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总工会
共青团上海市委员会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沪人社职(2010)357号
关于开展“2010上海市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的通知
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总工会、团委、教育局、经济信息化委,国资委,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各高等院校、行业协会及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委办发〔2007〕5号)的精神,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选拔和培养优秀技能型人才,营造崇尚技能、尊重人才的社会氛围,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总工会、共青团上海市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六家单位联合组织开展“2010上海市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活动主题
“2010上海市职业技能竞赛活动”以“服务世博、提升技能、促进就业”为主题,岗位建功服务世博,切磋比拼提升技能,围绕产业促进就业,加快培养符合上海经济产业发展调整方向的高技能人才,选拔一批服务世博岗位的技术能手,营造全社会争学技术、比拼技能的良好氛围。
二、组织机构
“2010上海市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组委会,由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总工会、共青团上海市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单位组成(见附件)。组委会是全市竞赛活动的组织领导机构,负责竞赛活动的总体策划、整体推进与项目审批。组委会下设竞赛活动办公室,负责全市竞赛活动具体工作的日常指导协调和方案审核。各区(县)、委办、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行业协会和高等院校等有关单位为配合全市竞赛活动,应成立竞赛组织机构,负责组队参加市级竞赛及开展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的竞赛活动。
三、竞赛实施和职业(等级)
(一)市级一类竞赛
1、市级一类竞赛由市竞赛组委会主办,委托具备条件的相关机构承办。
2、市级一类竞赛职业为维修电工、电焊工、数控机床装调维修工、汽车维修电工、中式烹调师、西式面点师、餐厅服务员、插花员、食品检验工、手语翻译人员、高级多媒体作品制作员、信息安全师、助理保卫师、消防管理员。
3、市级一类竞赛等级为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
(二)市级二类竞赛
1、市级二类竞赛由市级行业协会等单位组织实施,竞赛方案需报市竞赛组委会审批。
2、市级二类竞赛职业应结合行业特点设置,竞赛等级为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三级。
(三)区(县)、委办、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等单位组织的竞赛
1、竞赛主办单位应结合本地区、本企业的特点和实际需要,确定竞赛职业,制定竞赛方案,并报市竞赛组委会审批。
2、竞赛等级一般为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三级。具有企业内鉴定组织机构、并有条件实施企业内鉴定的单位,可开展国家职业资格二级的竞赛。
(四)高等院校组织的竞赛
本市高等院校竞赛,需要由有关部门牵头联合5家以上的高等院校共同参加,应根据高等院校学科设置,确定竞赛职业,制定竞赛方案,并报市竞赛组委会审批,竞赛等级为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三级。
(五)市级行业协会、区(县)、委办、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和高等院校等单位组织竞赛,在申报竞赛项目时,需综合考虑竞赛等级,三级及以上的竞赛项目一般不超过申报项目总数的50%,二级项目不超过申报项目总数的20%。
四、竞赛参赛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本市社会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参赛:
1、符合《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申报条件(2010版)》的相关规定;
2、除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持证年限规定以外,符合《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申报条件(2010版)》中的其他相关规定;
3、参加国家职业资格四级或三级的竞赛,所持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等级低于竞赛等级两个级别(无持证年限要求),专业工龄满5年,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较高,并符合《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申报条件(2010版)》中的其他相关规定,须经所在单位推荐;
4、高等院校毕业学年学生,可直接申报参加相关职业的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竞赛。
五、竞赛奖励办法
(一)个人奖励
1、市级一类竞赛各职业分别设立个人一、二、三等奖,颁发奖状、奖杯和奖金;市级二类竞赛和由区(县)、委办、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高等院校等单位组织的竞赛活动,可由主办单位自行设立个人奖项。
2、在市级一类和市级二类竞赛(职业等级为三级,且各职业实际参赛人数大于50人)中,获得各职业第一名的选手(在校学生除外),符合有关条件,可被授予“上海市技术能手”荣誉称号;对岗位贡献突出且符合有关条件,同时可申报“上海市五一劳动奖章”评选;对年龄在35周岁以下且符合有关条件,还可被授予“上海市青年岗位能手”称号;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在市级一类竞赛(职业等级为三级,且各职业实际参赛人数大于50人)中获得各职业第一名的,符合有关条件,可被授予“上海市高校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
3、竞赛成绩合格者,在获得相应职业资格等级证书的同时,可直接申报该职业高一等级职业资格鉴定。
