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23-01-17 17:21:57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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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根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及《转发交通部关于自治区交通厅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通知》(自治区交通厅交基建[2004]78号)的文件精神,结合路网公路建设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自治区公路管理局承担项目法人或由自治区公路管理局管理由市级公路管理局承担项目法人的项目。
第三条公路工程应按本办法进行交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条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公路建设等级三级以上及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三级公路项目,按批准的施工图设计完成建设后满足交工验收条件的,项目建设办公室必须及时向自治区公路管理局提出验收申请,由自治区公路管理局或其委托的单位组织交工验收。质保期满由建设办按竣工验收的条件自检合格后,三级公路直接向项目所在地的市级交通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二级及以上项目报告自治区公路管理局,由自治区公路管理局向自治区交通厅申请竣工验收。
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的三级公路工程及三级公路以下公路工程可以合并交、竣工验收,各项目按竣工验收的条件完成后,直接向项目所在地的市级交通主管部门申请竣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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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
第五条公路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是:
(一)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变更设计文件;
(批准的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
(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公路工程(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完成;
(施工单位按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的评定合格;
(质量监督机构按交通部规定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必要时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检测任务,并出具检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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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f61cd855a0116c175e0e489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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