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混改流程及要点

发布时间:2020-11-13 11:37:45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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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流程及要点

2020年是国有企业专项改革行动的发力之年,中央层面在国企改革和科技型企业改革方面出台了30多项政策,不仅包括国有资产监管、央企法人治理、加强党的建设、中长期激励等政策,更是出台了双百企业企业市场化经营机制改革方面的操作指引科改示范行动入选企业改革方案备案等专项改革行动政策。

随着国有企业改革进入深水区,越来越多国企也更加关注混改的具体流程及相关要点。结合过往实践操作经验,主要以在产交所公开挂牌交易为例,在具体操作层面为拟实施混改的国企提供建议。

国企混改主要路径

路径一:股权转让

在此路径下,原股东通过对外转让股权方式达到混改及变现目的。但对于混改企业而言,此路径并没有增量资金进入企业,无法为混改企业的业务结构调整及产业升级提供新的资金支持,新股东可能还需要在后续向混改企业注入资金。因此,在国企混改实操中,仅采取单一股权转让方式进行混改的案例较为少见。

路径二:增资扩股

在此路径下,混改企业既能通过设定投资者资格条件并开展综合评议或竞争性谈判的方式,遴选最切合企业自身发展需要的投资者;也能通过增资获得企业发展所需资金,进而优化企业资本结构。因此,增资扩股已成为当前国企混改的主流模式。

国企混改操作流程及要点简析

从交易实质来看,除了资本市场惯常的股权交易流程和规范外,国企混改还需要严格遵守国资监管的各项要求和流程。因此,较之非国有企业的股权转让或增资扩股而言,国企混改的交易相对复杂,混改企业需要提前针对混改不同工作阶段的具体步骤进行规划和统筹协调。

混改方案制定与报批阶段

组建项目团队

方案制定与内部 审批

混改企业在进行混改前应对混改后的整体战略进行梳理和规划,确定混改范围,并根据既定战略,充分考虑引入投资人类型、税务成本优化、法律合规性、混改或重组实施的便利性、员工安置问题以及集团及下属企业在财务上的影响等因素,协同财务顾问、法律顾问等各方中介机构制定混改的总体方案,明确交易涉及的资金体量、用途、投资人类型和选择标准等。如果混改同时涉及实施员工持股的,混改企业还应当确定向员工释放的持股比例,并进一步制定员工持股方案。

在完成混改方案论证后,混改企业应当针对方案进行内部决策,形成董事会决议和/或股东会决议,员工持股方案还应当经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混改方案的外部审批

混改企业内部审议通过的混改方案,应报国资委或国资委授权国资管理平台审批。《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对不同混改方式的外部审批均进行了规定:

股权转让

增资扩股

第七条

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审核国家出资企业的产权转让事项。其中,因产权转让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须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四条

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审核国家出资企业的增资行为。其中,因增资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须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国家出资企业应当制定其子企业产权转让管理制度,确定审批管理权限。其中,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子企业的产权转让,须由国家出资企业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转让方为多家国有股东共同持股的企业,由其中持股比例最大的国有股东负责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各国有股东持股比例相同的,由相关股东协商后确定其中一家股东负责履行相关批准程序。

第三十五条

国家出资企业决定其子企业的增资行为。其中,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子企业的增资行为,须由国家出资企业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增资企业为多家国有股东共同持股的企业,由其中持股比例最大的国有股东负责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各国有股东持股比例相同的,由相关股东协商后确定其中一家股东负责履行相关批准程序。

国资监管有权单位对混改方案做出的批复,是混改进入实质性阶段的关键前提条件。因此,混改企业应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取得相应的批复。

进场前准备及进场交易阶段

法定审计及资产评估

混改企业需要聘请具备资质的审计师及资产评估师就混改交易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并根据当地产权交易所的要求,将资产评估报告作为进场交易资料之一,并在正式披露阶段以资产评估的股权价值为依据征集投资人。

同时,从资本市场角度来看,战略投资人通常也会按照国内外资本市场上通用的估值方法和估值模型对该国有企业的估值进行测算;而资本市场通行的估值方法和模型与法定资产评估的方法和模型不尽相同,因此我们经常能看到两套标准测算出来的估值存在偏差。所以,需要兼顾国资监管与资本市场的判断,并在二者之中寻求平衡点。

产交所挂牌交易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对混改企业股权转让及增资扩股的披露时间要求如下:

股权转让

增资扩股

第十三条

产权转让原则上通过产权市场公开进行。转让方可以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工作进度安排,采取信息预披露和正式披露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分阶段对外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公开征集受让方。其中正式披露信息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因产权转让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转让方应当在转让行为获批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信息预披露,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增资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对外披露信息公开征集投资方,时间不得少于40个工作日。

根据过往实践经验,建议混改企业在通过产权交易所正式披露增资信息前应与产交所保持密切沟通,提前确认挂牌资料准备、程序衔接、投资者资格条件的设置等事项,以提高进场交易前期准备的工作效率。

此外,在预披露阶段,混改企业并不需要提供审计及评估报告,因此预披露可与评估工作同步进行,以缩短整体交易时间。而且,混改企业可以请财务顾问在混改方案获批后即开始在市场上与潜在投资人进行沟通。一来可以让资本市场提前了解交易的基本情况;二来混改企业也可以提前储备一些有意向的投资人,了解资本市场对项目的看法,为遴选合适的投资人做准备。

在正式披露阶段,意向投资者可通过产权交易所查阅项目相关材料,并可通过向产权交易所领取、签署投资意向书、保密承诺函等文件后,向混改企业获取尽职调查相关材料。混改企业也可以与意向投资者商讨是否开放相关资料库或者提供投资/融资信息备忘录供意向投资者查阅。如前期混改企业已进行过卖方尽职调查的工作程序,则也可以选择直接向意向投资者提供卖方财务尽职调查报告及法律尽职报告,以缩短尽调流程,节约交易各方的时间成本。同时,意向投资者通常也会要求安排与混改企业的管理层进行现场访谈,以更直观地了解企业的运营状况。

遴选及确定投资人

如在披露期届满有多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混改企业应当采取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等方式来择优选择受让方。如果受让方涉及境外投资者,则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负面清单管理要求,以及外商投资安全审查有关规定。

签约及交割阶段

在确定最终受让方后,交易各方需要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或《增资协议》。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交易双方不得以交易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此外,市场化投资人特别是财务投资人在参与国企混改时,通常会要求有明确的退出机制或要求原国有股东提供回购担保。如涉及此类回购担保或业绩承诺,我们建议交易各方需要提前就协议中相关内容与国资监管部门进行沟通,必要时需取得事前书面批准,以尽量规避该协议条款可能无效或无法履行的风险。

在交易交割阶段,受让方原则上应当在相关协议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付清交易价款。但如交易价款数额巨大,受让方也可以分期付款。首付款不低于总价款的30%,剩余尾款需要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在支付首付款并取得产交所出具的交易凭证后,受让方才可进行工商变更。同时,混改企业和转让方应当配合受让方完成其他必要的审批流程,如上市公司监管流程、反垄断审查、特许经营权、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探矿权和采矿权等政府审批事项。

当然,《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同时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的产权转让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进行,建议混改企业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与主管国资部门提前沟通,确认是否进场交易或采用非公开协议转让的方式进行交易。

综上所述,基于国企混改严格的流程要求,混改企业需要内外部多个团队的不懈努力和全面配合,对混改全局进行高度把控,制定项目整体流程时间表,按时间节点高效推进,才能确保混改方案顺利推进及最终落地。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a8ee74ca1cb91a37f111f18583d049649a660e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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