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8-11 00:44:17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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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信用卡业务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暂行 办法》和建设银行的有关业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用卡业务是银行的金融服务业务。信用卡具有通存通兑现金、购 物消费结算、异地大额购货转帐、自动存取现金及消费信贷等功能。

第三条 建设银行信用卡业务实行统一领导、统一开发、统一管理原则。严 格遵守国家法令、政策和金融法规,保障国家财产及银行资金安全,维护银行、 特约商户和持卡人三方合法权益。

第二章信用卡

第四条 建设银行发行的信用卡统称“建设银行龙卡”,是建设银行发卡行 依据一定条件向客户提供的一种信用支付工具,以人民币结算,限于国内发行 和使用。有效使用期最长为两年。

第五条 建设银行龙卡分别印有万事达国际信用卡组织和VISA国际信 用卡组织的标志,均按国际标准由总行统一监制。

建设银行龙卡正面载有:建设银行行名、行徽、发卡分支行行名英文缩写、 卡号、有效使用期、持卡人姓名和性别、国际信用卡组织标志和防伪标志以及 信用卡的特殊说明。信用卡背面有磁条、签名栏和发卡行简要说明。彩色照片 卡背面左下角印有持卡人彩色照片,

在签名栏下印有持

卡人居民身份证号码。

第六条 建设银行龙卡卡号由16位数字组成。卡号编排方法、卡面凸印格 式及磁条标准等,均由总行统一规定。

第七条建设银行龙卡按信用等级分为金卡和普通卡,按发卡对象分为公司

卡和个人卡,均包括彩色照片卡。向个人和各类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发行

个人可办理一张主卡,两张附属卡,附属卡的支付款项由主卡持卡人承担。

单位可办理一张主卡和若干张附属卡,须书面指定持卡人,办理单位须承 担指定持卡人的全部经济责任;

个人和单位均只能办理一张金卡。

第八条建设银行龙卡仅限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让或转借。持卡人 凭建设银行龙卡及本人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回乡证、护照,凭彩 照卡无须出示身份证件)在特约商户购物消费,在指定的银行机构或储蓄网点 存取现金、在建设银行信用卡部办理异地大额购货转帐

结算。凭建设银行龙卡可在指定的自动柜员机ATM)上存取现金。

转帐卡是建设银行龙卡产品之一,凭转帐卡可在特约商户自动转帐授权终 端(POS )实时结算购物消费费用,可在与发卡行联网的ATM上存取现金。 转帐卡须联网使用,不得透支。

第九条建设银行龙卡的购物消费和取现限额,由特约商户、银行机构及储 蓄网点内部掌握,不向持卡人说明。超限额购物消费或取现,须经发卡行授权 批准。公司卡持卡人凭建设银行龙卡提取现金按国务院《现金管理条例》有关 规定由各发卡行掌握办理。异地大额购货转帐须经发卡

行授权批准。

第十条办理建设银行龙卡的个人和单位须开立信用卡存款帐户,存入一定 数量的备用金。同一卡种主卡持卡人只准开立一个信用卡帐户。领卡后主卡及 附属卡的所有收付款项均在主卡帐户内结算。信用卡存款,按国家规定的活期 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第十一条个人办理龙卡须提供有经济偿还能力并对其资信负责的保证人

或保证单位。并且发卡行可根据资信情况,要求其交存一定数额的保证金,或

提供相应的财产抵押。

保证人或保证单位在持卡人不能偿还因使用龙卡所发生的债务时,依法无 条件承担偿还责任,申请人交存保证金或提供财产抵押的,在逾期不偿还债务 时,发卡行有权处置其担保的资金和财产,如果不足以偿还债务,持卡人仍负 偿还责任。

第十二条 持卡人信用卡存款帐户应保持足够的余额以备使用。如因购物消 费急需,须发卡行同意,允许善意透支,但透支额累计不得超过总行规定的最 高限额,透支金额和利息须在三十日内归还。持卡人发生透支,发卡行应于透 支当日书面通知持卡人还款,超过三十日仍不还款,发

