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贸市场建设与管理规范
发布时间:2021-05-10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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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贸市场建设与管理规范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贸市场建设与管理的基本原则、规划选址、建筑及配套设施、场内公共设施、场内布局及经营设施、食品安全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经营秩序管理、经营人员管理、管理机构职责。
本标准适用于扬州市中心城区及各县(市)城区农贸市场的建设与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7217-1998 城市公共厕所卫生标准
GB 31621-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 GB/T 33659-2017 农贸市场计量管理与服务规范 GB 50016-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763-2012 无障碍设计规范 CJJ 14-2016 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
DB 3210/T 1708-2017 活禽经营市场交易与屠宰技术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江苏省城乡集市贸易管理条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农贸市场
由市场举办者提供固定商位(包括摊位、店铺、营业房等)和相应设施,提供物业服务,实施经营管理,有多个经营者进场独立从事经营活动,以食用农产品、农副产品经营为主的固定集中交易场所。 4 基本原则
4.1 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原则
农贸市场建设应纳入城市(镇)总体规划、商业网点规划和农贸市场专项布局规划,综合考虑人口密度、交通状况、周边环境、发展态势、消费习惯等因素,前瞻性地予以规划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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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新建农贸市场应充分综合论证,办理规划、土地、建设等手续后方可建设,建成后通过相关验收方可营业。已建成的农贸市场不得擅自改变规划的使用功能。
4.2 设计科学、设施完备原则
农贸市场新建、改建或扩建应由专业机构进行设计,并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充分进行研究和论证。设计应符合国家各项规范性要求,与周边环境和建筑相匹配,体现地方特色。各项配套设施和经营设施应合理设计,配置齐全,发挥功效。鼓励各地根据地域和文化特色,设计、实施统一的农贸市场标识和形象方案。
4.3 规范管理、专业管理原则
农贸市场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抓好卫生保洁、车辆停放、秩序管理、食品安全、投诉处理、信息公示等工作,提升和保持规范化、常态化、长效化管理水平。鼓励产权单位、管理单位组建专业化管理团队或聘请专业化管理公司,进行专业化、物业化、集团化管理,培育农贸市场专业化、职业化管理人才,打造和彰显具有时代和地方特色的农贸市场文化。 5 规划选址
5.1 农贸市场选址应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商业网点规划和农贸市场专项布局规划的要求,并取得相应的规划审批手续。
5.2 农贸市场设置应符合交通、环保、消防、动物防疫等有关规定,与城市改造、居住区和社区商业建设相配套,与居住区保持适当距离,并选择在交通便利处。
5.3 以农贸市场外墙为界,直线距离1公里以内,无有毒有害等污染源,无生产或贮存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的场所。 6 建筑及配套设施 6.1 建筑
6.1.1 新建农贸市场必须是固定建筑的室内经营场所,面积一般不小于2000平方米,应独立设置或与公共服务建筑连体设置。与公共服务建筑连体设置的主体应设置在一层且有独立的出入口,一层不能满足需求的,可逐层向上延伸。
6.1.2 新建农贸市场应采用符合国家建筑、安全、消防、环保等要求的结构形式、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建筑防火设计符合GB 50016-2014的要求。
6.1.3 新建农贸市场建筑层高宜不低于6米,场内顶棚净高宜不低于4.5米。
