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改制办法处理意见

发布时间:2018-08-19 21:21:12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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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事厅关于省属事业单位改制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省属事业单位改制的若干政策意见》(浙政办函[2002]45),经省政府同意,就有关问题的处理提出如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关于改制资产的范围和处置

  改制事业单位的资产,除用工会经费(不含职工技协)形成的以外,均列入改制范围,单位负责人应作出书面承诺。

  事业单位改制时,要由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对其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时限统一确定为资产评估基准日前3年,审计重点为资产、负债及权益的增减变动和结果,必要时可延伸审计。对改制范围内的全部资产必须进行:评估,资产评估前,主管部门要提交书面申请,经财政部门核堆后,确定评估基准日;资产评估结果要在改制单位予以公示,并报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为保证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结果的公正、合理,一家中介机构不得同时从事同一家事业单位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

  事业单位改制时,离退休(含按政策提前退休)人员养老和医疗保险费、经济补偿金、抚恤金、丧葬费及精简退职职工、计划外长期临时工、遗属生活补助等费用,经人事、劳动保障、财政、国资等相关部门核准,可在改制单位的国有资产中提留,若资产不足提取时,由其主管部门(含二级局)或国有资产营运机构调剂解决。

  事业单位改制时,单位职工的应付工资、奖励基金、福利基金结余,经财政部门审核,可依据职工贡献、工龄、岗位和技能等因素,按人均不超过3万元且总额不超过结余数的50%标准,分配给职工个人投资入股,并视作个人资产,可以转让和继承,但不得提取现金。

  事业单位改制中,对改制后与企业经营无关的职工食堂、集体宿舍等资产,经财政部门审核,可予以剥离;对改制中清理出的坏账损失、投资损失和报废的资产,经财政部门核准后,按照《省属国有企事业单位核销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划转给浙江省发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或浙江省荣大资产管理公司。

  事业单位改制鼓励以资产出售方式进行产权置换,出售价格以资产评估结果为基准价,根据企业盈利水平和市场发展前景,经财政部门核批后可适当浮动,但不得低于评估价的90%。

  国有资产出售原则上要以向社会公开拍卖的方式进行,购置者原则上应一次性缴清价款,整体购买且一次性付清价款可给予10%的价格优惠。对整体购买资产数额较大,一次性又难以缴清价款的,可在购买后3年内缴清价款,但首次缴款金额不得低于出

  售价的50%,欠缴部分必须实行财产抵押,与财政部门签订分期付款协议,并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收取资产占用费;也可借给改制后企业有偿使用1?3年,并与财政部门签订借款合同,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收取占用费;对少数微利、亏损单位的资金占用费,可予以适当优惠。资产出售收入由财政部门收缴,实行专项管理,用于支付事业单位改制成本和国有资产再投入。

  国有股权设置方案由改制单位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鼓励改制单位职工、社会投资者参与改制,出资置换国有资产。国有资产(包括土地资产)末折股部分,不再计入改制后企业的资本公积。改制单位国有资产经资产剥离、提留后,数额在100万以下的原则上全部退出,100万以上的鼓励退出。

  事业单位改制后仍保留国有股权的,应当建立国有出资人制度,国有股权由省国资营运机构持有,纳入其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范围,进行资产保值增值责任考核。

  改制单位从资产评估基准日到改制日期间的收益,50%由财政、国资部门收缴,或计入改制后企业的国家独享资本公积,待改制后企业增资扩股时转增国有资本金;另50%由改制后企业享有。如出现亏损,则按上述比例分别承担。

  在土地使用权处置中,改制单位除采取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外,土地评估价的50%作为原单位所发生的征地拆迁补偿费(土地开发费),计入单位的国有净资产统一折股,折股比率经国资、国土部门核准可合理浮动,但最低不得低于土地评估价的20%。

  改制单位以净资产作价入股的,必须依法办妥债权债务处理相关手续。

二、关于劳动关系转换

  事业单位改制中劳动关系转换基准日统一定为改制方案批准日。改制后不保留国有股份的,依法解除原单位与职工的聘用(劳动)关系,按职工在国有单位的工作年限(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年限),每满1年发给职工本人1个月改制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个人月平均工资包括职务工资、按规定比例计发的津贴、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时保留的津补贴、省定的职务(岗位)津贴、省直规范补贴、物价补贴、医疗补贴、房租补贴(下同)。个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事业单位社会平均工资1811元的,按社舍平均工资发给(下同)。对改制后保留国有股份的,若今后进一步改制为不保留国有股份的企业,按企业改制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金,补偿金按事业、企业工作年限分段计算。

