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失业保险制度特征及对中国影响共13页文档
发布时间:2020-05-01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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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失业保险制度特征及对中国影响 1.国外典型国家失业保险制度的特点 1.1美国
美国失业保险制度的特点与其特定的历史文化密切相关。美国是一个移民组成的国家,由不同民族、种族及宗教信仰的人组成,利益比较多元化,群体问很难形成一种平等、团结、合作的认同感。建国初,美国几乎是一个无人居住的荒野,早期移民通过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在这片荒野上建立了一个“新世界”,并过上了相对富足的生活。这使得他们极端信奉个人主义,认为通过自我奋斗、勇于冒险等努力可以达到自己想要获得的目标,每个人都被平等地提供了成功的机会,导致贫困、失业等的责任在于个人而不是社会。总之。市场经济充分发展、极端信奉个人主义、崇尚自由竞争及利益多元化等,决定了美国社会只能实行“自由主义模式”的社会福利制度。这种制度体制的非商品化效应极低,因此也就注定了美国失业保险制度的给付水平很难随着经济的发展而有较大程度的提高。美国失业保险制度:据1995年的规定,缴税率上,联邦税为0.8%,但联邦政府对联邦失业保险税采取减免政策,一般减免90%,以鼓励各州积极开展失业保险,而州失业保险税一般采用经验税率法确定,通常在0—10%;缴费基数上,雇主以雇员工薪总额缴纳;支付标准上,实行周津贴额与工资收入的逆相关,即失业前有较高收入的人采用低的失业保险替代率,如1/25,而低收入的人则采用高的失业保险替代率,如1/20;支付周期上,第 1 页
以周为支付单位,期限通常为26周。 1.2德国
1927年7月16日,以《劳动介绍和失业保险法》的颁布为标志,德国建立了失业保险制度,该制度的特点与历史文化传统及人口结构有关。德国存在着互助传统。一战结束前,德国始终没有建立失业保险制度,国家解决失业问题主要是依靠非政府性的劳动介绍所和工会失业保险。这些传统互助组织对解决德国的失业问题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当失业问题的严重程度尚未超出传统的互助组织所能应对的范围,国家失业保险制度的建立就始终缺乏一个有效的推动力。1925—1926年的经济危机使德国失业问题开始严重化。为应对失业局面,1927年7月16日,德国颁布《劳动介绍和失业保险法》,建立失业保险制度就恰恰说明了这一点。此外,也正是由于这些互助传统,当失业者在失业保险期限内未就业,符合一定条件的,仍可享受由联邦政府提供的失业救济,即德国失业保障制度的类型是强制性失业保险+失业救济制度。
文化上,德国人有着根深蒂固的统一思想。他们对抽象思维比较热衷,讲究逻辑以及严格管理。这种民族文化的独特性也呈现在失业保险制度的设计上。例如对失业保险待遇的享受条件、享受期限与标准、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等有着详细而又严格的规定。人口结构上,与其他发达国家一样,德国面临着生育率下降和人口老龄化问题。德国政府为鼓励生育,实行对子第 2 页
女补贴的政策。这在失业保险制度给付设计上也有所体现。德国失业保险制度规定,若失业者家庭中有至少一个18岁以下的孩子,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为纯工资的67%,反之,则为60%。
德国失业保险制度:据1995年的规定,缴费率为6.5%,由雇主与雇员各承担一半,即3.25%;缴费基数上,雇主以投保工薪总额、雇员以投保收入缴纳;支付标准上,考虑家庭抚养情况,即失业者家庭若有至少一个18岁以下的孩子,则为67%,反之,则为60%;支付周期上,通常为78~232天。 1.3日本
日本作为一个与我国具有许多相同历史文化传统的亚洲发达国家,对其失业保险制度的研究,将为我国失业保险制度设计和完善提供更为直接的借鉴和启示。1947年12月《失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日本失业保险制度的建立。受国内经济、社会及文化传统等因素的影响,日本的失业保险制度呈现出一定的国别特色。
社会文化上,1868年。日本明治维新,脱亚人欧,进入工业化社会,西欧资本主义思想开始在日本传播。二战后,美国占领军司令部在日本实施民主改造,资本主义民主之风更吹拂着日本大地。与西方国家不同的是,日本同时也是一个深受儒家文化影响的国家,儒家文化所提倡的尊老爱幼、第 3 页
重视家庭等传统在日本也受到认同。加之近年来日本面临人口结构老龄化对失业带来的严峻挑战,这使得日本失业保险制度待遇给付的设计中既注重效率的原则(如强调个人的责任,待遇给付高低与工作年限正相关,同时也不忘对高龄劳动者进行关怀(设置高龄劳动者的失业保险以及一般失业津贴中以年龄作为其中的一个分类依据来划分给付标准,年龄越高,失业者得到的给付标准也越高。
经济上,以1973年石油危机为起始,日本从持续高速增长转为中低速增长阶段。同时,各大企业也由战后采用的终身雇佣制转向短期雇佣、临时雇佣等方式。这些经济上的变化,使得失业保险制度也需相应的调整。1974年,《雇佣保险法》取代了原来的《失业保险法》,1979年又经修改,新的《雇佣保险法》规定,日本的雇佣保险制度由保障基本生活与促进就业两部分构成,并特别规定了雇佣安定事业、能力开发事业及雇佣福利事业。这些雇佣促进事业是日本雇佣保险制度的特色,它充分体现了日本抑制解雇与预防失业等的政策取向。
日本失业保险制度:据1995年的规定,失业保险费率实行差别费率,即一般行业,总费率为1.15%,雇主缴纳0.75%,雇员缴纳0.4%:建筑业总费率为1,45%,雇主缴纳0.95%,雇员缴纳0.5%;农林水产、清酒制造业总费率为1.35%,雇主缴纳0.85%,雇员缴纳0.5%。而雇佣促进事业的费用完全由雇主负担,资金从雇主缴费中以一定比例提取。政府财政负担失业保险待遇支出的25%,就业促进支出的10%及管第 4 页
理费用。
缴费基数上,雇主以工资总额,雇员以个人收入缴纳;支付标准上,失业保险津贴额采用逆向原则,即收入高者,采用低的计发比例,反之,则为高的计发比例,比例区间通常为60%~90%;支付周期上,通常为300天。
2.各国经验总结 2.1美国
(1美国的州失业保险税采取经验税率确定法是其失业保险制度的一大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