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高空抛物责任的划分

发布时间:2023-05-26 03:20:37   来源:文档文库   
字号:
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浅析高空抛物责任的划分
作者:李冉
来源:《祖国》2019年第10
摘要:高空抛物作为城市化发展进程中一种特殊的侵权方式,一经出现便引起了理论界和实践界的极大关注。文章以高空抛物与高空坠物之间的区别为切入点,以有明确责任人和无明确责任人的角度分析各自的责任的承担问题。从立法的角度解释高空抛物立法的释义,再对现有立法的意义进行阐述,进而分析我国现有立法的不足。最终,在此基础上从完善立法、明确责任、设立专项救助基金等角度提出相应的建议和措施。 关键词:高空抛物 ; 高空坠物 ; 侵权行为人 ; 连带责任
城市中拔地而起的一幢幢耸立的高楼是我国城市化和市场经济发展的最好见证者。然而,高层建筑除了展示一个城市经济发展的规模以外,还涉及到诸多问题,比如采光问题、空间问题等。其中非常严重的则是高层建筑涉及到的高空抛物或坠物问题,因为该问题不仅涉及到行人的人身权问题,更是涉及到其财产权有可能遭受侵害的问题。近年来,高空抛物、坠物致人损害的案件比比皆是,例如,20184月广州白云区某厂房高空坠狗致人高位截瘫的案件,引起
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更引起法学界对于高空抛物、坠物法律责任划分问题的探讨。因此,本文从高空抛物与高空坠物的区分,高空抛物责任划分的原因以及我国现有立法对高空抛物的规定为切入点,深入分析我国高空抛物责任划分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一、高空抛物与高空坠物的概述 (一)高空抛物的含义
高空抛物是指,行为人从高层建筑物中或高空中抛掷物品,导致对不特定的第三人的人身或财产以及公众安全产生不利损害后果的行为。[1] (二)高空坠物的含义
高空坠物是指,高层建筑物上放置的物品或建筑物外的附着物,由于意外、不可抗力或管理人管理不善,导致第三人的人身或财产以及公共安全遭受侵害的结果。 (三)高空抛物与高空坠物的区别
第一,高空抛物本身是行为人有意或无意的具有一定主观能动性的行为。而高空坠物与人的行为无关,是由意外、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的。

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第二,高空抛物属于行为致害,是由行为人通过抛掷、丢弃等行为而导致的侵害行为。高空坠物属于物件致害,是物体由意外或不可抗力坠落而导致的侵害行为,如附着物老化从建筑物外墙脱落、大风等极端天气致使物体坠落等。
第三,高空抛物的责任主体是行为人。该行为人不限于建筑物的使用者,任何可能出入建筑物的人都可能成为高空抛物的行为人。但由于高空坠物的原因具有多样性,因此高空坠物的责任主体,既可能包括建筑物的使用人,也可能包括对建筑物承担管理、修缮等义务的管理人。
二、高空抛物责任的划分
目前,对于高空抛物责任划分的依据主要是《侵权责任法》第87条,下文笔者主要依据该条的规定予以阐述。
(一)有明确责任人的情况下
笔者看来,当能够明确高空抛物具体责任人,并对其进行责任认定时,首先要考虑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是故意。若其能明确意识到自己行为的后果且主观方面是故意的,那么该高空抛物的行为不能单纯的依据侵权责任法来解决,应转为刑法进行规制。若行为人主观方面不是故意为之,则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即可。 (二)无明确责任人的情况下
目前针对高空抛物致人损害无法确定具体责任人时,司法实践中,法官一般按照《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规定进行案件的审理,也就是在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时,除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以外,由所有建筑物的使用人共同承担补偿责任。[2]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如果找不到具体责任人,那么建筑物的所有使用人都应承担补偿责任。而侵权责任法中所规定的补偿责任是民事赔偿的一种补充形式,它包含在广义的民事赔偿范畴之中,是在侵害事实发生的过程中,受益人虽然在行为上无过错,但基于与致害人的特定民事法律关系,根据公平原则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三、我国立法现状分析
(一)《侵权责任法》第87条释义的解释
首先,高空抛物中的的来源是建筑物,包括楼房(一般情况下认定为两层以上的楼房)、天桥、钟楼等。再者,划分责任时的致害物既可以是抛掷物,也可以是坠落物,本条适用于难以确定具体责任人的情况。进而,除能证明自己不是具体责任人外的所有该建筑物的使用人共同承担责任,其中,自证清白的方式为:(一)提供证据证明发生损害时,自己没有在该建筑物内。(二)证明自己没有占有或使用使损害发生之物。(三)证明自己所处的位置在
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客观上不具有造成侵害的可能性。[3]最后,建筑物的使用者共同承擔补偿责任,即基于公平原则的基础上对受害者经济方面的救济。 (二)现行《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意义
首先,是对受害人负责。在无法确定具体侵害人时,若不采取相应的手段维护受害人的权益,那么受害人将独自承担全部损失。这样的话,对于受害人的就医等问题难免会造成困难。而第87条中对于受害人所规定的相应的补偿措施则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受害人的权利。 其次,有利于警醒众人,预防事故的发生。对于建筑物的使用者而言,在共同被判定承担责任后,此后必定会采取相应措施防止此类事件的发生。对于社会的影响而言,该项立法出台后,对所有高层建筑的使用者也会敲响警钟,也使人们意识到高空抛物不仅仅是道德的缺失,更是触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违法行为,使公民主动地对高空抛物危害进行宣传。
最后,有利于切实地寻找真正的侵权责任人。由于第87条中有关于共同分担受害人损失的规定,建筑物使用人往往会为了维护自身的权益,主动为案件提供更多的人证、物证。一方面证明自己的清白,另一方面也有助于找到真正的侵权责任人。 (三)现有立法的不足
首先,没有具体规定高空抛物与高空坠物的区别。由于《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的条款中,将高空抛物与高空坠物的规定放到一个条文中,笔者认为,高空抛物与高空坠物的严重性、原因,责任承担等是不同的,因此,应将其进行分别规定。同时,区分时可依据致害物的类别,如,重庆烟灰缸案中,烟灰缸很明显不可能是坠落物。
其次,在建筑物的所有使用权人需要承担责任的案件中可能出现的执行难问题,将有损法律的权威。第87条是一种过错推定责任,即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或者被告不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均要承担民事责任。[4]这往往会导致承担责任的主体过多,如重庆烟灰缸案,渝中区法院判决24家住户分担受害人17.8万元,每户赔偿8101.5元,執行过程中,仅有两人做出了全额赔偿,还有一个被执行人给了1000多元,其他被执行人分文未给,以至于法院不得不中止执行。”[4]这不仅使受害人无法得到相应的赔偿,还会使责任承担者失去对法律的信任,导致社会上出现质疑法律权威的声音。
最后,涉案当事人存在举证困难的情形。第87条在举证责任上,司法实践中采用的是过错推定的原则,也即是首先推定建筑物内所有的使用人承担补充责任,只有其能够举证证明自己不在现场时,方可免于责任承担,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建筑物使用人的举证责任问题。[5] 四、完善高空坠物法律规制的建议
(一)明确区分高空抛物和高空坠物的前提下细化责任的承担

