授权享有专有出版权,并在其出版的报刊显著位置作出不得转载或者刊登的声明的,其他报刊不得进行转载或者刊登。根据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第四十八条定,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已发表的作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在首次使用前向相应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申请备案;(二)在使用特定作品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和作品出处;
(三)在使用特定作品后一个月内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直接向权利人或者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向权利人支付使用费,同时提供使用作品的作品名称、作者姓名和作品出处等相关信息。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及时公告前款规定的备案信息,并建立作品使用情况查询系统供权利人免费查询作品使用情况和使用费支付情况。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在合理时间内及时向权利人转付本条第一款所述的使用费。权利的行使第五章著作权和相关权合同第一节.


第二十三条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第四十九条著作权人可以通过许可、转让、设立质权或者法律允许的其他形式利用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第五十条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许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作品的名称;(二)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和使用方式;(三)许可使用的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四)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限;(五)付酬标准和办法;(六)违约责任;(七)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市场价格或者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许可使用的方式为专有使用权的,许可第五十一
使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合同中未明确约定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的,视为许可使用的权利为非专有使

用权。合同中约定许可使用的方式是专有使用权,但对专有使用权的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视为被许可人有权排除包括著作权人在内的任何人以同样的方式使用作品。报刊社与著作权人签订专有出版权合同,但对专有出版权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专有出版权的期限推定为一年。图书出版合同中约定图书出版者享有第五十二条专有出版权但没有明确其具体内容的,视为图书出版者享有在合同有效期内和在合同约定的地域范围内以同种文字的原版、修订版出版图书的专有权利。图书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应当通第五十三条
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图书脱销后,图书出版者拒绝重印、再版的,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合同。著作权人寄给图书出版者的两份订单在6个月内未得到履行,视为图书脱销。转让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应当订立书第五十四条合同。权利转让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第三章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第二十四条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
许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三)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四)付酬标准和办法;(五)违约责任;(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转让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第二十五条(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权利转让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作品的名称;(一)作品的名称;
(二)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二)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三)转让价金;(三)转让金;(四)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
(四)交付转让金的日期和方式;(五)违约责任;(五)违约责任;(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许可使用合同和转让合同中著作权人第五十五条
未明确许可或者转让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被许可人或者受让人不得行使。未经著作权人同意,被许可人不得许可第三人行使同一权利。与著作权人订立专有许可合同或者转第五十六条
让合同的,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专门登记机构登记。经登记的专有许可合同和转让合同,可以对抗第三人。合同登记应当缴纳费用,收费标准由国务院财政、价格管理部门确定。第五十七条以著作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著作权出质登记应当缴纳费用,收费标准由国务院财政、价格管理部门确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第二节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根据著作权人第五十八条
和相关权人的授权或者法律规定,以集体管理的方式行使权利人难以行使和难以控制的著作权或者相关权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权利时,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相关权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



第二十六条以著作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第二十七条许可使用合同和转让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转让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
第二十八条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也可以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当事人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
第二十八条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依照本法有关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进行著作权或者相关权的诉讼、仲裁活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授权使用收费第五十九条
标准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公告实施,有异议的,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门委员会裁裁定期间收费标准不停止执行。定,裁定为最终结果,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取得权利人授权并第六十条
能在全国范围内代表权利人利益的,可以就下列使用方式代表全体权利人行使著作权或者相关权,权利人书面声明不得集体管理的除外:音乐、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发表的文字、(一)美术或者摄影作品;(二)自助点歌经营者通过自助点歌系统向公众传播已经发表的音乐或者视听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转付相关使用费时,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权利人。两个以上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就同一第六十一条
使用方式向同一使用者收取使用费的,应当事先协商确定由一个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统一收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第六十二条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工作,负责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立、变更、注销以及其他登记事项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国务院其他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监督管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立方式、权利第六十三条
义务、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的收取和分配,对其监督和管理,授权使用收费标准异议裁定等事宜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五章出版、表演、录音录像、播放图书、报刊的出版第一节
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第三十条立出版合同,并支付报酬。
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第三十一条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

著作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交第三十二条付作品。图书出版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出版质量、期限出版图书。图书出版者不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出版,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图书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图书脱销后,图书出版者拒绝重印、再版的,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合同。

第三十三条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第三十四条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修改、删节。
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
第三十五条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三十六条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
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十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12月31日。
第二节表演第三十七条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演出,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三十八条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
(一)表明表演者身份;(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四)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五)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六)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被许可人以前款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方式使用作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第三十九条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表演发生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第三节录音录像第四十条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第四十一条录音录像制作者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
第四十二条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四节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第四十三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第四十四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五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
(一)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
(二)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
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技术保护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第六章
本法所称的技术保护措施,是指权利人第六十四条为防止、限制其作品、表演、录音制品或者广播电视节目被复制、浏览、欣赏、运行或者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而采取的有效技术、装置或者部件。本法所称的权利管理信息,是指说明作品及其作者、表演及其表演者、录音制品及其制作者的信息、广播电视节目及其广播电台电视台,作品、表演、录音制品以及广播电视节目权利人的信息和使用条件的信息,以及表示上述信息的数字或者代码。为保护著作权和相关权,权利人可以采第六十五条用技术保护措施。
未经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保护措施,不得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公众提供主要用于避开或者破坏技术保护措施的装置或部件,不得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保护措施提供技术服务,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进行下列行为:第六十六条
(一)故意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信息,但由于技术上的原因无法避免删除或者改变的除外;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相关权利管理信息被未经许可删除或者改变,仍然向公众提供该作品、表演、录音制品或者广播电视节目。下列情形可以避开技术保护措施,但不第六十七条
得向他人提供避开技术保护措施的技术、装置或者部件,不得侵犯权利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表演、录音制品或者广播电视节目,而该作品、表演、录音制品或者广播
第四十六条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制片者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电视节目无法通过正常途径获取;
(二)不以营利为目的,以盲人能够感知的独特方式向盲人提供已经发表的文字作品,而该作品无法通过正常途径获取;
(三)国家机关依照行政、司法程序执行公务;(四)对计算机及其系统或者网络的安全性能进行测试。
第七章权利的保护第六十八条侵犯著作权或者相关权,违反本法规定的技术保护措施或者权利管理信息有关义务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侵犯著作权或者相关权,违反本法规定六十八条
的技术保护措施或者权利管理信息有关义务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络服务提供者为网络用户提供存储、第六十九条搜索或者链接等单纯网络技术服务时,不承担与著作权或者相关权有关的审查义务。
他人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犯著作权或者相关权行为的,权利人可以书面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要求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

