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产品登记及信托受益权流转问题研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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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产品登记及信托受益权流转问题研究(三)



信托登记及信托受益权流转架构设计

(一)信托登记体系设计

信托登记体系设计需要建立在信托产品登记的基础上,对信托登记产品进行产品要素、受益权要素和信托财产要素在内的全要素产品登记,以此实现保护投资人、支持有效监管和推进信托财产登记的目标。信托行业在监管部门的引导下通过确立信托产品登记制度的方式,间接推动信托财产登记制度的发展,从而建立完整的信托登记体系。

1.信托产品登记体系建设

信托产品登记体系的建设需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信托产品登记是信托财产登记的重要基础,完善信托产品登记体系将有助于推动信托财产登记;建立统一电子化的产品登记结算系统,登记之初明确产品标准化性质、登记系统的条线管理、账户设立、托管与查询等要求;构建信托行业标准化体系,制定过程中应采取“宜粗不宜细冶的原则;产品登记平台直接与信托公司的产品系统对接。这四个方面将在第六部分进行详细介绍。在信托产品登记体系建设中,中信登是非常重要的一环,但由于中信登刚刚成立,其具体运作模式、产品登记规则、产品登记要素等情况尚未明确,从目前来看其主要职能包括信托产品及其受益权的集中登记、统一发行交易、信息披露与行业监测等。



2.信托财产登记机制建设方案

目前依托于现有的财产权登记机构已经能够实现信托财产登记,专门建立一个全国性信托财产登记机构时间成本、资金成本都很大。结合目前的实际情况,建议建立我国的信托财产登记制度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尽量减少与现行制度的冲突。目前我国已经在财产登记方面形成了一定的体系。在不动产登记方面,《不动产登记条例》规定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地役权等不动产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登记。应登记的动产主要是价值较大的交通工具及其他财产权的登记,登记机构为海事局、国务院相关主管部门和交通管理部门等。在有价证券方面,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相应的变更登记以对抗第三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能够通过直接标注实现信托登记;上市公司的股票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电子登记;公开发行的各类债券需要到债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对于知识产权、专利权,由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商标权由商标局登记。

信托财产登记制度虽然有其特殊性,但不应与现行登记制度产生冲突,反而应当借用现有的登记制度,将财产权转移登记与信托产品登记合二为一。这样既可以提升效率,降低成本,也可以避免财产转移登记与信托登记的不一致。

2)反映信托财产的性质。建议信托登记时明示信托财产性质。当登记发生权属变动的不动产或财产权利时,采取信托设立登记生效主义;对于采取交付即发生权属变动的财产,则应依据交付生效的原则,采取登记公示主义,告知第三人。



3)不违背信托隐名的特性。由于信托具有为委托人、受益人隐名的特性,信托财产登记不应破坏其隐名特性,而应当仅在相关的权利凭证及登记簿上显示该财产在受托人名下,该财产为信托财产即可。

建议信托登记制度的具体实施框架如下:信托财产登记的范围主要包括房地产、股权、专利等知识产权等需要通过登记来作为物权权利生效或对抗要件的权利类型。

信托财产登记的主管机构:由信托财产的本身性质决定信托登记的主管机构。例如,非上市公司股权的信托登记由工商局主管;房地产的信托登记由房地产登记机构主管等。

信托财产登记主要包括信托设立时、信托终止时、信托期间以及受托人变更四种登记类型。

信托财产登记的形式主要包括:1)财产权转移至受托人名下。2)权利凭证及登记簿上注明“信托财产冶的字样,以表明变更后的受托人名下的财产为信托财产。

信托财产登记的必备文件主要包括:1)申请书(受托人制作);2)信托文件(包括信托合同等一系列与信托有关的文件);3原权利人的权利凭证;4)申请人(一般指受托人)身份证明;5)委托人身份证明;6)受益人身份证明(分配信托财产时需要);7)受让人身份证明(转让信托财产时需要)等。