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由于高空抛物是具有一定的主观动能性,大部分案件可以明确具体责任人,所以在确定高空抛物行为之后,依据责任人与受害人的社会关系等方面查明其是否存在故意伤害的可能,尔后再判断民事或刑事责任承担的问题。由于高空坠物是因意外或不可抗力所致,所以应找出坠物的原因,如,是建筑本身施工问题,物业管理不当问题还是居民物品放置不稳的问题,再确定责任人并进行责任划分。 (二)降低自证清白的难度
在高空抛物中,建筑物使用者依法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而自证无罪。公民在大多数情况下是无法为自己提供充足的证据的。因此,在笔者看来,为了使更多的人不受不白之冤,维护法律权威,需公安机关、小区管理者、社区服务者、法院等共同配合,发挥各自的职能共同寻找真正的责任人。
(三)设立专项的基金对受害者加以救济
在高空抛物行为难以明确责任人时,对受害者进行的补偿是基于公平的社会救济原则,这种社会救济并不能完全解决受害者的困难,而且更多的时候,法院做出判决后受害人并不能及时得到相应的赔偿。如前文提到的重庆烟灰缸案件中十四年来只有少数责任人承担了应负的责任,这使受害者的权益严重受损。因此,笔者认为,为了加强救济力度和效益,应由社会组织及国家相关机关出面,建立专项社会救济基金,将高空抛物纳入社会救济范畴,这样可以在难以得到赔偿的情况下,使受害者的就医、生活等得到基本保障。 (四)加强普法宣传教育
笔者认为,解决高空抛物问题的根本还是要使人们心中有法,对高空抛物的危害要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对此,笔者提议,在未来建立可操作的社区律师制度。争取做到一个社区有两到三名社区律师,既可在平时提供常规性法律援助,也可定时、定期、定点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尤其是针对高空抛物这一极易可能发生的行为,社区律师应通过生活中发生的实际案例让业主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引发的危害。 五、结语
城市化进程提高了人们的生活水平,对住宅需求的增加带动了房地产行业的发展。然而随之而来的问题越来越多,尤其是高层建筑物相关法律问题的出现,引发了社会对于高层建筑物,尤其是高空抛物这一话题的关注。因此本文从高空抛物与高空坠物的区别,高空抛物责任的划分以及我国现有立法入手,探索针对我国高空抛物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规制的策略方法,为最终解决此类问题提供有益的参考。
参考文献:

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1]李虹霏.高空抛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问题研究[J].法制与经济,2018,(01):109-125. [2]彭凯.论高空抛物的侵权责任兼评《侵权责任法》第87[J].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7,(12):59-63. [3]王浩华.浅析加害人不明的高空抛物玫害案件——以证明责任为视角[J].金卡工程,2009,(08):108. [4]金富文.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案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的困境及出路[J].四川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8,(02):8-12. [5]曲妍,王卓.论高空抛物侵权责任-以《侵权责任法》第87条为视角[J].法制与社会,2018,(04):60-61. (作者单位:河南省焦作市第一中学)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c84e4c7c27fff705cc1755270722192e44365848.html

《浅析高空抛物责任的划分.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