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总重阳节ppt课件免费

发布时间:2021-03-07   来源:文档文库   
字号:
文件编号: 3B-84-1F-D3-3F





20

A4打印 / 可编辑




ppt 1 7

文件编号: 3B-84-1F-D3-3F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字〔201923



当事人:安溪县弘康医疗器械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4MA34AD0A8D住所: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城厢镇龙凤都城三期8788号;经营范围:医疗设备、家用电器、日用百货、保健食品销售;投资人 :周平;性别:男;民族:汉;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电话:******
受委托人:李力,性别:男,民族:汉,身份证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受委托人:曾凡东,性别:男,民族:汉,身份证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20184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安溪县城厢镇龙凤都城三期87-88号的安溪县弘康医疗器械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该经营部的场所共有二层,面积260平方米,一层摆放有电位治疗仪的宣传材料及厂家资质证明。二楼摆放有77张椅子,14台武汉康喜科技开发公司生产的KX-9000电位治疗仪,现场有37个老年人正在体验KX-9000电位治疗仪,并听取曾凡东(该经营部工作人员)讲课。曾凡东通过笔记本电脑将课件投影到屏幕上并进行现场讲解、演示、宣传及推销。执法人员当场对课件内容进行取证,该课件主要是为推销KX-9000电位治疗仪、蜂胶胶囊、土蜂蜜、松花粉片等,部分内容涉嫌存在虚假宣传。当事人的经营场所一楼还摆有待售的保健品和食品分别如下:116瓶云南德科特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生产的松花粉,1500.5*300片);2、敖东牌蜂胶胶囊80瓶(500mg*60/瓶);3、湖南蒙传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蜂蜜”218瓶。当事人有悬挂《营业执照》,但是无法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且无法提供销售医疗器械的备案登记及相关材料。当事人涉嫌通过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购买所售产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涉嫌无证经营食品,违反 2 7

文件编号: 3B-84-1F-D3-3F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涉嫌未按规定进行备案而经营二类医疗器械,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局遂于当日立案调查。
经查,自20178月份开始,当事人雇佣李力、曾凡东等工作人员在安溪县城厢镇龙凤都城三期87-88号的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主要经营项目是销售武汉康喜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康喜电位治疗仪KX-9000型)及一些保健食品和其他普通食品。在经营活动中,当事人通过免费发放鸡蛋、免费发放体验卡及进行一元团购一盒鸡蛋(6个)的活动等方式吸引周边群众(从现场检查情况可看出参与的大部分是老年人)免费体验该电位治疗仪KX-9000型)并主要通过开设讲座、悬挂宣传牌、口头推介等方式向参与体验者推销该电位治疗仪松花、藏贝母、天麻、蜂胶胶囊等食品、保健品。
当事人所经营的康喜电位治疗仪KX-9000型)属于二类医疗器械,医疗器械注册证号为:鄂食药监械(准)字20132260957号,当事人经营该二类医疗器械未依法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查,该电位治疗仪的适用范围为主要适用于失眠、便秘、腰腿痛、头痛等神经功能性疾病的康复理疗和日常保健。然而当事人在宣传推广的过程中,却超出上述适用范围,宣称该电位治疗仪具有:对机体全身的作用强化细胞膜电位使细胞恢复活力;神经系统的作用调节植物神经功能降低神经的兴奋性;对血液系统的作用调节酸碱平衡促进血液循环;对肌肉骨骼作用补充人体阴离子维持生物电平衡;对消化系统的作用增加酶的活性促进新陈代谢等作用,同时宣称能净化血液,清血排毒、降血糖、降血压、消除肉瘤等等。电位治疗仪系当事人从网上找一李姓经营者购进的,每台进价5500元,售价9800元,至案发时已累计销售14台,货值金额计138200元,共获利计60200元。
当事人所经营的松花粉藏贝母天麻等属于保健食品,土蜂蜜等属于普通食品。当事人经营上述保健食品和普通食品未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至案发时,当事人共购至今共购26瓶松花粉,销售了10瓶松花粉,进价66/瓶,售价185/瓶,库存16瓶;3包藏贝母,进价365/包,售价500/包;7包天麻,进价35/包,售价50/包。另未售出的保健品或者食品如下:116瓶松花粉,150克(0.5*300片);2、敖东蜂胶胶囊80瓶(500mg*60/瓶),进价20/瓶,未售出;3、湖南蒙传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土蜂蜜”218瓶,200/瓶,进价 5/瓶,未售出。上述保健食品货值总计9350元,共获利1690元。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食品、保健品的进、销货台帐和单据。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3 7

文件编号: 3B-84-1F-D3-3F
证据一:投资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受委托人李力、曾凡东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授权委托书原件2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委托、受委托事项的事实;
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1份(4页)、现场体验者取证现场笔录3份(共8页)和现场拍摄检查、保健品实物、产品宣传专栏、体验者证件等照片26张。体现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的情况及现场三名接受体验的老人提供的信息,证明当事人主要从事的经营项目及经营方式即利用讲师现场进行宣传讲座、口头推介推销产品的情况;

