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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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重点摘录

一、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二、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五)对非居民企业代扣的所得。

说明:
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第(二)项所称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条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第(三)项所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
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下列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一)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二)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三)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三、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二)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四)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企业安置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六、 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七、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 (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八、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九、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现行增值税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条例》及《细则》的规定
《增值税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增值税条例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
1、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2、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3、第一款第(七)项所称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它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二、资源综合利用类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目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以前的一些减免税项目、即征即退项目进行了深入的调查和全面的清理,对资源综合利用类的增值税优惠政策进行了调整,《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2008]156号)将新扩大的和现有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作了分类整合,按照优惠方式可分为以下四类:
一是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主要有:再生水;以废旧轮胎为原料生产的胶粉;翻新轮胎;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污水处理劳务。
(一)再生水。再生水是指对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水源进行回收,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并在一定范围内重复利用的水资源。再生水应当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质标准》(SL3682006)的有关规定。 (二)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胶粉应当符合GB/T192082008规定的性能指标。 (三)翻新轮胎。翻新轮胎应当符合GB70372007GB146462007或者HG/T39792007规定的性能指标,并且翻新轮胎的胎体100%来自废旧轮胎。 (四)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 特定建材产品,是指砖(不含烧结普通砖)、砌块、陶粒、墙板、管材、混凝土、砂浆、道路井盖、道路护栏、防火材料、耐火材料、保温材料、矿(岩)棉。 二是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主要有: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 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并且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 三是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主要有:以退役军用发射药为原料生产的涂料硝化棉粉;以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高 硫天然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以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为原料生产的蒸汽、活性炭、
碳黑、乳酸、乳酸钙、沼气;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 产的电力和热力;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 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 一、砖类 (一)非粘土烧结多孔砖(符合GB135442000技术要求)和非粘土烧结空心砖(符合GB135452003技术要求)。 (二)混凝土多孔砖(符合JC9432004技术要求)。 (三)蒸压粉煤灰砖(符合JC2392001技术要求)和蒸压灰砂空心砖(符合JC/T6371996技术要求)。 (四)烧结多孔砖(仅限西部地区,符合GB135442000技术要求)和烧结空心砖(仅限西部地区,符合GB135452003技术要求)。 二、砌块类 (一)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符合GB8239--1997技术要求)。 (二)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符合GB152292002技术要求)。 (三)烧结空心砌块(以煤矸石、江河湖淤泥、建筑垃圾、页岩为原料,符合GB135452003技术要求)。 (四)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符合GB/T119682006技术要求)。 (五)石膏砌块(符合JC/T6981998技术要求)。 (六)粉煤灰小型空心砌块(符合JC8622000技术要求)。 三、板材类 (一)蒸压加气混凝土板(符合GB157621995技术要求)。 (二)建筑隔墙用轻质条板(符合JG/T1692005技术要求)。 (三)钢丝网架聚苯乙烯夹芯板(符合JC6231996技术要求)。 (四)石膏空心条板(符合JC/T8291998技术要求)。 (五)玻璃纤维增强水泥轻质多孔隔墙条板(简称GRC板,符合GB/T196312005技术要求)。 (六)金属面夹芯板。其中:金属面聚苯乙烯夹芯板(符合JC6891998技术要求);金属面硬质聚氨酯夹芯板(符合JC/T8682000技术要求);金属面岩棉、矿渣棉夹芯板(符合JC/T8692000技术要求)。 (七)建筑平板。其中:纸面石膏板(符合GB/T97751999技术要求);纤维增强硅酸钙板(符合JC/T5642000技术要求);纤维增强低碱度水泥建筑平板(符合JC/T6261996技术要求);维纶纤维增强水泥平板(符合JC/T6711997技术要求);建筑用石棉水泥平板(符合JC/T412技术要求)。 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混凝土砖、烧结保温砖(砌块)、中空钢网内模隔墙、复合保温砖(砌块)、预制复合墙板(体),聚氨酯硬泡复合板及以专用聚氨酯为材料的建筑墙体。 四是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仅适用于以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生物柴油。
上述免征增值税政策自200911日起实施,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自200871日起实施。

三、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将再生资源的增值税政策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规定:对满足一定条件的废旧物资回收企业按其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的一定比例(2009年为70%2010年为50%)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这些条件包括: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应当向有关部门备案并已经备案的;有固定的再生资源仓储、整理、加工场地;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占全部再生资源销售额的比重不低于80%。报废船舶拆解企业和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符合有关条件的,可以按照文件规定,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为了防止出现退税时间过长占压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资金的问题,《再生资源增值税通知》对负责办理退税业务的财政专员办及负责初审、复审的财政机关的退税程序和时限做出了明确规定,即:原则上规定纳税人按季度申请退税,如果纳税人申请退税金额较大的,也可以按月申请,具体时限由所在地的财政专员办确定;负责初审的财政机关应当在收到退税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同时向负责复审和终审的财政机关提交初审意见;负责复审的财政机关应当在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向负责终审的财政机关提交复审意见;负责终审的所在地财政专员办,应当在收到复审意见之日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终审并办理妥当有关退税手续。

四、关于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二)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来水。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简易办法依照6%收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其购进自来水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四)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3.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 本通知自200911日起执行。

五、民政福利企业退税政策
新申请的民政福利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加工劳务;
(二)与关联企业在生产场地、财务核算、经营管理等方面彻底独立; (三)生产和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适宜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或经营; (四)安置“四残”人员及管理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比例;
(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并建立了“四表一册”。即: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税使用分配表、残疾职工花名册。 达到以上条件的企业,经当地民政、国税局初审合格后,提请市民政、国税局复核,由市民政局发给企业《社会福利企业证书》。 退税标准: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鄂财税发[2007]6号)有关要求,结合省人民政府2008年度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精神,现将促进残疾人就业单位税收优惠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1、自200881日起各地应按新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退税标准。 2、全市各区域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具体如下: 600/月:襄樊市市区;
520/月:襄樊市襄阳区、枣阳市、宜城市、老河口市、谷城县; 450/月:南漳县、保康县;
3鉴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鄂财税发[2007]6号)规定,退税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经过计算,襄樊市市区、襄樊市襄阳区、枣阳市、宜城市、老河口市、谷城县可按每人每年3.5万元退税标准办理退税,南漳县、保康县可按每人每年3.24万元标准办理退税。
4、促进残疾人就业单位在按新标准办理退税的同时,必须按新标准为残疾职工发放工资,否则不予办理退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飞机维修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 财税【2000】第102 发布时间: 20001012 状态: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飞机维修劳务的增值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为支持飞机维修行业的发展,决定自200011日起对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由税务机关即征即退的政策。 请遵照执行。 抄送: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国产支线飞机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发文字号: 财税【2000】第051 发布时间: 20000403 状态: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为支持我目支线飞机的生产和运营,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国产支线飞机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现通知如下: 一、自200041日起,对生产销售的支线飞机(包括运十二、运七系列、运八、运五飞机)免证增值税。 二、对生产支线飞机所需进口尚不能国产化的零部件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问题另行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农五飞机适用国产支线飞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字号: 财税【2002】第097 发布时间: 20020628 状态: 有效
经研究决定,农五系列飞机适用《关于国产支线飞机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2000]51号)的规定免征国内销售环节增值税,其生产所需进口尚不能国产化的零部件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具体范围另行通知。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c5b56d3110661ed9ad51f3a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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