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民族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8-06-30 06:09:15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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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贵州民族大学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规定实施办法》、贵州省教育厅《关于改进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应届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的意见》以及我校《<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贵州民族大学学位委员会为我校学士学位评定的唯一机构。每次评定学位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到会半数以上委员同意,评定的学位方为有效。第三条根据我校现有本科专业,我校学士学位按下列学科门类授予:文学、历史学、法学、管理学、理学、工学、教育学、经济学。第四条授予学士学位工作必须坚持德、智、体全面考核的原则,对符合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愿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自觉遵守社会主义法制和校规校纪,品行端正;(二)修满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学分,达到本专业培养规格与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历年课程学习、毕业论文(设计)或其它毕业实践实习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了本专业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本专业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第五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一)非应届本科毕业生;(二)受到学校留校察看处分者;(三)理科专业有10门以上(含10门)、五年制本科专业有12门以上(含12门)课程重修者,文科专业有8门以上(含8门)课程重修者;(四)不参加全国外语等级考试或考试无成绩者;第六条因第五条不能授学位的学生,满足下列情况者,可授予学士学位。(一)因第五条第(三)(四)款规定而不能授予学位者,若有下列情况之一,可授予学士学位。1.在校期间各科平均成绩75分以上或在本专业综合排名75%以内,且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达到中等以上(含中等)者(计算平均成绩时,补考通过的课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f8efe17e0912a216147929c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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