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提取流程图
一、 支取住房公积金具备条件
(1)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 离休、退休的;
(3)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 出国、出境定居的;
(5) 调离本市的;
(6) 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7) 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过家庭收入15%以上的;
(8) 下岗失业的。
二、 支取公积金提供材料
(1)购买商品房,须提交购买合同或房产证、购房发票(付款20%以上)。 (2)购买二手房,须提交房产证及契税、交易费发票。 (3)单位集资建房,须提交分房明细表或购房协议及交款收据。 (4)因城建拆迁而购房的,须提交拆迁部门出具的拆迁证明,补偿计算表及补交款发票。 (5)职工家住农村按村镇规划,需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须提交县以上国土规划部门批准的《宅基地使用证》,《村镇建设规划许可证》。 (6)大修自住住房的,须提交大修的有关证明材料。
上述1-6条中需提取和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交夫妻关系证明(结婚证或户口簿)。 (7)职工离、退休(含提前离退休)的,须提供离、退休证或离、退休申请审批表。 (8)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须提供劳动保障部门发放的1-4级《伤残证书》。 (9)下岗失业的职工,须提交劳动保障部门发放的《失业证》。 (10)辞职、辞退的职工须提交原单位辞职、辞退文件和本人档案转入人才交流中心办理托管的协议。农民合同制工人离开市区回原籍的,须提交有关辞职、辞退文件和户籍证明。 (11)企业因撤销、解散或破产无重组能力,对职工不做分流安排的,须由企业持法院等部门的有效文件统一到中心办理。 (12)出境定居的,须提供居住国居住证,本人出国护照或公安部门出国、出境证明。 (13)调离本市的,须提交工作调动材料和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籍迁出证明。 (14)考取研究生并与原单位解除工作关系的,须提交《入学通知书》和单位证明。
(15)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可申请支取,须提交职工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证明。
(16)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须提交《借款合同》,和上月还款凭证,
(17)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须提交租房合同,付款凭证及家庭收入证明。
上述所要求提供的材料均为原件。
三、支取金额的确定
(1)职工离、退休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出国、出境定居的;调离本市以及下岗失业的,办理全额支取并清户。
(2)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按其本人及配偶账户内余额支取。除大修外,同一套住房只能支取一次。
(3)职工偿还贷款本息,借款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大于借款人当年归还贷款本息数额的,只能支取年度内归还贷款本息额,多余部分不得支取。
(4)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职工及其配偶支取总额不得超过该家庭当年实际缴纳的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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