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支付的超过银行同期利率四倍的利息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15-07-24 17:13:59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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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支付的超过银行同期利率四倍的利息如何处理

2015315日,中国新闻网刊发报道《湖南民间借贷机构现“跑路”潮 理财切勿盲目跟风》,该报道从多个侧面反映了民间借贷的不规范,为当前的民间借贷市场敲响警钟。

就个人感受而言,从去年下半年开始,法院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明显增多,就作者参与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除债务人“跑路”之外,大多数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核心在于利息的支付,主要涉及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必要费用的计算和支付,超过银行四倍利息如何处理,本文主要对当前超过银行同期利率四倍利息如何处理做一个简要阐述。

题述情况又分为债务已经完全履行完毕和债务尚未完全履行完毕两种情况;

一、债务已经履行完毕,已经支付的超过银行利率四倍的利息能否要求返还?

1:甲借乙一百万元,借期六个月,月利息五分,甲每月按约定还利息五万元,到期后甲按时偿还本金,甲共计偿还本息一百三十万元。远远超出银行同期利息四倍,合同履行完毕后,甲起诉要求乙返还超过银行同期利息四倍的利息,法院如何处理?

在合同法上,利息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借贷合同依然有效,因为四倍利息的规定属于管理性规范而非效力性规范,超出银行四倍利息并不会导致借款合同无效,只是超出部分法律不予保护,如果当事人自愿支付,而合同又履行完毕,法院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对于此种情况,各高院的指导意见、会议纪要观点比较一致:合同履行完毕的,债务人起诉要求返还超出的利息,法院一般不予支持。比如:

1、《内蒙古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规定:“借款人已按合同约定给付了出借人利息和违约金,且借款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借款人又以合同约定的利率和违约金高于4倍利率为由,请求确认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和违约金部分无效,返还多付的利息和违约金的,不予支持;

2、《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会议纪要》(2013)1号规定:“借款人按约偿还借款本息后,又以约定的利率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为由请求返还的,不予支持。”

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皖高法[2013]470)规定:“第十八条 借款人对已经支付的利息,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经审理认为没有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不予支持。”

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浙高法〔2009297)规定:“第二十六条 债务履行完毕后,借款人以利息或者违约金超过司法保护幅度为由,起诉请求出借人返还其已支付的利息或者违约金的,一般不予支持。”

类似的规定还有不少,不再一一列举,总体思想是各法院认可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借贷合同有效,超过部分也是有效的。债务人在合同履行完毕后又起诉要求返还多付的利息,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二、债务未履行完毕,债权人起诉到法院要求债务人还本付息,对已经支付的超出银行利率四倍的利息如何处理?

2:甲借乙壹佰万元,借期六个月,月利息五分,甲每月按约定还利息五万元,到期后甲无法偿还本金,乙起诉要求偿还本金及未付利息。

债权人起诉要求返还本金及未支付的利息。对于已经支付的超过银行利率4倍的利息如何处理,实务中各法院判决五花八门。各省高院及地方中院也出台了不少的指导意见、会议纪要。关键问题在于是否冲抵本金,各法院做法各不相同,主要分为以下几大类:

1、法院直接依职权审查并将已经支付的超过四倍利率的利息冲抵本金。

①《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皖高法[2013]470):“借贷双方对本金、利息的偿还顺序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先息后本的顺序认定。超过应付利息数额的部分,应当抵扣本金。”

②《温州中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1287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2)31次会议讨论通过)规定:“债务尚未履行完毕,可以依职权审查借款人已支付的利息是否超过四倍利率标准;若借款人已支付的利息超过四倍利率标准的,超出部分应当冲抵借款本金。”

2、法院依当事人抗辩或者申请审查,超过四倍利率的利息冲抵本金。

①最高院《商事审判指导》2012年第4(总第32)刊载的最高院民一庭的《建立和完善我国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的报告》的对此表述并不完全一致,该报告的表述为:“已偿部分超过4倍利率的,根据债务人的主张,冲抵本金;

②《内蒙古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规定:“债务尚未履行完毕的,借款人抗辩已付利息超出四倍的,应当审查,对已支付利息超出四倍利率的部分应视为偿还借款本金;但出借人与借款人结算后重新达成的还款协议或形成新的借据(),当事人没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据还款协议或新的借据()认定借款事实;

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会议纪要》(2013)1号规定:“借款人尚未按约偿还借款本息,在审理过程中请求将已经支付的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部分冲抵本息的,应予支持。 

3、对借款人自愿给付四倍以上利息,法院可以不干预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浙高法〔2009297)规定:“借贷双方对借款期限内的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约定的利率超过借贷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以下简称四倍利率),超过部分的利息,法院一般不予保护。但借款人自愿给付出借人四倍利率以上利息,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共同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法院可不予干预。”

以上第二种情况更符合实际,即:法院依当事人抗辩或者申请审查,超过四倍利率的利息冲抵本金。

法院应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如果借款人只是抗辩因自身经济问题一时难以周转,请求借款人对还款日期予以宽限,法院此时可以对债权人主张的尚未支付的超过银行四倍利息依职权予以释明或调整,对已经支付的部分法院不应释明,更不能依职权查明并冲抵本金。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c1aabe67e009581b6ad9eb7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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