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仲裁时效的探讨

发布时间:2023-01-19 19:56:07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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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仲裁时效的探讨
时间:2012-07-03 汪险峰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是劳动争议案件中最常见的问题之一,但很多劳动者非常容易忽视其时效性,至一些法律工作者对此仲裁时效也有很多不同的见解。本律师根据法律规定及审判实践,此仲裁时效问题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是劳动争议案件中最常见的问题之一,但很多劳动者非常容易忽视其时效性,至一些法律工作者对此仲裁时效也有很多不同的见解。本律师根据法律规定及审判实践,此仲裁时效问题,结合具体案件为例,进行分析探讨。
案例:姜小姐2003年进入一用人单位做人事管理工作,一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时,双方基于多年的良好工作关系,仍没有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21月,姜小姐因与用人单位就年终奖问题发生矛盾,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要求人单位对其进行补偿,仲裁请求中金额最多的一项就是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姜小姐根据自己对法律的理解,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200821日至20081231日期间双倍工资差额5万余元。
本人接待姜小姐后,就此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问题,告知因已经过仲裁时效,仲裁委员会将予以驳回,但姜小姐的观点则是自己刚离职一个多月,而劳动仲裁的时效是离职后一年,此双倍工资并未过仲裁时效。姜小姐的这一观点,也是其他劳动者对此问题比较普遍的理解,但这一观点与法律规定是不相符的。
姜小姐2008年前就在用人单位工作,应当按《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于《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即200811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既然用人单位未与姜小姐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按《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在一个月的宽限期之后,200821日起,向姜小姐每月支付双倍的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双倍工计算到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满一年的前一日,20081231日,共计11个月,到这里为止,姜小姐对法律的理解都是正确的。
双倍工资的计算已经完成,接下来就涉及到时效的计算问题,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如前所述,用人单位拖欠姜小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期间是200821日到20081231日,这期间姜小姐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由于20081231日之后已经不再计算双倍工资,所以20081231日是用人单位侵权的截止日,那么就应当于20081231日的次日,2009年的11日起,开始计算双倍工资的时效,在之后的一年期间内,即在2009年的1231日前,姜小姐双倍工资的仲裁请求都应当被支持。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此处的劳动报酬指的是工资、加班费、资金、补贴等,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部分属于对用人单位的惩罚性赔偿,不属于劳动报酬的范围,所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时效不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而只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鉴于上述法律规定,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仲裁时效已经在2009年的1231日到期,而姜小姐在20121月份才提出劳动仲裁请求,将不会得到仲裁委员会的支持,姜小姐对本律师的上述解释半信半疑,但仍坚持不变更仲裁请求。两个月后,姜小姐拿到仲裁裁决书,裁决书上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部分的处理与本律师观点一致,姜小1

姐才相信了本律师的解释是正确的。
另有观点认为,就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一年仲裁时效问题,可以在仲裁后向法院起诉,法院会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按两年诉讼时效对待,本律师亦不同意这种观点,因为无论是仲裁还是诉讼,只要是劳动案件,都应该执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对仲裁时效的规定,不能因为换了个司法机关就不考虑劳动案件于一般民事案件的具体区别,那样就失去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立法本意。
还有观点认为,既然《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中使用了“用工之日”,所以其规定的11个月双倍工资仅适用于最初建立劳动关系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景。本律师认为这个观点也是错误的,此处的“用工之日”应采用广义的解释,应当包括双方最初建立劳动关系之日、原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继续工作但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之日、不依法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之日三种情况,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最长11个月的规定在这三种情况下都应当适用。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期间,是从应发双倍工资的截止日开始,往后计算一年,而不是从解除劳动关系后起计算一年。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仲裁时效如何计算?
一、实务做法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向用人单位主张双倍工资的时效起算点,在实务中有一定的争议。有人说从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算,有人说从未签合同满一年时起算。两种说法,在实务中都有采纳。2011118日江苏省高院、省劳动仲裁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对双倍工资的时效起算点作出了明确规定。第一条规定: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主张用人单位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争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及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对二倍工资中属于用人单位法定赔偿金的部分,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适用《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即从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结束之次日开始计算一年;如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已经满一年,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从一年届满之次日计算一年。按此规定,在201111 8日之前实务中按第一种说法,即从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算;之后按第二种说法,即从未签合同满一年时起算。两种说法,涉及到双倍工资性质的认识。 二、双倍工资的性质
《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同条第四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之前的做法,以劳动关系终止之日开始超算时效,是把双倍工资的性质认定为劳动报酬。现在的做法不视双倍工资为劳动报酬,而是对用人单位的一种惩罚。这种规定也不无道理,因为《劳动合同法》双倍工资的描述规定在第八十二条,这一条所属的章节为第七章法律责任,这一章更多的是对用人单位的责任要求,属于处罚性规定。从这个逻辑关系上来看,把双倍工资界定为惩罚性的赔偿,而不是劳动报酬,也有一定的道理。 三、风险提示
对于劳动者而言,如果用人单位未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一年期满时,从一年期满这个时间点开始计算一年的时效,如果超过这个时间再主张双倍工资,那就不会得到支得支持了。比如,劳动者是200811日入职,用人单位应当在2008131 日之前与劳动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一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那么到20082131日满一年,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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