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
招租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
规范国有资产出租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权益,实现国
有资产保值和增值,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房屋、土地
等经营性国有资产(以下简称经营性国有资产)的招租行为。
第三条财政局代表人民政府对经营性国有资产租赁进
行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和收益处置,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审批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单位(包括:财政补
助或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提出的经营性国有资产出租方案;
(二)监督、指导经营性国有资产招租工作;
(三)负责选聘评估中介机构和招租代理机构;
(四)负责经营性国有资产收益和资产处置的管理。
第四条
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单位是经营性国有资产
租赁经营的出租人,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经营性国有资产招租相关工作;
(二)配合评估机构和招租代理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三)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
(四)对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管理;
(五)负责按合同约定收取租金,并及时上缴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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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对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出租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分
析,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五条
评估中介机构是受委托对经营性国有资产的
实物价值、市场租金水平等进行评估并具有专业评估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