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小组长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征地补偿款的行为定性

发布时间:2019-08-16 21:26:34   来源:文档文库   
字号:

村民小组长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征地补偿款的行为定性
作者:谷梅檀
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2017年第04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某,原系伊通满族自治县河北村张家林子屯村民小组长。

        20125月,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实施伊通河河堤改造工程,征用河北村张家林子屯34800平方米土地,由河北村协助伊通县人民政府负责土地征用补偿款发放工作。河北村村委会委托时任张家林子屯组长的李某某具体落实。李某某与村民代表负责对所征用的土地进行核实,制作征地补偿资金发放表。实际测量后,发现除去应征各户土地外,还有5100平方米的村集体所有的用地。李某某等人共谋,以虚报、顶名的方式,瓜分5100平方米土地补偿款46万元。

        本案由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629日以被告人李某某犯贪污罪向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114日作出(2015)伊刑初字第155号刑事判决,李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李某某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411日作出(2016)吉03刑终48号刑事裁定,撤销(2015)伊刑初字第155号刑事判决,发回重审。经重新审理后,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728日作出(2016)吉0323刑初162号刑事判决,维持犯贪污罪的判决;被告人李某某不服,再次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1221日以(2016)吉03刑终323号判决书作出终审判决,依法改判李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二、分歧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村民小组长协助人民政府征地套取补偿款的行为构成贪污罪。理由是:村民委员会包含村民小组,村民小组长属于立法解释规定中所指的村基层组织人员。李某某属于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用的管理工作,依据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之规定,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9b7e16f3178884868762caaedd3383c4bb4cb4a3.html

《村民小组长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征地补偿款的行为定性.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