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生银行民生信用卡章程

发布时间:2012-03-14 10:33:55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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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民生信用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向社会各界提供更好的信用支付工具,促进我国传统货币向电子货币的转化,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民生信用卡是由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下称本行)发行的、给予持卡人一定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并可循环使用其信用额度,以人民币或其他特定外币结算的信用支付工具。

第三条 民生信用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个人卡和公务卡(或商务卡);按结算币种不同分为人民币卡、人民币及特定外币双币种卡;按信息载体材料不同分为磁条卡和芯片(IC)卡;按信用等级及客户群体不同分为普卡、金卡、钛金卡、白金卡、钻石卡、世界卡和无限卡。

第四条 本行、持卡人、担保人、特约商户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均须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 民生信用卡的功能及使用范围



第五条 民生信用卡具有信用消费、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功能,具体功能依照特定卡种的《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

(本章程上下文所指的“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为各类民生信用卡领用合约的总称,其涵盖了各类民生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执行。持卡人可按其所持卡的不同等级享有相应的增值服务。

第六条 民生信用卡可在带有银联、维萨、万事达卡、JCB或其他银行卡组织受理标识的信用卡受理点和本行指定的网点及特约商户使用。



第三章 民生信用卡的申领条件



第七条 凡年满18周岁(外籍、港澳台须年满25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稳定、合法的收入来源,信誉良好的个人,均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证明文件向本行申领民生信用卡个人卡主卡。个人卡主卡持卡人可为其他自然人申领附属卡。主卡持卡人可随时申请取消或停止附属卡的使用。主卡持卡人须对其与附属卡持卡人在《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下信用卡的全部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第八条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法人授权的经济组织等(下统称 单位),可凭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材料向本行申领民生信用卡公务卡。申请单位可申领若干张公务卡,其持卡人资格由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书面指定或撤销。



第四章 民生信用卡的申领手续



第九条 个人和单位应按本行要求正确、完整、真实地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本行要求的相关申请材料,同意本行向有关方面查询、确认其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并与本行签订《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

第十条 本行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向申请人发放信用卡,并确定信用额度。

第十一条 若本行认为必要,可要求申请人提供指定形式的担保或交存一定数量的保证金。

第十二条 民生信用卡卡片的有效期限最长为五年。持卡人若在卡片到期后不愿换领新卡,应在卡片到期之日前一个月以书面或本行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本行,本行有权要求持卡人交还卡片。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卡片的到期失

效、更换或销户而消灭或改变。



第五章 民生信用卡的账户及交易管理



第十三条 民生信用卡只限经本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转借或以其他方式交由他人使用。否则,本行有权收回信用卡,一切风险损失由持卡人本人承担。

第十四条 本行在严格控制业务风险的前提下,依据银行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和申请人的资信条件,授予不同等级的信用额度,并根据持卡人的用卡情况和资信状况的变化,对持卡人的信用额度予以调整。

第十五条 民生信用卡账户只能用于合法交易,个人卡账户存入的资金应是持卡人的合法收入。个人卡人民币账户的资金以现金或转账存入。个人卡外币账户的资金以持卡人持有的外币现钞存入或从其外汇账户(含外钞账户)转账存入。人民币账户及外币账户的使用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公务卡(或商务卡)用单位资金偿还人民币账户的欠款时,还款资金应从其单位的基本结算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存取现金。公务卡(或商务卡)用单位资金偿还外币账户的欠款时,还款资金应从其单位经常项目外汇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在境内存取外币现钞。

第十七条 持卡人在境内外进行的信用卡交易记入相应的信用卡清算币种账户。持卡人使用信用卡在境内外消费和取现时,依照银行卡国际组织及收单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持卡人使用信用卡在境外消费或透支取现形成贷款,可以用自有外汇偿还,或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办理购汇还款。

第十九条 本行对持卡人的还款,按照已出账单、未出账单的顺序偿还。对已出账单部分还款按照以下顺序对其信用卡账户的各项欠款进行冲还:自记账日起逾期1-90天(含)的,按照先应收利息或各项费用、后本金的顺序进行冲还;自记账日起逾期91天以上的,按照先本金、后应收利息或各项费用的顺序进行冲还。

第二十条 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本行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依据密码等为持卡人办理的存取款、转账结算等各类交易,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凡未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则记载有持卡人签名的交易凭证及本行与持卡人约定的其他证明文件,或经确认证明持卡人本人消费的其他依据,为该项交易完成的有效凭证,但持卡人与本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应在安全的环境下在互联网上使用信用卡,持卡人必须对其卡片在互联网上使用时由于非本行原因所导致的一切风险和损失自行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持卡人申请销户时应将卡片交还本行。办理销户手续后,持卡人仍需承担销户之前所发生的未清偿债务。



第六章 民生信用卡的计息办法和收费规定



第二十三条 民生信用卡透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收利息,按月计收复利。信用卡账户中的存款资金不计利息。

第二十四条 持卡人若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全部应还款项可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无须支付其账单日前一个月内发生的消费交易自银行记账日至还款日期间的透支利息。

第二十五条 个人卡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不愿或不能偿还全部应还款项时,可按对账单中列明的最低还款额还款。依据《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所有交易不享受最低还款额待遇的公务卡(或商务卡),持卡人应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全部应还款项。

