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选拔任用规定

发布时间:2020-08-09 07:24:22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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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干部选拔任用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广西烟草行业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关于建立和完善各市局(公司)中层干部能上能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选拔干部应认真贯彻执行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坚持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选拔任用各县(市、区)烟草专卖局、机关各科室(中心)科级干部;各县(市、区)烟草专卖局、营销管理中心各区域市场部、物流管理中心各部基层干部。

第四条 市局公司党组及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职责,负责本规定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五条 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做出成绩。

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

第六条 提拔担任领导干部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提任科级干部职务的,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提任基层干部职务的,应当具有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新提任科级干部职务的,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新提任基层干部职务的,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

提任科级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在副科级岗位上经过两年以上的实践锻炼;提任副科级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在科员、基层干部岗位上经过两年以上的实践锻炼;提任基层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在基层普通工作岗位上经过一年以上的实践锻炼。

提任领导干部的,应当经过市局公司党组及人事部门组织的相应培训,确因特殊情况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七条 科级干部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基层干部男性年满45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一般不再担任领导职务。

第三章 选拔任用程序

第八条 干部一般应当从后备干部中选拔。市局公司根据需要建立后备干部人才库。

第九条 领导干部一般应当逐级提拔。德才表现特别优秀的中青年干部或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

第十条 市局公司党组根据机构设置和实际需要,确定干部的职位和编制。需要选拔任用干部时,拟定干部选拔任用方案,并按规定程序选拔任用。

第十一条 选拔任用干部时,按拟定方案、民主推荐、组织考察、讨论决定、发布任职通知等程序进行。

第四章 民主推荐

第十 选拔任用干部时,由群众在后备干部人才库内经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

第十三条 民主推荐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后备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填写推荐票。

进行个别谈话推荐。

对不同职务层次人员的推荐票分别进行统计。

对民主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材料及初步意见,并提出考察候选人。

报市局公司党组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第十四条 考察对象的民主推荐票一般应当不低于30%。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第十五条 个人向市局公司党组推荐领导干部,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签署真实姓名,由人力资源管理科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所推荐人选不是所在单位(部门)多数群众拥护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五章 组织考察

第十六条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岗位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方面,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第十七条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第十八条 考察办法。采取个别谈话,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与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解情况。

第十九条 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并向市局公司党组馈考察情况。

第二十条 对考察对象的考察,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考察材料必须真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主要缺点和不足。

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

考察人署名。

第六章 讨论决定

第二十一条 由考察组对考察对象提出任用建议,经市局公司党组讨论决定

第二十二条 在市局公司党组讨论干部任免之前,由市局公司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分别征求党组成员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由市局公司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党组分管领导或考察组负责人介绍所考察对象的考察情况、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党组成员进行讨论。

进行表决,以党组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二十四条 市局公司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一般应全体成员到会,如有特殊情况,也必须要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人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对任免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组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七章 任职

第二十五条 新提拔的领导干部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度。在下发任职通知前要进行公示。公示的内容包括:拟任人选的姓名、拟任职务、性别、政治面貌、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学历、现任职务和主要工作简历。公示期一般为七天。人力资源管理科根据市局公司党组的决定,在公司局域网上进行公示。

第二十七条 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下发任职通知。干部本人要做好离职(原职务)手续,填写离职手续清单,同时办理任职(新职务)手续,完成工作交接。经公示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经市局公司党组复议后不予任用,并通知本人;反映问题性质比较严重又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任用,要抓紧调查核实,作出结论,再决定是否任用。自决定缓任之日起二个月内仍无法查清的,由人力资源管理科找本人谈话,要求据实写明情况,作出没有问题的书面承诺,经市局公司党组研究认为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二十八条 实行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提任科级领导干部的试用期为一年;提任基层干部的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间领取试用期工资,工资标准按照当年工资分配办法执行。试用期满,对其德、能、勤、绩、廉进行一次全面考核,胜任的正式办理任职手续,工资待遇全部享受相应职务的待遇,任职时间从试用期开始计算;不能胜任者按原职级(提任前职级)本局(公司)实际安排适当工作,工资待遇按原职级或新岗位的待遇发放

第二十九条 领导干部职务实行聘任制,每一个聘任期为聘任期满后,自然解除领导职务。任期内年度考核均为优秀者,可以续聘。在聘任期内,因工作需要调整到同一层次的其他岗位任职时,可视为在同一聘任期内,不影响聘任期的继续履行。

第三十条 对决定任免的科级干部,由市局公司党组指定专人进行谈话。对决定任免的基层干部,由人力资源管理科派人进行谈话。

第三十一条 任免领导干部职务,以市局(公司)名义下发任免通知。任职时间自发文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二条 已经提拔任职的科级领导干部考察材料、任免文书归入人事档案

第八章 竞争上岗

第三十三条 干部的选拔任用可采取竞争上岗的方式各级干部竞争上岗时间、职务、职数等由市局(公司)党组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三十四条 报名参加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规定有关选拔任用基本条件和资格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竞争上岗工作在市局公司党组的领导下按下列程序进行:

公布职位、竞争上岗人员的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报名与资格审查任职资格不应与以上条款相违背

统一考试(含计算机考试)、面试或演讲。

进行民主测评。

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市局公司党组讨论决定。

竞争上岗工作可邀请专业机构共同完成。

第九章 纪律

第三十六条 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必须严格遵守下列纪律:

不准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

不准以局长经理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市局公司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市局公司党组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不准拒不执行上级调动、交流领导干部的决定。

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或指令提拔身边工作人员。

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干部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或者干部在调离后,干预原任职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

不准在干部考察、考核过程中进行拉票、串联等不正当活动。

不准在干部考察、考核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小团伙,或者打击报复。

第十章 回避

第三十七条 实行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第三十八条 实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党组及人事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中涉及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一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干部任免事项,不予批准。已经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由市局公司党组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四十条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四十一条 建立人力资源管理科与纪检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应结合年度考核,定期召开。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区局正职的任免须报区局公司人事劳资处备案;市局公司人力资源管理科长、专卖办主任、科科长、审计科长、办公室主任职务的任免必须报区局公司人事劳资处审批。

第四十三条 县(市、区)局、营销管理中心、物流管理中心对本部门的基层干部有管理、使用、监督、考核的权利,没有任免、调动的权利。县(市、区)局、营销管理中心、物流管理中心可以建议调整本部门的基层干部岗位,由人力资源管理科按有关程序办理。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人力资源管理科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施行。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ab47dda974a20029bd64783e0912a21615797f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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