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9-03-11 08:22:44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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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实施细则

【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

【发文字号】甘政发[1982]20

【发布部门】甘肃省政府

【发布日期】1982.01.21

【实施日期】1982.01.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甘肃省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实施细则

(1982年1月21日 甘政发〔1982〕20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所称的父母,包括自幼(十六周岁以前)抚养职工长大的亲属。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二、《规定》中所称的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

三、学徒、见习生、实习生在学习、见习、实习期间不能享受《规定》的待遇。学徒、见习、实习期满后,即可享受。凡在六月底以前期满的当年可以探亲,六月底以后期满的,下一年度开始探亲。

已经定级的职工,因工作需要调动当学徒和服役期满的复员退伍军人(包括占招工指标招收的城镇或农村的复员军人),分配当学徒的不论是否转正,可以享受《规定》的待遇。分配在三年制学徒岗位的服役年限加参军前工龄不满三年的,不能享受探亲假规定。

四、县属企业,经批准在常年性生产岗位上使用的计划内临时工,和实行招聘用工制度的单位使用的招聘工,可以按固定工的规定享受《规定》的待遇。

五、实行公休假日轮休办法的单位,符合探亲条件的职工,可以将轮休假和探亲假合并使用,但轮休假一次只限使用十五天时间。

六、符合探亲条件的职工在休病假期间,经单位领导批准回家探亲的,可按规定报销往返路费。其探亲假期间的工资,仍按休病假期间的规定执行。

七、已婚职工,当年因各种原因与配偶团聚累计达到三十天,和未婚职工与父亲或母亲团聚累计达到二十天的,不再享受当年的探亲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aa3725bc657d27284b73f242336c1eb91b3733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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