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3-02-07 08:20:40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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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平学院行20075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学士学位按学科门类进行授予,凡经河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审批,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拥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专业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位授予工作。评定委员会主席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担任,成员由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学、研究人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人数1525人,任期3年。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是学位办公室,学位办公室设在学校教学管理部门。
第四条 各教学单位设置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委员会。人79人,任期3年。
第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职责。
1、审查各分委员会通过的学士学位拟授予及拟不授予学生名单;
2、作出授予与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3、作出撤消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4、听取和审查各分委员会工作;
5、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及其它事项。

第六条 院系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委员会主要职责。 1、按照学士学位授予标准对本学科(专业)本科毕业生的学业成绩(含毕业设计或论文、毕业实习报告)和毕业鉴定等材料逐个进行审核,提出拟授予与拟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并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2、接受本学科(专业)学生对学士学位授予有异议的复核申请,并进行复议。复议结果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理,并负责执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有关决定;
3、负责办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交办的有关事宜。
第三章 授予标准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可授予相应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品行端正;
2、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学习任务,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毕业设计(论文)、毕业实习的成绩表明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所学课程成绩均在中等以上,毕业设计(论文)、毕业实习成绩均在合格及以上。
第八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政治上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经说服教育无悔改表现的;
2课程考核(含考试、考查作弊或因其他原因受过留校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ce17d65dc9d376eeaeaad1f34693daef5ef713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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