登记机关设立信托专簿,包括信托合同在内的相关材料复印留档仅供司法调查用。



3.信托登记系统设计方案

以现行的信托产品登记制度为基础设计信托财产登记制度框架。信托产品登记系统主要提供信托产品及信托受益权的登记和结算功能,信托产品登记及受益权登记在中信登平台上实现,同时登记但相互独立。

信托财产登记依托于现有的财产登记机构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为了避免目前财产权登记状况中的弊端,在各个登记机构增设信托登记业务时,应当从两个方面着手做出改进:一是明确划分各类信托财产的登记机构,避免出现目前土地权利和房屋权利登记交叉的情况;二是同步推进信托产品登记、信托受益权登记与信托财产登记系统的电子化互联互通,实现各个登记机构的登记系统之间的资源共享,解决公众查询难的问题。信托登记系统可以借鉴目前在财产权登记系统电子化建设上较为先进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进行设计和建设。

(二)信托受益权流转机制设计

虽然信托公司、投资人对产品转让需求迫切,但目前信托产品尚未形成规模化的交易市场,成为影响信托产品流动性、安全性与盈利性的制约因素。根据信托产品的性质设计三类信托受益权流转机制。

1.建立基于证券交易所机制下的公募流转市场

1)交易所市场对标准化产品的要求及产品发行情况。交易所流通机制主要适用于将信托受益权作为基础资产实现标准化的产品
或者已经具备标准化属性的信托产品,通过基金子公司的资产管理计划与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在证券交易所提供的平台实现挂牌转让。目前,信托公司还不能作为发行人,发行在交易所挂牌转让的标准化产品,所以暂时无法设计标准化属性的信托产品。

目前在交易所存续的企业资产证券化(企业ABS)产品多以私募类资管计划的形式流通。截至20167月底,在交易所存续的企业ABS项目413只。券商与基金子公司作为发行人,基础资产主要以基础设施收费、应收账款及租赁租金为主。据不完全统计,信托受益权为基础资产在交易所流通发行的专项资产管理产品共计12只,总规模约176亿元,初期较为常见的基础资产为单一信托受益权。

2)交易模式设计。场内交易在价格形成上主要采取集中竞价制度。市场参与主体可通过电子竞价系统进行报价。交易所电子交易平台系统遵循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撮合成交。信托产品的高净值个人客户缺乏报价能力,因而可由经纪商给出参考报价范围。在市场参与者较少的初期,以挂牌交易以主,随着市场运行趋于成熟,可以逐步引入集中竞价制度;电子交易平台系统对外发布成交信息;在结算端完成信托受益权的过户转让。

3)功能定位。将信托公司定位于交易所的发行人与交易所基础资产的提供方双重角色,更有利于信托资产在交易所市场的流通转让。如果信托公司成为发行人,则可以创设并发行在证券市场流通的证券化权利凭证,直接实现信托产品的标准化,扩大信托受益权作为基础资产的产品流通转让范围,有助于推动整个信托公募流转市场的建设。根据信托产品的分类及流通转让需求,将信托产品划分为非资金信托及资金信托。对非资金类信托而言,
其信托财产可为财产或财产权利,信托公司可以作为经纪商在交易所市场发行信托受益权,此为市场的融资功能。对资金信托而言,交易所市场能够引导资金类信托由非标转标,从而发挥更多融通功能。

4)交易要素。

准入要求。由交易所统一制定准入产品在评级、信息披露上的规则。

由于场内转让产生额外成本(评级费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费用),建议对拟在交易平台转让的产品需要设置一定的规模门槛。

主要中介机构。参与场内交易的中介机构主要包括交易所、经纪商、登记结算机构。信托公司可作为客户的经纪商,接受客户委托,协助客户在交易所挂牌转让产品并报价。登记结算服务应由第三方登记结算机构来提供,例如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

挂牌的硬性要求。信托产品要实现在交易所市场上的流转,前期市场的培育非常关键,应该做强制性挂牌要求,并需要有政策的推动与制度的完善。可借鉴陆金所模式:为推动陆金所作为标杆性互联网金融平台,平安集团强制性要求所有在陆金所平台上交易的产品都必须要挂牌,为后来陆金所的壮大与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建立信托行业联盟机制下的私募流转市场


