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警刑事执法的困境及建议

发布时间:2021-02-27 02:16:18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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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警刑事执法的困境及建议

当前,中国东海及南海海洋权益面临日益严峻的挑战,频繁遭受周边国家渔民越界非法捕捞,海上走私行为猖獗,对中国海警的执法能力和水平提出挑战。中国海警刑事执法面临一定困境,难以有效發挥其应有的职能。

一、当前中国海警刑事执法困境

海警海上侦查权属于刑事司法权范畴,海警海上执法兼具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职能。本文用刑事执法的表述主要便于海上环境执法的刑事侦查权的陈述目的而使用。

根据三定方案的顶层设置,组建中国海警的目的为加强海上执法力量,避免九龙闹海、防止互不协调、重复检查、执法力量分散和避免出现执法推诿等局面。国务院在改革中整合了现有国家海洋局及其中国海监、公安部边防海警、农业部中国渔政、海关总署海上缉私警察等4支队伍。三定方案顶层设置中,除了赋予中国海警海上行政执法权限外,还有赋予中国海警海洋环境、海上捕捞、海上缉私等刑事执法权。

(一)海警执法缺少法律依据

当前,中国海警海上执法的主要依据为《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海上执法工作规定》等法律和部门规章,与当前海上执法的复杂性明显不足。从《公安机关海上执法工作规定》第三条规定来看,公安边防海警办理海上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行使公安机关的职权。可见,公安边防海警或武警海上边防大队,在当前仍在行使原有的职权即刑事案件的侦查权。

而中国海警局作为新成立的执法机关完全不同于上述原四支分别独立的执法机关。《刑事诉讼法》第82条规定分析,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等具有侦查权的刑事执法机关,并不包括新组建的中国海警。根据《立法法》第八条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只能由法律明确规定。在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中,并没有明确授权新组建的中国海警拥有限制人身自由的执法权限。中国海警作为一支新组建的海上执法力量,继续行使办理海上刑事案件的相关权力亦缺少法律依据。

(二)执法标识尚未统一

笔者通过最近一年来的报道发现,中国海警队伍执法过程中,尚未实现执法标识的统一。如《中国海洋报》2016527日报道《击浪南海一群龙——记广东省渔政总队直属二支队中国海警3112”船集体》,无论标题还是该文内容都说明在改革过程中,将海警改为渔政总队领导。又如,中国国家海洋局网《中国海监B-7115飞机在执行任务中失事》报道,201667日,国家海洋局东海分局中国海监B-7115飞机在执行年度浙江海域使用、海洋环境和海岛保护例行巡航执法飞行任务返航途中,与地面失联。可见,中国海警整合中,国土资源部所属的中国海监海上执法中仍为原海监编制编号等标识,并未实现中国海警执法标识的统一。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b8142736cad376eeaeaad1f34693daef5ef713bc.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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