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大学室工作规程
发布时间:2020-10-31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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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大学实验室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室建设和管理、提高教学质量、提升科研水平和社会服务能力,参照《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1992年第20号令,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实验室是从事实验教学、科学研究、生产试验、技术开发的基地。实验室分为基础实验室、专业基础实验室、专业实验室、科研实验室等。
第三条 实验室必须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与实验教学质量;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生产试验、技术开发,为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根据学校教育事业整体规划、学科发展和教学改革的需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要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和科学管理协调发展,提高综合效益。各级各类实验室由学校统一归口管理。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实验室要根据学校人才培养计划,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完善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等教学资料,准备好实验仪器设备和实验材料,制定实验课表和安排实验指导人员,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六条 实验室要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不断吸收科学研究和教学研究的新成果,更新实验内容,改革教学方法,通过实验教学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自主创新的精神。
第七条 实验室要向学生开放,尽可能让学生使用先进的实验仪器设备和测试手段,以开拓学生视野,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为学生开设设计性、综合性实验,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提高学生综合能力。
第八条 实验室根据承担的科研任务,积极开展科学实验工作,加强实验教学和实验技术的研究,努力提高学术水平和技术水平。要改善技术装备条件和工作环境,高效率、高质量完成科学实验任务。
第九条 实验室在保证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和利用技术装备优势,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积极开展学术交流活动。
第十条 实验室要做好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计量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以保证实验数据及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同时要积极开展实验仪器设备及装置的研究、改进和开发工作,用于改善和充实实验教学条件,努力使其产品化,向社会推广。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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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实验室应严格执行实验室工作的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对实验人员的培训,努力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第三章 体 制
第十二条 全校实验室实行校、院二级管理体制,有一名副校长分管全校实验室工作。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为学校实验室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各学院有分管实验室工作的院领导。
第十三条 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规法令,并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和实施相关的管理规章制度。
二、组织拟定并组织实施学校实验室的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协助校人事部门做好实验技术队伍的建设与管理,做好实验室人员的培训、定编、考核及奖惩等工作。
四、负责执行和管理学校实验室建设及教学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国家专项资金、省部共建专项资金、贷款及财政专款项目。
五、负责学校实验室建设及实验教学经费的管理。 六、负责学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国有资产管理。
七、组织大型贵重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的论证、采购及效益评估等各项管理工作;负责进口仪器设备的入关、完税、运输、组织验收等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实验室主任由学院推荐,学校聘任或任命;省部级实验室的主任由上级主管部门聘任或任命。
第十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学校实验室建设专家委员会,由主管校长、有关部门负责人和专家组成。对学校实验室建设、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的购置、实验室管理、评估等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咨询,提出科学合理的建议。
第四章 建 设
第十六条 实验室的设置,应当具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任务,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场所、基础设施及环境,有足够数量能满足教学和科研需要的配套仪器设备,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一定数量、相对稳定的从事教学、科研实验的专职工作人员,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基础教学实验室每学年实验教学工作量不低于32400人时数,专业教学实验室每学年实验教学工作量不低于3000人时数或者承担5门以上专业课的实验教学任务。
第十七条 实验室的建立、调整或撤消,必须经学校正式批准。国家重点实验室、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的建立、调整或撤消,必须经过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 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要纳入学校总体发展规划,按照优化配置、合理布局、资源共享、提高效益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投资建设。实验室的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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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与建设要考虑环境、房屋及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综合配套因素,按照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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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论证、立项、实施、监督、竣工验收、效益考核等程序进行。
第十九条 实验室的房舍、设施建设以及大型仪器设备的购置,要依据规划方案纳入学校基本建设。一般实验教学仪器设备购置费、维修和实验材料费以及专项建设费实行财务预算单列,专款专用。实验工作人员配备与结构调整纳入学校人事计划。
第二十条 学校鼓励教师参加实验室的建设工作,与实验室人员一道开展实验课程内容体系、实验教学方法、实验手段与实验技术的研究与改革、仪器设备的研制与开发等工作。实验室应努力为教师参加实验室建设创造条件、做好服务。
第二十一条 实验人员队伍的建设是实验室建设的首要保障。学院和实验室应对实验技术人员队伍进行合理调配,在学历结构和层次上要满足实验教学、科学研究发展的需要。学校要采取措施对实验技术人员的专业知识、实验技能等进行培训。实验室要制定具体的人员培养计划和方案,鼓励和支持实验人员参加学历教育、进修、听课等多种方式的培训。
第五章 管 理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管理部门、学院、实验室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实验室工作的规程和各项管理制度。学院、实验室要结合自身建设和发展的特点建立相关的管理制度,按照科学化、规范化要求实施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实验仪器设备和材料、低值品、耐用品等物资的管理,按照《贵州大学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贵州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贵州大学低值耐用品管理办法》、《贵州大学实验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章制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