1)交易模式设计。柜台交易是信托受益权转让方式中最基本的一种。在柜台交易中,信托产品的交易价格由买卖当事人协商确定。相比于传统的柜台交易,设计信托行业联盟机制下的私募市场,更符合信托受益权转让要求。这种模式可以通过中信登受益权流转平台实现。

参照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系统结构,借鉴银行间债券市场的运作模式,基于各信托公司各自的产品转让平台发起行业联盟,通过统一的电子交易平台系统,如中信登受益权流转平台,将各家信托公司及其客户联系起来。信托公司的客户可以直接在这个市场上将拟转让产品在信托行业联盟平台进行挂牌,通过此平台直接与交易对手以进行询价交易,也可以委托行业联盟寻找潜在的交易对手,并确定多层次的报价方式、发行与转让方式。

2)功能定位。信托行业联盟机制下的私募市场定位为给机构投资者、个人合格投资者提供信托私募产品及以信托私募产品相关的产品报价、发行、转让及相关服务的专业化电子平台。以私募市场、机构间市场、互联互通市场、互联网市场为基础定位,以提供信托私募产品报价、发行、转让及互联互通、信息服务等为核心功能,以信托私募产品及相关产品的发行转让市场为主体架构。

开放的市场互联互通功能。证券公司柜台市场、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等私募市场有相关信托受益权流转的资产均可以自愿与该平台对接,共享产品报价等数据信息,降低信息和交易的中间环节,提高市场效率;在信息汇集的基础上,该平台还提供联网市场间的“路由交易冶服务。


多样的私募产品报价、发行、转让功能。支持定价发行和针对特定对象的簿记建档、招标等多样化在线发行方式,支持包括协商成交、点击成交在内的协议交易方式,并辅之以做市、拍卖竞价、标购竞价等多样化的交易方式,同时配以在线即时沟通工具、在线签约功能,为参与人搭建了一个便捷、高效的私募产品的发行和报价转让平台。

适应信托私募市场需要的登记结算功能。支持由中信登为产品发行人提供登记服务,同时支持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等符合条件的参与人自行办理私募产品的登记业务,或委托中信登办理私募产品登记业务;采用分级结算原则,支持全额清算、净额清算等多种清算方式,支持日间实时交收、日间多批次交收、日终批次交收、自定交收期等多种交收期安排,支持参与人通过中国结算、商业银行、第三方支付机构通过该市场划转资金。

分层次、多维度的信息展示功能。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等与信托产品相关的参与人可以通过信托行业联盟机制下的私募流转市场展示包括信托产品信息、经营状况、管理团队等相关信息;依托信托私募产品数据库,为参与人提供私募产品检索信息服务。

灵活的投融资项目对接功能,该交易平台以信息服务为抓手,推动投融资双方信息对称,提高谈判效;通过线下推介、融资对接等多种方式,为投融资双方服务,延伸信托行业联盟电子平台OTC功能;积极探索服务私募基金模式,整合场内场外资源,建设并购市场,搭建私募投资基金退出的服务平台。

3)交易结构特点。参与人制度,界定标准是与信托私募产品有关的机构投资者、个人合格投资者均可参与该交易市场。



信息共享市场,发行交易与中信登的产品登记结算信息共享。移动互联市场,基于互联网、证联网、深证通,724小时发行交易,日间多批次滚动结算。行业公共平台,提供各类证券机构场外证券业务后台外包服务。市场中的市场,与各类场外市场建立市场联盟。分层分类风险管理,双层风险防控机制,前中后台业务隔离,设立专项风险监控指标。

3.建立基于做市商制度下的私募流转市场

做市商是指由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的经营法人作为特许交易商,不断地向公众投资者报出某些特定证券的买卖价格,双向报价并在该价位上接受公众投资者的买卖要求,以其自有资金和证券与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做市商要有自己的定价策略,设置合理的买卖价差支付自己的交易成本、持仓头寸成本、资金成本、风险等。