卡行须注销该信用卡,并追讨欠款和利息。透支利息自收单日起记帐,十 五日内按日息万分之五计算,超过十五日不超过三十日按日息万分之十计算, 超过三十日或透支超过最高限额的,按日息万分之二十计算,透支计息不分段, 按最后期限或透支余额的最高利率档次计算,在持卡人偿还

透支时计结透支利息。持卡人须同时偿还透支利息。

第十三条 建设银行龙卡在有效使用期内遗失或被窃,持卡人可向原发卡行 或就近发卡行书面挂失,须交纳挂失费用。挂失前及发卡行受理挂失后 24小时

内,该卡发生的全部经济责任由持卡人(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 持卡人主动提出停止使用建设银行龙卡,应向发卡行结清有关款 项并退回信用卡。发卡行确认该信用卡存款帐户无未达帐项后,为客户办理销 户手续。

第三章发卡行

第十五条建设银行龙卡发行,原则上地市级以上分支行为基本发卡单位 (统称发卡行),经济特别发达的县级支行也可成为发卡行。

第十六条 省级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发行建设银行龙卡由总行审批;地市 级以下分支行发卡由省分行审核,报总行批准。发行金卡、彩照卡由省级分行 统一管理。

发卡行发卡审批程序:

一、 发卡行向上级行提出申请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当 地经济发展条件,消费水平,市场情况,居民对信用卡的认识程度和使用情况, 本行开办信用卡业务的有利条件等。县级支行申请由地市级分支行转报省分行, 按上款规定分别向省级分行或总行申请。

二、 省级分行或总行审查同意后,通知发卡行实施筹备工作。

三、 发卡前,发卡行向上级行报告发卡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发卡机 构设置,人员配备,业务培训,管理制度,电脑软件开发和应用,设备购置, 市场预测,拟发卡种类,发卡时间,特约商户和取现网点名称,开户行名称、 帐号,发卡机构地点,授权电传、传真和电话的号码等。

地市级以下分支行筹备实施方案经省级分行审核后上报总行。

四、 省级分行接到报告后,审查发卡行发卡实施方案,组织检查验收发卡 行筹备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发卡行,编排发卡行行号,将有关资料填写“信用 卡筹备工作调查表”报告总行;总行批准发卡,将新发卡行的有关资料通知各 发卡行。

第十七条发卡行须设立信用卡业务经营管理机构一一信用卡业务部或信 用卡公司(以上称发卡机构),配备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专业干部。发卡机 构在业务发展初期需配备10人左右,随着业务量的增加,人员逐步增加。

第十八条发卡机构业务范围和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信用卡申请人及担保人的资信审查,办理开户、发卡。

二、 负责信用卡市场推广和宣传,建立特约商户,发展持卡人。

三、 办理信用卡购物消费等资金结算和存取现金业务,发送对帐单。

四、 对持卡人,特约商户和取现网点进行信用控制和授权。

五、 负责培训收单行、取现网点和特约商户人员;并对其业务进行检查指 导。

六、 办理外币卡收单业务和相应的国际清算业务。

七、 办理信用卡会计核算和资金清算,编制会计报表,办理会计决算。实 行独立核算的发卡机构,应单独办理财务核算工作。

八、 负责辖区内止付名单的上传下达,以及全辖信用卡授权中心的工作。

九、 负责信用卡卡片和有关业务凭证的管理以及信用卡设备的管理。

十、根据全行信用卡业务发展方针和目标,制定本行信用卡业务的工作计 划和措施,完成信用卡年度计划;汇总编报统计报表;办理信用卡决算。

十一、根据信用卡业务管理制度,制定本行的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建立、 健全各项内部管理规定。

十二、管辖行的信用卡机构负责管理、协调辖内各发卡行的信用卡业务,

组织宣传、培训和信息交流,检查指导信用卡工作;负责所辖地区的信用卡授 权中心工作。

第十九条信用卡发卡机构可直接参加同城票据交换和联行,也可在本行所 属有全国联行行号和同城票据交换号的行处开立帐户,办理发卡机、收单行和 特约商户及持卡人之间的资金结算。

第二十条发卡行所属支行、办事处应指定有关科股办理除发卡以外的信用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f174b8af82eb6294dd88d0d233d4b14e85243eb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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