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信访工作制度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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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军人信访工作制度1
一、登记制度。按照统一印制的登记表,来信来访当日登记(节假日除外),字迹工整清晰,登记问题言简意赅、准确无误、条理分明。接访记录应与上访人核实清楚,对上访人反映的问题能答复的当场答复解决,不能解决的要向上访人说清楚,并及时向领导汇报。
二、阅批制度。把信访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局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重要信访件实行逐级阅批制度,提出处理意见,责任局相关股(室、中心、站)及时处理落实。
三、接待制度。局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信访工作,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信访接待工作,处理疑难信访,对工作日以外的重要来访要主动接待和处理。接访中受理各类问题,实行谁接待、谁负责的原则,由接访领导负责问题的解决和落实。
四、回访制度。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给上访者复信,告知其来信的处理或转办情况。对一些来信不停、来访不止的老信访户,要实行回访,根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他们的工作,使其接受有关组织的正确处理,早日停止信访。
五、反馈制度。全面掌握信访动态,每月统计1次信访情况,重要的案件及时汇报,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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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归档制度。信访案件处理完毕后,相关案件资料均应立卷归档,并做到归档材料齐全,排列顺序规范和装订整齐,符合档案管理部门要求。
七、保密制度。群众来信来访要有专人管理,不得丢失。无关人员不得擅自翻阅信访材料。信访承办人要注意信访内容的保密,不得向无关人员,特别是与案件有牵连人员泄露信访内容。

退役军人信访工作制度2
为保持与退役军人的密切联系,进一步规范我局的信访工作,维护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和我县稳定,根据《信访条例》,结合本局机关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一、信访的形式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书信、电话、走访等方式向局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
二、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及时就地、依法依规的原则,认真做好退役军人的来信来访工作。
三、实行局领导接访制度,局领导接访的主要内容:
1、对有关政策、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实施后的意见和建议;2、退役军人认为自身权利受到侵犯,需要向局领导反映解决的问题;3、对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揭发检举;4、对局各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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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干部职工需要向局领导反映的情况和问题;
6、上级有关部门要求局领导出面接待处理的重大信访问题;7、其他有关事项。
四、局领导接访的工作程序:
1、接访采取候访方式,每周五安排一名领导到服务中心带班接访来访者;2、由接访工作人员负责做好接访的接待记录工作,做好接访情况记录,并按照接访领导的批示及时向责任部门交办有关信访事项;
3、对能够当场处理的问题,接访领导可给予解答或提出处理意见,责成有关部门及时办理;对需要责任部门进一步调查了解,研究处理的问题,接访领导可提出意见,责成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对情况复杂、涉及面广、影响较大的重大疑难信访问题,接访领导可提出处理原则与思路,并交局相关会议讨论解决;
4、接访事项由责任部门按照接访领导的指示或局相关会议讨论的决定办理,一般事项应在7个工作日内答复或办结;情况复杂的事项,应在15个工作日内答复或办结。五、接访的督办反馈:
1、责任部门应将办理结果及时答复来访人并反馈给局办公室。不能按期办理的,应向信访办公室书面说明进度情况及下一步工作意见;
2、信访办公室负责接访活动的督办和办理情况反馈工作。收到责任部门的办理结果报告后,要认真审核,符合办结归档标准的,报接访领导审阅同意后归档。不符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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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标准的,退回责任部门重新办理。

退役军人信访工作制度3
局机关公务员实行一岗双责,承担处理信访事项的责任和义务。严格执行《国务院信访条例》和《安徽省信访条例》,对群众的来信来访,要热情接待,认真受理,及时答复,努力提高一次性办结率和群众满意度。对重要信访、疑难信访问题,落实领导包案责任制,切实做到信访问题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1、文明接待,对信访人不得刁难和歧视;
2、按照信访处理程序,及时依法公正地处理信访事项,不得扣压信访材料,置之不理,敷衍塞责,推诿拖延;
3、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得利用职权之便徇私舞弊,收受贿赂;
4、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对外泄漏工作秘密,不得扩散信访人要求保密的内容,不得将检举控告材料或内容转送、透漏给被控告、举报人或单位;
5有关股室收到《阜南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群众来信承办单》、《上级转办信访件》应在10日内研究决定是否受理,并会同信访室向信访人发书面是否受理通知书;受理信访事项,办理结果要告知信访人,并填写送达回执。
6、现场接访人员对能够当场答复处理的信访事项,应当当场答复处理;不能当场答复处理的,应在接访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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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有关股室对受理的信访事项,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予以解决;对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无明确规定又需要解决的信访事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妥善处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信访事项,应当做好解释和思想疏导工作;
8、各股室自受理信访事项后,应在60日内办结,向信访人出具信访办理意见;情况复杂的,经局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但最多不超过30日的延长期限;
9、对交办或督办的信访事项,有关股室至少在办结期限前10日将信访办理意见送局信访室审核,并报局领导同意后方可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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