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稳岗措施简要说明怎么写(最新)

发布时间:2020-07-29 19:44:28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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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高新区管委会,市级各参保企业:

  为贯彻落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的实施意见》(陕人社发[2015]30号)精神,更好地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的作用,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政策范围

  对2014年以来,在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过程中,采取技能培训、转岗安置、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职工队伍,并保证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企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定岗位补贴(以下简称“稳岗补贴”)。

  补贴政策主要适用以下企业:

  (一)实施兼并重组企业。

  指按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国发[2010]27号)规定,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并使企业经营管理控制权发生转移,包括实施兼并、收购、合并、分立、债务重组等经济行为企业。

  (二)化解产能严重过剩企业。

  指按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和省政府《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4〕9号)等规定的化解产能过剩企业。

  (三)淘汰落后产能企业。

  指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和陕西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下发我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方案的通知》(陕淘办发〔2013〕3号)等规定的淘汰落后产能企业。

  (四)中小企业。

  指按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划分的企业。

  (五)其他行业、企业。

  指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的其他行业、企业。

  二、基本条件

  企业申请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我市城镇登记失业率;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

  三、补贴项目、标准及期限

  (一)补贴项目及标准

  1、对符合稳岗补贴政策范围和基本条件的企业,每年可按照不超过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稳岗补贴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项目支出。

  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内只能享受一次稳岗补贴。

  2、符合失业调控政策的企业,可继续按照安康市人社局、财政局转发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调控工作的通知》(安人社发[2011]347号)规定的标准和程序执行。

  3、同时符合稳岗政策和失业调控政策的企业,可同时申报稳岗补贴和调控补贴,但补贴总额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

  (二)补贴期限。

  稳岗补贴政策从20**年开始执行到2020年底结束,共7年。

  四、工作流程

  稳岗补贴采取年度一次性申报、相关部门共同审核、按年度拨付的办法。

  20**年符合条件的,可在2015年7月底前一并提出申请。

  此后,每年6月底前提出申请。

  (一)资格认定。

  申报享受补贴的企业填写《安康市失业保险稳岗补贴申报审批表》(附件1),向同级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等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主管部门依据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政策规定范围,对企业是否符合政策范围进行资格认定。

  中省驻安企业、行业单位的资格认定由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

  (二)申报资料。

  经主管部门认定符合条件的企业,携带以下资料到本企业失业保险参保对应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稳岗补贴。

  1、安康市失业保险稳岗补贴申报审批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补贴职工花名册(含电子版);

  4、企业稳定岗位采取的具体措施;

  5、不裁员、少裁员承诺书;

  6、上年度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缴费凭证;

  7、开户银行名称、账号;

  8、规定的其他资料。

  (三)审核程序

  1、在县区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的企业,经行业主管部门资格认定后向县区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补贴申请,县区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补贴意见,经同级人社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由县区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向市社会保险经办中心提交补贴资料审核后,再由市社会保险经办中心提交市人社行政部门审定。

  2、在市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的企业,经行业主管部门资格认定后向市社会保险经办中心提出补贴申请,市社会保险经办中心审核并提出补贴意见后,提交市人社行政部门审定。

  3、市人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对市社会保险经办中心提交的全市企业稳岗补贴资金进行联审,确定补贴企业名单和补贴数额的次日起,在市人社部门机关网站公示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四)资金拨付。

  公示无异议的,由市财政部门根据确定的全市企业补贴数额向市社会保险经办中心拨付补贴总资金。

  市本级企业由市社保中心直接拨付到企业账户,县区企业由市社保中心分别向县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县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将补贴资金一次性划入企业账户,列“其他费用-稳定岗位补贴”支出。

  社保补贴采取先交后补的办法,由企业在正常缴费后,将稳岗补贴直接划入企业账户。

  五、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协调。

  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是国家产业结构调整优化过程中一项重要政策,各县区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本辖区企业类型、产业结构调整、经营管理规范和环保政策落实等情况;人社部门负责牵头、协调、监督、检查政策落实情况,审查企业裁员、参保缴费及补贴金额审核(审查企业裁员、参保缴费及提出补贴意见,由市县区失业保险工作经办机构具体核实);市财政部门负责拨付补贴资金,并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管。

  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通力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岗工作。

