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docx
发布时间:2019-09-03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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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包括住房公积金的登记、账户设立、缴存、转移、封存、结算等。
第三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公积金中心下设的归集管理部门及其所属公积金管理部(以下简称办事机构)负责承办住房公积金登记、缴存、转移、封存等归集管理的具体业务。 第四条 公积金中心委托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国有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账户设立、结算等住房公积金归集金融业务。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及其职工(指职工系指 本资料由皮匠网收录,更多免费资料下载请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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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用人单位建立和形成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应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或经济组织;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四)外国及港、澳、台企业和外省市单位常驻本市代表机构。
(五)有条件的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用工单位和职工可以缴存住房公积金。城镇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人员可以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二章 登记及账户设立
第六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者营业执照到公积金中心办事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二十日内持公积金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托银行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及 本资料由皮匠网收录,更多免费资料下载请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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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个人账户设立手续。
第七条 单位新录用或者新调入的职工,已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职工应自录用或调入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原单位受托银行办理账户转移;未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 单位应自登记之日起二十日内到受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第八条 职工姓名及身份证号发生变更的,单位应自变更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相关证明文件到公积金中心办事机构或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
第九条 单位名称、法人发生变更的,原单位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公积金中心办事机构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条 单位撤销、破产或者解散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公积金中心办事机构办理注销登记,并自注销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二十日内持公积金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三章 缴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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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新录用和新调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当月工资。在录用或调入年度内遇全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统一调整时,缴存基数为自录用或调入之月起至调整时的月平均工资。
职工工资总额构成,按国家有关部门及本市规定的工资总额口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按照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也可按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单位缴存部分及个人缴存部分均不高于12%。
第十三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分别乘以职工本人和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 第十四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上一年度我市规定的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基本生活费的职工,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住房公积 本资料由皮匠网收录,更多免费资料下载请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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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缴存基数可以按基本生活费计算。
第十五条 连续亏损两年且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低于当地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的单位,可以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低于当地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的单位,可以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经依法批准缓缴养老和失业保险金的,可以同时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
第十六条 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