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高空抛物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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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同时,《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换而言之,在高空坠物的事件发生后,受害人可以向所有的可能加害人追究责任。高空坠物的举证责任则不完全是一般原则下的谁主张,谁举证,而是要由可能加害人举证证明自己与事件发生没有过错。如果不能举证,即使可能不是加害人也要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这其实在一定程度上可能造成一人被砸伤,整栋楼居民被集体起诉的情况。
但是从立法目的的角度而言,法律倾向于保护受害者而加重可能致害人的举证责任是符合民法基本的公平原则的。因为对于受害人而言,可能造成其损害的人实在太多,要受害人一一举证确实过于困难。
相反地,只要可能的加害人证明自己在事件中没有过错就可以免责,这既保护了受害人的权益,也阻吓高空抛物的违法行为,促使大家遵守公共生活规则,是公平原则的体现。
高空坠物的举证原则体现了我国《侵权责任法》立法的倾向性,那就是保护被侵权人、受害方的权益优先。但是即便如此,我们还是希望像今早这名上海小学生的不幸意外可以减少发生,因为即使法律可以在事后救济受害人,损害造成的伤痛还是得自己承担。
对于高空坠物砸伤路人的责任分担,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闲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若造成他人重伤或者重大事故,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民法总则》也规定,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二人以上依法承担按份责任,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民法总则草案通过后暂不废止民法通则,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的规定不一致的,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
我国《刑法》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要承担刑责。
然而这条法律是几十年前制订的,所以有法律学者认为这里的其他危险方应该是与放火、决水等相类似的行为,而绝不可能包括诸如飙车、醉驾、高空抛物等行为。
事实上长久以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适用范围也很窄,只是近年来,诸如醉驾、高空抛物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泛滥,才有少量案例启用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应对新情况。
比如曾经成都有一男子因为心烦就朝楼下扔东西,砸坏了楼下车辆,警方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将该男子刑拘。检察院则认为,该男子的行为已危害到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安全,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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