1)交易模式设计。在信托受益权场外交易模式下引进做市商制度,由信托受益权转让方直接或者委托资信较好的第三方向做市商询价,做市商提供双边报价,转、受让方根据做市商的报价做出投资决策,并向做市商提出交易申请,做市商在其报价范围内履行成交义务,并反馈信息至交易中心,最终由中信登平台进行结算。

做市商向信托产品登记体系内的流转平台(如中信登)提供报价信息。在做市商报价完成后,如没有对应买卖委托或委托价格与其报价差距过大,做市商可更新申报价格和数量。


发布报价信息。以流转平台系统为媒介,做市商、投资者都能获取相关产品的报价信息,包括最佳买卖报价及全部做市商报价信息。

投资者通过交易代理经纪机构提交报价委托。

委托申报反馈。投资者委托交易代理经纪机构提交报价后,由系统返回委托信息,以此确认系统接受了委托。

买卖双方报价匹配成交。如果投资者买卖委托处于做市商所报价格范围内,那么做市商就须立即下达成交指令。选择成交时,可按“时间优先、规模优先冶的原则进行匹配。

发布成交信息,进入清算程序。在买卖成交后,系统向做市商、投资者反馈相应的成交信息,随后根据流转信息进入清算、交收程序。

2)市场定位。为了保证市场交易的公平和避免交易产品信息披露可能引发的一系列问题,不应由信托公司承担市场的做市商角色而需引入第三方“做市商冶,第三方机构随时受让信托受益权,为投资者提供受益权转让服务,建议由资金实力雄厚、社会声誉良好的第三方独立机构来承担做市商的角色。信托公司在此交易中作为投资者/投机者的经纪商,其目的在于当市场参与主体过多时,信托公司可以根据投资者提供的转让产品信息汇总报价区间,并上报至电子交易平台系统。同时,凭借信托公司的自身对产品了解程度为投资者/投机者提供一定的咨询建议,减少信息披露不对称,发挥风险隔离作用,有利于信托公司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


3)主要功能。

价格发现功能。由于在定价中引入了做市商的参考报价,再加上交易双方的一对一议价,最终能够形成信托受益权交易的市场价格,从而对新发行信托产品的自身收益率形成定价参考,实现之前信托产品预期收益率中隐性因素的显性化,促进信托产品定价向合理方向发展。

定价市场化。对于投资者而言,可以参照做市商的报价,通过一对一的议价方式,最终确定报价加议价的定价及交易方式,既解决流动性也可以提高风险控制能力。交易与产品的标准化。1)交易标准化。按照市场定价法,根据交易标的的剩余期限和规模、收益率,计算出价格,参照同期同类理财产品价格,将信息在交易平台系统内发布,通过交易双方询价议价后形成最终交易价格;最终合同签署、资金交割、交易实现在相应的登记机构完成。2)产品标准化。做市商按照标准化条件对信托受益权产品进行一定标准的筛选,如一定监管和市场评级的信托公司发行的信托产品、具备相似风险控制措施的类固定收益信托产品。

4)做市商机构的自身建设问题。在做市商模式的流通机制下,机构内部必须有合理的分工、严格的工作规范。大致上,做市商机构应当具有市场交易、产品定价、市场研究、资金清算、账户托管、风险监管等职能部门。为了使制度具有可操作性,交易过程具有公平性,还应当对交易各方的权利义务等做出更明确的界定。

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由资金实力雄厚、社会声誉良好的第三方独立机构来担任比较合理。于做市商所承担的义务:一是要持续向市场提供确定性的双向报价;二是做市商的报价必须有一个最
小正常交易单位的规模,这个规模可以根据信托计划而调整。价差幅度:在做市商制度推行的初期,可以与国债的双边报价规定相近,将买卖收益率的上限定在50个到100个基点,并可以根据信托计划的不同而调整。整个市场风险及做市商自身的风险控制。虞提供成交报告:向公众披露成交信息、清算交割报告、横纵向对比研究报告。
摘自:《2016年信托业专题研究报告》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e8e25512d838376baf1ffc4ffe4733687f21fc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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