6.1.4 农贸市场应根据面积大小和周边环境设置出入口,5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农贸市场出入口应不少于4个,5000平方米以下的中小型农贸市场出入口应不少于2个。主要出入口应直接面对通道,且宽度不小于4米,其它出入口宽度不小于2.5米。 6.1.5 农贸市场应具有良好的通风条件,室内宽敞明亮,自然采光良好。
6.1.6 农贸市场建设应科学设置交通流线,综合考虑人流、物流、车流的合理布局。 6.2 装修
6.2.1 农贸市场地面应按照排水、防滑、易清扫的要求,铺设防滑地砖等材料,并可向通道两侧排水通道倾斜,坡度设计应科学合理,保证通道无积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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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 农贸市场内墙、立柱体四周、摊位台面以下应铺贴瓷砖、墙面砖或其它防水易保洁材料。水产区、活禽区、熟食经营专间应瓷砖或墙面砖到顶。 6.2.3 农贸市场吊顶应采用防火、防水、防霉材料。
6.2.4 农贸市场内各种管道、线路、设备设施应尽可能隐蔽设置。 6.3 配套设施
6.3.1 农贸市场应按GB 50763—2012的要求设置残疾人无障碍设施。
6.3.2 农贸市场应按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相应的停车场(库),按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经营者用车与消费者用车分类分区停放,并设置相应的停放标志。
6.3.3 农贸市场应根据需要配置相应的装卸场所、仓储设施、垃圾收集处理设施、管理用房等。
7 场内公共设施 7.1 供水设施
7.1.1 场内经营用水应保证足够的水量、水压,设施配置符合国家节约用水的规定。 7.1.2 应按各行业交易区的用水需求设置供水设备,一户一表。水产、肉类、禽类经营区供水到摊位,熟食经营区供水到专间。条件具备的供水到每个摊位或经营区域。 7.1.3 场内应配置高压水冲洗装置,便于冲洗地面、墙体和设备设施。 7.1.4 用于消防的供水设施应按要求配置到位,并保证足够的水压。 7.2 排水设施
7.2.1 场内排水通道应确保畅通, 主排水通道应采用沉井式暗渠(暗管)排水,排水沟深度不少于0.2米,宽度不少于0.25米,外露部分设格栅盖板,格栅间缝隙不超过0.01米,出口处设防鼠隔离网。
7.2.2 排水通道应设置若干窨井,尽可能位于不同方向的交汇处,便于维修和清污,窨井间距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7.2.3 购物通道的地面设置排水通道的,应位于购物通道的两侧或单侧,保持道路平整、安全。
7.2.4 柜台内地面应设置地漏或排水槽,柜台外侧根据需要可沿柜台外墙设置排水槽,保持排水畅通,不积污水。
7.2.5 所排废水应接入城镇污水管网,排入前应按规定进行沉淀、过滤等预处理。 7.3 供电设施
7.3.1 农贸市场应配备满足用电负荷、符合安全标准的供电设施。电线铺设以暗线为主,并配备漏电防护装置。
7.3.2 各经营区域应根据需要配置符合安全标准的电源插座,水产区配置防水插座。 7.3.3 主通道、购物通道、摊位柜台上方应按规范要求配置照明灯具,主要出入口应设置应急灯具。
7.3.4 实行一户一表,集中管理。场内不得乱接、乱拉电线。
7.4 通风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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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1 农贸市场应具有良好的通风条件,尽量采用自然通风。自然通风达不到卫生和经营要求的,应采用机械通风,排风机口的设置应符合环保要求。
7.4.2 市场内活禽交易、宰杀区域应设置排风设施。需要实施温控的食品专间应配置相应的通风及温控设施。 7.5 消防设施
7.5.1 农贸市场应按要求设置消防通道,并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7.5.2 农贸市场应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组织检验、维修和更换,确保完好有效。 7.6 监控设施
7.6.1 农贸市场应按照治安设施的规范要求,多角度、全方位安装数字红外摄像头,形成无死角、无盲区的监控系统。
7.6.2 农贸市场应在办公场所设置集中监控显示屏,并安排人员值守。具备条件的,可进行手机远程监控或区域市场集中监控。
7.6.3 监控录像资料应至少保留60日备查,不得删改或挪作他用。 7.7 信息化设施
7.7.1 农贸市场应建立信息化网络系统,配置必要的计算机、打印机、扫描仪等设备,接入互联网并将使用端口配置到可能使用的区域。商户因从事网络交易等原因需接入互联网的,市场应提供支持。场内应提供免费无线网络服务,支持移动支付功能。
7.7.2 条件具备的农贸市场,应配置相应的电子显示屏和触摸屏,开发必要的应用程序,实现证照信息、检测信息、溯源信息等管理信息的电子化公示和查询。 7.8 垃圾收集设施
7.8.1 农贸市场应按废弃物产生量统一配置垃圾收集容器,容器应有翻盖等密闭装置,防止垃圾暴露。每个摊位应设置垃圾桶,加工间和经营专间应配置废弃物存放专用密封容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