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最新政策解读
近日,为推动生活服务企业的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以下简称《公告》),明确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一、政策执行期间
《公告》自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起开始实施。
二、谁可享受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公告》所称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即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三、区分不同设立时间
1、2019年9月30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10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2、2019年10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四、确定的连续性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五、准确计算加计递减的基数
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已按照15%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5%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七、其他
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为方便理解,现通过以下6个案例来对上述政策进行解析:
(案例1)某一般纳税人企业成立于2018年3月,经营范围包括物业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和销售货物等。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提供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于2019年4月开始适用加计抵减10%政策。该纳税人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销售额共计2000万元,其中:货物销售额800万元,物业服务销售额700万元,餐饮住宿服务销售额500万元。
解析:
生活服务销售额占比=500/2000=25%<50%
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没有超过50%,不能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2019年10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仍然适用加计抵减10%政策。
(案例2)某一般纳税人企业成立于2018年3月,经营范围包括物业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和销售货物。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提供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于2019年4月开始适用加计抵减10%政策。该纳税人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销售额共计2000万元,其中:销售货物销售额500万元,物业服务销售额300万元,餐饮住宿服务销售额1200万元。
解析:
生活服务销售额占比=1200/2000=60%>50%
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2019年10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可以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2020年是否能够适用,依据2019年相关数据确定。
(案例3)某企业成立于2019年10月1日,同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经营范围包括物业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和销售货物。2019年10月至2019年12月销售额共计1000万元,其中:货物销售额400万元,物业服务销售额200万元,餐饮住宿服务销售额400万元。
解析:
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600/1000=60%>50%
生活服务销售额占比=400/1000=40%50%
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2019年10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可以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案例5)某一般企业成立于2018年10月1日,经营范围包括物业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和销售货物。2019年1月至2019年12月销售额共计2000万元,其中:货物销售额400万元,物业服务销售额700万元,餐饮住宿服务销售额900万元。
解析:
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1600/2000=80%>50%
生活服务销售额占比=900/2000=45%50%
2019年,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则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可以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案例7)某生活服务业一般纳税人,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2019年10月,销项税额为150万元,可抵扣进项税额100万元,进项转出税额10万元,上期结转的加计抵减额余额5万元。此外无其他涉税事项。该纳税人当期应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呢?
解析: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5%=100×15%=15万元
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10×15%=1.5万元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5+15-1.5=18.5万元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150-100-10=40万元
抵减后的应纳税额=40-18.5=22.5万元
(案例8)某服务业一般纳税人,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2019年10月,销项税额为120万元,可抵扣进项税额100万元,进项转出税额10万元,上期结转的加计抵减额余额5万元。简易计税项目销售额100万元(本资料来源网络,仅供参考。)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ce6b1095590216fc700abb68a98271fe900eafc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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