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这种自上而下的排列反映了检察机关上下级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及其集中统一的特点,这与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有显著不同。为了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检察机关必须一体化,必须具有很强的集中统一性。
最高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最高检察机关,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检察院的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主要包括军事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院,各级人民检察院都是与各级人民法院相对应而设置的,以便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办案。
办公厅
政治部
侦查监督厅
公诉厅
反贪污贿赂总局
渎职侵权检察厅
监所检察厅
民事行政检察厅
控告检察厅
刑事申诉检察厅
铁路运输检察厅
职务犯罪预防厅
法律政策研究室
纪检组、监察局
国际合作局
计划财务装备局
机关党委
离退休干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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