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总2016年36号文件学习文件

发布时间:2020-05-27 21:14:09   来源:文档文库   
字号:

国税总201636号文件

发布时间:2016-04-21 编辑:秋霞 手机版

  下面为大家整理提供关于国税总2016年36号文件的详细内容,快来阅读了解吧,希望对你有帮助。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第一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政策解读】

  本条是关于适用财税[2016]36号文件的纳税人和征收范围的基本规定。

  本条规定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增值税纳税人;二是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理解本条规定应从以下两个方面把握:

  一、增值税 的纳税人

  增值税的纳税人,是指根据《试点实施办法》规定应当缴纳增值税的单位或者个人,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

  (一)单位。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1.这里的企业包括国有经济、集体经济、私营经济、联营经济、股份制经济、外商投资经济、港澳台投资经济、其他经济等形式的企业。

  2.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只要发生了应税行为就是增值税的纳税人,就应当缴纳增值税。

  (二)个人。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二、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确定一项经济行为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除另有规定外,一般应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⑴应税行为

  是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⑵应税行为是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范围内的业务活动;

  ⑶应税服务是为他人提供的;

  ⑷应税行为是有偿的。

  (一)应税行为是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这是征税权的问题,是根据我国政府的管辖权限来确定的,只有属于境内应税行为的,我国政府才能对此有征税权,否则不能征税。具体哪些行为属于境内应税行为?《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进行了明确。具体条款内容如下:

  第十二条规定:“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规定:“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具体如何理解境内应税行为,详见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政策解读。

  (二)应税行为是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范围内的业务活动。

  应税行为分为三大类,即:销售应税服务、销售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其中,应税服务包括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

  (三)应税服务是为他人提供的。

  “服务必须是为他人提供的”,是指应税服务的提供对象必须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是自己,即自我服务不征税。

  这里所说的“自我服务”,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1)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2)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四)应税行为是有偿的。

  《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ed2985acf505cc1755270722192e453611665b1a.html

《国税总2016年36号文件学习文件.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