第二十六条 持卡人未能在到期还款日之前(含)全额还款的,所有交易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已偿还部分计收自记账日至还款日的利息,未偿还部分自记账日持续计息。

第二十七条 持卡人支取现金或将透支款项转入其他账户的交易形成的透支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支付自银行记账日至还款日的透支利息。

第二十八条 持卡人若未能在到期还款日营业终了前偿还最低还款额,本行除计收透支利息外,还按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一定比例计收滞纳金。

第二十九条 持卡人超额使用本行批准的信用额度,应对超额部分按照一定比例支付超限费。

第三十条 本行核准发给申请人信用卡后,按规定的标准向持卡人收取年费。持卡人挂失卡片、支取现金等需支付一定费用。详细收费项目及标准依据《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中约定执行。



第七章 本行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一条 本行的权利:

(一)本行有权审查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索取申请人的个人资料,向有关方面查询申请人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并有权决定是否向申请人发卡以及确定信用额度。对批准和未批准的申请,本行都有权保留有关申请材料不予退还。

(二)对虚假挂失、使用伪造或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等行为,本行有权申请法律保护,并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信用卡的所有权属于本行。对不遵守本章程的持卡人,本行有权冻结其账户,直至取消其持卡人资格,并在预先通知持卡人的情况下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卡片。

(四)本行有权按《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中的约定对持卡人收取一定的费用并计入其账户。

(五)持卡人与本行约定通过持卡人开立于本行的账户自动还款的,本行有权在最后还款日当日从约定账户中扣收持卡人应还款项,扣收不足的部分持卡人应及时清偿。

第三十二条 本行的义务:

(一)向申请人提供有关信用卡的资料,包括章程、使用说明、收费项目及标准、计息方式等。

(二)向持卡人提供每天24小时的咨询、查询、挂失、投诉等服务。对持卡人的业务咨询、账务查询、挂失,给予即时答复和处理。

(三)对持卡人的资料负有保密义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按双方约定的寄送方式,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对账单。但自上次提供对账单后,没有任何交易发生且账户无未清偿余额,或本行与持卡人另有约定时,可不向持卡人提供当月对账单。



第八章 持卡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三条 持卡人的权利:

(一)持卡人享有本行对民生信用卡所承诺的各项服务的权利,有权监督服务质量并对有瑕疵的服务进行投诉。

(二)申请人、持卡人有权知悉民生信用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及标准、适用利率及有关的计算方式。

(三)持卡人有权向本行索取对账单,自索取日起前三个月内的纸质账单免费,前十二个月内的纸质账单可享每年第一份免

费,索取其他时期的对账单须支付补制对账单手续费;持卡人也可以通过网上银行免费查询最近三个月内的对账单,有权通过电话银行免费查询最近一年内的对账单。

(四)持卡人有权对对账单中列明的账务提出疑义,有权在约定时间内向本行申请调阅签账单的服务。若签账单真实、有效,调阅签账单手续费由持卡人承担。

第三十四条 持卡人的义务:

(一)持卡人应向本行提供真实可靠的申请资料。若本行认为必要,持卡人还应提供符合条件的担保和其他有关资料。

(二)持卡人和担保人的通信地址、电话号码、住址、职业、收入、身份证号码等发生变更,应及时以书面或本行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行。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三)持卡人不得以与商户、预借现金和转账办理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所欠信用卡款项。

(四)持卡人应妥善保管自己的卡片、密码。信用卡遗失或密码泄露后,持卡人应及时到本行指定网点或通过电话等本行认可的渠道办理挂失手续,手续办妥后挂失即时生效,挂失生效时间以本行系统记录的时间为准。挂失生效后,持卡人对信用卡被冒用所发生的资金损失不再承担责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持卡人未能协助本行或有关机构进行调查;

    2.持卡人利用或者与特约商户等他人串通利用信用卡进行虚假交易等共同欺诈活动的;

    3.持卡人有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挂失前所形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五)持卡人在最近的账单日后十五个自然日内仍未收到对账单时,应向本行主动查询或索取对账单,否则视同持卡人已收到对账单且已知悉本期账单详情。若持卡人对于对账单中的交易有异议,应在到期还款日前提出查对要求,否则视同持卡人认可全部交易。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规章、《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和本行的相关业务规定执行。持卡人用卡交易过程中涉及境外机构的,有关货币兑换、争议处理按照银联、维萨、万事达卡、JCB等银行卡组织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本行负责制定、修改。本行对章程修改后进行公告(可采用本行网站公告、营业网点公告、对账单、信

函、电话银行、服务热线、预留手机短信等任方式),公告期为四十五个自然日,修改后的章程自公告期届满之日起生效。持卡人有权在公告期内选择是否同意章程的变更内容。持卡人如对章程变更内容有异议,应提前终止使用民生信用卡,并按照规定办理销户手续。公告期届满,持卡人未办理销户手续的,视为同意章程的变更内容。

第三十七条 本行以合法方式发布的,在持卡人用卡期间持续有效的公告(包括申请人签署《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之前以及之后发布的),均同样适用于持卡人。如该公告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发布在后的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自2011年9月1日起开始公告,并于2011年10月16日生效,原《中国民生银行民生信用卡章程》自本章程生效之日同时废止。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c0de066b58fafab069dc02c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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