  (二)强化基金管理。

  市人社部门要按照“突出重点、总量控制、严格把握、动态监管”的原则,将稳岗补贴纳入失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合理制定使用计划,加强监管,跟踪问效,简化手续,规范流程,确保基金安全。

  对有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行为的企业,撤销其享受补贴资格并收回拨付的补贴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及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加强跟踪监测。

  市、县区失业保险工作经办机构要将享受稳岗补贴的企业全部纳入失业动态监测范围,及时掌握岗位变化动态和职工队伍稳定情况,定期分析稳岗补贴政策效果,及时上报补贴资金落实情况。

  财政部门要对失业动态监测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以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做好统计上报。

  市社会保险经办中心将全市企业享受稳岗补贴资金拨付后,要做好稳岗补贴相关数据统计工作,于每年9月20前,按照《安康市失业保险稳岗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汇总表》(附件2)要求,据实填写有关内容报市人社行政主管部门盖章后上报省人社厅。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援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意见》(内政办发〔2014〕89号)精神,做好化解产能过剩、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兼并重组等工作,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岗位。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包头市援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以下简称“援企稳岗”)实施方案:

  一、援企稳岗政策

  (一)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缴费基数

  在确保我市失业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失业保险基金三年内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认定为参加失业保险的困难企业(以下简称“困难企业”)在政策执行期内,按规定缴费基数的60%缴纳失业保险费;困难企业中人均工资低于上年度我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

  企业和个人以实际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缴纳失业保险费,但人均工资最低不得低于我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政策执行期最长不超过12个月。

  (二)利用失业保险基金援企稳岗

  我市失业保险基金在确保当前和今后三年按时、足额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的前提下,对未裁员或少裁员(裁员20人以内且裁减人员占企业职工总人数10%以内,下同)的困难企业,使用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定岗位补贴(以下简称“稳岗补贴”):

  1.社保补贴

  对困难企业给予社保补贴,补贴标准参照我市就业专项资金对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保补贴标准执行,补贴期限不超过6个月。补贴额度:对未裁员的困难企业,以该企业实际参加失业保险人数的60%计算;对少裁员的困难企业,以该企业实际参加失业保险人数的50%计算。

  2.岗位补贴

  对困难企业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按照我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50%计算,补贴期限不超过6个月。补贴额度:对未裁员的困难企业,补贴额度按照该企业参加失业保险人数的60%计算;对少裁员的困难企业,补贴额度按照该企业参加失业保险人数的50%计算。

  3.培训补贴

  困难企业开展在岗职工培训所需资金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可在严格培训标准和程序的前提下,企业提出申请,给予适当补贴。补贴标准为:对未裁员的困难企业,通过培训合格且继续履行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照最高不超过转岗培训人数的70%计算。

  每人最高可补贴800元;对少裁员的困难企业,按最高不超过转岗培训人数的60%计算,每人最高可补贴800元。每个困难企业每年只能享受一次培训补贴。

  同一困难企业每年只能享受一次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中的一项补贴政策。

  (三)政策执行期限

  以上援企稳岗政策执行到2017年12月31日。

  二、 困难企业申报条件及认定程序

  (一)困难企业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已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且不欠缴失业保险费的;

  2.受经济下行影响停产、半停产企业,通过采取有效措施恢复生产经营有望的(被政府责令停产、关闭范围的企业除外);

  3.已制定稳定就业岗位方案且没有经济性裁员的;

  4.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及所在地区产业和环保政策的(国家限制的行业和企业除外)。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6号)规定,实施兼并重组,积极做好职工安置工作。

  稳定职工队伍的企业,也适用本实施方案(补贴政策主要适用以下企业:实施兼并重组企业、化解产能严重过剩企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经政府批准的其他行业、企业)。

  (二)困难企业认定程序

  困难企业每年认定一次,申报截止日期为每年3月31日。

  1.困难企业申请

  符合困难企业认定条件的,持相关材料向所属市、旗县区就业服务局提出困难企业认定申请。

  2.困难企业认定

  (1)审核。市就业服务局负责审核全市困难企业认定申请材料,并负责市本级所辖失业保险参保企业申请材料初审。各旗县区就业服务局负责所辖失业保险参保企业申请材料初审,报旗县区援企稳岗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审查同意后出具审查报告,并附相关资料报市就业服务局进行审核。

