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4-23 17:18:44   来源:文档文库   
字号:

ⅩⅩ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农户贷款管理,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支农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ⅩⅩ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试行)》(以下简称《基本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ⅩⅩ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户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向服务辖区内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户发放的用于生产经营、消费等各类人民币贷款。

第三条 贷款的发放和使用应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适应当地经济发展需要,并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

第四条 实行信用等级评定制度,严禁向未评定信用等级的申请人发放贷款。

第五条 严格执行贷款面谈面签制度。

第二章 贷款条件、种类、期限、额度、利率与还款方式

第六条 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劳动能力或经营能力的自然人;且贷款期限加借款人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65年;

以保值性较高的抵/质押物提供担保的,借款人年龄可适当放宽。

(二)户口所在地或固定住所(固定经营场所)原则上在信用社(支行)的服务辖区内;

(三)有合法、稳定的经济收入,具备履约还款能力;

(四)能够提供农村信用社认可的担保(小额信用贷款除外);

(五)在农村信用社开立账户,自愿接受农村信用社的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

(六)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

(七)其他家庭成员(如配偶、未婚子女等)在农村信用社未办理贷款证,无贷款;

(八)其他条件。

第七条 贷款种类。按有无担保,可分为担保贷款和信用贷款,原则上只针对连续三年被评定为AA级(含)以上的信用户办理小额信用贷款。按担保方式又可分为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采用保证担保方式的,应参照《保证人信用等级评定表》(见附件1)对保证人进行信用等级评定。

第八条 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周期、综合还款能力等因素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第九条 贷款额度。贷款额度根据不同担保方式分别确定,抵、质押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基本制度》第十七条的规定比例,保证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信用贷款原则上不超过3万元。

第十条 贷款利率。农户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和农村信用社利率浮动幅度以及有关利率定价管理制度要求合理确定。

第十一条 还款方式。根据贷款种类、期限以及借款人的实际情况,可采用按期等额还本付息、利随本清、定期结息、到期还本等方式。

第三章 贷款发放流程

第十二条 农户贷款应采用集中评级授信方式办理。县级联社 应组织辖内信用社(支行)每年集中开展一至二次信用等级评定,可分批次组织实施,逐步减少直至取消随时、分散的评级授信。对已评级授信的做好年审工作。

信用等级分AAAAAA三个等级。主要参考以下因素确定:

1.生产经营状况;

2.社会信誉状况;

3.年净收入;

4.资产负债情况;

5.自有资金情况;

6.贷款本息偿还情况。

第十三条 农户贷款发放业务基本流程:集中评级授信〔信用评定(成立组织、宣传发动、集中受理申请、集中调查、集中审查/审议)、核定授信额度(张榜公示、集中审批、签订合同)〕签发贷款证贷款上柜台。

(一)信用等级评定、核定授信额度。

1.成立组织。县级联社成立信用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由理事长、主任、分管信贷工作的主任、业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领导全辖信用工程建设工作。信用社(支行)贷审小组为信用工程建设实施小组,负责辖内信用工程建设的宣传发动、集中评级授信和日常贷款管理等工作。每个村成立由信用社(支行)信贷人员、村两委成员、村民代表、支农信息员等组成的信用等级初评小组(以下简称初评小组),负责辖内申请人信用等级、授信额度的集中初评工作。对联保体成员进行信用等级初评时,初评小组可增加23名该联保体成员代表。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ed8544c51fd9ad51f01dc281e53a580217fc5007.html

《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管理办法.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