证据三:对当事人的受委托人李力询问笔录5份(共28页),对当事人的讲师曾凡东询问笔录2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主要从事的经营项目及通过宣传讲座、口头推介等经营方式推销产品的事实及经营详情,且证明当事人利用虚假和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方式进行宣传讲座、口头推介从而推销医疗器械、食品和保健品的事实及其他经营事实;
证据四:经受委托人李力确认的当事人工作人员使用的记录反应本讲课稿复印件共26张。证明当事人的讲师进行授课、推介过程中使用的课件材料和病例的事实情况,且证明上述材料虚假宣传、夸大表示 电位治疗仪及当事人所销售食品、保健品存在疾病预防、治疗的功效的事实;
证据五:执法人员制作经李力确认的计算机提存笔1份、刻录光盘1张、案发现场所使用PPT课件详情打印3 份(共45页)。证明当事人的工作人员曾凡东现场对37名体验者进行现场授课所使用PPT课件的内容详情,且证明上述课件虚假宣传、夸大表示当事人所销售食品、保健品存在疾病预防、治疗的功效的事实;
证据六:执法人员制作经李力确认的计算机提存笔录1份、提存截图打印件2, 具名称武汉康喜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生产产品登记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复印件各1份,电位治疗仪KX-9000型)使用说明书复印件1份,武汉康喜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发给当事人《关于重阳节感恩特优价执行通知单》复印件一份。证明电位治疗仪KX-9000型)生产厂家资质及该治疗仪作为二类医疗器械注册的适用范围,且证明该治疗仪并无当事人所宣传疾病预防、治疗功效的事实。
证据七:当事人所销售的松花粉、蜂胶胶囊、土蜂蜜厂家的执照、生产许可证、检测报告等复印件各一份(共41张)证明当事人所销售的保健品及食品的厂家生产资质。
证据八:扣押物品及安市监强字【2018157号《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56号《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证明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法 4 7

文件编号: 3B-84-1F-D3-3F
律文书及当事人被扣押的涉案保健品及食品的品种、数量等情况;

证据九:安市监延字【2018CX106号《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延长(查封、扣押)期限决定书》,证明我局延长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一、本案中,当事人从事的主要经营项目为销售武汉康喜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二类医疗器械即康喜电位治疗仪KX-9000型)和其他相关普通食品、保健品。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进行:1、通过向周边群众(主要为老年人)免费发放鸡蛋、免费发放体验卡及进行一元团购一盒鸡蛋6个)等小恩小惠吸引他们到经营场所进行所谓的电位治疗仪免费体验;2向授受电位治疗仪免费体验的群众进行授课。在这个过程,由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向这些群众灌输其所销售的产品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功效等虚假的、无从考证的信息和病例,诱导参与群众相信所涉产品具有他们所说的功能、功效。3、向部分辨识能力低、一心追求生命健康的老年人销售产品,从中获取高额利润。从当事人的经营行为可看出,其虚假宣传针对人群明确、欺骗性强、目的性明显、危害性大,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
二、当事人没有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保健品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的规定。
三、当事人销售二类医疗器械未进行备案登记,该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7修订第三十条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由经营企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的规定。

在案件调查结束后,我局于2019110日依法到经当事人的受委托人签名确认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确认地址处送达安市监罚听字【20192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已经搬离该经营场所,我局依法在该地址显眼处张贴《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邀请该地址现有经营者、居委会见证下留置送达。本着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我局于2019117日,依法向当事人的投资人周平及受委托人李力的户籍地址再次邮寄送达安市监罚听字【20192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辩、陈述及听证要求。
一、当事人进行虚假和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从而误导宣传对象做出错误 5 7

文件编号: 3B-84-1F-D3-3F
的购买决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来处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如下处理:1、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处200000元罚款;
二、当事人无证经营食品、保健食品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无证经营保健品及食品的行为作出如下处理:1没收在扣的16松花粉80敖东蜂胶胶囊218土蜂蜜2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1690元;3、处65000元罚款;
三、当事人未进行备案登记销售二类医疗器械,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7修订第三十条的规定,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7修订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未进行备案登记销售二类医疗器械行为作出如下处理:责令当事人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备案登记。
上述罚没款共计人民币266690元,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缴纳步骤:1、到我局领取《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2、持《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纳;3、凭银行收款并盖章后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我局换取《福建省行政罚款收据》)。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 6 7

文件编号: 3B-84-1F-D3-3F
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泉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安溪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2019321


整理丨尼克

本文档信息来自于网络,如您发现内容不准确或不完善,欢迎您联系我修正;如您发现内容涉嫌侵权,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及时处理。
7 7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e530831d86254b35eefdc8d376eeaeaad0f3165a.html

《汇总重阳节ppt课件免费.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