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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原告:黎启芝,男,汉族,住广西桂平市。
被告: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凤铝铝业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三水区河口左田民营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吴小源,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凤铝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称三水凤铝)继续治疗原告工伤;
2.判令三水凤铝支付从20041110日起至其安排原告回原工作岗位工作之日止(暂算至2009119日)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共238149元给原告,并加发该工资总额25﹪的经济补偿金59604.75元和加付该工资总额50﹪的赔偿金119074.5元;
3.判令三水凤铝安排原告回原工作岗位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4.判令三水凤铝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2680.5元给原告;
5.判令三水凤铝支付住院伙食费﹑药费﹑工伤取证费及旅差费4316元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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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和理由:
2004823日,三水凤铝和我建立劳动关系时不依法及时和我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依法为我建立社会保险。当时口头约定工作岗位是人力资源部外围电工,月基本工资1500元,每满一年增加10%。自入职后,三水凤铝经常安排我加班加点不依法支付加班工资。算上三水凤铝应依法支付的加班工资,20049月﹑10月我的平均工资为3973.65元。20041110日,我因工伤受伤致腰椎压缩骨折和颅脑损伤。三水凤铝只治疗30日﹑在我的腰椎压缩骨折未愈合即终止治疗,剥夺我工伤医疗的权利。2005527日,三水劳鉴委作出劳动能力鉴定初评结论后,我不服该结论向佛山劳鉴委提出劳动能力鉴定复查申请。在复查时发现骨折末愈合。于是多次向三水劳鉴委提出继续治疗﹑确认工伤医疗期和停工留薪期的要求。三水劳鉴委以种种理由推辞,剥夺我工伤医疗的权利。2006年底,我也向佛山劳鉴委提出这一要求,至今末果。2006619日佛山劳鉴委送达复查结论给我,我不服该结论于2006627日向省劳鉴委申请重新鉴定﹑确认工伤医疗期和停工留薪期。因工伤保险基金或者三水凤铝拒绝支付鉴定检查的费用无法提交指定医院的诊断鉴定材料,省劳鉴委于2008730日终止劳动能力重新鉴定。工伤医疗期和停工留薪期也没有作出确认。对此,我已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至今未果。
《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宗旨是保障劳动者因工伤残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我因工伤受伤致腰椎压缩骨折和颅脑损伤,根据《广东省职工外伤、职业病医疗终结鉴定标准》﹑三水劳鉴委《关于黎启芝要求确认工伤治疗期和停工留薪期的答复》的认定,应当治疗6个月。三水凤铝因为没有依法为我建立社会保险就只治疗1个月﹑在没有医疗诊断证明我的腰椎压缩骨折完全愈合即终止治疗,明显是剥夺我因工伤残获得医疗救治权。我要求继续治疗工伤,不是旧伤复发而是因工受伤没有得到有效的医疗救治而要求继续治疗,合情合理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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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c88b1a1ea76e58fafab003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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