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济宁高新区人事劳动保障局、太白湖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曲阜文化建设示范区管委会(推进办公室),市直各有关部门(单位),各高等院校:
现将《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鲁人社发〔2017〕54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济宁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意见》(济室字〔2007〕27号)、《济宁市教育系统专业技术岗位聘用管理指导意见》(济人社发〔2010〕3号)、《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工作有关问题的复函》(济人社办发〔2012〕11号)等文件中与鲁人社发〔2017〕54号文件不一致的,按鲁人社发〔2017〕54号文件执行。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使用
办法(试行)的通知
鲁人社发〔2017〕54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高等院校:
为加强高层次创新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更好地促进和服务高层次创新人才引进和使用,研究制定了《山东省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使用办法(试行)》,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相关问题,请及时汇总上报我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12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
山东省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使用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引进高层次创新人才,进一步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充分发挥特设岗位的重要作用,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特设岗位设置及管理坚持因事设岗、精简效能的原则,实行从严控制。
第三条特设岗位是经核准设置的非常设工作岗位,主要用于根据事业发展特殊需要,在特定项目、阶段性任务中,引进急需紧缺的高层次创新人才。
第四条特设岗位在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中设置。特设岗位主要在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类别中的主系列设置。根据教育、科研、医疗卫生、农业等产学研领域特殊需要,也可以在为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提供辅助支撑的辅助系列或主要技术工工勤技能岗位中少量设置,但需从严设置。
第五条事业单位相应常设岗位有空缺的,不得申请设置特设岗位。
第二章设置条件和数量等级
第六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核准设置的相应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辅助系列专业技术岗位或技术工工勤技能岗位没有空缺的,可申请设置特设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