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力资源培训专业职称评价条件标准(试行).doc

发布时间:2020-04-21 23:55:30   来源:文档文库   
字号:

甘肃省人力资源培训专业职称

评价条件标准(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好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科学、客观、公正评价人力资源培训专业人才品德、能力、业绩贡献,让做出贡献的人才有成就感、获得感,引导激励广大人力资源培训专业技术人才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特制定本评价条件标准。

第二条 本条件标准适用全省下列机构(不包括开展学历教育的各类学校)从事人力资源培训专业的人才:

(一)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讲师团;

(二)各级党政群机关职工培训教育机构;

(三)各类企事业单位所属职工培训教育机构。

上述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才享有申报职称同等待遇。

第三条 本条件标准主要评价全省作出贡献人才正常晋升、作出突出贡献人才破格晋升高、中级职称,包括正高、副高、中级3个层级,名称分别是:教授、副教授、讲师,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教授对应一至四级,副教授对应五至七级,讲师对应八至十级。按本条件标准评价的职称在全省范围有效。

第四条 本专业初级职称(助理讲师、教员)和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级,由用人单位对其德、能、勤、绩、廉全面考核认定,不再由评委会评审。助理讲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十一至十二级,教员对应十三级。

第五条 对县(市、区)以下基层(含甘南、临夏州属单位,下同)实行高级职称单独评审,评价的职称在全省基层范围有效,条件标准另行制定。鼓励基层作出贡献人才、作出突出贡献人才按本条件标准申报评审全省范围有效职称,但同一年度不得同时申报全省范围有效和全省基层范围有效职称。

第六条 符合《甘肃省特殊人才职称特殊评价暂行办法》的下列人才,可不受专业、学历、论文、台阶等限制直接申报相应层级高级职称:

(一)全省做出重大贡献人才。

(二)从国内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

(三)全省新兴产业、身怀绝技的特殊人才

(四)甘南、临夏州引进人才。

第二章 品德条件标准

第七条 品德条件标准。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忠诚于党的干部教育培训事业。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责任感、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以信念、人格、实干立身。任现职以来品德考核必须取得合格及以上等次并在单位公示。

第八条 评价方式。品德考核一般由单位党组织负责,以定性评价为主,尽量实现量化考核。主要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获得各级党委、政府表彰的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先进工作者等称号者,同等情况下优先推荐申报。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品德有问题:

(一)在教育培训工作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言行的,或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行为的。

(二)存在《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规定“不得”情形之一的。(本专业职业道德规范参照《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执行)

(三)存在明显违背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等行为的。

第十条 对品德有问题者实行“零容忍”,并建立“黑名单”制度。

(一)对品德考核不合格者,按年度考核“连续考核合格及其以上间断的”情形对待,即申报当年之前的3个考核年度必须为合格以上。

(二)对经查实的申报造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学术不端、无实质贡献的虚假挂名等,除“一票否决”、撤销职称外,根据或参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三章 教授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一节 能力条件标准

第十一条 专业能力。具有广博、坚实的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理论知识,系统掌握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和本学科相关专业理论知识,熟悉本学科最新理论成果。教学和理论研究水平高,研究方向稳定,取得业内认可的研究成果,理论与实践结合能力强,创新能力强。

第十二条 教学能力。任副教授以来,必须同时具备下列能力:

(一)能够胜任两门以上专题课程的教学工作,至少一门课教学效果好。

(二)能根据学科理论发展,及时转化科研成果,充实教学内容,创新教学方式。

(三)指导的青年教师获县级以上表彰1次,或具有指导研究生的能力。

(四)完成规定的授课任务,教学评估结果优秀。

第十三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大学本科以上毕业,并任副教授满5年。

第十四条 胜任工作能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并至少有一次优秀。其中,连续年度考核合格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考核年度必须为合格及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二)上年度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申报当年之前未取得新业绩的人员;

(三)申报当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人员。

第十五条 知识更新能力。任现职以来,完成《甘肃省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每年学习任务。