  (2)审批。市就业服务局将全市困难企业认定申请材料汇总、审核后,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援企稳岗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审批通过后,将认定结果在包头日报、包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等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确保资金按规定使用。公示期满后,报市政府批准,并在15日内将困难企业认定情况,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三、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缴费基数申请、审批程序

  (一)企业申请

  符合困难企业认定条件的,于每年3月31日前持相关材料向所属市、旗县区就业服务局提出降低失业保险费缴费基数申请。

  (二)资格审核

  市就业服务局负责审核全市困难企业降低失业保险费缴费基数申请材料,并负责市本级所辖失业保险参保企业申请材料初审。各旗县区就业服务局负责所辖失业保险参保企业申请材料初审,报旗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查,审查同意后出具审查报告,并附相关资料报市就业服务局进行审核。

  (三)审批

  市就业服务局将全市困难企业降低失业保险费缴费基数申请材料汇总、审核后,报市援企稳岗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经审批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名单由市就业服务局反馈至各旗县区就业服务局,市、旗县区社会保险公共业务部门执行新的失业保险费缴费基数。

  四、稳岗补贴申请条件及审批、拨付程序

  (一)申请条件

  在符合困难企业认定条件下,还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参加我市失业保险不少于4年且职工失业保险当期正常参保并按时、足额缴费;

  2、申请稳岗补贴年度前三年主营业务生产(销售)收入或利润总额下降;

  3、在生产经营暂时性困难期间,企业未裁员或少裁员。

  (二)审批程序

  1. 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申请

  符合申请稳岗补贴条件的,于每年3月31日前持相关材料向所属市、旗县区就业服务局提出社保补贴或岗位补贴申请。

  2、培训补贴申请

  开班申请。符合申请稳岗补贴条件的困难企业拟开展转岗培训,持《包头市转岗培训开班申请表》(企业委托政府定点培训机构的还需提供委托培训协议书)、参训人员花名册,向所属市、旗县区就业服务局提出转岗培训申请。

  开班审核。市就业服务局负责审核全市困难企业转岗培训开班申请材料,并负责市本级所辖失业保险参保企业申请材料初审。各旗县区就业服务局负责所辖失业保险参保企业申请材料初审,经旗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后报市就业服务局进行审核。

  培训监管。市、旗县区就业服务局负责对所辖失业保险参保企业转岗培训过程进行监管。开班时,监管人员到场检查,现场核对培训人员身份。开班后根据培训期限进行抽查。培训结束时核实培训合格人数,并根据检查结果出具《包头市转岗培训监管情况表》。

  补贴申请。企业转岗培训结束后,持相关材料向所属市、旗县区就业服务局提出转岗培训补贴申请。

  3、稳岗补贴审批、拨付程序

  (1)市就业服务局负责审核全市困难企业“三项”补贴申请材料,并负责市本级所辖失业保险参保企业申请材料初审。各旗县区就业服务局负责所辖失业保险参保企业申请材料初审,并经旗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查同意后,报市就业服务局审核。

  (2)市就业服务局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援企稳岗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提出拨付意见,报市援企稳岗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3)市财政局负责将稳岗补贴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中直接拨付到困难企业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4)市财政局拨付稳岗补贴资金后,将相关票据反馈至市就业服务局基金科,作为记账凭据。稳岗补贴资金纳入失业保险基金预算,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记“其他促进就业支出”科目。

  以上困难企业认定及稳岗补贴审批可同时进行。

  每月5日前,将援企稳岗政策执行情况报送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五、申请困难企业认定及稳岗补贴所需材料

  (一)困难企业认定申请报告(一式六份);

  (二)《包头市困难(兼并重组)企业审批表》、《包头市享受援企稳岗政策申报审批表》及稳岗补贴相关申请表(一式六份);

  (三)保证不裁员的计划措施和相关凭证(一式六份);

  (四)当年和上年度失业保险参保足额缴费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一式六份);

  (五)企业申报当期和前三年财务会计报表及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对应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一式六份);

  (六)市、旗县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停产、半停产的证明(一式六份);

  (七)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一式六份);

  (八)企业银行开设账户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一式六份);

  (九)如属于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实施兼并重组的企业,附有关批复一式六份;

