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提取指南
一、住房消费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况 在省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有下列住房消费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装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3、无自有住房,租赁住房支付房租的; 4、支付维修基金(大修基金)、物业管理费的。 其他原因提取住房公积金,详见省中心网站《住房公积金提取与转移实施细则》。 二、办理提取需要的手续 1、单位填制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包括审批表和明细表,同时分类提供电子版《部分提取批量导入模板》及《销户提取批量导入模板》。 2、提取原因对应的资料原件及复印件。详见《住房公积金提取与转移实施细则》。 三、办理提取的时间和资金支付方式 正常工作日每天上午和下午14:00-16:30办理(每年结息、年终决算时间等注意中心网站公告)。 提取原因符合政策规定,提取资料齐全和真实有效,当日即可办理审核和资金划转。单位经办人持审批同意的《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在4楼服务大厅柜台2—5号柜台办理数据导入,在6—9号柜台办理复核打印《提取清册》及《销户提取利息清册》,交本单位财务部门作为代收代付凭据,或作为提取资金转入个人银行卡备查单据。提取资金当天、最迟第二天即可划转至缴存单位,由缴存单位代收代付给职工本人。符合条件的单位,经单位申请,省中心财会部复核,提取资金可转入职工个人储蓄卡(折)。 四、住房消费提取需要提供的资料 1、购买商品房: (1)签订日期五年以内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其中西安市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只复印合同1—4页和签字盖章页共5页即可; (2)支付房款票据(任意一张)。 或者提供:(1)办理日期五年以内的房屋产权证,(2)契税完税证。 2、购买单位房改房: (1)房改部门的批准文件; (2)房改部门已审批的楼栋分户价格表。 3、单位全额集资建房: (1)计委立项批文或房改部门全额集资建房批文; (2)单位盖章的分房房价表或内部购建房协议; (3)职工已交房款收据(任意一张)。 4、购买拆迁安置房: (1)签订日期五年以内的房管部门制式《拆迁安置协议》; (2)支付房款票据(任意一张)。 5、购买二手房: (1)签订日期五年以内的房屋买卖合同或权属变更后的房屋产权证; (2)契税完税证。 6、在城镇建造、翻建自住住房: (1)土地使用证(翻建住房的提供原房屋产权证); (2)政府规划、房管部门建造、翻建批准文件; (3)施工合同; (4)支付费用票据。 7、在农村建造、翻建自住住房: (1)本人或配偶宅基地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宅基地审批表); (2)村民委员会和乡镇政府出具的建房证明; (3)建房费用票据。 8、大修自住住房: (1)房屋产权证; (2)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大修证明或提供有资质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 (3)相关费用票据或分摊到本户的修缮费用发票。 9、装修住房: (1)房产证或购房合同; (2)装修合同或物业公司(单位房管部门)开具的装修证明原件其中之一。 10、偿还住房贷款本息: (1)借款合同; (2)最近三个月以上的还款流水(银行打印盖章的银行卡还款扣款单原件或者还款扣款活期存折明细)。 11、支付房租,租住公共租赁房的: (1)租赁合同; (2)支付房租发票。 租住商品住房的:西安市房管局出具的本人及配偶无自住房产证明、单身职工还需提供单身声明,格式见附件。 职工工作单位及居住地不在西安市所辖范围的,其无房证明在工作地或家庭居住地的市、县房管局开具。 12、职工交纳维修基金(大修基金): (1)购房合同; (2)包含具体金额的维修基金交纳通知书或已交纳维修基金发票。 13、职工交纳物业管理费: 提供房产证或已备案的购房合同。 上述项目中,提取配偶公积金时,还需提供结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以及偿还购房贷款,提取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时,除提供前述相关项目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供:(1)直系亲属同意提取意见书,(2)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同户户口本、独生子女证、户籍管理部门证明等够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材料其中之一)原件及复印件。 五、住房消费的提取额度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额度为职工个人账户保留最近3个月缴存额之后的余额(取百元整数),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住房消费额(包括提取配偶、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 2、装修自有住房,按住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00元计算,一次性办理提取(包括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部分)。 3、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提取额度为不超过当年应还贷款本息之和(包括提取配偶、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并保留个人账户最近3个月的缴存额。还贷提取可每年办理一次,直至贷款结清为止,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贷款本息之和。 4、无房职工支付房租,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当年实际房租支出额每年提取一次;租住商品住房的,根据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标准,按个人年缴存额的二分之一提取(取百元整数),且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5万元。根据规定:2015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缴存职工及配偶持西安市房管局无房证明申请租房提取时,账户应保留三个月缴存额,其余百元整数金额可全额提取。 5、支付维修基金(大修基金),按实际支付金额一次性提取(包括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部分);交纳自有住房物业管理费,按每套住房3000元额度提取,限为一套,每年办理一次。 六、特殊情况提取 1、户口迁出本市不能办理转移的可办理销户提取。职工因辞职、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开除等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同时职工户口迁出本市,新户籍地无法办理转移接收手续的,可提供户口迁移证原件及复印件,办理销户提取手续。 2、非西安市户籍职工离职后不准备在西安市再就业的可办理销户提取。职工户籍不在西安市,辞职、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开除等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后,不准备在本市再就业,职工户籍地无接收单位不能办理转移的,提供非本市户籍的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参照户口迁出本市的规定,办理销户提取手续。本市原农业户口职工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后,不准备再就业的,参照本条办理销户提取。 七、几点说明 1、《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含审批表和明细表)》在省中心服务网站下载专区下载填制,用A4格式打印纸打印。同时按部分提取(住房消费提取)和销户提取填报批量导入模板电子档。各单位经办人(联络员)要做好为本单位职工办理提取手续的服务工作,提倡单位统一批量办理,提高电子版数据准确性,以便提高办事效率,更好地服务缴存职工。我们建议提取公积金时,职工将规定的提取资料准备好后交给单位经办人,由单位经办人统一办理提取手续,这样既免除了每个职工办理提取时需要请假跑腿的麻烦,也能提高办理速度和效率。 2、省中心新的管理信息系统已经上线使用,各缴存单位应在新系统内完善单位开户缴存信息,拷贝个人公积金新账号,按照省中心通知,分批办理职工个人银行卡(折)绑定手续,届时,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资金即可直接转入绑定的银行卡(折)内。 3、缴存单位一次办理提取人数较多,提取资金合计在500万元以上的,经办人可提前与省中心归集部联系,联系电话87334097,约定时间全天专门审核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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