4、国家职业资格四级竞赛成绩合格且名列前10%或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竞赛成绩合格且名列前5%(晋升比例可由各竞赛主办单位按照不超过规定比例的原则自行确定)的选手,符合以下要求,可晋升该职业高一等级职业资格:
(1)晋升后的职业资格等级不超过竞赛前所持该职业资格证书等级的两个级别;
(2)晋升后的职业资格等级须在国家颁布的职业标准范围内;
(3)最高晋升等级为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但在校学生参加市级二类和由区(县)、委办、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高等院校等组织的竞赛,最高晋升到国家职业资格三级。
(二)团体奖励
1、市级一类竞赛,根据各职业团体选手的竞赛成绩,设立团体金、银、铜奖。
2、市级二类和由区(县)、委办、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高等院校等单位组织的竞赛由组织单位自行设立团体奖项。
3、市竞赛组委会对在“2010上海市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组织发动和管理操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设立“2010上海市职业技能竞赛活动”优秀组织奖。
六、竞赛时间安排和其他操作要求
(一)时间安排
1、市级一类竞赛时间:
2010年4-5月:助理保卫师和消防管理员;
2010年10-11月:维修电工、电焊工、数控机床维修工、汽车维修电工、中式烹调师、西式面点师、餐厅服务员、插花员、食品检验工、手语翻译人员、高级多媒体作品制作员、信息安全师。
2、市级二类和由区(县)、委办、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高校等单位组织的竞赛时间:原则上由各主办单位按有关程序在2010年3-9月间举行。
(二)操作要求
1、本市各类与职业资格鉴定相结合的竞赛,均应按照市竞赛组委会办公室下发的《上海市职业技能竞赛组织实施指导手册》组织实施。
2、市级二类竞赛和由区(县)、委办、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高校等单位组织的竞赛,方案申请一年一次。
3、市级行业协会、区(县)、委办、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等单位选择竞赛项目要充分考虑和结合本地区、行业或单位的产业特点,并考虑外来农民工从业集中的职业,鼓励各单位积极举办“外来农民工”专场技能竞赛。
4、竞赛成绩一次有效,不予补考。
七、竞赛鉴定费收费办法
竞赛鉴定费的收费办法,按照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关于加强本市职业技能鉴定竞赛工作的通知》(职技鉴〔2003〕第007号)和有关规定执行。
八、联系方式
市竞赛组委会办公室(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联系地址:天山路1800号7号楼201室
邮编:200051
联系人:
朱燕敏,62748577-7220(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钱 渺,62748577-7229(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其他联系人:
1、田福宝,63211939-4112(上海市总工会)
2、虞 雷,62627700-2051(共青团上海市委员会)
3、徐国良,23116730(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4、蔡 霞,23112681(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5、赵慧萍,23115910(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希望各有关单位高度重视“2010上海市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加强领导、广泛动员、精心组织,落实好竞赛各项工作,确保竞赛活动顺利开展。
附件:“2010上海市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组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共青团上海市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 上海市总工会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 |
附件:
“2010上海市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组织委员会成员名单
竞赛组委会
组委会主任:应鸿庆(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杜仁伟(上海市总工会副主席)
徐 彬(共青团上海市委员会副书记)
王 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副主任)
陈跃华(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副主任)
吕勇明(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组委会成员:仇朝东(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处处长)
彭剑明(上海市总工会经济工作部部长)
陆 浩(共青团上海市委员会青工部部长)
田蔚风(上海市教育委员会高教处处长)
高静华(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人事教育处处长)
祁汉卿(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综合协调处处长)
竞赛办公室
竞赛办公室主任:顾卫东(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主任)
田福宝(上海市总工会经济工作部副调研员)
虞 雷(共青团上海市委员会青工部部长助理)
许 涛(上海市教育委员会高教处副处长)
陆 臻(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副调研员)
崔立强(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副主任)
赵慧萍(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综合协调处副调研员)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f59c5c22bcd126fff7050b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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