  (十)申请培训补贴的,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申报期内企业工资总额及职工教育经费提取和使用情况的账页资料(需加盖单位财务章)、《包头市转岗培训开班申请表》、《包头市转岗培训监管情况表》、《包头市转岗安置人员名册》、培训合格证、变更或续签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转岗安置协议或转岗安置证明材料)、企业委托政府定点培训机构的还需提供定点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十一)需提供的其它材料。

  六、组织领导

  为了切实加强我市援企稳岗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援企稳岗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秘书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市财政局、地税局、经信委分管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就业服务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就业服务局长兼任。

  各旗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组织领导本地区的援企稳岗工作。

  七、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实施。利用失业保险基金支持援企稳岗是产业结构调整优化过程中一项重要政策,是市委、市政府发展经济和稳定就业的重要举措,各地区、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大组织实施力度。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各司其职,共同促进企业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稳定职工队伍,维护社会稳定。

  各地区、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按照各自职能严格把关,确保政策执行公开透明,不出纰漏。

  (二)强化基金管理。严格失业保险基金使用的审批、拨付和监督管理。

  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牵头组成联合监督检查小组,定期不定期进行专项监督检查,确保稳岗补贴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对有弄虚作假、截留、骗取行为的,取消其享受本政策的资格,并对相关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三)强化跟踪监测。各级就业服务部门要将享受稳岗补贴的企业纳入失业动态重点监测范围,及时跟踪了解企业岗位变化动态,监测企业职工队伍稳定情况,评估援企稳岗政策执行效果,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开展政策绩效评估。

  各地区、部门如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请及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

  广州市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实施办法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的实施意见》(粤人社发〔20**〕54号)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函〔20**〕1812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

  在本市参加了失业保险并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企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定岗位补贴(以下简称“稳岗补贴”)。稳岗补贴政策适用于实施兼并重组企业、化解产能严重过剩企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等所有符合申领条件的企业。

  二、申领条件

  企业申请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依法在本市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本市城镇登记失业率。

  “裁员率”是指该企业年领取失业保险金总人数与年平均失业保险参保人数之比。其中:“年领取失业保险金总人数”是指1月份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与 2至12月份新增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之和加上1月至12月份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人数之和;“年平均参保人数”是指1至12月份参保人数的平均值。

  三、审核流程

  (一)符合条件的本市企业于每年6月30日前向失业保险参保所属区社保经办机构提出上一年的稳岗补贴申请,提供《广州市失业保险稳定岗位补贴申报审核表》(见附件1)。

  2014年符合条件的,可于2016年6月30日前提出申请,经审核通过后给予补发。

  (二)区社保经办机构收到企业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具体审核申报企业是否依法参加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审核企业年领取失业保险金总人数,计算企业的裁员率是否满足发放条件。

  (三)经审核确定补贴企业名单和补贴金额后,区社保经办机构在门户网站或服务大厅公示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不少于7个自然日。

  (四)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区社保经办机构在业务系统录入相关数据、办结审核业务,并将审核表进行归档。同时,区社保经办机构编制本区《广州市   区失业保险稳定岗位补贴申报汇总表》(附件2),报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汇总以用于发放。

  四、资金管理

  (一)补贴标准。对符合上述实施范围和申领条件的企业,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自然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二)资金用途。稳岗补贴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

  (三)会计核算。稳岗补贴纳入统筹地区失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并凭相关资料和凭证在“其他促进就业支出”科目核算。

  (四)划拨流程。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每年根据审核通过的本市稳定岗位补贴应发金额,一次性专项向市财政局提出用款申请计划,市财政局于5个工作日内核拨资金至市社保中心开设的基金支出户。市社保中心收到资金后,将稳岗补贴对应划拨至企业的银行账户。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是产业结构调整优化过程中一项重要政策。各区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要加强协调配合、各司其职,督促企业在实施兼并重组、化解产能过剩、淘汰落后产能过程中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稳定职工队伍,维护社会稳定。

  (二)加强舆论宣传。各区相关部门要利用政府门户网站、新闻传媒、信息公开等多种方式加大社会宣传,让企业了解相关政策,以便符合条件企业及时进行申请领取。

  六、附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按《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的实施意见》(粤人社发〔2015〕54号)的规定,当本市上年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不具备一年以上支付能力时,本市停止发放稳岗补贴;当本市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重新具备一年以上支付能力,于次年恢复发放稳岗补贴。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ca6524b25af5f61fb7360b4c2e3f5727a4e924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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