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工程职业学院章程
发布时间:2021-04-17 来源:文档文库
小
中
大
字号:
湖北工程职业学院章程 湖北工程职业学院章程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 第二章 学院性质、办学定位、发展目标 ............... -1 - -2 -
第三章 办学活动 .......................................... -3 - 第四章学院治理体制 ........................................ -6 - 第五章教职工 ................................................ -16 -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九章 学 生 ................................................. -18 - 经费、资产及后勤 ............................... -20 - 学院与社会关系 ................................. -22 - 附则 .................................................. -22 -
学院始建于 1964 年,名为湖北省工业厅第二技术工人 学院。从半工半读不断开拓向前,紧跟时代发展步伐先后更 名为湖北拖拉机厂中等专业学院、湖北省第二机械工业学 院、湖北省机械工业学院; 2003 年,顺利完成湖北省机械工 业学院、黄石市工业技校、黄石市商业学院、黄石市交通学 院“四校重组” ;2007 年,省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建立黄石职 业技术学院; 2014 年 5 月,成功更名为湖北工程职业学院。
学院始终坚持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 国家和湖北省中长期教育发展规划纲要为指导,主动适应国 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应地方区域经济发展需要,适应行 业发展需要。坚持“育人为本、厚德砺能、特色兴校、质量 创优”办学理念,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把提高教 育质量作为学院办学育人的生命线,大力推进合作办学、合 作育人、 合作就业、 合作发展, 创新体制机制, 产学研结合, 进一步提高办学质量和人才培养水平,办人民满意的高等职 业教育。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 和国教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教育法规, 结合学院实际,针对区域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需求的状况,
为了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职业教育方针,全面提高学院的教 育教学质量,促进学院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湖北工程职业学院 英文名称:
Hubei Engineering Institute 学院主页: http://www.hbei.net.cn/ 学院地址:湖北省黄石市团城山广州路9号。
第三条 办学规模:学院占地 805.99 亩,建筑面积 16 万平方米,在校生规模 9000 人以上,设立多个专业的研究 机构和实训基地。
第四条 校风:尚德、好学、竞上、和乐
第五条 校训:明德、厚能、笃学、创新 第六条 校徽:整体是以机械齿轮为外围,中间加注了
既是机械工具又是英文字母“ H ”“ S”的组合体。齿轮包裹 中间的“ H ”,校徽整体以蓝色为主色调,中间的“ S”选用 黄色。
第二章 学院性质、办学定位、发展目标
第七条 主管单位:黄石市人民政府。 学院性质:公立高等职业院校。 教育形式:以全日制教育为主,根据需要举办继续教育 和社会培训。
第八条 学院为公益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依法享有以下办学自主权:
(一)自主制定学院发展规划,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
人才
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及对外交流 合作等活动;
(二)学院经有关部门核定后依法调整办学规模,科学 制定招生计划和招生方案,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三)根据人才培养的目标和要求,自主制定人才培养 方案,自主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四)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内 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主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 术人员,确定教职工的薪酬水平和福利待遇;
(六)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 国家财政性资助、 受捐赠财产以及合法拥有的其他财产,依法收取学费及有关 费用;
(七)对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学术诚信的教职工 和学生,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八)依法应享有的其他办学自主权。
第三章 办学活动
第九条 招生形式:以应届高中毕业生高考、中职生技 能高考、单招为主。专科教育学制三年,根据政策可适当招 收应届优秀初中毕业生就读五年一贯制专业;根据需要可举 办成人业余学历教育和在职人员的继续教育,举办职业资格
证书
的培训、考试与证书认证。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