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信用卡审查审批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信用卡审查审批操作,根据《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XX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述的信用卡审查审批系指银行卡事业部对信用卡申请资料进行录入、初审、终审、额度调整等工作。同一申请件的录入、复核、查证、初审、终审工作应分别由不同岗位人员办理,不得混岗操作。
第三条 总行银行卡事业部负责信用卡审查审批工作,对信用卡申请人以及担保人的基本条件、职业情况、经济状况等方面进行全面调查、审核。
第四条 在信用卡审查审批工作中,任何人不得抄录、拍摄、复印、拷贝、截留客户的信用卡申请件,或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客户信息,不得将信息泄露给他人。
第二章 岗位设置及职责
第五条 信用卡审查审批岗位设置
(一)资料录入岗:负责申请资料的录入。
(二)资料复核岗:负责对已录入的申请资料进行复核。
(三)查证岗:负责申请人公民身份信息核查、人行征信信息的采集以及单位信息查询(例如查询114登记信息、企业信用网等),并进行记录。
(四)初审岗:对客户申请资料的合理性和完整性进行核实;负责对申请人的身份、单位以及其他信息进行核实,并根据客户资质提出初步授信额度建议;负责现金、账单等分期产品的资料审核。
(五)终审岗:综合评定客户的资信情况,负责客户信用卡额度、信用卡额度调整、现金分期等产品的额度审批。
第六条 信用卡审核终审岗实行本行审查资格准入制,即必须通过考试或考核才可获得上岗资格。坚持专业化审批原则,从事信用卡业务终审的岗位人员,应纳入本行授信条线队伍管理,且须具备相应的准入资格。
第七条 信用卡审查审批工作根据审查审批操作流程图(附件1)办理,包含以下几个环节:
(一)资料录入与复核
1.录入。资料录入岗应如实将申请人在信用卡申请表上填写的信息录入系统,录入完资料后应在申请表的录入专用栏相应栏位签名,抄录系统生成的编号,并做好对信用卡申请材料的检查。在录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如可疑情况、填写瑕疵、已持相同卡等),应在申请表上标注。
2.复核。资料复核岗需根据申请人所填写的资料对所录的资料进行复核,资料复核无误的,申请件递交至查证岗;如录入资料与申请人所填不一致,退回资料录入岗进行更改,确保系统内录入资料与客户填写的资料保持一致。
(二)查证。查证岗主要负责人行征信查询,单位在114所登记的单位信息核查,申请人是否已持有本行信用卡、是否存在逾期记录核查,公民身份信息核查等工作。打印查询结果附在申请表后。
(三)初审。初审岗主要负责申请人所填资料的审查工作。初审过程中,应综合运用征信系统核查、行内信息查询、政府及各类公开网站查询、电话查访等手段开展调查,全面核实申请人相关资料,同时分析和检验申请材料中的各种疑点。依照不同产品申请的要求、不同的客户类型对申请人资格、基本要素、收入水平、资产情况、资信状况、还款能力进行审查,根据系统信用评估出具初步的授信额度建议。
(四)系统提交。初审完成后,应将纸质申请处理结果提交终审。申请资料有修改的,应在系统进行修改。拒绝的申请件需在备注栏位注明拒绝代码及拒绝原因,同时提交终审。
第八条 申请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信用评估,直接拒绝审批:
(一)申请表以圆珠笔签名或签名和身份证不一致的,声明未抄录完整的;
(二)提供虚假申请资料的;
(三)在本行有不良信用记录的;
(四)在征信系统中有不良信用记录的;
(五)在社会有不良记录,有吸毒、赌博等不良嗜好的,被纳入全国法院被执行人名单、工商税务系统不诚信名单的;
(六)本行认为可直接拒绝发卡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终审。终审岗根据信用评分的结果,综合分析申请人资信情况,对申请人的信用状况作出谨慎评估,结合初审人员的建议,确定信用卡最终额度。最终审批额度超出信用评分的,需由有权审批人批准。同时,根据系统信用评分,对评分结果未达到要求的拒绝发卡。
第三章 信用额度授予及调整
第十条 信用卡授信额度系指本行授予申请人使用信用卡最高额度的行为。主卡和附属卡共用同一信用额度,附属卡持卡人不能单独申请信用额度调整。本行对信用评分及授信额度的调整,应建立严格的审批制度,实行逐级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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