第五章法律责任和执法措施第四十七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著作权或者相关权,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教唆或者帮助他人侵犯著作权或者相关权的,与该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他人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制品,不适用本条第一款规定。使用者使用权利人难以行使和难以控制第七十条的权利,依照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签订的合同向其支付报酬后,非会员权利人就同一权利和同一使用方式提起诉讼的,使用者应当停止使用,并按照相应的著作权集体管理使用费标准赔偿损失。列情形不适用前款规定:(一)使用者知道非会员权利人作出不得以集体管理方式行使其权利的声明,仍然使用其作品的;(二)非会员权利人通知使用者不得使用其作品,使用者仍然使用的;(三)使用者履行非会员诉讼裁决停止使用后,再次使用的。计算机程序的复制件持有人不知道也第七十一条不应当知道该程序是侵权复制件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应当停止使用、销毁该侵权复制件。如果停止使用并销毁该侵权复制件将给复制件使用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复制件使用人可以在向计算机程序著作权人支付合理费用后继续使用。侵犯著作权或者相关权的,侵权人应当第七十二条
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确定的,参照通常的权利交易费用的合理倍数确定。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和通常的权利交易费用均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对于两次以上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相关权的,应当根据前两款计算的赔偿数额的二至三倍确定赔偿数额。第七十三条下列侵权行为,同时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第四十八条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

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复制件,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理部门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件的材料、工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播放、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二)未经表演者许可,播放、录制其表演,复制、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发行、出租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三)未经录音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出租、通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录音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的除外;(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四)未经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转播、录制、复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制其广播电视节目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五)使用他人享有专有使用权的作品、表演、录音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制品或者广播电视节目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六)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七)未经许可,使用权利人难以行使和难以控制的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或者相关权的,本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形除外;(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下列违法行为,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第七十四条部门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保护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情节严重的,没收相关的材料、工具和设备,并可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采取的技术保护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未经许可,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保护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保护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
(三)未经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信息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许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管理信息被删除或者改变,仍然复制、发行、出租、表演、播放、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相关作品、表演、录音制品或者广播电视节目的。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侵权和违第七十五条
法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侵权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对当事人涉嫌侵权和违法行为的场所和物品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与涉嫌侵权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对于涉嫌侵权和违法行为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或者拖延提供前款材料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没收相关的材料、工具和设备。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著作权和相关权的使用者在下列情形第七十七条下,应当承担民事或者行政法律责任:(一)复制件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二)网络用户不能证明其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作品有合法授权的;(三)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出租视听作品、计算机程序或者录音制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有合法授权的;(四)发行者不能证明其发行的复制件有合法来源的。著作权人或者相关权人有证据证明他第七十八条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人民法院处理前款申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至第九十六条和第九十九条的规定。第七十九条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著作权人或者相关权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五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第五十一条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保的,驳回申请。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第八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对于侵犯著作权或者相关权的,可以没收违法所得、侵权复制件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财物。第八十一条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第八十二条著作权和相关权纠纷的当事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申请行政调解。
第五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对于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可以没收违法所得、侵权复制品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财物。

第五十四条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著作权纠纷可以调解,也可以根据当事人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或者著作权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书面仲裁协议,也没有在著作权合同
中订立仲裁条款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第四十九条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有第五十条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人民法院处理前款申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至第九十六条和第九十九条规定。
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第五十三条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电影作品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行、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设立著作权第八十三条纠纷调解委员会,负责著作权和相关权纠纷的调解。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拘束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司法确认和强制执行。著作权调解委员会的组成、调解程序以及其他事项,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另行规定。著作权人和相关权人对进口或者出口第八十四条
涉嫌侵害其著作权或者相关权的物品,可以申请海关查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附则第八章第八十五条法所称的著作权即版权。第八十六条相关权的限制和行使适用本法中著作权的相关规定。本法规定的著作权人和相关权人的权第八十七条利,在本法施行之日尚未超过本法规定的保护期的,依照本法予以保护。本法施行前发生的侵权或者违约行为,依照侵权或者违约行为发生时的有关规定和政策处理。161991第八十八条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本法所称的著作权即版权。
第五十八条本法第二条所称的出版,指作品的复制、发行。
第五十九条计算机软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六十条本法规定的著作权人和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在本法施行之日尚未超过本法规定的保护期的,依照本法予以保护。本法施行前发生的侵权或者违约行为,依照侵权或者违约行为发生时的有关规定和政策处理。
第六十一条本法自19916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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