  对改制时的未聘人员或本人提出自谋职业,经单位同意后解除聘用(劳动)关系的,按职工在国有单位工作1年支付其本人1个月解聘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按《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省属事业单位改制的若干政策意见》有关规定,要求提前退休的人员,由主管部门报省人事厅核准。浙江省省属事业单位改制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浙江省省属事业单位改制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文章转载了浙江省省属事业单位改制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改制事业单位的资产,除用工会经费(不含职工技协)形成的以外,均列入改制范围,单位负责人应作出书面承诺;同时文章还提供包括事业单位改制,浙江省省属事业单位改制问题,浙江省省属事业单位改制等相关信息咨询。

   浙

   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

   浙江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文件

   浙江省人民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浙

   浙

   浙人政[2003]181

   关于省属事业单位改制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省属事业单位改制的若干政策意见》(浙政办函[2002]45),经省政府同意,就有关问题的处理提出如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关于改制资产的范围和处置

   改制事业单位的资产,除用工会经费(不含职工技协)形成的以外,均列入改制范围,单位负责人应作出书面承诺。

   事业单位改制时,要由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对其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时限统一确定为资产评估基准日前3年,审计重点为资产、负债及权益的增减变动和结果,必要时可延伸审计。对改制范围内的全部资产必须进行:评估,资产评估前,主管部门要提交书面申请,经财政部门核堆后,确定评估基准日; 资产评估结果要在改制单位予以公示,并报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为保证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结果的公正、合理,一家中介机构不得同时从事同一家事业单位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

   事业单位改制时,离退休(含按政策提前退休)人员养老和医疗保险费、经济补偿金、抚恤金、丧葬费及精简退职职工、计划外长期临时工、遗属生活补助等费用,经人事、劳动保障、财政、国资等相关部门核准,可在改制单位的国有资产中提留,若资产不足提取时,由其主管部门(含二级局)或国有资产营运机构调剂解决。

   事业单位改制时,单位职工的应付工资、奖励基金、福利基金结余,经财政部门审核,可依据职工贡献、工龄、岗位和技能等因素,按人均不超过3万元且总额不超过结余数的50%标准,分配给职工个人投资入股,并视作个人资产,可以转让和继承,但不得提取现金。

   事业单位改制中,对改制后与企业经营无关的职工食堂、集体宿舍等资产,经财政部门审核,可予以剥离;对改制中清理出的坏账损失、投资损失和报废的资产,经财政部门核准后,按照《省属国有企事业单位核销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划转给浙江省发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或浙江省荣大资产管理公司。

   事业单位改制鼓励以资产出售方式进行产权置换,出售价格以资产评估结果为基准价,根据企业盈利水平和市场发展前景,经财政部门核批后可适当浮动,但不得低于评估价的90%

   国有资产出售原则上要以向社会公开拍卖的方式进行,购置者原则上应一次性缴清价款,整体购买且一次性付清价款可给予10%的价格优惠。对整体购买资产数额较大,一次性又难以缴清价款的,可在购买后3年内缴清价款,但首次缴款金额不得低于出售价的50%,欠缴部分必须实行财产抵押,与财政部门签订分期付款协议,并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收取资产占用费;也可借给改制后企业有偿使用1?3年,并与财政部门签订借款合同,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收取占用费;对少数微利、亏损单位的资金占用费,可予以适当优惠。资产出售收入由财政部门收缴,实行专项管理,用于支付事业单位改制成本和国有资产再投入。

   国有股权设置方案由改制单位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鼓励改制单位职工、社会投资者参与改制,出资置换国有资产。国有资产(包括土地资产)末折股部分,不再计入改制后企业的资本公积。改制单位国有资产经资产剥离、提留后,数额在100万以下的原则上全部退出,100万以上的鼓励退出。

   事业单位改制后仍保留国有股权的,应当建立国有出资人制度,国有股权由省国资营运机构持有,纳入其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范围,进行资产保值增值责任考核。

   改制单位从资产评估基准日到改制日期间的收益,50%由财政、国资部门收缴,或计入改制后企业的国家独享资本公积,待改制后企业增资扩股时转增国有资本金;50%由改制后企业享有。如出现亏损,则按上述比例分别承担。

   在土地使用权处置中,改制单位除采取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外,土地评估价的50%作为原单位所发生的征地拆迁补偿费(土地开发费),计入单位的国有净资产统一折股,折股比率经国资、国土部门核准可合理浮动,但最低不得低于土地评估价的20%

