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分类和认定标准
为切实加强生产安全事故的管理、统计与考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等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集团所属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各个场所以及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安全隐患。
一、生产安全人身伤亡事故认定标准
1、人身事故(含急性工业中毒)根据人员伤害程度分为轻微伤事故、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三类。
急性工业中毒:是指人体因接触国家规定的工业性有毒物质、有害气体,一次吸入大量工业有毒物质使人体在短时间内发生病变,导致人员立即中断工作、入院治疗的。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
轻伤是指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轻微伤是指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
3、死亡事故造成的死亡人员应当经县级公安机关或县级以上人民医院认定。
二、生产安全非伤亡事故认定标准
生产安全非伤亡事故分为一级非伤亡事故、二级非伤亡事故和三级非伤亡事故三类。
(一)矿山生产经营企业
1
第一条矿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一级非伤亡事故:1、事故使全矿山停工8小时以上的;
2、事故使矿山一翼停工24小时或采区停工72小时以上的;3、煤矿井下发生瓦斯、煤尘燃烧与爆炸的;4、煤矿井下发生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5、矿井采掘头面或在用巷道、硐室瓦斯浓度达小时以上的;
6、同一个矿井一个月内瓦斯超限(浓度1%以上且连续达3分钟以上3次以上的;
7、井下透水或突水造成采掘头面停工停产8、矿山井下发火被迫封闭采、掘工作面的;
9、煤矿采煤工作面发生冒顶一处面积30平方米(高度大于1米)以上或掘进工作面发生冒顶一处面积20平方米平方米(高度大于1米)以上的;
10、煤矿主要通风机计划外停运30分钟以上的;
11、提升设备卡罐8小时以上的或发生断绳、坠罐、坠箕斗的;12、主要排水系统故障造成泵房进水的;13、主要压风机、风包、风管爆炸的;
14、井下发生电缆或电气设备着火在10分钟内没有扑灭的;15、煤矿全矿井停电30分钟以上的;16、矸石山发生爆炸的;
17、经集团公司认定的其它一级非伤亡事故。
第二条矿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二级非伤亡事故:1、事故造成全矿井停工2~8小时的;
2、事故造成矿井一翼停工8~24小时或采区停工24~72小时的;3、煤矿井下发生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达到4、矿井采掘头面或在用巷道、硐室瓦斯浓度达分钟以上的;
5、同一个采掘头面一个月内瓦斯超限(浓度1%以上且连续达3分钟以
2
50吨以上的;
3%以上且时间连续达1
96小时以上或被淹的;
10~50吨的;1.5%以上且时间连续5
上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