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招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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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事业单经营性国有资产
招租管理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

范国有资产出租行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益,实现

资产和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法适用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房屋、土地
经营性国有资产(以下经营性国有资产)的招租行为。
第三条政局代表人民政府对经营性国有资产赁进

行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和收益置,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审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位(包括:

助或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提出的经营性国有资产出租方案;

(二)监督、指导经营性国有资产招租工作;

(三)负责选估中介机构和招租代理机构;

(四)负责经营性国有资产收益和资产处置的管理。

第四条


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位是经营性国有资产
赁经营的出租人,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经营性国有资产招租相关工作;

(二)配合估机构和招租代理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三)与承租人签订合同;

(四)合同的行情况监督、检查、管理;

(五)负责按合同定收取租金,并及缴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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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对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出租情况统计、汇总、分

析,并向管部门报告。

第五条


估中介机构是受委托对经营性国有资产
物价值、市场租金水平等估并具有专业评资质资产评估事所,其主要职责是:

(一)本着客观、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进估,恪守

职业操守,遵循相关的资产评估准

(二)根据估目的,恰当运用估方法,形成合理的

告;

(三)告送交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位,并

政局备案。

第六条招租代理机构是受委托经营性国有资产

租的中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制定经营性国有资产

招租规则和流程;

(二)格按照定流程和规则,具体组织召开招租会,

过竞拍或投公开取承租人,并与中承租人定中

认书

(三)招租会全做到规范、透明、严谨,不出差

漏洞,确保招租程序公开、公平、公正、合规、合法、顺

行;

(四)招租会现场全程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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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经营性国有资产出租,必依照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向全社会公开招租信息,除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当通公开招租程序确定

承租人。

第八条施前已出租且实际承租人履行原合同

情况良好的,可在原合同到期后与资产管理位直接续签

次租合同,但租金水平不得低于估中介机构的

期限不得超3年并且不得转租。

第九条


公平有序开展经营性国有资产招租工作,避
争,原租合同期限到期后,在原租资产继续向外出租的情况下,同符合以下条件的原承租人可直接

期限不超3年的租合同:

(一)原承租人承租的经营性国有资产是通公开

招租程序或属于按本法第八条定程序取得的;

(二)租期内履行合同情况良好,无拖欠租金行

(三)合同期

(四)原承租人同意按资产管理位要求提高适当租金

(增幅一般原合同租金10%,低于或高于10%的由政部

重新委托估,并按估价确定租金增幅

按本条续签合同的,不得转租。

第十条资产管理经营性国有资产招租前两个

月,按照定格式要求,如报《招租申请审批表》,送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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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局审批。填报内容包括:

(一)资产名称、地址、性质、面积和周边环境情况;

(二)拟定租金底价、租期,招租方式并具体详细说明理

由和依据;

(三)行公开招租的,应拟资格条件。

第十一条


政部门审批同意公开招租方案后,资产
管理位向招租代理机构提交招租料,启动公开招租程序。
第十二条经营性国有资产期限原13年,

不得超5年。特殊或大宗资产的租期限,由政部

会同相关部门审批同意确定。

第十三条


租人可境内外企业法人、其他组织和具
有完全民事行能力的自然人,法律法规规章另有定的除外。竞租人符合以下条件:

(一)诚实守信、依法经营,能良好履行合同,无不良

信用记录

(二)能格遵守出租人提出的于租赁经营性国有

的限制性定,爱护所租经营性国有资产

(三)有特殊用途的资产,投标单符合口行政主管

提出的资质要求,并通过审核。

第十四条公开招租程序如下:

(一)发布招租公告。招租信息由招租代理机构负责在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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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纸、网络等媒体上公开布,公开布信息的时间不得

少于15天。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资产管理单位名称、拟

资产详实地理位置、数量、面积、租赁期限、用途限制、

转租限制、招租底价、竞租保证金、竞时间、地点、竞价方

式和交租方式等。

(二)租人报名。报名前,租人自行到现场详细

资产,充分了解该资产现状。报,身份法人

租人持有效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组织

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非法定代

表人理的,需提供法定代表人字并加盖法人印章的

委托;身份自然人的租人持有效的居民身份

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理的,需提供授委托及代

理人有效的居民身份原件及复印件等,到招租代理机构指

定的记报名,并在定期限内交纳竞租保证金。

(三)租确记。报名登员应认核相关

和保款凭,按先后对竞租人行登号,

时严格做好名登记情况的保密工作。保证金金额为年租

金的20%

(四)公开竞价招租。招租代理机构采用竞价方式行公

开招租,并遵循价高的原则,确定承租人。如招租资产

须继续,且采取承租人垫资,以租金抵扣垫资的,同等

条件下,以抵扣租期最短则,确定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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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中认。通过公开价方式确承租人的,现场

,并以签订认书为准。

(六)合同签订。招租竞价成功后,得人定的

内与资产管理签订合同,并按定交合同保

金和首期租金。租赁合同由政部门、资产管理位和承租

人各持一份。

(七)资产交接。出租资产的移交使用在资产管理位和

承租人之间进行。资产管理向承租人资产交接手

续。

第十五条租保金在租工作束后5个工作日内

无息退还给竞得人。竞得人的租保缴纳合同保

证金和首期租金。竞得人若在时间内未签订合同,

作自放弃承租,其缴纳租保金作为违约金不予

退还。

第十六条


资产管理单位、监管部和招租代理机构的
工作人不得参与租活;若上述位工作人的直系属或共同利益人参与租活的,工作人员应租前申

明并予以回避。

反本条定的,按以下理:

(一)在公示束前被举报或揭经调查情况属的,

上述人取得的得人格无效;

(二)在合同签订后被举报或揭经调查的,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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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

(三)资产交接后被举报或揭经调查的,解除合

同,并由工作人员负责追回出租经营性国有资产。对不按

定回避的工作人,依照予相应处分。

第十七条


经财政部会同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后,以下
几种情形,可以采用协议等其他招租方式:
(一)于性特殊或有特用途的资产

(二)出租行政事业单位作为办公用房的资产

(三)其他经审批同意未施公开招租的资产。

第十八条


期限内,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及政府
划拆迁等原因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租双方止合同。经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租金按照实际使用的

天数算,未使用期的租金退还给承租人。

第十九条


法中关于承租人义务、解除合同、终
合同等所有定,均在租赁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条法由区政局负责释。

第二十一条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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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ba303821dc88d0d233d4b14e852458fb760b38c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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