第十六条 学术水平能力。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核心刊物或国家权威报上发表本学科学术论文1篇;或独著或主编(排名第1)正式出版本专业专著或列入计划的教材或译著1部。

第十七条 帮扶基层经历。除艰苦条件单位和各类企业外,其他省、市属单位(甘南、临夏州属单位除外)2020年以后晋升人员,必须有县及县以下对口单位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一年以上的服务或工作经历。

第十八条 对外交往能力。能熟练运用一门外语与国外同行进行交流,并能查阅外文书籍和资料,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十九条 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能熟练运用计算机技术开展本专业教学设计、课件制作、进行科研分析研究,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二十条 任副教授以来,省委党校(甘肃行政学院)、甘肃社会主义学院人才达到下列条件标准4项,其他人员达到3项。(其中第(七)款为必选项)

(一)作为定额人员,获全国性科研成果奖或省社科优秀成果一等奖;或作为前5名获得上述二等奖,或作为前3名获得上述三等奖。

(二)独立(或排名第1)获市厅级社会科学奖或科研成果一等奖,或上述二等奖2项。

(三)作为定额人员,获全国性教学奖或省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或作为前5名获上述二等奖;或作为前3名获上述三等奖。

(四)获省级以上表彰奖励,或入选省级人才工程

(五)获全国性教学竞赛二等以上奖1次;或获得全省教学竞赛一等奖2次。

(六)主体班次专题课被评为省以上精品课。

(七)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核心期刊或国家权威报发表学术论文2篇;或在国内核心期刊或国家权威报发表学术论文1篇,并在省级期刊发表学术论文4篇。

(八)独立出版本专业专著或译著1部,并独立在省级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4篇;或主编教材1部(本人完成全书的1/4),并在省级期刊发表学术论文4篇。

(九)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完成的智库研究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或被省委、省政府采用1项;或被市(州)党委、政府采用2项。

(十)作为前3名完成国家级科研课题1项;或主持完成省级以上科研课题1项

(十一)主持完成市厅级科研课题2项。(此条适用于除省委党校(甘肃行政学院)、甘肃社会主义学院以外的其他人才)

(十二)本人或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2项或国家实用新型专利4项上述专利必须与本专业相关且至少1项获得成果转化,并提供佐证转化的依据。(此条只适用于企业人才)

(十三)受聘为国家级学术刊物编委;或受聘为省级学术刊物主编、副主编3年以上;或担任全国本专业学会理事5年以上;或担任省级本专业学会常务理事或正、副秘书长5年以上。

(十四)培养指导至少3名本学科专业人才(以单位安排培养计划为据),至少1名获县委县政府以上授予的先进称号1次。

(十五)任现职前曾获全国性表彰或科技三等奖(前3名)以上奖励的参考其他业绩。

第三节 破格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二十一条 其它条件符合全省统一规定,学历或资历虽达不到规定要求,但任现职后工作业绩突出,年均授课时数达到60学时,其中主体班次授课量达到1/3,达到第二十条正常晋升条件标准,并具备下列条件标准1项,可破格晋升:

(一)独立(或排名第1)获全国性科研成果奖或省社科优秀成果二等以上奖。

(二)主体班次专题课被评为全国性精品课。

(三)获得全国性教学竞赛一等奖。

(四)主持完成国家级科研课题1项。

(五)主持完成省级以上科研课题2项。

(六)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完成的智库研究成果被中央采用,或被省委省政府采用2项。

第四章 副教授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一节 能力条件标准

第二十二条 专业能力。具有系统的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理论知识,系统掌握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和本学科相关专业理论知识,熟悉本学科最新理论成果。教学和理论研究水平较高,研究方向明确,取得一定的专业研究成果,理论与实践结合能力较强,具有创新能力。

第二十三条 教学能力。任讲师以来,必须同时具备下列能力:

(一)能够胜任一门本学科专业课程的教学工作,教学效果良好。

(二)能根据学科理论发展,充实自身专业理论知识和教学内容。

(三)能够协助教授或副教授完成结构化研讨、答疑等教学活动。

(四)完成规定的授课任务,教学评估结果良好。

第二十四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大学本科以上毕业,并任讲师满5年。

(二)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0年,任讲师满5年。

第二十五条 胜任工作能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并至少有一次优秀。连续考核合格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考核年度必须为合格及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二)上年度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申报当年之前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二十六条 知识更新能力。任现职以来,完成《甘肃省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每年的学习任务。

第二十七条 学术水平能力。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学术期刊上发表本学科学术论文2篇。

第二十八条 帮扶基层经历。除艰苦条件单位和各类企业外,其他省、市属单位(甘南、临夏州属单位除外)2020年以后晋升人员,必须有县及县以下对口单位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一年以上的服务或工作经历。

第二十九条 对外交往能力。能比较熟练运用一门外语与国外同行进行交流,并能查阅外文书籍和资料,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三十条 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能比较熟练运用计算机技术开展本专业教学设计、课件制作、进行科研分析研究,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三十一条 任讲师以来,省委党校(甘肃行政学院)、甘肃社会主义学院所属人员达到下列条件标准4项,其他人员达到3项。(其中第(五)款为必选项)

(一)作为定额内人员获得全国性科研成果奖、省社科优秀成果三等奖以上奖励。

(二)作为前3名获得市厅级社会科学奖或科研成果一等奖,或作为前2名获得上述二等奖。

(三)获得全国性教学竞赛三等奖以上奖励;或获得全省教学竞赛二等奖以上1次或三等奖2次。

(四)获得市厅级以上表彰奖励,或入选市州级以上人才工程人员;在精准扶贫、支教、挂职中获市州党委政府表彰1次或县(市、区)党委政府表彰2次。

(五)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核心刊物、国家权威报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4篇。

(六)作为前2名作者,出版本专业专著或译著1部(本人完成部分不少于6万字);或参编正式出版教材1部(本人完成部分不少于8万字)。

(七)作为前3名完成省级以上科研课题1项,或作为前2名完成市厅级科研课题1项。

(八)作为前2名完成的智库研究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党委、政府领导肯定性批示;或获得市州党委政府领导肯定性批示,或被市州党委政府采用1项。

(九)年度考核获3次优秀。

(十)本人或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国家实用新型专利2项,上述专利必须与本专业相关且至少1项获得成果转化,并提供佐证转化的依据。(此条只适用于企业人员)

(十一)培养指导至少2名本学科专业人才(以单位安排培养计划为据),至少1名获单位主管部门授予的先进称号1次。

(十二)任现职前曾获省级表彰或省级科技三等奖(前2名)以上奖励的,参考其他业绩。

第三节 破格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三十二条 其它条件符合全省统一规定,学历或资历虽达不到规定要求,但任现职后工作业绩突出,年均授课时数达到40学时,达到第三十一条正常晋升条件标准,并具备下列条件标准1项:

(一)独立(或排名第1)获得全国性科研成果奖或省社科优秀成果三等奖1次。

(二)主体班次专题课被评为省级以上行业系统精品课。

(三)获得全省教学竞赛一等奖1次。

(四)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核心刊物、国家权威报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

(五)作为前3名完成国家级科研课题;或作为前2名完成省级以上科研课题。

(六)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完成的智库研究成果被省委省政府采用1项;或被市州党委政府采用2项。

第五章 讲师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一节 能力条件标准

第三十三条 专业能力。具有扎实培训教育基础理论知识系统掌握学习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理论知识,及时掌握本学科最新理论成果。

第三十四条 教学能力。任现职以来,必须同时具备下列能力:

(一)掌握培训教育教学原理和教学方法,教学经验比较丰富,教学效果较好

(二)有比较丰富的组织职工培训工作经验强的管理培训班的能力

(三)能够协助教授或副教授完成结构化研讨、答疑等教学活动。

第三十五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中专以上毕业,任助理讲师满4年。

第三十六条 胜任工作能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并至少有一次优秀,连续考核合格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考核年度必须为合格及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二)上年度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申报当年之前未取得新业绩的人员。