   改制单位以净资产作价入股的,必须依法办妥债权债务处理相关手续。

   二、关于劳动关系转换

   事业单位改制中劳动关系转换基准日统一定为改制方案批准日。改制后不保留国有股份的,依法解除原单位与职工的聘用(劳动)关系,按职工在国有单位的工作年限(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年限),每满1年发给职工本人1个月改制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个人月平均工资包括职务工资、按规定比例计发的津贴、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时保留的津补贴、省定的职务(岗位)津贴、省直规范补贴、物价补贴、医疗补贴、房租补贴(下同)。个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事业单位社会平均工资1811元的,按社舍平均工资发给(下同)。对改制后保留国有股份的,若今后进一步改制为不保留国有股份的企业,按企业改制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金,补偿金按事业、企业工作年限分段计算。

   对改制时的未聘人员或本人提出自谋职业,经单位同意后解除聘用(劳动)关系的,按职工在国有单位工作1年支付其本人1个月解聘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按《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省属事业单位改制的若干政策意见》有关规定,要求提前退休的人员,由主管部门报省人事厅核准。

 三、关于养老保险制度衔接

   在杭省属事业单位职工按规定提前退休人员,在提前退休年限内的退休费,按本人提前退休时核定的事业单位退休费和每年递增8%的标准,从退休费列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之月起,计算至法定退休年龄,提前退休年限内的退休费由原单位全额承担。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标准按全部提前退休人员缴费工资总额的 20%,每年递增3%的标准,从领取退休费之月计算至法定退休年龄;个人缴费标准,从事业单位改制后至20031231日前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 7%200411日后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8%,并按每年递增3%,计算至法定退休年龄。

   上述所提费用(个人应缴部分由单位代收),在办理提前退休手续时,由单位一次性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清。

   改制前已退休(含按政策提前退休)的人员,原国家和省规定的事业单位退休金待遇不变,今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企业办法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事业单位办法增加的退休费(养老金),原有经常性事业费的由改制单位负责补足其差额部分,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按原经费渠道安排;没有经常性事业费的改制单位可根据条件,按规定在原资产中提留或在国有股份分红中解决。若从资产中提留,其标准为人均最低不低于2万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提留资金由改制后的企业负责管理和发放。

   改制前参加工作,改制后退休的人员,转入个人账户的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中,在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是指改制前在机关或事业单位工作,按国家和省规定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工作时间。改制后的人员,今后进入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后,原进入个人账户的一次性补助费的处理,按养老保险制度的有关政策衔接。

   已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试点的单位,改制为企业后,按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参保。对改制前已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已建立个人账户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可与按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参保后建立的个人账户合并计算。

   末参加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职工,改制时离开单位的,由主管部门报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出具可视同缴费年限的证明,并装入本人档案。

   退休(含按政策提前退休)人员的抚恤金、丧葬费,及精简职工及计划外长期临时工、遗属生活补助等费用,均按改制时事业单位现行标准据实提取,由改制后企业负责发放,今后按企业办法调整有关标准;如单位撤销可由主管部门委托社保经办机构发放。

   四、关于医疗保险制度衔接

   事业单位改制时,已退休(含按政策提前退休)人员中属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以及享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先进工作者,按《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省属事业单位改制的若干政策意见》有关规定提留医疗保险费后,再按人均2万元的标准另行提留医疗保险专项经费,提留的经费暂由单位的主管部门建立医疗保险专项基金,专款专用,用于支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劳动模范按规定应由原单位报销部分的医疗费用。

   五、关于事业单位改制方案的内容及报批程序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浙政发[2001]68)和省编委办、省属事业单位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省属事业单位分类实施工作的意见》(浙编办[2003]21)规定,被认定为中介服务类、生产经营类的单位都要列入改制范围;监督管理类、社会公益类单位中属于生产经营性质的职能,原则上应将其剥离,列入改制范围。

   事业单位改制总体方案须说明单位类别、职能及基本概况,包括资产、人员及经营情况;事业单位改制的可行性,包括现行条件、未来发展前景预测,如单位撤销,须说明理由;事业单位改制的基本思路,包括改制形式、清产核资、资产处置、债权债务处理、股权设置、人员分流安置、经费提留,以及其他需报批的事项; 事业单位改制的时间安排和方法步骤。

