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校企合作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20-10-01 06:52:44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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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校企合作管理条例

(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校企合作是高等职业院校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的主要途径,其目的是搭建新型的人才培养平台,为国家和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为鼓励我各单位积极开展与行业、企业的交流合作,拓展教育资源,促进我院高技能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我各单位的校企合作工作维护的切身利益,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条例

第二条 原则

校企合作坚持“互利双赢”的原则,校企双方互惠互利,发挥各自优势,共同发展,达到学校在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师资队伍建设企业在经济与社会效益等方面的双赢。

适用范围

本管理条例适用于学、各机关部处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学生顶岗实习、科研与技术服务、国内外行业企业合作办学、职业培训与技能鉴定、大学生创业与就业等各项校企合作工作

第二章 组织和管理

第四条 组织机构

院校企合作委员会是学院校企合作的统筹协调管理机构,由学院领导、相关职能部门与系部负责人组成

归口管理

校企合作工作院校企合作委员会统筹协调,下设校企合作办公室实施归口管理;系部应系部主任或副主任负责分管本系部校企合作工作,项目部也应有专人负责本项目部的校企合作项目的实施与开展

委员会职责

校企合作委员会将围绕学院的发展战略,建立校企合作资源共享平台,为学院校企合作工作的正常运转做好统筹、指导、协调。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学院校企合作的总体规划,制订校企合作各项管理制度,完善院内校企合作工作的运行与管理体系。

(二)指导和督促各系部、项目部对校企合作工作开展情况的调查研究,并及时总结,提出学院重校企合作项目建设的建议,提供院领导班子决策。

(三)组织对我院校企合作项目的评价和资助,加快校企合作向广度与深度发展。每学年末组织一次全院校企合作项目的验收和评审工作,对于完成好的项目给予一定额度的资金扶持。

(四)协调院内各部门校企合作工作,整合全院资源,促进我院与其他院校、行业企业合作,组成多个“校企联盟”、“校校联盟”、“技术联盟”,加大学院服务社会、服务企业的力度。

(五)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校企合作模式,及时总结和推广各种校企合作先进经验。

(六)依托江苏机电职教集团和江苏省轻工协会、校友会等平台,推动学院与大企业及企业群的合作。

条 办公室职责

为学院校企合作工作正常运行做好协调和服务工作

(一)积极协助院内相关部门做好各类校企合作工作。

(二)做好校企合作工作的过程检查、资金使用、验收评价管理工作。

(三)建立校企合作网络平台,建成校企合作资源库,整合学院各部门校企合作信息资源、校友资源、行业资源及合作企业资源,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实现校企合作的信息与资源共享。

(四)定期编发我院校企合作简报,校企合作的动态、信息等及时对院内各部门、系部、项目部和相关行业企业进行通报,实现校企合作信息共享。

(五)积极做好校企合作有关的各类文书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积累、立卷和归档工作。

系部职责

各系在开展校企合作工作中的任务

(一)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校企合作模式,做好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的创新工作。接受校企合作委员会本单位开展校企合作的协调、指导与监督。

(二)负责本单位校企合作项目的联系、申报、运作、管理、成果的统计、总结、推广等工作,并自觉接受校企合作委员会本单位校企合作项目的效益评价。

(三)提出本单位校企合作实训基地、培训基地、合作项目方案,供学院决策

(四)负责本单位在校企合作项目实施期间,学院资产的保值增值。明确学院资产的权属,明列仪器设备清单。属合作企业承诺或书面约定赠予学院的仪器设备,及时办理入账手续。

(五)负责本单位校企合作中的各项经费管理,各项收入及时上交财务处,其费用支出、收入以及对外服务收入中学院的收益部分等,严格按财务规定执行。

第三章 发展

金来源

院校企合作发展金的主要来源:学院划拨的校企合作专项资金每年100万元(或院年经费的1%),学院在校企合作中的收益提取,企业校友及社会等各方面的捐赠等。

金管理

院校企合作发展金用于支持提高我院校企合作的水平,金在使用上分为两部分:一是采用项目立项的形式进行运作,每年70万元,参照我院横向项目管理办法进行立项和管理;是设立扶持专项资金,每年30万元,院内各单位的校企合作工作给予支持经院校企合作委员会审核批准后划拨,并按照基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基金使用

校企合作基金主要用于:在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学生顶岗实习、科研与技术服务、国内外行业企业合作办学、职业培训与技能鉴定、大学生创业与就业等各项校企合作工作中所产生的费用。为规范校企合作发展基金使用,我院院校企合作委员会审核校企合作工作的总体情况,审查校企合作合作企业资质合作企业必须是持有执业资格的法人单位,是国家支柱产业或通用产业类企业,有着良好业绩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具有较高合作诚信度。院内各单位提出的校企合作方案专家委员会评审后,重立项院长办公会审批,重点立项需提交院校企合作委员会审核批准,一般立项需提交院校企合作办公室审核批准。

章 评价与奖励

第十二条 效益评价

校企合作项目应坚持年度效益评价和周期性评估工作制度。承办校企合作项目的系部、项目部,应对合作项目的时机把握、人才培养、科研成果、服务收入、功能开发进行年度效益评价,并于每年年底前报院校企合作办公室

第十三条 成果与收益

凡校企合作项目在合作过程中获得的产、学、研成果(包括发表论文、专著、专利),均应按协议署合作双方名称,系双方共同所有,并纳入科技处管理范围。学在校企合作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支出,均应建立台帐,单独收支和核算。有收入的,其中学的收益部分应按财务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惩规定

校企合作委员会每学年末召开总结会,对当年的校企合作工作进行总结,对做出突出成绩的系项目部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学院各项规章制度者按学院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 附则

本条例最终解释权归院校企合作委员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OO十二二十二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e70df0657e1cfad6195f312b3169a4517623e5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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