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就业人员参保须知

发布时间:2019-02-26 22:59:36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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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人员参保须知

20100406 16:47 发布人: 刘晨

 

        一、适用范围

        昆明市行政区域内的工商个体户及其雇工和自由职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不受户籍限制,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以前,只要有参保愿望和缴费能力的人员均可参加。

        二、如何参保

        灵活就业人员可到户籍所在地(或《暂住证》申领地)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核定手续,也可委托代理机构,为其办理参保手续、代收代缴医疗保险费。参保时,应持本人《身份证》、《户口册》(或《暂住证》)及相关就业证明材料。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必须同时参加重特病医疗统筹。

       三、如何缴费?

       根据昆明市目前的有关政策规定:年缴费金额=上年度昆明市职工平均工资×费率+重特病统筹费。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提供10%6%两个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费率一经选定,不得更改。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保时年龄超过45岁的费率加一个百分点、超过55岁的费率增加两百分点。

        其中:重特病统筹费=上年度昆明地区职工平均工资×0.6%+ 12

        四、享受的待遇:

        1、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我市医疗保险的,在统筹地以外发生的费用,除急诊抢救或经批准转外就医的,其余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2、选择费率10%:建立个人帐户,划入标准依《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执行。享受住院、特殊慢性病特殊疾病、门诊特殊检查、门诊抢救等统筹支付待遇。

        3、选择费率6%:在未享受医疗保险退休待遇前不建立个人帐户,只享受住院、特殊慢性病特殊疾病、门诊特殊检查、门诊抢救等统筹支付待遇。享受医疗保险退休待遇后,个人帐户按昆明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与云南省企业平均养老金的平均数的4.5%划入。

        4、新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缴费不满一年的,不享受统筹基金支付待遇;连续缴费满一年后,与用人单位参保职工享受同等待遇。

灵活就业人员住院期间,发生缴费年限变化的,按入院时所享受的待遇标准进行结算。

        五、灵活就业人员达到什么条件方可享受医保的退休待遇?

        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必须具备以下所有条件:

        1、灵活就业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2、连续缴费年限不低于30年,其中参保人原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工作的连续工龄及军龄、知青上山下乡时间均可视同医保连续缴费年限;

        3、实际缴费年限不得低于15年。

        以上三条必须同时达到。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无论连续缴费年限是否超过30年、实际缴费年限是否超过15年,仍需继续缴费直至年龄达到。连续缴费年限或实际缴费年限不足的,应在办理医保在职转退休手续之前一次性补缴所差年限的医疗保险费。补缴统一以退休时执行的昆明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费率为6%,补缴不补划个人帐户

        六、其他注意事项

        1、停保:灵活就业参保人员自中断缴费的次月起,停止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保险待遇。

        2、续保:中断缴费两年以内的可接续医疗保险关系。但应补缴中断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重特病统筹费,补缴后方可恢复医疗保险待遇,但停保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不愿意补缴中断期间医疗保险费的,按新参保办理。

        3、补缴:灵活就业人员补缴中断期间医疗保险费的,以续保时执行的昆明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本人原选定费率补缴。

自谋职业人员参保须知

20100406 16:45 发布人: 刘晨

 

        一、适用范围:(昆明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相关人员)

        1、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后办理自谋职业手续的人员;

        2、因国有企业兼并、破产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自谋职业的人员。

        31986930日前参加工作的国有企业职工,因国有企业改革改制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自谋职业的人员。

        41984年供销社系统根据中发〔19821号、国发〔198321号进行全面改革时在册的、具有全民所有制和国家干部身份的职工。

        51984年供销社系统全面改革前参加人民军队、全面改革后转业安置到供销社系统式作的复转军人。

        二、如何参保

        自谋职业人员应当在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尽快到户籍所在地的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登记手续。原单位已参加医疗保险的办理接续手续,原单位未参加医疗保险的办理参保手续。

        自谋职业人员可选择个人直接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核定手续,也可委托代理机构,为其办理参保手续、代收代缴医疗保险费。自谋职业人员办理医疗保险登记手续时,应当持有身份证、户口簿、原单位出具的《云南省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和登记失业时领取的《云南省失业人员失业证》、医保卡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如何缴费

        参加医疗保险的自谋职业人员,所需医疗保险费由本人缴纳。根据昆明市目前的有关政策规定:年缴费金额=上年度昆明地区职工平均工资×费率+重特病统筹费

自谋职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提供10%6%两个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费率一经选定,不得更改。

        其中:重特病统筹费=上年度昆明地区职工平均工资×0.6%+ 12

        四、享受的待遇:

        1、选择费率10%:建立个人帐户,划入标准依《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执行。享受住院、特殊慢性病特殊疾病、门诊特殊检查、门诊抢救等统筹支付待遇。

        2、选择费率6%:在未享受医疗保险退休待遇前不建立个人帐户,只享受住院、特殊慢性病特殊疾病、门诊特殊检查、门诊抢救等统筹支付待遇。享受医疗保险退休待遇后,个人帐户按其月养老金的4.5%划入;没有养老金的,按云南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的4.5%划入。

        五、自谋职业人员达到什么条件方可享受医保的退休待遇?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

         2、医疗保险连续缴费年限不低于30年(其中国有企业的连续工龄可视作医保连续缴费年限)。

         以上两条必须同时达到。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无论缴费年限是否超过30年,仍需继续缴费直至年龄达到。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连续缴纳医疗保险费时间不足30年的,应在办理医保在职转退休手续之前一次性补缴所差年限的医疗保险费。补缴统一以退休时执行的昆明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费率为6%,补缴不补划个人帐户。

        六、其他注意事项

        1、停保:自谋职业参保人员自中断缴费的次月起,停止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保险待遇。

        2、续保:中断缴费两年以内的可接续医疗保险关系。但应补缴中断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重特病统筹费,补缴后方可恢复医疗保险待遇,但停保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不愿意补缴中断期间医疗保险费的,按灵活就业人员新参保办理。

        3、补缴:自谋人员未及时接续医疗保险关系的,应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次月起补缴医疗保险费,其中20021231日前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自谋职业人员,从200311日起补缴。

        补缴以续保时执行的昆明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本人原选定费率补缴。不愿意补缴的,按灵活就业人员新参保办理。

        4、自谋人员因再次就业改变参保方式,后又多次失业的,只要医疗保险缴费未中断,仍可按自谋职业方式接续医保关系。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e42976acb8f3f90f76c66137ee06eff9aef849f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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