   改制的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文件精神,负责制定本单位的改制总体方案,经职代会讨论通过,报主管部门审核,由主管部门一式25份报省属事业单位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办公室”),由办公室转各成员单位,成员单位要按各自职能和有关政策规定提出审核意见,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报办公室汇总,适时提交办公室主任办公会议研究。改制单位国有净资产在1000万元以下的,由办公室批复给改制单位;国有净资产在1000万元以上,或具有特许经营权单位的改制方案,由办公室提出初步意见,报领导小组批复。

   改制总体方案审批后,在具体实施改制中,涉及到单项业务核准的内容,按各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的程序要求办理。

   改制事业单位应及时注销事业法人资格,参照省属国有企业改制的有关规定办理企业登记手续。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

[发布机关]

地方政府和部门

[颁布日期]

20011022

浙政发[2001]68

事业单位分布面广,涉及领域宽,各类人才密集,是实施科教兴省战略的重要阵地,是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依托,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起着很大的推动作用。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几年,我省在事业单位改革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从总体上看,事业单位仍严重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政事不分、体制不顺、结构不合理、效益不明显等问题日益突出。 当前我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已经进入一个新的历史时期,面对经济全球化和知识经济的浪潮,随着党政机关机构改革、企业改革以及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制改革的全面推进,深化事业单位改革已势在必行。根据中央有关精神,结合浙江实际,现就深化我省事业单位改革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建立有利于政事职责分开,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有利于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符合事业单位自身特点和发展规律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协调发展。

事业单位改革遵循以下原则:

()政事分开原则。合理划分政府机关与事业单位的职能,改变政府对事业单位的管理方式,简政放权,理顺关系,使事业单位真正成为独立的法人实体。

()分类指导原则。根据社会职能、经费来源的不同,对事业单位进行科学分类,选择确定相应的改革目标和改革途径。

()市场化原则。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凡是能面向市场经营的事业单位,要积极面向市场;能由市场承担的职能,要改变国家包办的格局,引入市场机制,广泛利用和发掘社会资源,实行举办主体的多元化。

()因地制宜原则。事业单位改革实行分级负责,在国家和省的总体要求下,结合各地区域特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市场发育程度,从实际出发稳步推进,不搞一刀切。

二、改革的方向

()监督管理类事业单位。指依据法律、法规授权或政府委托承担行政执行、执法监督和经济社会管理职能,经费来源主要靠财政供给的事业单位。

对现有监督管理类事业单位,要严格清理和规范,按照精简机构、转变职能的要求,重新定编、定岗、定职能,提高人员素质、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对新成立监督管理类事业单位,要从严控制、依法设立。监督管理类事业单位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

(二)社会公益类事业单位。指承担国家交办或鼓励支持的公益事业职能,面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事业单位。

对纯粹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不允许或没有条件取得市场收入的公益类事业单位,在调整布局、改善结构、优化配置的前提下,由财政保障其经费供给,同时加强内部管理,强化自身功能,提高服务质量。对既承担社会公益职能,又可通过市场获取收入的准公益类事业单位,对其公益职能部分核定财政专项或定额补助经费,同时在政府宏观管理下,努力拓宽有偿服务和经营领域,有条件的经过努力要实现自收自支。在通过市场化运作能够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领域,可以不再保留相应的事业单位,创造条件转为企业。

()中介服务类事业单位。指利用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在社会经济活动中提供中介服务的事业单位。

中介服务类事业单位应打破部门所有、条块分割格局,与原主管部门、挂靠单位脱钩,按照各单位行业特性进行改制,成为自主经营并独立承担经济、法律责任的社会中介机构。

()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指以营利为主要目的,面向市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为社会提供产品和服务的事业单位。

现有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要加快改制为企业,建立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市场竞争主体。今后不再新设立生产经营类的事业单位。

三、改革的主要任务

除监督管理类事业单位依照公务员制度实行管理外,对其他事业单位根据不同类型,突出重点,进行积极的改革探索。

()理顺管理体制。变政府对事业单位直接、微观的管理为间接、宏观的管理。政府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管理主要是政策引导、依法监督、搞好服务,不应干预事业单位日常事务,使其拥有决策、人事、财务等方面的自主权,真正成为独立的法人实体。

结合事业单位改革,探索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效方式,提高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效率。对转为国有控股或参股企业的,要建立国有出资人制度,国有股权由相关国有资产营运机构持有,纳入其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范围,进行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制考核。对仍为非经营性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按照隶属关系,由国资部门委托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进行监督管理,保证国有资产在使用单位的安全完整。

