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理工大学

发布时间:2023-01-04 22:43:14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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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理工大学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盘亏)事故处理操作规程固定资产损坏事故是指因使用、管理不当造成固定资产非正常损坏。发生损坏、丢失(盘亏)事故后,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理:1.事故报告发生损坏、丢失(盘亏)事故后,使用(管理)人应立即报告所在单位和国有资产管理处;如属校内失窃,应同时报告保卫处;如属校外失窃,应及时到案发地所在公安部门报案。2.使用单位进行前期调查由使用单位进行前期调查,根据调查情况填写《青岛理工大学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盘亏)事故报告单》。如属校内失窃,需保卫处鉴定意见;如属校外失窃,应附《接受案件回执单》;如属丢失、盘亏,使用部门应提出处理意见(包括对责任人如何处理、如何赔偿、采取措施等),于一周内报送国有资产管理处。3.国有资产管理处调查对于固定资产损坏事故,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使用单位提交的《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盘亏事故报告单》组织技术人员和相关部门对损坏事故进行调查(贵重仪器设备的损坏事故,应由三名以上技术人员出具技术鉴定意见),对事故原因和损坏程度进行技术鉴定,明确事故责任。使用部门根据损坏事故调查意见,提出部门处理意见。4.学校处理意见12
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青岛理工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使用人赔偿办法》,提出学校处理意见。丢失事故的赔偿、贵重仪器设备的损坏和一般仪器设备的重大事故的赔偿,应报主管校长审批。5.赔偿缴费属于责任赔偿事故,责任人凭国有资产管理处的赔偿通知单,学校财务缴费。6.固定资产修复或报废责任人履行赔偿手续后,凭缴费凭单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修复或报废手续。22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b51a11ec5afb770bf78a6529647d27284a73374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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