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发布时间:2013-10-25 21:11:58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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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摘要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我国农村的一项基本制度,其是否能够流转起来关系着整个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与稳定。我国自确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以来,就有关于其流转的法律规定。但是,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原有的规定日益显现出缺陷,有必要进行改进和完善。

关键词 土地承包 经营权 流转 抵押

作者简介:赵艳艳,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民法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民法学。

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作为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之中的总重要的一项制度,自其在上世纪80年代推行以后,极大的调动了我国农民从事农业土地生产的积极性,在使我国农村经济的起飞过程之中起到了极大的作用。随着其社会经济效应的加强,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研究也逐渐引起了学界的注意。其中,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研究是一个重要的内容。本文将以此为研究方向,尝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进行探讨。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内涵及方式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涵界定

自从我国确立家庭联产责任承包之后,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就被确立为我国农村的基本土地制度。但是,学界对于其流转的内涵界定还是存在一些争议。对于其流转,根据丁关良先生的统计,有二十种之多。其中,农村土地流转、农地流转、农村土地承包权流转、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农地使用权流转这五个名称使用最广泛。

上述土地承包经营权这种“用益物权性质的农村土地民事权利流转名称”提法各异,反映了我国现在这种农村土地民事权利流转内涵界定的混乱状态。笔者认为,采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这一名称来界定这种“用益物权性质的农村土地民事权利流转名称”甚为妥切。主要有两个理由。第一,现实的需要。将其界定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与我国农村的土地制度相吻合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个名称所代表的涵义已经深深被农民所理解。所以,采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称呼是和现实相合适的。第二,保持法律制度协调性的需要。农民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为农民自身法定民事权利。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两类农村土地承包都只能产生土地承包经营权,而不可能产生土地承包权或土地经营权或土地使用权豍。这也是整个完整法律体系的要求。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e701215d8e9951e79b8927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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