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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放弃不交社保承诺书范文
基本案情:
xx年8月11日,张某进入A公司工作,从事针车车包岗位(工种),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张某上班至xx年1月26日,此后便离开A公司。
xx年3月25日,张某通过挂号信向A公司邮寄一份《解除合同通知书》,称因A公司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未支付加班工资,故从xx年1月26日起与A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工作期间,张某自愿签订放弃社保申明书,表示不愿投保并同意A公司将应支付的社保份额计入计件薪酬。张某每月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加班工资、社会保险补贴及计件工资。平时张某上班时间为早上8点至11点半,下午1点至5点半,晚上6点后视生产情况加班,每月月休两天,法定节假日有放假。
张某于xx年3月20日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但该委员会逾期未作出裁决,故张某诉至法院,请求A公司补缴社保,支付加班工资,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一审法院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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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的缴纳,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原告作出的放弃社会保险,由被告将其应负担的社会保险费计入工资的声明,不符法律规定,属于无效约定,依法A公司应当为张某补缴社会保险费,张某应当返还A公司社会保险补贴。根据时效的规定,张某从知道或应当知道A公司没有为其缴纳之日起超过二年的社会保险费,不予保护。张某于xx年3月20日向劳动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故张某主张补缴xx年3月19日前的社会保险费,因已超过二年的时效期间,不予支持。张某主张补缴xx年3月19日至xx年1月26日的社会保险费,合法正当,予以支持。相应地,张某应当返还A公司该期间的社会保险补贴,具体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被告应负担数额为准。
2、关于张某主张加班工资的诉讼请求。根据A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书,可以认定月工资中已经包括了加班工资。
3、因张某自愿承诺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现又以A公司不办理社会保险解除合同为由要求A公司支付经济补偿,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张某没有证据证明A公司未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其以此为由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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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合同要求A公司支付经济补偿,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
一、A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为张某办理xx年3月19日至xx年1月26日期间的社会保险手续并补缴该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原告自行承担个人应交部分的社会保险费,具体补缴金额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金额为准;同时,原告应返还被告该期间的社会保险补贴,具体金额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该期间被告应负担的社会保险费金额为准。二、驳回张某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张某不服,提起上诉。
上诉人张某辩称:
1、原判对证据《自愿放弃社保申明书》原则上否定,具体上肯定,自相矛盾。《自愿放弃社保申明书》是由A公司预先制订好工人必须签订,而非判决所称“张某的承诺”。
2、原判偏袒当地企业,A公司没有提出,法院主动保护A公司利益。A公司没有主张社会保险补贴的返还,而法院判决返还社保补贴,无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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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认为:
自愿放弃保险声明书有上诉人张某的签字,且上诉人对真实性亦无异议,原审对自愿放弃保险声明书的真实性予以认定并无不当。上诉人主张并非自愿签订,因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本院不予采纳。根据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因此,上诉人作出的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的承诺,虽系自愿但因不符法律规定,应属无效。
上诉人于xx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