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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执法常用法规条文收集

新沟镇街城管所、街城管执法队

1.占道经营....................................22.门面招牌、户外广告、指示牌..................23.牛皮癣、户外乱涂乱画和张贴悬挂等............34.乱扔废弃物、当街冲洗石料和洗车..............45.个人和单位乱投放垃圾........................46.违反门前三包................................57.焚烧垃圾,乱倒、乱扔垃圾、建房渣土不清除....58.油烟、烧烤、大排档扰........................69.工地不打围、不冲洗车辆、不硬化进出口道路、污染路面...........................................710.道路撒漏、未封闭运输.......................711.沟盖板、井盖...............................812.噪音污染...................................913.喂养信鸽、家禽、宠物......................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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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占道经营
《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品、摆摊设点、销售商品。经依法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及要求进行。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三百元的标准处以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二万元。经依法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所举办活动的,应当保持活动场所市容环境卫生整洁。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临街门店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外墙摆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超出面积每平方米三百元的标准处以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二万元。2.门面招牌、户外广告、指示牌
《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门面招牌、户外广告、指示牌的设置人应当加强日常管理,保持外型美观、安全牢固和亮化设施功能完好。门面招牌、户外广告、指示牌画面污损、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
门面招牌应当符合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制定的设置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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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规划和设置技术规范,并严格按照批准要求和期限设置。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逾期不改正或者拆除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三款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要求和期限设置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改正,并可以按每平方米二千元的标准处以罚款,但罚款最高不得超过十万元;逾期不拆除或者改正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3.牛皮癣、户外乱涂乱画和张贴悬挂等
《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划设置公共信息栏,供市民发布信息,并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电线杆、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设施上涂写、刻画。违反规定的,责令清除,并按每处五十元的标准处以罚款。指使涂写、刻画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经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批准张贴、悬挂宣传品的,应当按照批准的范围、地点、数量、规格、内容和期限设置,保持整洁美观,文字规范,无破损、无残缺。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擅自组织张贴、悬挂宣传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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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4.乱扔废弃物、当街冲洗石料和洗车
《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蒂、饮料罐、饭盒、口香糖、塑料袋等废弃物;
(二)从建筑物内、车内向外抛掷废弃物;
(三)在道路或公共场所抛撒、焚烧纸课、冥票等丧葬用品;(四)在露天场地或者公共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五)乱倒污水,乱扔动物尸体等废弃物;(六)当街冲洗石料;
(七)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清洗车辆。
违反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十元罚款违反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5.个人和单位乱投放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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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生活垃圾的收集,应当采取方便居民的方式,做到日产日清,并逐步实行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和方式投放生活垃圾。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按每立方米一百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6.违反门前三包
《武汉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责任人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7.焚烧垃圾,乱倒、乱扔垃圾、建房渣土不清除
《武汉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第六条有下列违反市容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四)单位和个人将生活垃圾倾倒在非指定场所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按照每立方米1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九)在道路或者公共场所焚烧树叶、垃圾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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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在道路或者公共场所抛撒、焚烧纸课、冥票等丧葬用品的,处50元罚款;
(十一)改建、装修房屋产生的渣土未按照规定清除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8.油烟、烧烤、大排档扰
《武汉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第二十六条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在室内从事餐饮经营排放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处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出店和占道从事烧烤、大排档等餐饮经营,致使排放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00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施工工地在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施工作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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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3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9.工地不打围、不冲洗车辆、不硬化进出口道路、污染路面《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临街建设工程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档或者围墙遮挡并保持完好、整洁,硬化进出口通道,设置车辆冲洗设施,落实车辆冲洗保洁措施。停工工地应当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违反规定的,由建设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清理和平整场地。禁止向工地外地表排放污水、污物。车辆驶出工地不得污染路面。未经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利用施工围挡发布商业广告。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清除污染物,并按污染面积每平方米一百元的标准处以罚款;违反第四款规定的,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五款的规定处理。10.
道路撒漏、未封闭运输
《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运输建筑垃圾、生活垃圾、泥浆、粪便和其他流体、散装物品,应当使用密闭车辆运输;运输碎石料、黄沙等容易泄漏、散落或者飞扬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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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载物不得超出车辆挡板高度,并应当采取密闭措施。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污染路面的,责令及时清除,并按污染路面每平方米一百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运输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前,应当持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核发的相关证明文件,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领车辆通行证。车辆通行证应当载明工程项目名称及地点、运输车辆车牌号、运输路线、时间、消纳场所等事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未申领车辆通行证或者未按指定时间和路线行驶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罚款。11.
沟盖板、井盖
《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在城市道路设置燃气、电力、通信、供水排水等地下管网检修井和沟渠的所有权人或者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在井、沟相应部位设置标志,逐一编号登记并报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应当定期巡查,保持井盖、沟盖完好、正位。
所有权人或者维护管理单位发现井盖、沟盖破损、移位或者丢失的,应当在半小时内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并在二十四小时内予以更换、补缺或者正位。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发现井盖、沟盖破损、移位或者丢失的,可以向所在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报告;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半小时内设置明显警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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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通知所有权人或者维护管理单位在二十四小时内予以更换、补缺或者正位。所有权人或者维护管理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设置警示标志或者更换、补缺、正位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每处处一千元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二万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挪用城市道路上设置的井盖、沟盖。违反规定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故意损毁、盗窃、非法销售或者收购井盖、沟盖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2.
噪音污染
第二十八条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施工工地在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施工作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3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其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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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违反规定,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在查处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所涉及的噪声污染违法行为时,区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提供是否为噪声污染的技术支持。

13.养信鸽、家禽、宠物
《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鸡、鸭、鹅、猪、羊等家禽家畜和食用鸽,因教学、科研等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违反规定,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责令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予以没收。
饲养宠物、信鸽,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采取措施防止影响周围环境卫生。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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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9d86dc5fa12d7375a417866fb84ae45c3a35c2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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