(三)申报当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三十七条 知识更新能力。任现职以来,完成《甘肃省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每年的学习任务。

第三十八条 学术水平能力。任现职以来,能够在省级学术期刊发表论文。

第三十九条 对外交往能力、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考试不做统一要求,确实需要评价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四十条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标准1项:

(一)获本单位教学、科研表彰1次。

(二)年度考核达到1次优秀等次。

(三)参与著作、教材编写,本人完成2万字以上。

第三节 破格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四十一条 其它条件符合全省统一规定,学历或资历虽达不到规定要求,但任现职后工作业绩突出,达到第三十九条正常晋升条件标准,并具备下列条件标准1项:

(一)获得全省教学竞赛三等以上奖1次。

(二)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学术期刊发表论文2篇。

(三)作为前3名完成市厅级科研课题1项。

第6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申报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品德、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必须同时具备。业绩条件标准如无特殊说明,均为任现职以来取得。

第四十三条 本条件标准中的“国家级”指以党中央、国务院单独或联合表彰、科技奖励;“全国性”指国家部委面向全国该行业领域开展的表彰、科技奖励;“省级”指省委、省政府单独或联合表彰、科技奖励。本条件标准将“市州级”和“厅级”简称“市厅级”。“市州级”指市州委、市州政府单独或联合表彰、科技奖励,“厅级”省直厅局面向全省该行业领域开展的表彰、科技奖励。

第四十四条 为增强专业技术人才成就感、获得感,适当区别省级和部级,获省级奖励按“全省知名”对待,获部委以上奖励按“全国知名”对待。对国家有关部委面向全国该行业领域开展的表彰奖励、科技奖励、项目等,按适当高于省级低于国家级对待,即按“全国性”对待。

第四十五条 本条件标准的“参考其它业绩”,主要看是否有其它比较突出的业绩做支撑;“帮扶基层经历”指参加工作以来有1年以上县以下基层工作经历即可;“智库研究成果”是指由专门的智库研究机构,通过固定的智库研究载体报送有关党委、政府机关的决策咨询研究报告或意见建议,以相关部门正式采用书面通知或领导肯定性批示作为采用依据。除明确了表彰奖励和项目具体名称外,其他表彰奖励、项目、定额内人员等认定,按《关于当前深化职称改革工作中几个具体事项的通知》(甘职改办〔2018〕24号)执行。“以上”“以下”的表述,均包含本级别。

第四十六条 国家级论文已由权威期刊调整为核心期刊,以论文发表当年该期刊是否为核心期刊为准。过去已经在我省权威期刊目录范围期刊发表的论文,可按核心期刊对待。核心期刊和省级期刊均不含增刊、副刊、特刊、专刊、专辑、内部期刊、论文集等。

以第一作者发表在SSCI、A&HCI、《中国社会科学》、《求是》等期刊,或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论文的,对论文篇数不作要求。

第四十七条 业绩贡献条件标准中每项条款只要达到一次就计算为达到1项条件,超过部分不累计计算。同一项目(成果、论文、著作、教材)通过鉴定、获奖、效益显著等,只计算1次,不重复计算。合著、编著、合编教材在前言或后记说明中未注明本人撰写章节、内容或字数的,不作为本人业绩成果;教材需提供应用证明。论文、专著、教材等计算够1项业绩标准后,不再重复计算。

第四十八条 本条件标准未涉及的相关事项按《关于按系列(专业)修订或制定我省职称评价条件标准的指导意见》(甘人社厅发〔2018〕27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条件标准由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共甘肃省委党校(甘肃行政学院)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条件标准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ebc69cad49d7c1c708a1284ac850ad02df80073c.html

《甘肃省人力资源培训专业职称评价条件标准(试行).doc.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