()调整布局结构。按照区域覆盖、就近服务、优势互补的要求,统筹规划、合理调整事业单位布局结构,撤销和重组设置不合理的机构。对职能雷同而重复设置以及服务对象单一、设置过于零散的,要予以合并;对主要为单位内部提供后勤服务的,要视情予以剥离后独立运作;对主要为所在地服务的省、市属事业单位,原则上改为属地管理。鼓励和支持事业单位加强联合,发挥整体效益。

()改革经费管理方式。规范事业单位财政供给范围,对经费核拨实行动态管理。改革财政资金供给方式,变以钱养人以钱办事。强化对经费运作的监控,提高财政经费使用效益。对从事教育、基础研究、公共文化、公共卫生等公益性事业单位,严格按重新核定的人员编制安排定额补助经费,根据专项任务和建设项目需要安排定项补助资金。对其他原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在经费安排上逐步递减。同时引进社会事业服务价格市场调节机制,除少数社会事业服务价格和收费标准由国家定价外,大部分价格和收费可在国家宏观指导下逐步放开,实行市场调节。

()推进产权制度改革。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重点对生产经营类、中介服务类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实行产权制度改革,通过多种有效途径将事业单位转为企业。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时,鼓励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提倡业务骨干多入股、经营者持大股。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通过控股、参股、收购、兼并等方式参与事业单位改革。

()深化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改革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单一的委任制,引入直接聘任、招标聘任、推选聘任等多种任用方式。建立健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任期目标责任制,加强对任期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在事业单位内部全面建立和推行聘用制,打破干部、工人身份界限,建立和完善以岗位管理为基础的用人机制,有条件的单位可试行固定岗位与流动岗位相结合的用人方式。在人员选拔使用中引入竞争机制,实行公开招考、竞争上岗、双向选择、择优聘用,实现人员能进能出、能上能下。深化职称改革,实行评聘分离,加强聘后管理,建立政府宏观指导和管理下的社会化评价机制。完善收入分配制度,事业单位可自主选择岗位工资、项目工资、协议工资、结构工资、年薪制、兼职兼薪等多种分配形式,合理拉开收入档次,使分配向绩效和关键岗位倾斜。

四、改革的政策措施

()妥善处置事业单位资产。事业单位改革的资产处置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规定,核实资产价值,理顺产权关系,妥善处理债权债务。

事业单位转为企业的,其资产评估、产权界定、资产核销、非经营性资产剥离、土地使用权处置、国有股权管理等,可参照各地企业改革的政策规定执行。

()搞好未聘人员分流安置。事业单位改革过程中,要以单位、行业或系统为基础,实行多层次、多形式的未聘人员安置制度。

对事业单位因撤销、合并、改制等而产生的富余人员,各地要结合实际,从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出发,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妥善搞好分流安置工作,为他们继续发挥作用创造条件。

()认真解决事业单位人员社会保障问题。各地要逐步建立和完善覆盖事业单位职工的基本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制度。事业单位转为企业的,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此前的职工连续工龄经认定,视同保险缴费年限。各级政府可以规定由单位补缴有关社会保险费用。

事业单位转为企业前已离退休的人员,保留国家和省规定的事业单位养老、医疗待遇。事业单位转为企业后继续在职的人员,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制度,各地可根据实际,制订相应的保险待遇衔接政策。

()建立符合事业单位特点的宏观管理和人事监督制度。为更好地推动事业单位改革,对主要靠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建立健全工资调控体系,建立健全各类人员及职务结构比例的宏观管理办法,健全事业单位人员总量的调控体系,建立不同类型事业单位人员增长的调控办法。做好事业单位人事争议的处理工作,切实维护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改革的组织领导

事业单位改革牵涉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关系到广大事业单位职工的切身利益,各级政府必须充分认识到这项改革的重要性和艰巨性,切实加强领导;各级人事(编制)、体改、劳动保障、财政(国资)、税务、工商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搞好指导与协调,为事业单位改革提供良好的组织保证。

鉴于事业单位情况较为复杂,各地要根据本指导意见,从实际出发,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和措施。实施时要统筹规划、落实责任、试点先行、逐步推进。要注意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积极探索解决问题的办法。

事业单位改革涉及资产重组、人员调整,改革中要切实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严禁隐瞒、侵占、私分单位国有财产,坚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要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严禁突击提职、突击调动、突击评聘职称。各级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法违纪行为,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切实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

00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cdbefd38f342336c1eb91a37f111f18583d00cb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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