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受刑事处罚后的行政处理意见

发布时间:2011-12-29 11:20:51   来源:文档文库   
字号:

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受刑事处罚后的行政处理意见

各行署、市、县(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各大专院校人事处:  一九八四年,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人事局印发了《关于贯彻劳动人事部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中几个问题的解答的通知》(皖人奖字[1984012号文件),对推动我省行政奖惩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社会主义法制的进一步完善,这个文件有些规定已不适用,有必要进行修改。现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受刑事处罚后的行政处理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除外)后,由其原所在单位予以开除(不需报批),并写出处分决定(写明单位、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判刑前的政治面貌、原任何职、因何罪于何时经××人民法院判处何刑,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和劳动人事部劳人干[1982160号文件精神,自宣判之日起,予以开除公职),书面通知受处分人,归入本人档案,并报原任命机关和人事部门备案。其刑满释放后一般不重新录用。属于过失犯罪或其他情节轻微的刑事犯罪,本人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确因工作需要重新录用为干部的,可参照国务院[198054号文件规定精神,由地、市以上人事部门考试考核后,报省人事局审批。被重新录用后,重新确定职务并按有关规定确定工资级别。因过失犯罪刑满被重新录用的,经任免机关批准后,其前后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工作年限,其他人员的工龄和参加工作时间从批准重新录用之日起计算。 

 二、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处有期徒刑或拘役宣告缓刑,其职务自然撤销。其中交回所在单位进行考察的,由所在单位向原任命机关备案。在考察期间不定身份,安排不叙职的临时工作,按本人判刑前职务工资的30%(基础工资、工龄津贴照发),发给临时工资。缓刑考察期满,悔改表现好的,可据情分配当干部或工勤人员,并按管理权限由所在单位报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或省直各主管部门批准。缓刑期间的工龄可以连续计算。对重新分配当干部的,其重新确定的职务一般应低于判刑前的职务两级以上,工资级别应低于判刑前的工资三级以上。对重新分配当工人的,参照上述原则重新确定其岗位工资。缓刑考察期满,未宣告原判刑罚再执行,但无悔改表现的,应按正常手续报批后予以开除;犯有新的罪行宣告执行原判刑罚或宣告撤销缓刑时,前罪和后罪合并处罚的,按本文第一条规定,办理开除手续。  

3、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判处拘役的,某职务自然撤销。拘役期满悔改表现好的,可按本文第二条规定,重新分配当干部或工勤人员,重新确定职务和工资级别。因过失犯罪被判处拘役并在期满后重新分配工作的,其工作年限可以连续计算。其他刑事犯罪被判处拘役的,其拘役期间不能合并计算工作年限。拘役期间悔改表现不好的,拘役期满按正常手续报批后予以开除。 

4、 四、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判处管制的,其职务自然撤销。原单位不予收回管制的,事前须按正常手续报批,予以开除。收回原单位管制的,安排参加劳动或临时性工作,并参照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人员的临时工资标准,发给适当报酬。管制期满悔改表现好的,按本文第二条规定,重新分配当干部或工勤人员,重新确定职务和工资级别。工龄计算按本文第三条规定执行。管制期间表现不好的,管制期满后按正常手续报批,予以开除。  

5、五、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宣告缓刑,判处管制,凡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或者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如继续留在机关,应安排参加劳动或临时性工作,并按本文第二条或第四条规定发给临时工资或适当报酬。执行期满,根据执行期间的表现,按本文第二条规定重新分配工作按正常手续报批后予以开除。 

六、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触犯刑律被依法逮捕,在没有判决前,其羁押期间的工资停发。对决定不起诉、免予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的,其所在单位或主管机关可根据情况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或免予行政处分,其羁押期间的工资按不同情况分别处理:(1)司法机关认定被告人构成犯罪,但情节轻微,决定免予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的,其羁押期间的工资不予补发。(2)司法机关认定被告人的违法行为未构成犯罪,决定不起诉,但被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或被原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的,其羁押期间的工资不予补发或补发一部分。(3)司法机关认定被告人有一般违法行为,但未构成犯罪,决定不起诉,有关机关和原单位对其未给予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的,其羁押期间的工资可以补发。  七、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判处劳动教养的,除个别情节恶劣,在劳动教养前按正常手续报批后予以开除者外,一般应保留公职,但劳动教养期间不计工龄,由原单位发给生活费。劳动教养期满,表现好的,报任免机关批准重新分配当干部或工勤人员,抄人事部门备案。其职务和工资级别按低于劳动教养前的职级和工资待遇重新确定。劳动教养前后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工作年限。表现不好的,按正常手续报批后予以开除。  八、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或判处管制的,其拘役其期间不办理离休、退休手续。  原在国家行政机关工作的离休、退休人员,受到刑事处罚后的行政处理问题,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本文各项规定,如与上级机关新颁布的规定相抵触,按上级规定执行。   

 安徽省人事局    一九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eb568a2c915f804d2b16c19c.html

《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受刑事处罚后的行政处理意见.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