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学院全日制本科学生综合素质学分认定与管理
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倡导和鼓励大学生发展个性,积极参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学科竞赛、文学艺术创作及各类社会实践活动,激发和培养大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应用实践能力,提高大学生人文素养、科学素质和艺术修养,经研究决定,在本科学生中设立综合素质学分。
第二条综合素质学分是指全日制本科学生在校期间,以我校学生名义,根据自己的特长和爱好从事课外实践活动并取得一定成果,按《黄山学院全日制本科学生综合素质学分认定标准》,经学校各院系、有关部门认定审核后被授予的学分。
第三条为规范综合素质学分的管理,学校将综合素质学习纳入人才培养方案,建立综合素质学分认定标准。根据学生在综合素质活动中所取得的成绩,给予不同的学分。综合素质学分单独记入学生成绩总表(《综合素质学习》“科研学分”、“技能学分”和“实践学分”栏目)中。
第四条每生在校期间须修满4个综合素质学分,不同项目的综合素质学分可累加记载,但同一项目的创新实践学分只能以获得的最高学分计算,不得累加。集体项目根据分工及顺序分别予以认定,若无法认定的集体项目,原则上省部级以上每人1学分,校级每人0.5学分,院系级每人0.25学分。各院系根据地方特色、学校特色和专业特色,制定系定本科各专业综合素质学分及实施细则,原则上学生必须获得2个学分。
第五条综合素质成果对学生获得奖学金和参加三好学生评比等有积极作用。
第二章综合素质学分的构成
第六条综合素质学分由“科研学分”、“技能学分”、和“实践学分”三部分构成。
“科研学分”是指参加科技活动获奖、主持或参加科学研究项目、公开发表学术论著、研究成果获奖、获国家专利、参加的科研小组获得良好的经济或社会效益,并受到校级及以上表彰等所获得的相应学分。
“技能学分”是指参加学科竞赛、文艺表演和体育竞赛等,获校级及其以上奖励所获得的相应学分以及获得各类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所获得的相应学分。
“实践学分”是指参加各类社会实践活动,取得一定实践成果,受到校级及其以上表彰而获得的相应学分以及参加一定数量的校内学术报告会,并对其进行深入学习研究,取得一定实践成果,经学院综合素质学分评审委员会审定后获得的学分。
第三章综合素质学分的认定与计算
第七条“科研学分”的认定范围及其标准。
1.科研获奖。研究成果获得国家级成果一、二、三等奖及参与者,分别计15、12、7、5学分;获得省(部)级成果一、二、三等奖及参与者,分别计10、7、5、3学分;获校级科研成果一、二、三等奖及参与者,分别计5、3、2、1学分。。
2.科研项目。主持并完成各类国家级科研项目,计15学分,参加各类国家级科研项目(同一项目下最多认定4名学生),计5学分;主持并完成各类省厅级科研项目,计10学分,参加各类省厅级科研项目(同一项目下最多认定4名学生),计3学分;主持并完成各类校级科研项目,计7学分,参加各类校级科研项目(同一项目下最多认定4名学生),计1学分。学生参与教师
科研必须有任务下达书,学生科研结束需有总结,由课题主持教师签定意见方可认定。
3.科研论文。国内核心期刊以上刊物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计8学分,第二作者及以下(下限至第六作者)相应的计4、3.5、2、1.5、1学分;国内核心期刊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计5学分,第二作者及以下(下限至第六作者)相应的计3、2、1.5、1、0.5学分;其他公开发行学术期刊及论文以第一作者计3学分,第二至第四作者计2、1.5、1学分;正式报刊上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文学、艺术创作,根据专业和作品类别以及载体的级别,给予1—5学分(一般地,国家级著名报刊计5分,国家级普通报刊计3分,省级报刊计2分,校级报刊计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