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的基数有关规定

发布时间:2018-11-13 14:01:50   来源:文档文库   
字号:

社保的基数有关规定

目前社保费的政策是由各省分别制定的。可以核定征收,也可以按工资额的一定比例查实征收。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分别确定征收方式。

国务院在2016年5月1日起下调养老保险企业缴存比例,其中上海由21%降到20%,江西、山西、四川和新疆都已降到19%,其余16个省市区是北京、天津、内蒙、江苏、安徽、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重庆、云南、贵州、西藏、甘肃和宁夏,符合降低费率的条件,可以由20%降低到19%。

《福建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企业应当按工资总额的1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达到本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按300%作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300%以上部分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因此,如果工资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应按工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如果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则应当按最低工资标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对于超过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按300%作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

《福建省社会保险费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第二条缴费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采取核定征收:

(一)对未设置帐簿或帐目混乱、拒不提供缴费资料或缴费资料提供不全,致使缴费人的缴费基数难以确定的;

(二)未按规定保存帐簿、凭证及有关缴费资料的;

(三)发生缴费义务,不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缴费申报的;

(四)缴费人申报的计费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五)开办初期因生产经营未转入正常,人员不能相对固定且薪资未正常化的。

因此,对于缴费基数难以确定的企业,可以采取核定征收的方式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d114769fa200a6c30c22590102020740bf1ecd51.html

《社保的基数有关规定.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