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牺牲民警先进事迹(共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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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牺牲民警先进事迹(共4篇)

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国家对军人的抚恤优待,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是本条例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第三条军人的抚恤优待,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方针,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全社会应当关怀.尊重抚恤优待对象,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军人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第四条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和加强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担。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的军人抚恤优待经费,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篇2因公牺牲证明明)系我省子女。该同志系(所在单位及职务),于月被评为(因公牺牲/革命烈士/模)。特此证明。
(盖章)二一一年日篇3机关名称公务人员因公死亡证明书填寫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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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事實經過應詳細填寫,如有偽報.偽證或明知其不實而仍予核轉,經查明屬實者,依法議處。
.死亡者發病或發生意外之時間.地點及送醫經過,暨死亡原因與執行職務之因果關係等項,均應依相關法令規定,於死亡事實經過欄詳細填寫。
.本證明書請加蓋機關印信,其中機關構首長及人事主管2欄位,請蓋機關構首長及人事主管職章或職名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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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doc4下乡证明.doc广西卫生技术人员到农村基层工作卡单位篇5社会保障概论第二章社会优抚第二章社会优抚本章概要社会优抚是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特殊部分,它是针对特殊人群提供的优抚保障。本章首先阐述了社会优抚的概念.特点.地位及作用,然后重点对死亡抚恤.伤残抚恤.社会优待和退役安置等主要内容作了详细介绍。第一节社会优抚概述
.社会优抚的概念及特点
(一)社会优抚的概念社会优抚制度是指国家和社会依法对以军人及其家属为主体的优抚对象实行物质照顾和精神抚慰的特殊社会保障制度。优抚中的优,是优待之意,包括精神.政治方面的优待和物质利益的优待。抚是抚恤,即抚慰和恤赈。抚慰主要是精神上的抚慰和政治上的荣誉,恤赈乃是给予钱款和物质的上的照顾。社会优抚保障与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不同,它并不是一种普遍的社会保障形式,而是一项针对特殊对象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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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制度。它所采取的手段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因此,在一些国家的社会保障体系中,它被划进“特殊保障”的范围,具有特殊保障的性质。而优抚工作则是实施这一特殊保障制度的政府管理工作。按照中国兵役法和军人优待抚恤条例的规定,优抚对象具体包括以下对象
1.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人。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规定,正在服现役的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兵。保留军籍的离休干部按现役军人对待;
2.革命伤残人员。是指军人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因病评残仅限于义务兵致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民兵民工因战.因公致残,符合评残条件,经规定的审批机关批准,并取得民政部制发的革命伤残军人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抚恤证.民警察伤残抚恤证.民兵民工伤残抚恤证的人员;
3.烈士遗属。是指经规定机关确认,取得民政部制发的烈士证明书的遗属;
4.因公死亡军人遗属。是指经规定机关确认,取得因公死亡证明书的遗属;
5.因病死亡军人遗属。是指经规定机关确认,取得因病死亡证明书的遗属;
6.复员军人。是指19541031日开始试行义务兵役制度以前参加中国工农红军.东北抗日联军.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脱产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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